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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權利質押

發布時間: 2021-03-15 18:31:26

⑴ 存貨浮動抵押和存貨質押有什麼區別

1、抵押物的確定性不同

在設定抵押時,存貨浮動抵押的抵押物具有不確定性,只有約定或者法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條件成就時,抵押財產才確定,也就是說抵押財產到底有多少,到此時才能確定。而存貨質押在一開始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物就是確定的,抵押物本身數量、價值相對也是確定的。

2、設定主體不同

物權法規定存貨浮動抵押只能適用於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范圍較窄。而存貨質押適用於在經濟活動中的任何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范圍較寬。

3、擔保權的客體不同

存貨浮動抵押權的客體是抵押人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不包括其他動產。而存貨質押權的客體可以為任何有交換價值的動產。

⑵ 存貨屬於抵押品還是質押品

1 存貨
是指企業或商家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原料或產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銷售存倉等。存貨區別於固定資產等非流動資產的最基本的特徵是,企業持有存貨的最終的目的是為了出售,不論是可供直接銷售,如企業的產成品、商品等;還是需經過進一步加工後才能出售,如原材料等。
2抵押
指債務人提供作為償債擔保的資產。如果債務(貸款或債券)到期時債務人無力償還,債權人有權將抵押品變賣以抵補本息。
3 質押
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⑶ 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有什麼區別

首先,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動產質押業務,是指企業將動產(包括商品、原材料等)存放在銀行指定或認可的倉庫作為質押物,質押物在銀行監控下流動,據此向銀行申請貸款(或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融資方式。其次,動產質押在法律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設定動產質押,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根據中國《物權法》的規定,質押合同是諾成合同,並不以質物佔有的移轉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

⑷ 物權法對於權利質押的規定是如何的

《物權法》規定:
第十七章質權
第一節動產質權
第二百零八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二百零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第二百一十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
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第二百一十一條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二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第二百一十三條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二百一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⑸ 權利質押指什麼

權利質押,是指特定權利作為擔保物的質押形式。但不是一切權利都可為權利質押的標的,作為權利質押標的的,只能是財產所有權以外的具有交換價值的財產權,如債權、股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財產權;不具有交換價值的權利,不能在此上設立權利質押,如人格權、身份權、撫養權、繼承權等。正因為如此,權利質押是由法律規定的。我國《擔保法》規定,包括債權、股權、知識產權、不動產收益權及其他可以質押的權利。權利質押的設定方式與動產質押的設定方式相同,首先由當事人訂立質押合同,然後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期限由出質人向質權人交付權利憑證。權利質押與動產質押還有許多共同點,如質斬合同、質押擔保的范圍、質權人的權利義務、質權實現的方式等。

⑹ 什麼是存貨質押授信

存貨質押授信
是存貨融資中最基礎的產品,也是當前銀行應用最廣泛的產品。它是指借款企業以自有或第三方合法擁有的動產作質押的授信產品。為了控制風險,一般銀行需要第三方物流企業或監管機構對客戶提供的存貨質押的商品實行監管。存貨質押授信分靜態和動態兩種 。靜態存貨質押授信要求比較苛刻,不允許客戶以貨易貨,只能以款易貨。而在現實的生產交易中,企業的貨物流動比較頻繁,靜態質押授信會嚴重約束企業的正常運作。因此,靜態質押授信往往很少使用,動態存貨質押授信是銀行採用的主要存貨質押授信產品。
相對於靜態質押授信,動態質押授信就是對客戶用來擔保的存貨價值設置一個界限,客戶必須在生產經營的過程中,擔保的存貨價值不能低於這個界限,高於這個界限的存貨客戶可以自由使用。在這個模式下,客戶既可以以貨易貨,也可以以款易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的限制就小了很多。而且,一般企業在授信期間內不用追加保證金贖貨,企業靠存貨來融資的益處非常明顯。
雖然存貨的范圍變廣泛了,但銀行出於風險的考慮和貸款的方便,對企業用來擔保的存貨品種還有一定的限制。銀行傾向於質押貨物的品類較為一致,比如鋼管、鋼材等,貨物的價值比較容易核定,如有色金屬、黑色金屬、木材等。質押率方面,不同種類的存貨、不同的銀行都會設置不同的質押率。一般而言,原材料比較容易變現,質押率比較高,產成品雖然市場價值高,但相對來說不易變現,所以質押率會低一些。

⑺ 什麼是權利質押

權利質押,即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擁有的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佔有,並以憑證上的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將該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權利質押屬於擔保物權的一種。《物權法》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支票、本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權利質押的設定方式與動產質押的設定方式相同,首先由當事人訂立質押合同,然後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期限由出質人向質權人交付權利憑證。權利質押與動產質押還有許多共同點,如質押合同、質押擔保的范圍、質權人的權利義務、質權實現的方式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可以出質的權利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 匯票、支票、本票;(二) 債券、存款單;(三) 倉單、提單;(四) 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 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 應收賬款;(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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