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風險管理
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渠道來控制私募股權基金的風險:
1)合同制約,即事前約定各方的責任和義務是所有商業活動都會採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風險規避措施。
2)分段投資,即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為有效控制風險,避免企業浪費資金,對投資進度進行分段控制,投資資金的劃撥要按照項目進程分階段進行,而不要一次到位。
3)違約補救,即在項目投資初始時期,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接受少數股權的地位,而項目公司管理層控制大多數股權,但投資方可以與項目公司簽訂一份投票權協議,以保持在一些重大問題上的特別投票權。
4)股份比例調整,即在項目投資中,私募股權基金運用復合型的金融工具,如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債券、附認股權債券或其組合等,進行投資中的股份比例調整,從而降低自己的風險。
❷ 私募投資的風險管理
私募股權投資是一項長期投資,從發現項目、投資項目、到最後實現盈利並退出項目需要經歷一個長久的過程,在整個項目運作過程中存在很多風險,如價值評估風險、委託代理風險和退出機制風險等,投資機構需要對這些風險進行管理。
1.私募股權投資的風險
在私募股權投資中,由於存在較高的委託代理成本和企業價值評估的不確定性,使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具有較高的風險。其風險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價值評估帶來的風險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過程中,對被投資項目進行的價值評估決定了投資方在被投資企業中最終的股權比重,過高的評估價值將導致投資收益率的下降。但由於私募股權投資的流動性差、未來現金流入和流出不規則、投資成本高以及未來市場、技術和管理等方面可能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使得投資的價值評估風險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直接風險之一。
(2)知識產權方面存在的風險
這一點對科技型企業具有特殊意義,私募股權投資尤其是創業風險投資看重的是被投資企業的核心技術,若其對核心技術的所有權上存在瑕疵(如該技術屬於創業人員在原用人單位的職務發明),顯然會影響風險資本的進入,甚至承擔違約責任或締約過失責任。對於這一風險,企業一定要通過專業人士的評估,確認核心技術的權利歸屬。
(3)委託代理帶來的風險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主要有兩層委託代理關系:第一層是投資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之間的委託代理,第二層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企業之間的委託代理。
第一層委託代理問題的產生主要是因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和信息披露要求低,這就不能排除部分不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基金經理暗箱操作、過度交易、對倒操作等侵權、違約或者違背善良管理人義務的行為,這將嚴重侵害投資人的利益。
第二層委託代理問題主要是「道德風險」問題,由於投融資雙方的信息不對稱,被投資方作為代理人與投資人之間存在利益不一致的情況,這就產生了委託代理中的「道德風險」問題,可能損害投資者的利益。這一風險,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通過在專業人士的幫助下,製作規范的投融資合同並在其中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來進行防範,如對投資工具的選擇、投資階段的安排、投資企業董事會席位的分配等內容作出明確約定。
(4)退出過程中的風險
我國境內主板市場上市標准嚴格,對上市公司的股本總額、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企業經營業績和無形資產比例都有嚴格的要求;中小企業難於登陸主板市場,而新設立的創業板市場「僧多粥少」,難於滿足企業上市的需求;產權交易市場性質功能定位不清,缺乏統一、透明、科學的交易模式以及統一的監管,這無疑又為特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者增加了退出風險。
2.風險管理
私募股權投資是一種高收益的投資方式,伴隨著高收益的是高風險。隨著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不斷發展,已經形成了許多行之有效的風險控制方法。
(1)合同約束機制
事前約定各方的責任和義務是所有商業活動都會採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風險規避措施。為防止企業不利於投資方的行為,保障投資方利益,投資方會在合同中詳細制定各種條款,如肯定性和否定性條款、股份比例的調整條件條款、違約補救條款和追加投資的優先權條款等。
(2)分段投資
分段投資是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為有效控制風險,避免企業浪費資金,對投資進度進行分段控制,只提供確保企業發展到下一階段所必需的資金,並保留放棄追加投資的權利和優先購買企業追加融資時發行股票的權利。如果企業未能達到預期的盈利水平,下一階段投資比例就會被調整,這是監督企業經營和降低經營風險的一種方式。
(3)股份調整條款
與其他商業活動相同的是,私募股權投資在合同中可以約定股份調整條款來控制風險。股份調整是私募股權投資中重要的控制風險的方法,通過優先股和普通股轉換比例的調整來相應改變投資方和企業之間的股權比例,以約束被投資企業作出客觀的盈利預測、制定現實的業績目標,同時也激勵企業管理者勤勉盡責,追求企業最大限度的成長,從而控制投資風險。
(4)復合式證券工具
復合式證券工具通常包括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債券和可認股債券等,它結合了債務投資和普通股股權投資的優點,可以有效保護投資者利益,分享企業成長。
❸ 私募基金的風險有哪些
1.法律和政策風險
對於國內私募基金而言,目前存在的最主要問題是缺乏法律依據和政策支持,使其處於法律和政策的邊緣地帶。迄今,我國的《證券法》、《信託法》等法律的條文都沒有對私募基金的含義、資金來源、組織方式、運行模式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2003年10月《證券投資基金法》出台,由於存在諸多爭議,仍未能夠為私募基金「正名」。
從外表看,許多基金似乎都有合法身份,但如果對其經營的業務進行深究,其中一些機構很容易讓人與「地下集資」、「非法集資」聯系在一起。正是由於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承認,其經營活動一直游離於法律和政策監管之外,一旦發生違約行為,不論基金管理者還是投資者都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因而面臨很大的法律和政策風險,並且基金規模越大,這種法律和政策風險就越高。
2.道德風險
私募基金的組織結構是一種典型的委託?代理機制,有限合夥人將資金交給一般合夥人負責經營,只對資金的使用作出一般性的規定,通常並不幹預基金經理的具體運營。
在運營過程中,私募基金經理和基金持有人都追求期望投資收益最大,私募基金經理越努力,收益越大,可是私募基金經理除了拿固定的管理費之外,還可以拿業績提成費用,當業績提成費用大於管理費用時,私募基金經理並不會採取使雙方利益最大化的投資策略,因為這樣選擇並不能使其本身利益最大化,而是可能會濫用自己的職權去追求更多的個人利益,從而使基金持有人的資產將承受更大的風險,所以即使私募基金有較為優越的激勵安排,但代理人的道德風險仍然存在。
3.操作風險
私募基金的投資策略具有隱蔽性,國際上一般對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沒有嚴格的限制,這就會造成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不利於對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在沒有外在約束機制的情況下,私募基金追逐利益的投機本性,可能會讓它們為了獲取巨額的利潤,與上市公司串謀,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股價等違法行為。這些操作風險都會給投資人和市場帶來很大的危害。基金管理人的個人操守不好衡量,如果管理人不遵守合同,就會給投資人造成損失。
私募基金的流動性風險私募基金一般都具有很長的鎖定期,在這期間資金不準撤出,以此來保證基金運作的持續性和穩定性,對基金經理的投資策略不造成影響。私募基金不能上市交易,因此風險不能隨時轉移,持有人只有等待持有期滿才能變現,基金持有人可能在基金封閉期內會因為資金難以變現而發生債務危機甚至破產。
❹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私募股權投資的風險管理
私募股權投資是一項長期投資,從發現項目、投資項目、到最後實現盈利並退出項目需要經歷一個長久的過程,在整個項目運作過程中存在很多風險,如價值評估風險、委託代理風險和退出機制風險等,投資機構需要對這些風險進行管理。
1.私募股權投資的風險
在私募股權投資中,由於存在較高的委託代理成本和企業價值評估的不確定性,使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具有較高的風險。其風險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價值評估帶來的風險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過程中,對被投資項目進行的價值評估決定了投資方在被投資企業中最終的股權比重,過高的評估價值將導致投資收益率的下降。但由於私募股權投資的流動性差、未來現金流入和流出不規則、投資成本高以及未來市場、技術和管理等方面可能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使得投資的價值評估風險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直接風險之一。
(2)知識產權方面存在的風險
這一點對科技型企業具有特殊意義,私募股權投資尤其是創業風險投資看重的是被投資企業的核心技術,若其對核心技術的所有權上存在瑕疵(如該技術屬於創業人員在原用人單位的職務發明),顯然會影響風險資本的進入,甚至承擔違約責任或締約過失責任。對於這一風險,企業一定要通過專業人士的評估,確認核心技術的權利歸屬。
(3)委託代理帶來的風險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主要有兩層委託代理關系:第一層是投資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之間的委託代理,第二層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企業之間的委託代理。
第一層委託代理問題的產生主要是因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和信息披露要求低,這就不能排除部分不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基金經理暗箱操作、過度交易、對倒操作等侵權、違約或者違背善良管理人義務的行為,這將嚴重侵害投資人的利益。
第二層委託代理問題主要是「道德風險」問題,由於投融資雙方的信息不對稱,被投資方作為代理人與投資人之間存在利益不一致的情況,這就產生了委託代理中的「道德風險」問題,可能損害投資者的利益。這一風險,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通過在專業人士的幫助下,製作規范的投融資合同並在其中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來進行防範,如對投資工具的選擇、投資階段的安排、投資企業董事會席位的分配等內容作出明確約定。
(4)退出過程中的風險
我國境內主板市場上市標准嚴格,對上市公司的股本總額、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企業經營業績和無形資產比例都有嚴格的要求;中小企業難於登陸主板市場,而新設立的創業板市場「僧多粥少」,難於滿足企業上市的需求;產權交易市場性質功能定位不清,缺乏統一、透明、科學的交易模式以及統一的監管,這無疑又為特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者增加了退出風險。
2.風險管理
私募股權投資是一種高收益的投資方式,伴隨著高收益的是高風險。隨著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不斷發展,已經形成了許多行之有效的風險控制方法。
(1)合同約束機制
事前約定各方的責任和義務是所有商業活動都會採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風險規避措施。為防止企業不利於投資方的行為,保障投資方利益,投資方會在合同中詳細制定各種條款,如肯定性和否定性條款、股份比例的調整條件條款、違約補救條款和追加投資的優先權條款等。
(2)分段投資
分段投資是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為有效控制風險,避免企業浪費資金,對投資進度進行分段控制,只提供確保企業發展到下一階段所必需的資金,並保留放棄追加投資的權利和優先購買企業追加融資時發行股票的權利。如果企業未能達到預期的盈利水平,下一階段投資比例就會被調整,這是監督企業經營和降低經營風險的一種方式。
(3)股份調整條款
與其他商業活動相同的是,私募股權投資在合同中可以約定股份調整條款來控制風險。股份調整是私募股權投資中重要的控制風險的方法,通過優先股和普通股轉換比例的調整來相應改變投資方和企業之間的股權比例,以約束被投資企業作出客觀的盈利預測、制定現實的業績目標,同時也激勵企業管理者勤勉盡責,追求企業最大限度的成長,從而控制投資風險。
(4)復合式證券工具
復合式證券工具通常包括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債券和可認股債券等,它結合了債務投資和普通股股權投資的優點,可以有效保護投資者利益,分享企業成長。
❺ 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有哪些風險
1.法律和政策風險
對於國內私募基金而言,目前存在的最主要問題是缺乏法律依據和政策支持,使其處於法律和政策的邊緣地帶。迄今,我國的《證券法》、《信託法》等法律的條文都沒有對私募基金的含義、資金來源、組織方式、運行模式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2003年10月《證券投資基金法》出台,由於存在諸多爭議,仍未能夠為私募基金「正名」。
從外表看,許多基金似乎都有合法身份,但如果對其經營的業務進行深究,其中一些機構很容易讓人與「地下集資」、「非法集資」聯系在一起。正是由於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承認,其經營活動一直游離於法律和政策監管之外,一旦發生違約行為,不論基金管理者還是投資者都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因而面臨很大的法律和政策風險,並且基金規模越大,這種法律和政策風險就越高。
2.道德風險
私募基金的組織結構是一種典型的委託?代理機制,有限合夥人將資金交給一般合夥人負責經營,只對資金的使用作出一般性的規定,通常並不幹預基金經理的具體運營。
在運營過程中,私募基金經理和基金持有人都追求期望投資收益最大,私募基金經理越努力,收益越大,可是私募基金經理除了拿固定的管理費之外,還可以拿業績提成費用,當業績提成費用大於管理費用時,私募基金經理並不會採取使雙方利益最大化的投資策略,因為這樣選擇並不能使其本身利益最大化,而是可能會濫用自己的職權去追求更多的個人利益,從而使基金持有人的資產將承受更大的風險,所以即使私募基金有較為優越的激勵安排,但代理人的道德風險仍然存在。
3.操作風險
私募基金的投資策略具有隱蔽性,國際上一般對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沒有嚴格的限制,這就會造成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不利於對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在沒有外在約束機制的情況下,私募基金追逐利益的投機本性,可能會讓它們為了獲取巨額的利潤,與上市公司串謀,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股價等違法行為。這些操作風險都會給投資人和市場帶來很大的危害。基金管理人的個人操守不好衡量,如果管理人不遵守合同,就會給投資人造成損失。
私募基金的流動性風險私募基金一般都具有很長的鎖定期,在這期間資金不準撤出,以此來保證基金運作的持續性和穩定性,對基金經理的投資策略不造成影響。私募基金不能上市交易,因此風險不能隨時轉移,持有人只有等待持有期滿才能變現,基金持有人可能在基金封閉期內會因為資金難以變現而發生債務危機甚至破產。
❻ 私募基金風險的防範方法有什麼
私募基金風險的防範方法有:
一、私募基金投資的風險類別
私募機構失聯跑路,投資者可能會為此交高昂的學費,作為普通投資者該怎樣鑒別選擇私募?對此,業內人士為投資者們總結了一些建議,供投資者參考。
1. 募集形式
私募不能公開募集,這條規定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非法集資類犯罪最根本的區別。《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2. 投資門檻
私募投資門檻不低,按照規定私募基金的募集對象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能低於100萬元。
3. 收益承諾
不承諾保本保收益,《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承諾最低收益。在簽訂私募股權投資合同過程中不應有明確的還本付息的約定。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保底收益,那就涉嫌違法了。
4. 人數
募集不得超人數限制,事實上私募對投資人人數有嚴格的限制,以股份公司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以合夥制形式設立的,合夥人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這是區分是否屬於非法集資的關鍵點。
5. 備案
不拿備案當幌子,雖然私募基金公司已經開始實行備案制,但由於門檻並不高,中小私募均可以登記。私募基金登記備案證明、證書和相關公示信息權僅表明該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履行相關登記備案手續,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定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如果有私募把在協會備案的資格當做自己的一種信用保證,投資者不能盲目輕信。
二、私募基金風險的防範對策
1. 綜述
投資者購買了失聯、跑路的私募公司產品時,該如何追討、維權?浙江和義觀達律師事務所王向宇律師從幾個方面進行了分析,王律師表示,談到維權,投資者需要先明確自己的權益是不是真的受到了侵害?基金業協會發布的《關於失聯私募機構最新情況及擬公示第六批失聯私募機構的公告》,只是一個疑似的名單。況且,失聯不意味著侵權。
2. 權益判斷
投資者如何判斷自己的權益是否受到了侵害?一般而言,投資者在出資前,都會簽訂一份協議,投資者先要看看自己的協議做了如何的約定?比如合同的性質是投資協議還是借款協議,資金是否由銀行進行了託管等等。比如投資者簽訂的是投資協議,投資者就需要再做一定的調查,自己投的錢拿不回來了,是基於正常的商業風險導致的投資失敗,還是被基金公司捲款跑了。如果是正常的投資失敗,那就不存在維權之說,如果是被捲款逃了,那麼才需要維權。
3. 救濟途徑
投資者確定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那麼該如何維權。維權通常有兩個途徑:一個是民事途徑,另一個是刑事途徑。具體的維權形式,投資者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確定。比如,基金管理公司捲款逃了的,基金管理公司就可能涉嫌詐騙罪等刑事罪名,投資者就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以上便是私募基金風險的防範方法,私募基金雖然收益較高,但是投資時對於它的風險防範意識一定不能少,作為投資者,對自己的財產安全要負責。
❼ 私募基金風險控制的幾種方式
一般都是三種:事前,事中,事後。。。。
❽ 如何控制私募股權基金的風險
投資項目的風險控制是私募股權基金風險控制的重點,如果每個投資項目的風險都控制住了,私募股權基金的項目投資風險也就能全部控制住了。投資還是要到一些正規的平台,像騰訊眾創空間
1.合同制約
事前約定各方的責任和義務是所有商業活動都會採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風險規避措施。為防止企業不利於投資方的行為,保障投資方利益,投資方會在合同中詳細制定各種條款,如通過制定肯定性和否定性條款來規定企業必須做到哪些事情,哪些事情不能做,通過合同制約防止企業做出不利於投資者的行為,投資合同還可以設置條款保障投資者變現投資的權利和方式,股份比例的調整條件條款,追加投資的優先權,防止股份稀釋等。
2.分段投資
分段投資是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為有效控制風險,避免企業浪費資金,對投資進度進行分段控制,投資資金的劃撥要按照項目進程分階段進行,而不要一次到位。只提供確保企業發展到下一階段所必需的資金,並保留放棄追加投資的權利和優先購買企業追加融資時發行股票的權利。只有當前一階段項目運作良好,達到預期目標以後,後續資金才可以適時跟進,後期工程才能夠上馬。如果企業未能達到預期的盈利水平,下一階段投資比例就會被調整,這是監督企業經營和降低經營風險的一種方式。
3.違約補救
一般來說,在項目投資初始時期,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接受少數股權的地位,而項目公司管理層控制大多數股權,但投資方可以與項目公司簽訂一份投票權協議,以保持在一些重大問題上的特別投票權。當項目公司管理層不能按照業務計劃的各種目標經營企業時,例如發現管理層違反協議,提供的信息明顯錯誤或發現大量負債等,項目公司要承擔責任。
此種情況下,私募股權基金可對項目公司提出嚴厲要求,通常的懲罰或補救措施有:調整優先股轉換比例,提高投資者的股份,減少項目公司或管理層個人的股份、投票權和董事會席位轉移到私募股權基金手中,解僱管理層等。
4.股份比例調整
在項目投資中,私募股權基金運用復合型的金融工具,如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債券、附認股權債券或其組合等,進行投資中的股份比例調整,從而降低自己的風險。特別是可轉換優先股的運用,通過優先和普通股之間轉換比例或轉換價的調整而相應調整私募股權基金和項目公司之間的股權比例,以滿足私募股權基金和項目公司雙方不同的目標和需求,既能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又能分享企業的成長,還能調動發揮項目公司管理的積極性,推動項目公司的發展而獲得更多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