擔保質押抵押留置
❶ 合同法中保證、抵押、質押、留置以及定金的區別
都屬於合同擔保的方式。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
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金。
❷ 留置、抵押、質押的區別
一、表達意思不同
1、留置:即放置,布置。
現今多指債權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2、抵押: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用作債權擔保的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佔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特點不同
1、留置:債權人對已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擔保和實現債權的權利。
2、抵押:抵押財產不移轉佔有,設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佔有。抵押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3、質押:債務人或第三人(質押人)須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提供動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是動產的所有人,動產質權的行使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三、規定方式不同
1、留置:留置權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任意創設,但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
2、質押:質權由當事人約定創設,不存在約定排除質權;
3、抵押: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❸ 抵押、質押、留置有何異同
抵押不來轉移標的物,主要是源動產或不動產,比如你用房子做抵押貸款,那麼房子還是在你手中的,可以由你來使用,但是一旦你違反抵押約定,那麼抵押物就要按條款來處理。
質押要轉移標的物或權利證書,主要是動產和權利。你就是說你要把標的物放在別人那裡,質押期間,你不能使用。
留置和前兩者不同,是基於法律規定,無須當事人約定。
❹ 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四者之間的區別是
擔保物權包括抵押、質押、留置的統稱,也即是質押、抵押是擔保物權的具體表現形式。
抵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定的可做抵押的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在於: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2.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佔有就可以。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4.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❺ 在擔保法中,抵押,質押,留置有什麼區別
抵押是不轉移抵押物的佔有的,而且抵押適用於動產、不動產和權利。
質押是轉移物的佔有的,並且只是適用於動產和權利
留置是一方可以在對方支付對價之前保留該物的佔有如果對方不支付對價那麼一方可以不交付留置物。留置僅僅用於動產。多見於加工承攬。
典權只用於不動產,是對使用權的出典。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本法所稱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典權不是擔保物權,而是用益物權。典權,是指出典人將自己所有的不動產交由典權人,典權人向其支付一定典價後對出典不動產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抵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定的可做抵押的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在於: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2.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佔有就可以。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4.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❻ 抵押,質押,留置的區別和優先
區別:抵押一般是指在抵押物上設定一個抵押,抵押物仍然歸債務人使用;處置質押則需將抵押物放置到債權人處,有債權人負責保管;而留置則一般是指由於對標的物的修繕等活動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債務方不履行的,則債權方行使留置權,一般在交通運輸工具的修理中使用較多。並且法律對留置權行使有特別規定的。譬如一艘貨輪在海上遇險,經施救、修理恢復了原狀,若貨輪所有人拒不支付拖船費和修理費,則拖救人、修理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權了
優先:先成立了質權或者抵押權 ,設立留置權 ,留置權優先。 看抵押權否登記, 登記了 抵押權先設立情況下抵押權都優先於質權 ,質權設立先無論抵押權否登記 都是質權優先。先成立了留置權 ,要看誰設立質權或者抵押權, 鉤時動產所有人設立質權抵押權 ,留置權優先,留置權人設立質權和抵押權, 質權和抵押權優先於留置權。
❼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三者的異同是什麼
相同點:相同之處三者都是擔保措施;都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和承擔擔保責任。
不同點:抵押權不改變佔有;質權改變佔有,即由質權人佔有出質物;留置權具有優先性,比如基於委託、維修等情形,可以行使優先權。
1、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將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例如:某甲借某乙10萬元錢,為了保證10萬元債務能到其償還,某甲將自己價值20萬元的汽車交給某乙佔有。借款期限到,某甲無以償還10萬元借款,某乙將汽車賣掉,得款18萬元,10萬元用於償還某甲的借款,剩餘8萬元返還給某甲。
2、抵押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例如:某甲借某乙10萬元錢,為了保證10萬元債務能到其償還,甲、乙簽訂抵押合同,合同約定如到期某甲不能償還10萬元借款承諾某乙可以將某甲價值20萬元的汽車變賣,所的價款償還借款。
3、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頂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例如:甲有一塊名貴的羅馬表,不慎摔壞。甲將手錶送到乙處維修,雙方約定維修費用1000元,30日修好後甲再向乙支付維修費。之後,乙將手錶修好,但是過了60日甲還沒有來取表,也未支付維修費。乙無法聯繫到甲,所以,乙將手錶變賣得款1萬元,乙將1000元留下作為維修費,將9000元提存等甲來領取。
(7)擔保質押抵押留置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一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留置權、質權、抵押權的效力優先權:
如果先成立了質權或者抵押權 然後設立留置權 那麼留置權是最優先的 然後看抵押權是否登記 如果登記了 那麼在抵押權先設立的情況下抵押權都優先於質權 但是質權的設立在先 那麼無論抵押權是否登記 都是質權優先。
如錠先成立了留置權 那麼要看誰設立的質權或者抵押權 如鉤時動產所有人設立質權抵押權 那麼留置權優先 如果是留置權人設立質權和抵押權 那麼質權和抵押權優先於留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