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登記對抗第三人
① 不動產抵押登記和動產抵押登記都是對抗第三人
不動產抵押:是在登記的時候抵押權人同時取得抵押物權與對抗第三人。
動產抵押:是合同生效時取得抵押物權,登記了才能對抗第三人。如果動產抵押只是簽訂了合同而未登記,在出現第三人主張物權時無法對抗。
不動產抵押合同生效產生債權,此債權是關於這個不動產的,不是抵押人欠抵押權人的那個債權,基於生效的合同抵押權人可以向抵押人主張繼續履行該不動產抵押合同或是就該合同主張違約責任。但是也不可以對抗第三人。
② 《擔保法》里」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什麼意思
就是某項抵押物,在辦理抵押過程中,要根據抵押物的不同去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就相當於在有權部門公示了,證明這東西抵押給某人了。這種情況下,如果借款人再把抵押物抵押給別人,因為你們已經辦理了登記,你就會優先享有抵押物處理受益權。如果不去登記,你就和別人是均等權利,沒有優先權了。
希望有所幫助。
③ 抵押權中 什麼叫做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我們國家在不動產登記上對不同的物權規定了不同的登記效力。因法律行為取得的房屋所有權、抵押權採取的是登記生效主義,雙方簽訂的合同只產生債權效力,不經登記不產生物權效力。而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四荒土地使用權以及地役權,採取的是登記對抗主義,即當事人簽訂的地役權合同,合同生效時地役權隨即成立,不登記也產生物權效力。
善意第三人是指該第三人不知道法律關系雙方的真實情況,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經辦理了登記的權利人。
「不登記不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他獲得土地權的時候不知道你們之間有地役權協議,而你又沒有申請地役權登記,所以不得對抗他,於是,就不能使用該他做供役地了。
④ "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這句話到底啥意思
我國物權變動方式為一個債權行為+一個物權公示行為,比如需要登記的房屋,若要發生物權變動,先要簽訂買賣合同(債權行為),然後再去辦理過戶登記(物權行為),這樣物權才發生轉移,比如甲跟乙、丙先後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後來跟丙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那麼房屋所有權歸丙,而乙只能向甲主張違約責任;而對於無需登記的動產,若要發生物權變動,先要簽訂買賣合同(債權行為),然後再進行交付(物權行為),這樣物權也發生轉移。如果僅僅簽訂了買賣合同,則只發生債權效力,並未實現物權變動。
回到你的題,如果是無需登記生效的動產抵押(動產抵押無需交付抵押物),那麼雖然未登記抵押權,但抵押合同已生效,只是如果所有權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而將抵押物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已交付為前提),那麼抵押權人不能對抗該物權變動,抵押物歸善意第三人所有,抵押權人只能向抵押人主張抵押合同之債,從轉讓款中清償原債務。如果是需要登記才生效的抵押權,那麼因為已經登記,抵押權已成立,若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而轉讓該物給善意第三人,則抵押權人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抵押權人可以追回該物,而善意第三人的受讓合同仍具有債的效力,可以向抵押人主張違約責任。
簡單的說,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是兩個不同的行為,物權行為無效並不等於債權行為無效,債權行為有效也並不代表物權行為就有效。
滿意的話請採納,謝謝!
⑤ 登記抵押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
已經登記的抵押權可以對抗任何第三人,包括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即使有善意第三人,抵押權人的權利不受影響,可依法行使。
最高法院關於擔保法的司法解釋
第六十七條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⑥ 登記的抵押權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嗎
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應該是《物權法》吧,有相應的規定,法條記不住,只給你說大概意思。
汽車、飛機、船舶抵押的,抵押權在簽訂抵押合同時成立,沒有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意思就是說,A把自己的船抵押給B,從B那借100塊錢,這個抵押權,當雙方在抵押借款合同上簽字的時候,抵押權就生效了。但是,如果沒有在相關部門登記的話(應該是船舶管理部門,具體名字我記不住了)這個抵押權僅對A和B有效,是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的。
因為雖然A把船抵押給了B,但船舶還是由A實際佔有並使用的,如果此時A把船賣給了C,而由於設定抵押的時候,並沒有在法定機關進行登記,那麼如果A不告訴C這個船被抵押了,那麼C是不可能會知道這個船是有抵押權的。而依法物權又優先於債權,那麼,如果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話,那麼C做為一個市場上合法的購買人的權益將無法得到保護。所以,像汽車、飛機、船舶這一類,有法定機關進行登記管理,發放牌照,實行實名管理的動產,如果不對抵押權進行登記,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
⑦ 抵押未經登記的話可不可以對抗惡意第三人
抵押沒有登記,雖然抵押合同提供年是成立有效的,但沒有登記意味著抵押權不存在,因此也無法對抗惡意第三人
⑧ 」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什麼意思能舉個列嗎
「不登記不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他獲得土地權的時候不知道你們之間有地役權協議,而你又沒有申請地役權登記,所以不得對抗他,於是,就不能使用該他做供役地了。
善意第三人是指該第三人不知道法律關系雙方的真實情況,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經辦理了登記的權利人。
比如:
A准備給B套房子作為抵押物讓B借款幾萬元給A。A和B簽訂了抵押合同,沒有去房產交易中心登記房產上有抵押登記的信息。結果,第三人C和A簽定了買賣房屋的合同,房子給c拿走了,產證過戶到c名下。
此時,B和A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不對抗C ,B不能向C要求返還房子。因為C根本不知情A和B有抵押合同。但因A和B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所以B可以追究A的抵押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8)質押登記對抗第三人擴展閱讀
《物權法》第179條規定: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這是抵押權一般定義的規定。在這里,已經明確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不轉移佔有,抵押物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佔有使用。
這一點將抵押與質押(動產質押)區別開來。《物權法》第208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據此,成立動產質(押)權的,債務人或第三人(出質人)應將質押物交付給債權人(質權人)佔有。否則,動產質權不成立。
有人曾認為(或建議):成立抵押權的,抵押物可以轉移給債權人(抵押權人)佔有,由債權人(抵押權人)代為保管。這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極容易導致抵押與動產質押的混淆!
⑨ 物權法中為什麼需要登記的經過登記抵押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卻不能對抗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7條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第三人。」
依此規定,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已通知抵押權人且已告知受讓人的,即使抵押物未登記的,抵押權可以對抗第三人。這就從法律上為未登記的動產抵押權的追及效力提供了依據。但是,該條對抵押權人的保護是不完全的。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時未通知抵押權人但已告知受讓人的,抵押權仍不得對抗受讓人。這對抵押權人是不公平的。為平衡抵押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利益,並使動產抵押制度不致有墜其功效的危險,受讓人如已知或應知抵押物已設定抵押權而仍然受讓的,則未登記的動產抵押權得對其產生對抗力;受讓人如不知且不應知抵押物已設定抵押權而受讓的,則未登記的動產抵押權不得對其產生對抗力。
⑩ 車輛抵押辦理抵押登記後,可以對抗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是指,在同時存在一般債券和抵押權的時候,抵押權登記後可以優先一般債權人享受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