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股權質押信息披露
㈠ 非上市公司如何辦理股權質押是否要到工商局辦理手續謝謝!!!!
如果系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簽訂股票質押協議,並到證券登記機構登記方生效;如果股份沒有託管,又沒有在滬深兩個交易所結算中心登記,則應當到工商局登記後方生效。
同時,應當在公司留存的股東名冊上作記載。
㈡ 非上市公司把股權質押給上市公司是否合法可行
我覺得可以質押,按《擔保法》的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是可以進行權利質押的。
質押人是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東(國有),那麼這部分股份的股東因為是國有的,以國有資產進行質押,應該取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同意。
債務人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否接受質押,視對方融資額的多少,按照自身規定,啟動董事會、股東大會等決議程序。另外,由於《貸款通則》依然有效,可以以銀行委託貸款、債券發行、信託投資等形式進行……
㈢ 自己持有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現在想做股權質押,需要其他股東同意嗎公司法這塊是怎麼規定的
可以質押,但需要進行質押登記,到工商部門將出質情況記載於股東名冊。
擔保法司法解釋
第七十八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三條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㈣ 股權質押需要信息披露嗎
你好,這是中性消息,1,公司資金面緊張,才會質押,偏空,2,已經質押,說明不會在股市套現,偏多,3多空中和,中性
㈤ 關於非上市公司股權質押在工商局需要提交什麼材料如何辦理
營業執復照副本復印件(需制年檢過的),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貼到共同委託人證明上),最主要的是填股權質押登記申請書,去工商總局的網站下載,找不到的話可以Q我3.09.0000.77,還有共同委託人證明,這個是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填寫的,蓋章的話,出質人是自然人就簽字,法人就蓋公章,質權人也一樣,有什麼不明白的繼續補充提問好了;另外說個題外話,工商局的人啊,沒治了,會找各種理由為難你,其實都是扯淡,就是要紅包呢,我們客戶去辦事,沒有一次逃過的,紅包必須給,否則找各種理由拖你一個月也辦不出來
㈥ 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應當在哪裡辦理登記
第二百二十六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內金份額、證券登容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㈦ 股權質押的具體操作流程,非上市公司股權
非上市公司的股權進行質押,通常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
需要質押合同、雙方身份證明等材料,多數地方會要求對質押合同進行公證。
㈧ 非上市公司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登記
《擔保法》及司法解釋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基於現階段公司法律相關規定不完善和公司制度運作不規范,上述規定存在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和現實操作的困難,很多股權質押效力之爭即源於上述規定,不但妨害質權的順利實現,也對公司股份交易造成不利影響。
首先,股東名冊本身存在固有的缺陷。
1、股東名冊在實踐中被認可的程度低,未能發揮應有作用。公司法、擔保法以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對於股東名冊的內容、法律地位等規定雖然較為詳盡,但是實際操作中未上市公司股東名冊的應用非常有限。很多公司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建立股東名冊或者建立之後又廢除,交易中對股東身份的證明均依賴工商機關的記載。司法實踐中,即使公司建立了完整的股東名冊,法院、仲裁機構對股權的認定也以工商機關的登記為准,股東名冊所記載的內容無法成為被法律認可的權威依據。
2、公司的股東名冊缺乏公信公示力。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名冊制度,立足於意思自治,本質上是一種信用制度。這種信用制度的操作環境取決於公司嚴格依法運行。目前國內大多數企業法律意識不強,更談不上履行建立股東名冊、接受股權查詢等義務。即使建立起股東名冊,也缺乏聯網、發布、查詢的公示條件。股東名冊保存在被出質股份所在的公司手中,該股權質押就不會為除了當事人以外的其他社會公眾所知悉,因而也就不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
其次,擔保法規定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質押登記於股東名冊的方式缺乏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容易引發不必要的爭議。
正是股東名冊存在上述固有的缺陷,股份質押記載股東名冊的實際操作中存在諸多問題。質權人的質權能否順利實現完全依賴於出質人誠實信用的程度,如果出質人不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將該股權出質的事實登記在股東名冊上,或者雖然出質時登記在股東名冊上,但事後私自將該登記予以刪改甚至重新製作一份股東名冊,將該股份非法轉讓或者將其重復質押給其他人,就會嚴重危及到質權人質權的實現。上述問題將牽扯出其他的主要法律問題可能包括:
1、因質權人因無法證明股份質押已經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而導致質押合同無效問題。股東名單雖然可以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詢證實,但股東名冊保存於公司,因此即使股份出質已經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但出質人或公司採取修改、刪除、另立名冊等手段刻意隱瞞出質登記事實,將導致質權人無法證明股份出質已履行法定的記載程序,質權人的合法權益可能遭受損失。
2、已質押股份被轉讓問題。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股份轉讓的應履行變更登記手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登記並未在工商部門辦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登記也不在證券交易機構辦理,因此將已質押股份轉讓不存在操作上的障礙,事實上這種情況已經大量存在。在股份轉讓已經支付對價並依法辦理登記變更手續後,不論質權人能否證明股份出質已記載股東名冊的事實,均會產生質押效力爭議和股份轉讓效力爭議,最終損害質權人的利益。
3、已出質股份被重復質押問題。由於出質人或公司可以採取修改、刪除、另立名冊等手段刻意隱瞞出質登記事實,股份出質情況在股東名冊上得不到體現,出質人可以將該部分股份重復質押並記載於股東名冊,前手質權人的質權無疑將得不到保障。
正由於存在上述問題,非上市公司股份質押登記制度有待於改進。
㈨ 非上市公司股權是否可以辦理質押,國內是否有相應案例
可以質押,但是要注意:
1、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是不存在公開交易市場,所以其價值很難有一個公證的評估。因此在簽訂股權質押合同前,必須對目標股權進行一個充分評估,否則股權價值評估過高是不能達到預期的擔保作用。
質押合同簽訂前,需要收集目標公司以下信息:注冊資本的構成(現金資本、其他資本各佔比例)、近期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等關於公司經營狀況的信息。收集信息後建議請財務或外聘相關機構進行評估。
2、了解目標公司的章程對股權質押是否有特規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對外質押應當取得出質股東以外過半數股東的同意,如果目標公司章程有更高的規定,適用該規定。所以簽訂質押合同前,一定要了解目標公司章程規定,同時收集目標公司股東會同意股權出質的決議(決議需要股東簽字+手印)。
3、股權質押成立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簽訂了股權質押合同,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質押登記。在實踐中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質押合同有不同的規定,有些要求按照工商局自己的格式和內容製作合同,這就要求簽訂質押合同前最好先了解一下當地工商局對合同模板是否有具體的要求。騰訊重創空間為例,有明確的創業項目,創業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可操作性強,具有一定技術含量和創新性,市場前景看好,並有望形成新興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