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梅森持股
① 《人民的名義》的編劇周梅森是誰
《人民的名義》編劇周梅森竟有3個公司,被法院起訴損失20多年稿費4000多萬元。
周梅森先生,著名作家、編劇,江蘇徐州人。
作家周梅森的天職是寫作,他也是個還原真實場景的現實主義作家。生活中不但結交很多政府部門的朋友還親自創辦了很多公司,所以才有了《人民的名義》里觀眾大呼過癮的劇情。我們一起看看他的三個公司吧
【第一個公司】
這個公司叫做天津嘉會九鼎文化傳播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從企業經營范圍和時間而看,這家公司就是專門為電視劇《人民的名義》而成立的,至於有限合夥人可能是投資人為了之後的利潤分紅而設置的公司結構。
公司的六位股東是編劇周梅森先生和本劇的5個投資方:天津嘉會文化、北京正和順、上海利達影業、大盛國際、弘道影業。法人代表高亞林有67.6%的股份,同時也是本劇的出品人和演員,周梅森先生作為編劇有5.4%的股份。
在本劇開拍前50多家影視機構和上市公司突然撤資,高亞林的天津嘉會文化雪中送炭為此劇開拍起到決定性作用。小編在此為你豎起大拇指,老鐵雙擊666。此公司其他事項未有顯示,按照影視圈慣例待電視劇放映結束後擇時公司將會注銷。
【第二個公司】
這家公司叫做徐州全福動物營養有限公司,咋一看就是生產銷售飼料的。信息顯示於2003年07月30日注冊,注冊資金500萬元,股東在2014年4月24之前是江蘇豐裕糧油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劉修民,法人代表是張興林。股東在2014年4月24日後是周梅森和劉修民,法人代表是周梅森、民。劉修民的資料顯示為多家建築房地產公司法人,雙方各自出資250萬設立公司可見周先生的朋友圈不錯嘛。
企業經營范圍顯示為:配合飼料、濃縮飼料銷售;自有房屋出租。從公司名稱和經營范圍我們不難看出這是一個賣飼料的企業,但是後面「自有房屋出租」的業務可能會讓人多了一份猜忌(另一位合夥人是房地產人士)。
據該公司注冊有商標「增輝」,小編咨詢了中國政企服務第一品牌---信隆行的專家告訴我此商標目前已經授權落實,而且幾乎設計所有飼料品類。
該公司涉及法律訴訟3件,2014年判決2016年執行。巧合的是時間與股東法人變更正好對應。我們後文詳細分解。
【第三個公司】
這個公司叫做徐州市隆碩米業有限公司,2006年6月22注冊於徐州市賈汪區,注冊資金1000萬。可見06年之前周先生就是百萬身家了,這可能也是周先生最早經涉及商業的公司了。和公司名稱體現的一樣,營業范圍為稻米加工、銷售以及糧食收購。從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了解到其公司生產的大米在2012年就獲得了QS安全認證。
股東信息為周梅森和周梅雲,出資分別是99%和1%,法人代表的周梅雲。我們不方便深挖周梅雲是誰,從國人的名字慣例看來極有可能是周先生的兄弟姐妹。周先生忙於創作找職業經理人打理公司也屬常見,但是公司實際控制人仍然是周梅森先生。
發了訴訟方面有14條,分別是:法院公告3件,判決文書2件,失信執行人3件,被執行人信息6件。我們從這14條訴訟件裡面看到了幾個關鍵詞:借款、房產、擔保、抵押等。而且還出現了上面徐州全福動物營養有限公司前法人代表張興林。
對此,我們依稀可以知道周梅森先生之前接受媒體采訪時說的:周梅森隱名持有徐州當地一家銀行的股權,「被代持的民企朋友違規抵押了,他資金鏈斷裂,銀行要收股權」,「手持股權證自以為高枕無憂的我,就此卷進了兩年多的股權官司。」
「我陷入到這個官司里去,幾十年賺得錢損失了。」周梅森對記者稱,這場官司走進了《人民的名義》,而他本人「就是小說和電視劇里股權被賣掉的倒霉的大風公司的工人們。」
點擊看公司關系網大圖
小編看到了這些法律文書,找到了讓周梅森先生「幾十年賺得錢損失」了的訴訟詳情,涉及金額4000餘萬元左右。
最後,周梅森要求確認豐裕公司持有的淮海農商行相應股權屬其所有及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訴訟請求,不僅尚未滿足淮海農商行章程規定的條件,而且存在法律障礙,無法得到支持,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並無不當,維持原判(已咨詢了中國政企服務第一品牌---信隆行的律師專家)。
電視劇里,大風廠的老闆將股權抵押給了另一家工廠山水集團;後來因無法還貸,大風廠股權歸山水集團所有;又因為工人持股問題,大風廠的拆遷遲遲無法進行;圍繞此事,又衍生出了工人護廠等群體事件。周梅森的親身經歷就是故事原型。
故事源自於生活。
正是有了商業中的經歷才使得周梅森先生對人性有了更深刻的認識,才能演繹出《人民的名義》中活靈活現的人物。
② 《人民的名義》里大風廠116事件是怎麼回事
《人民的名義》里大風廠116事件:
蔡成功是大風服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政府要對大風廠進行拆遷,蔡成功指使員工在廠外門口挖溝渠放沙袋澆上汽油,以阻止拆遷隊的推土機過去。
當天晚上,拆遷隊到了現場,員工們拿著火把以示震懾,護廠隊長王文革的火把不慎滴下火星點燃了汽油,導致廠門口發生大火,致兩人燒成重傷,32人輕傷。
還有一個事實,廠內有20噸汽油車,一旦火勢沒有及時阻止,繼續蔓延,那麼將對周圍安全造成的後果不堪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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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型
1、大風廠股權糾紛
周梅森自身事件:周梅森隱名持有江蘇徐州當地一家銀行的股權,但被代持的民企朋友違規抵押。由於資金鏈斷裂,銀行要收股權。手持股權證自以為高枕無憂的周梅森,就此卷進了兩年多的股權官司。
2、趙德漢
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
3、歐陽菁收銀行卡買衣服
南京市浦口區區反貪局的案例。因為要買的衣服很貴,錢不夠,這個官員拿了受賄的卡和自己的卡,檢察機關的證據就落實了。
《人民的名義》該劇以檢察官侯亮平的調查行動為敘事主線,講述了當代檢察官維護公平正義和法制統一、查辦貪腐案件的故事,於2017年3月28日在湖南衛視「金鷹獨播劇場」播出。
③ 周梅森改革三部曲是什麼
周梅森改革三部曲分別是《我主沉浮》、《我本英雄》、《我的太陽》。
擅長寫「反腐小說」的周梅森,又出版了新作《我本英雄》,這是周梅森「太陽三部曲」中的第二部。第一部是《我主沉浮》,第三部是尚未動筆的《我的太陽》。
《我本英雄》仍舊說官場的事,仍舊是一群男人的故事:為摘掉欠發達的帽子,文山市委書記石亞南和市長方正剛一味追求經濟效益,為700萬噸鋼鐵項目的上馬嘔心瀝血,卻釀發了一場重大經濟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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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反腐題材的作品大熱,許多創作者蜂擁而上,致使反腐劇「占據」了熒屏的大部分空間,因此從04年開始,國家廣電總局對反腐劇、警匪劇的規劃立項比例做了大量壓縮,壓縮率高達40%。周梅森的《我主沉浮》是04年獲得國家廣電總局正式批準的唯一一部反腐大劇。
《我主沉浮》主要以中國25年來的改革開放為背景,是一部真實展示官場政治和經濟生活的電視劇。周梅森曾經以《忠誠》、《絕對權力》、《至高利益》等作品奪冠熒屏收視率,此次將進一步彰顯「反腐劇」掌門的威力。
周梅森表示,《我主沉浮》並不是單一的作品,而是他「改革三部曲」的第一部,之後,他將陸續推出《我本英雄》、《我的太陽》,系列性地呈現中國在改革開放進程中的諸多變化。
④ 關於《我主沉浮》的問題。
作者以寧川市升級錢惠人進省常委的的契機寫這片文章,就是要告訴大家,裴一紅書記是不希望錢惠人進省常委班子的,以免趙安幫錢惠人連手,和他爭權奪利。於華北肯定也有這方面的顧慮。所以錢惠人倒台的最終原因不是腐敗,而是官場斗爭的結果。打擊錢惠人就是對以趙安幫為首的寧川幫勢力的瓦解。 錢惠人是腐敗分子無疑,難道就沒有其他腐敗分子了嗎?我認為肯定還有很多,例如田封義就是其中一個,從田收於書記小舅子30萬後又退回這件事中不難看出,類似的贓款田封義不知收了多少。同是腐敗,為什麼錢惠人就有人盯了十多年而田封義之類的人沒人盯呢?我想也是盯的趙安幫吧!這就是木秀於林風必摧之的緣故。
讀者也許會問趙安幫為什麼要抓著錢惠人的腐敗問題不放呢,假如趙安幫不深究,錢惠人也許不會倒台的。這種看法是錯誤的。錢惠人的腐敗問題是國資委孫主任最先覺察到的。孫主任是不會幫錢惠人和趙安幫隱瞞這件事的,遲早會讓裴一紅於華北知道,趙安幫自己說出這件事會爭取政治上的主動。裴一紅於華北在後面盯著,也沒有辦法包庇錢惠人。所以不是趙安幫不講感情,實在是迫不得已。趙安幫沒讓國資委孫主任把錢惠人的犯罪材料交給紀委,先勸錢惠人自首,後又安排錢惠人的婚姻,假如錢惠人潛逃了趙安幫是逃脫不了通風報信嫌疑的。可以想像趙安幫擔著多大的政治風險。這也是變相包庇錢惠人,因為錢惠人自首了,認錯了,趙安幫也好幫他說話了,打狗看主人嗎!可以把對錢惠人的處理降低的最低限度。我認為趙安幫是用心良苦,已經作到了仁至義盡。可惜錢惠人沒看出他的良苦用心,居功自傲最後落了悲劇的下場。
錢惠人的最終結局會怎樣呢?在第二部《我本英雄》中錢惠人在審訊中百般抵賴拒不承認自己腐敗,只說是違規操作,而且說是趙安幫省長支持的,把趙安幫弄到了非常被動的地位。大家可想一下錢惠人的最終結局,趙安幫為了自己的政治前途,是不會讓錢惠人繼續胡說八道的,錢惠人將會受到法律的嚴厲懲處。
⑤ 《人民的名義》涉及的法律問題
《人民的名義》涉及的法律問題
《人民的名義》開播至今,該劇引發了社會廣泛熱議,《人民日報》、《光明日報》、《參考消息》等多家主流媒體對該劇的播出高度關注,刊發各類報道逾百篇。其中,《人民日報》評論文章《以人民的名義,將反腐進行到底》認為,「該劇中觸目驚心的反腐畫面,正是驚心動魄的反腐敗斗爭的藝術再現。以人民的名義是反腐的動力,更是反腐的意義」。甚至連國家廣電總局都罕見地發文表揚了該劇。
一、蔡成功將大風廠公司股權質押給山水集團的行為是否有效?法院能否將股權直接判給山水集團?
股權質押,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也就是說蔡成功作為大風廠的股東有權利將其所持有的大風廠的股權質押給山水集團,但是蔡成功卻是將大風廠全部的股權都質押給山水集團,而大風廠的股份中有40%的股份是屬於大風廠的職工的,蔡成功只擁有大風廠60%的股份。
從《物權法》的角度來說,對於工人擁有的那大風廠40%的股份,蔡成功未經工人授權,是無權處分的。同時,劇中多次提到,蔡成功如果不能按時歸還借款,大風廠的股權就歸山水集團所有,如果蔡成功和山水集團的質押合同中約定了此約定,那麼該約定屬於典型的流質,根據《物權法》第211條之規定,該約定無效的。
而從《公司法》、《擔保法》的角度來說,用股權質押的,當債務清償期屆滿,設質人無力清償債務時,就涉及到質權執行的問題,《擔保法》第71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因此權利質押的質權人也可以與出質人協議轉讓質押的權利,或者拍賣、變賣質押的權利。無論協議轉讓質押的股權還是拍賣、變賣質押的股權都會發生同樣的結果,就是受讓人會成為公司的股東。《擔保法》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於《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而《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規定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和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因此,蔡成功想以大風廠全部股份做質押不僅要徵得持股員工的同意和授權,從程序上還得召開股東會,並經過半數的全體股東同意才可以。而蔡成功一沒有大風廠持股員工的真實授權,二沒有召開股東會,因此蔡成功將大風廠公司股權質押給山水集團的行為是無效的。
既然蔡成功將大風廠公司股權質押給山水集團的行為是無效的,那麼法院就不能股權直接判給山水集團。倒退一萬步講,即使蔡成功將大風廠公司股權質押給山水集團的行為是有效的,法院也不應直接將股權判給山水集團,只能確認質押合同有效,要求蔡成功履行協議。至於質權執行問題,不是法院審判階段所能解決的。質權執行方式,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因此,法院不能將股權直接判給山水集團。
二、大風廠向山水集團借款6000萬元用於過橋,日息千分之四是否受法律保護?
日息千分之四,換算成年利率就是144%(用民間的說法就是月息一毛二),而自2015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用民間的說法就是月息2分),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民間借貸約定的利息年利率不得超過24%(月息2分),顯然日息千分之四(年利率144%,月息1毛2)遠遠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值。
那麼是不是利率超過年利率24%(月息2分)就完全不受法律保護了呢?不是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月息3分),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月息3分)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民間借貸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月息2分)的部分是受法律保護的;而超過年利率24%(月息2分)未超過年利率36%(月息3分)的利息部分,已經支付的不再退回,未支付的不再支付;而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不僅不用支付,而且已經支付過的還可以在借款人的請求下退還。
簡單的來說,大風廠向山水集團借款6000萬利息,由於大風廠並未向山水集團支付過利息,大風廠最多按照年利率24%(月息2分)向山水集團支付利息。
三、漢東省反貪局與京州市公安局同時對蔡成功立案偵查,以誰為主?(漢東省人民檢察院反貪局與京州市公安局兩家誰對蔡成功案件有立案偵查權?)
漢東省反貪局隸屬於漢東省檢察院,而檢察院的偵查權僅限於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按理說京州市公安局對與蔡成功有偵查權。而檢察院沒有偵查權,因為京州市公安局是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蔡成功進行偵查,而檢察院則以行賄罪對蔡成功進行偵查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於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夠成該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劇情造成2人重傷38人輕傷,製造轟動世界的「一、一六」事件。而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刑法第390條第2款同時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本律師認為,拋開蔡成功與候亮平之間的關系(發小),因以京州市公安局偵查為主。
四、放高息的人為了索要借款將蔡成功關鍵狗籠子里三天三夜是否構成犯罪?如何定性?
放高息的人為了索要借款將蔡成功關鍵狗籠子里三天三夜,非法限制了蔡成功的人身自由,不僅非法拘禁長達三天三夜,而且採取將蔡成功關進狗籠子里這種侮辱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五、侯亮平作為具體辦案人,審訊蔡成功時是否應該迴避?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由於蔡成功是侯亮平的發小,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4項的其他關系,侯亮平作為具體辦案人,在審訊蔡成功時應當迴避。
六、漢東省京州市光明區公安分局的局長程度將大風廠工會主席鄭西坡以傳喚的名義關進拘留所是否構成打擊報復犯罪?
傳喚證,是公安機關通知違法或者犯罪嫌疑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如果傳喚到案後,經調查違法或者犯罪事實確鑿的,嫌疑人會被拘留。如果經調查沒有違法或者犯罪事實,或者證據明顯不足的,則公安機關必須立即放人。傳喚的最長時間為二十四小時。程度以傳喚證將鄭西坡傳喚回公安局,經調查沒有違法、犯罪事實,卻逼迫鄭西坡穿上囚衣並關進拘留所,這不僅嚴重違法刑事程序(拘留必須出示拘留證),而且侵犯了鄭西坡的人身權益。
刑法條文中沒有打擊報復罪,與此相對應的犯罪有:203條誣告陷害罪;254報復陷害罪;308條打擊報復證人罪。報復陷害罪僅針對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四類人,而打擊報復證人罪僅針對證人,而鄭西坡不屬於上述五類人,而程度並沒有誣告,因此程度的行為雖然嚴重違法,但並不構成上述三類罪名。
七、鄭西坡之子鄭勝利在網上瘋狂發帖,直指公安局以傳喚名義深夜將鄭西坡無故逮捕,瞬間引起了網上的熱議的行為是正當維權?還是涉嫌構成犯罪?
根據《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鄭勝利在網路上瘋狂發帖,引起網上熱議,雖然所發信息可能被點擊、瀏覽次數超過五千次以上,被轉發次數超過五百次以上的;但鄭勝利發帖信息屬實,不涉及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行為,因此不夠成犯罪。
八、達康書記要求為大風廠指派2名法律援助律師幫助大風廠與山水集團打官司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股權糾紛問題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條件?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10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顯然大風廠與山水集團的股權糾紛並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
九、趙東來到公安醫院審問蔡成功,讓蔡成功照著他給的紙條上的話念一遍得到的證據是否可以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如果趙東來是想將蔡成功讓蔡成功照著他給的紙條上的話念的內容作為證據使用,根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屬於採取非法手段獲得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屬於非法言辭證據予以排除。
但是趙東來僅是想獲得蔡成功照著他給的紙條上的話念一遍的錄音,用以技術甄別是蔡成功的聲音與陳海電話中留存的舉報人的錄音中舉報人的聲音是否一致。也就是用於判斷蔡成功是否為陳海電話錄音的那個舉報人。從這個角度說,趙東來讓蔡成功照著他給的紙條上的話念一遍得到證據不屬於非法證據。
十、鄭勝利與張寶寶辦理假的結婚證,以辦理結婚的名義騙鄭西坡的二十萬元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犯罪未遂還是既遂。
鄭勝利與張寶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辦理假結婚證),想騙取鄭西坡20萬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但是,鄭勝利與張寶寶的作戰計劃被張寶寶無意說破,張西坡從而識破他們的詭計(鄭西坡已將20萬投資入了新大風廠的股),鄭勝利與張寶寶騙錢的目的沒有實現。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鄭勝利與張寶寶雖然實施詐騙行為,但是沒有騙到財物也就達不到數額較大的標准,不構成詐騙罪。
十一、李達康通知民政局的朋友到其家裡與妻子歐陽菁簽署離婚協議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雙方的離婚行為是否生效?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0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李達康通知民政局的工作人員到其家裡與妻子歐陽菁簽署離婚協議不符合法定程序。但是離婚是李達康與歐陽菁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已提交相關材料,雖然程序上有瑕疵並不影響雙方離婚行為的效力,即雙方的離婚行為是有效的。
十二、蔡成功購買的錦綉煤礦,給湯姆丁(丁義珍)30%的乾股如何定性?
蔡成功的行為屬於典型的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等)的行為,涉嫌行賄罪。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刑法第390條第2款同時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十三、蔡成功購買的錦綉煤礦的投資款與大風廠是否有關系?錦綉煤礦的所有權是否應該歸大風廠所有?
蔡成功購買的錦綉煤礦的投資款是用大風廠全部股權質押從山水集團借到的6000萬過橋費,從這個角度上說該筆投資款與大風廠有關系。但是,錦綉煤礦是蔡成功以個人名義購買的,不論該筆投資款從何而來,錦綉煤礦的所有權都應當是蔡成功和收到乾股的丁義診所有,與大風廠無關。
十四、鄭西坡組織大風廠的職工將安置費還有自出資金設立的新大風廠的性質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里,權益總額不作等額劃分,股東的股權是通過所認繳的出資額比例來表示,股東表決和償債時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比例享有權利和承擔責任;而股份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數額較小、每一股金額相等股份,股東的表決權按認繳的出資額計算,每股有一票表決。同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得多於50人,保護了公司的封閉性;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2-200發起人,股東人數無限制,上市公司擁有上百萬人的股民都是公司股東。新大風廠的股東有203名等情形可以看出,新大風廠應當為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新大風廠募集資金627萬元,員工203名如何設立股權結構?公司通常通過股權激勵也就是員工持股的方式,增強員工對企業的歸屬感和企業凝聚力,吸引和留住人才。員工持股方式主要有員工直接持股、通過持股平台間接持股。
(1)員工直接持股;
目前《公司法》 、《合夥企業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及有限合夥企業的股東人數均有50人的上限要求,而對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為2人—200人的限制,對普通合夥企業的人數上並沒有限制。新大風車203名員工已經超過了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夥企業的股東人數的上限,並不能通過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夥企業來直接持股。
新大風廠可以以普通合夥企業的形式讓203名員工直接持股,這樣可以讓每一個股東不僅享有分紅,更能參與到企業的日常運行和決策中,更能使每個員工融入到企業中。但是每個股東的責任和風險都大大增加,根據《合夥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使退出合夥企業仍要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並且在企業運行上,絕大多數的事情表決要經過一致同意,在運行上有難度。
(2)員工通過持股平台間接持股
通過持股平台間接持股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通過公司間接持股,一種是通過合夥企業間接持股。新大風廠的203名員工超過了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夥企業的股東人數的上限而不能以此來直接持股,可以通過持股平台的方式來間接的持有公司股票,參與到公司的分紅中來。也就是通過在公司之外設立公司或者是合夥企業來作為持股平台讓員工間接持股。通常公司會選擇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台。如果選擇設立公司作持股平台,從稅負上大大增加了公司的負擔。持股員工分紅時,作為持股平台的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作為員工在得到分紅後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就形成了雙重稅負。而選擇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台無論對員工還是老闆都十分有利,在繳稅上先分後稅,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台不繳納所得稅,員工得到分紅後繳納個人所得稅,分紅中只許繳納一種稅。並且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則是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對持股員工來說責任和負擔都有減少。對於老闆,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負責合夥的經營管理;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通常由老闆擔任,員工則作為有限合夥人,實現了管理權和出資權的分離。所以對於新大風廠來說可以通過在公司之外設立幾個50人以下的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台來讓員工間接持股,參與分紅,實現利益最大化。轉自藍銳律師事務所的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