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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適用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3-09 13:24:13

Ⅰ 質權中關於質押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以及質押權成立的區分

質押合同生效與質權設立也是不同的兩碼事,不能將二者混淆。

1、從物權行為理論來看,質押合同是物權變動的起因,質權設定則是物權變動的結果,原因應當與結果相分離;

2、從目的來看,質押合同重在明確出質人和質權人的權利義務,質權設定則重在增強公信效力,確立質權人對抗第三人的優先權,質押合同生效不等於股權完成設質。

3、物權法顯然是有意將質權設立與質押合同生效區分開來。

該法第二百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出質權設立的時間,即「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實踐中,非上市股權質押有可能已「記載於股東名冊」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或者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而未「記載於股東名冊」。

前者導致質權未能設立,從而使質權人無法以優先受償權對抗第三人;後者則可能導致質押合同存在效力缺陷,致使質權設立的基礎存在重大瑕疵。

(1)質押適用合同擴展閱讀:

湯頭法庭公開宣判一起質權不成立案件

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據此,當出質人和質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後質押合同即成立並生效,而質權的設立還須質押財產移交質權人佔有。

本案中,第三人臨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中國農業銀行臨沂河東支行均與被告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訂立了書面質押合同,該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質押合同成立並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出質人代質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質權人必須實際佔有質押財產,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由出質人代為管理質押財產。

本案中,被告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與第三人臨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中國農業銀行臨沂河東支行簽訂質押合同後,雖在形式上簽訂了質押監管協議,但監管地點在被告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院內倉庫,庭審時第三人臨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中國農業銀行臨沂河東支行未提供監管公司實際履行監管義務的證據。

結合被告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先後向第三人臨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中國農業銀行臨沂河東支行出質本案爭議的脫水薑片、先後向兩家銀行委託的監管公司出租其本公司倉庫的情況,可以確認被告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仍實際佔有管理質押物,公司倉庫仍由被告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使用,兩家銀行委託的監管公司並未實際監管被告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出質的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之規定,銀行負有對質物權屬的嚴格審查義務。

本案中,第三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河東支行、臨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在與被告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分別簽訂《動產質押合同》及《質押物清單》時均未對被告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出質的質物權屬進行嚴格核實,其對質物的權屬審查停留在被告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承諾的書面層面,不免流於形式而使上述法律規定的權屬審查目的失去意義。

而作為長期從事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和商事主體,第三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河東支行、臨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在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以其無權處分的95.982噸脫水薑片向其進行質押時,理應審慎審查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交付的質押物的權屬來源。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河東支行、臨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均未對上述脫水薑片權屬來源進行嚴格審查。同時,動產質權以出質人移轉質物的佔有為設立和生效要件,其具有排他性,不可能在同一質物上設立兩個質權。

本案中,被告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將涉案的95.982噸脫水薑片先後出質給第三人臨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河東支行,同時設立了兩個質權,事後兩位第三人均沒有提出異議,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質權成立要件。

綜上所述,原告毛利軍有權取回其儲存在被告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倉庫內的95.982噸脫水薑片,第三人臨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河東支行無權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對95.982噸脫水薑片的質權。

Ⅱ 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都是要式合同嗎

抵押合同是從合同。抵押合同是抵押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抵押人(既可以是專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屬質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財物(既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向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抵押合同是有名合同、諾成合同、單務合同、無償合同、要式合同、確定合同、從合同等。根據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可以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所謂從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為存在前提的合同。由於從合同要依賴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從合同又被稱為"附屬合同"。像擔保類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等等都是相對於主債務合同而存在的從合同,沒有主債務就不可能有對主債務的擔保,也不可能有擔保合同,所以抵押合同必然是從合同。

Ⅲ 質押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與數額,被擔保的是金錢債權、特定物給付債權還是種類物給付債權等等。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指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時間。
(三)質物的狀況,質物的狀況是指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與現狀。
質物的名稱是要說明用於質押的動產為何物。
(四)質押擔保的范圍,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五)質押移交的時間,由於只有當出質人將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質押合同才算生效。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出質人與質權人還可以在質押合同中記載其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只要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范和公序良俗,均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
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Ⅳ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的條款有哪些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相關法律知識:
按質物不同,質押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我國擔保法只規定了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區別於以往認為質押合同是實踐合同的觀點,新的觀點認為質押合同也應當是諾成合同),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動產質權是指可移動並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權;權利質權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權。
動產質押的質權人因保管質物不善使之滅失或毀損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在可能造成滅失或毀損質物時,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質物,而質權人則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對質物拍賣或變賣後用於優先受償或者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質權人對權利質押載明兌現日期或提貨日期的各種票單日期先於債務履行期的,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貨,並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金或提取的貨物用於提前清償債務或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或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人應當在簽訂書面合同後向證券登記機構或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因為沒有標示出具體出自的法條,所以大概解釋一下吧。在法律上,存續期間指的是合同或者權利的有效期間就是在這個期限之內法定有效或者約定有效。

Ⅳ 質押合同應包括哪些內容

質押合同是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基於主債務合同就質物擔保事項達成的書面擔保合同。
質押合同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與數額
被擔保的是金錢債權、特定物給付債權還是種類物給付債權等等。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是指主債權以金錢來衡量的數量,不屬於金錢債權的,應當明確債權標的額的數量、價款,以明確實行質權時,就質物優先受償賓主債權的數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的規定,主要是為了明確質權發生的依據,同時也確定了質權人實現質權時,應質物優先受償的主債權范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指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時間。質押合同訂立並生效後,在主債務人債務清償期屆滿前,質權人直接享有的只是佔有質物的權利,其優先受清償的質權雖然已經成立,質權人實際享有的只是期待權,質權人就質物的變價實現其質權,必須等到債務人履行期屆滿且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才能進行。所以質押合同規定了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就可以據此確定債務人清償期屆滿的時間,明確質權人實現質權的時間,保障質權人及時實現質權。
3、質物的狀況
質物的狀況是指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與現狀。質物的名稱是要說明用於質押的動產為何物。因為在債務人履行債務後,質權人須將質物返還給出質人,就是在質權實現時,也要實行質物的變價。所以,為避免於返還質物或實現質權時,就質物的狀況發生爭議,當事人應當在質押合同中具體明確質物的狀況,不僅要說明質物的名稱,而且要說明質物的數量、質量與現狀。如以儀器設備為質物的,不僅要說明儀器設備的名稱、數量,還要說明用於質押的儀器設備的規格、型號、牌號、出產廠家、出廠日期等,並且要說明出質時質物的現況。
4、質押擔保的范圍
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因此,出質人慾適當減輕自己的擔保風險,可以與質權人約定僅就主債權或僅就主債權的一部分等內容提供質押擔保。
5、質押移交的時間
由於只有當出質人將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質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質押合同不記載質物移交的時間或者記載得不明確,則質押合同雖已成立,但若債務人或第三人遲遲不移交質物,則質押合同沒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須明確質物移交的時間,如果債務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而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6、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質人與質權人還可以在質押合同中記載其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只要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范和公序良谷,均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例如,質押合同是否公正,發生爭議是否仲裁,質權人佔有質物期間的義務等等。
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Ⅵ 質押合同是什麼合同

質押,有點人質抄押住的意思襲,就是你向別人借錢,需要交一點抵押物到出借人手上,用於質押的主要是一些動產,金銀首飾,車子,不動產不能質押,因為不動產沒辦法交到銀行手上

與之相應的是抵押合同,簽訂抵押協議,但是抵押物不用交到出借人手上

例如一套房子,我和銀行簽訂抵押合同,房子我繼續住,

例如一輛車,我和銀行可以簽抵押合同,也可以簽質押合同,如果簽的是質押合同,車子我得交給銀行。

稻丁特訓.

Ⅶ 質押合同何時生效 到底質押合同是在簽訂之日起生效還是轉移質物時生效法律依據是什麼

質押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權利憑證還沒有交給質權人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7)質押適用合同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出質人代質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佔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佔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Ⅷ 質押合同通常要包括哪些內容

《物權法》第210 條規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1)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4)擔保的范圍;(5)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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