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質押未背書質押
Ⅰ 關於銀行承兌匯票質押的問題
你如果想將自已公司開立的商業承兌匯票進行質押,貼現等一系列信貸業務的話,必須得保證你們公司在銀行有授信的條件才下才能進行的.一般A公司開給B公司後,應該是B公司作為持票人去銀行辦理質押手續,像你這種情況B公司作為總公司,可以B公司開給A公司,由A公司作為持票人和銀行業務的經辦單位,B公司作為出票單位和A公司的擔保單位.(當然也可以用你這樣的方法,其實商業承兌匯票的一系列業務跟銀行其它的信貸業務是一樣的,只是多走一道程序,關鍵是跟銀行溝通好,現在銀行的機構也是比較靈活可以根據企業的需求在不違反規定的情況下有所變動的)
Ⅱ 票據質押質權怎樣實現
票據質押所確立的是設質背書的被背書人一種附條件行使票據權利的資格。 ? 票據質押所確立的是設質背書的被背書人一種附條件行使票據權利的資格。這種條件不是質權的成立條件,而是行使條件。也就是說質權人只享有對票據權利行使的期待權。當設質背書完成後,被背書人雖然已經取得完整的票據權利,但是這種權利卻不能馬上由作為質權人的被背書人行使,必須等到條件成就時,被背書人行使票據權利方為合法。 這時的條件可以理解為期限,即主債務到期的期限。在主債務到期前,票據權利人一般是不能行使票據權利的。但債務到期的事實仍然不足以保證票據質權人行使票據權利,還必須有債務人的到期不還債的事實予以證明,才能視為條件的真正成就。
Ⅲ 質押背書未發生票據權利轉移
質押背書雖然被背書人拿不到錢,但他因此取得了票據質權人的地位。如果借款人不還款,質權人(也就是被背書人)可憑相關證據向法院部門請求強制執行該票據權利。也就是將票據權利由背書人轉移給背背書人。
如果不背書,那麼該票據原權利人即便將該票據交給了質權人,也可以因此申請掛失止付,到時候質權人將很被動
Ⅳ 票據質押時沒有記載「質押」字樣,而是另行簽訂質押協議。
第六十三條 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專,將該動產屬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六十六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上述是擔保法的規定,因此,如果A背書給B,那是不符合擔保法的規定的,B無權處理質押的匯票,A可以要求C返還。
Ⅳ 請教:一道關於匯票背書質押的題目
有幾問不同意樓上的回答:
1、有效,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回
2、張某享有質權。
3、不答可以。
4、構成票據質押。
5、不構成,交付才成立。
6、不沖突,不構成票據質押就不能享有質權。
《擔保法》第七十六條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擔保法解釋》第九十八條、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票據出質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票據法》第三十五條、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十五條、依照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Ⅵ 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為什麼要背書記載「質押」字樣
這是票據法規定的,不記載的不構成質押。
Ⅶ 票據質押怎樣做賬務處理
商票質押給銀行貸款做會計分錄:商票質押,當收專到銀行的貸款時,分錄借:銀行存款貸:屬短期借款或長期借款付出:商業承兌匯票逾期還款時,分錄:借:短期借款或長期借款貸:應收票據分錄是指 會計中的一項程序。它在工作程序里,為平時會計程序的第1個步驟。交易事項發生時,依據交易取得之原始憑證(指收據發票)編制記帳憑證(指傳票),再依記帳憑證決定各個會計科目的使用以及其金額,按照交易發生之順序逐筆填入日記簿,這個工作就稱「分錄」。
Ⅷ 空白支票作質押有法律效力嗎
空白支票,即空白授權支票,是指出票人預先在票據上簽名,而將票據上其他應記載事項的全部或一部分授權他人補充完成的支票。
從嚴格《票據法》意義上講,空白票據應當是無效的。因為票據是要式證券和文義證券,支票應嚴格按照《票據法》規定記載相應的事項。所以最初各國票據法均不承認包括空白支票在內的所謂空白票據。但是,現實經濟的發展終於使空白票據得到各國法律的確認。
我國《票據法》第86條規定:「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第87條第1款規定:「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 可見,我國《票據法》只承認兩類空白支票:一類是金額空白支票;一類是收款人空白支票。
我國《擔保法》第75條規定,支票可以質押。由於《票據法》有條件地承認空白支票,因此,空白支票也可以在一定情形下實行質押。空白支票質押的效力與完全支票質押效力並不相同,不同種類的空白支票其質押效力也不一樣。
一、金額空白支票質押的效力。
根據《票據法》第85條的規定,支票上的金額是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沒有記載金額的支票原則上講是無效的。而《票據法》第86條規定,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這表明只是在一定范圍內承認金額空白支票具有與完全支票相同的效力。由於票據金額是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所以《票據法》在承認金額空白支票效力的同時,規定空白支票的金額必須補記才能使用。根據這一規定,空白支票的金額在補記之前不能使用,也不能質押。用金額空白支票質押的,這種質押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金額空白支票補記金額後即變成完全支票,其質押效力等同於初始完全支票的效力。即當質押人償還質押權人的全部債務時,可以贖回支票;當質押人確實無法償還質押權人債務,又不能提供其他物品來充抵其所欠債務時,質押人應在支票上作成背書,賦予質押權人代為行使票據權利。質押權人行使票據權利後,應與質押人以多退少補的方式結清債務。
二、收款人空白支票質押的效力。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85條的規定,收款人不是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因此,收款人空白支票在出票人授權持票人補記收款人的名稱之前,並不影響支票的效力。所以,收款人空白支票質押的效力與完全支票質押的效力相同,即當質押人按照質押合同清償質押權人的全部債務後,有權贖回支票;當質押人出現實質性違約時,質押權人有權要求質押人依法作成背書,把票據權利全部轉讓給支票質押權人,質押權人從而成為被背書人,即該支票的持票人。他有權向該支票的各債務人行使付款請求權或者追索權。(北京同達律師事務所研究部)
Ⅸ 質押 如何背書
質押背書,背書人應記載下列事項:
(1)背書人在票據背面的背書人欄簽章;
(2)記明"質押"字樣;
(3)被背書人名稱;
(4)背書日期。
質押背書的效力:
(1)質權設定效力。上例中,被背書人B經質押背書即可取得質權。取得質權的意義在於,B有收取該票據金額的權利,無論該質權擔保的主債權是否到期,設質的票據一屆到期日,B就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受領票據金額。
(2)切斷抗辯的效力。既然B是為自己的利益行使票據權利,票據債務人C也不得以與B之間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抗B。相反,如果A與C之間有抗辯事由,則可行使抗辯權。
(3)權利證明效力。質押背書僅證明被背書人享有質權,並非享有票據所有權。
(4)權利擔保效力。B取得的是一種實體權利,即質權。B行使付款請求權時,付款人C如拒絕付款,B的實際利益就會遭受損失。因此,在質押背書中,A若沒作特別約定,應對B負擔保付款責任。
(5)再背書。為了保證質權的安全,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只能作委託收款背書,不得作轉讓背書或轉質背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7條作了類似規定。但在民法里論上,質權人可對質物轉質,即對質物再作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