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持股協議
『壹』 代持股份是什麼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近代以來,法學者在關注個體和社會的基礎上將法律區分成公法和私法兩個部分。商法領域內,基於商業活動開展的自由性或在對交易安全的考慮過程中也漸漸區分出個人法和公共法兩個概念。
我們在探求股權代持的性質以及在實務造作時,同樣面臨著區分不同種類的法律關系才能確定其最終的法律效力的問題。應該說,股權代持的效力在未分析其具備的具體法律關系前其效力是不確定的。
股權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法律關系:
第一,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二,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三,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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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質
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如果說股權代持還帶有一定模糊性的話,股權信託則是一個較早為人們所熟知並被很多信託投資公司應用的概念。
股權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移交給受託人,或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該資金定向投資於某公司,受託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歸屬於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
雖然股權信託與股權代持都是委託人將股權委託給名義持有人持有,但股權代持相對於股權信託的概念外延要寬泛許多,如股權信託關注的是股權的收益,而股權代持則更多關注股權持有方式的隱蔽;股權信託注重信託人的具體管理運作,而股權代持多注重股權的歸屬;
股權信託可操作的空間受到很多限制,目前信託投資公司也多用於職工持股中,而股權代持方式有多種多樣,操作更加靈活。股權信託在證監會的文件中多有涉及,也非本文重點,故在此不多贅述。
『貳』 股權基金是什麼
股權投資(Equity Investment),是為參與或控制某一公司的經營活動而投資購買其股權專的行為。可以屬發生在公開的交易市場上,也可以發生在公司的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場合,還可以發生在股份的非公開轉讓場合。
『叄』 公司信託持股那麼多.如果信託爆倉怎麼辦
股票質押會有股復票質制押協議,包括警戒線、平倉線、質押期限……
如果爆倉了,信託公司為了挽回損失,肯定會根據相應的協議進行平倉操作,保障信託產品的利益。
如果在協議期限內,無須平倉或者讓質押方增加質押,則在這個期限內,信託公司無權處理質押的股票。
『肆』 員工持股 信託計劃 為什麼 優先
員工持股信託計劃,一般都是公司和員工,分別出資設立。員工一般做優先順序,有補倉協議。當然了,如果股市發生股災。那其實也有可能虧損到員工的本金。
『伍』 證券帳戶持有類型:寫著直接持有是什麼意思
你好,1.直接持股: 主體資格確定和人數超限問題直接持股指自然人員工通過購買股份或期權內,直接佔有股份,獲得股東容資格,參與企業管理並獲得相應收益。直接持股的主體是單一自然人且與企業有勞動合同關系。那麼自然人在作為員工股東的主體資格上,立法上是否要求員工必須滿幾年的工齡,或者要求員工必須在關鍵崗位的管理級別等。
2、間接持股: 間接持股即委託持股,是一種廣義的信託法律關系,是指委託人與受託人以委託持股協議為依據,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該資金投入到某一公司並代委託人持有相應股權的一種持股方式。通過委託持股,在工商企業注冊登記中顯示的就是受託人的名字,由於多個委託人可以共同委託同一受託人,登記的股東人數就會大大減少,從而符合公司法關於股東人數上限的規定,這里的受託人稱為顯名股東,而委託人稱為隱名股東。
『陸』 在我國,如何通過發行信託籌集杠桿並購中的債務資本
信託公司持有信託金融牌照,利用信託融資來籌集並購所需資金面臨的法規政策環境相對寬松。按照《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的規定,信託公司通過發行信託計劃募集資金的渠道暢通。最重要的是,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信託公司是唯一可以持股實體企業的金融機構,這是銀行、券商等都不具備的制度優勢,也正是憑借這一優勢,可以通過以下結構設計,克服上述杠桿收購的最大障礙。
首先由收購主體確定目標企業,並就收購價格和收購條件達成初步協議;
收購主體與信託公司協商確定信託募集資金金額、資金成本;以收購總價款為基數,由信託公司以信託資金出資70%,收購主體以自有資金出資30%,共同成立項目公司,項目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信託公司,收購主體承諾回購信託所持項目公司股權;
項目公司以其自有資金出資收購目標企業產權;
收購完成後,信託公司通過控股項目公司直接持有目標企業(相當於抵押手段)以控制風險;
滿足銀行並購貸款的前提下,以目標企業為抵押,收購主體作為借款人,從商業銀行貸款專項用於收購信託所持有的項目公司70%股權,至此,收購主體100%擁有項目公司,通過項目公司持有目標企業,收購最終完成,信託退出。
六、信託模式的下的杠桿並購適用對象
信託模式的下的杠桿並購適用對象適用范圍極為廣泛,尤其適用於資源類企業的收購,如房地產項目、能源礦產項目;同時可適用於產業整合為目的並購融資。
『柒』 法律規定哪些是親戚不能代持股
代持股是一種委託,類似資金信託。
代持股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四種:一、由職工持股會或工會持股;二、自然人「代位持股」,即少數股東通過所謂的「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簽署「委託投資協議」,確立代持股關系;三、「殼公司」持股,即由自然人股東先成立若干公司,再由這些公司對實際運營公司投資,自然人股東間接持股;四、由信託機構代位持股
風險
代持委託方雖然通過別人持股免去了事前的風險,但代持後的風險卻隨之而來,而且,這種風險有越來越大的可能。
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很多事情發生了變化,變得「說不清楚」,比如,有些人會突然「犯起糊塗來」,會和委託人討論誰是真正的出資人。比如,當代持股人出現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是可以查封上述股權用來還債。這時候,真正的出資人打掉牙往肚子里吞,被逼無奈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
關鍵是,許多代持人之間並沒有簽署合法合規的代持協議,這為日後的糾紛埋下了伏筆。還有,天有不測風雲,當代持股人出現特別的意外情況離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權,就會成為繼承人爭奪繼承財產的標的。委託人就得捲入遺產繼承案件中來,往往需要付出很大的艱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財產權。
此外,比如真實出資人由於被代持而無法行使資產管理權等等就更不必細說了。這些風險早已有之,但是,隨著資本市場並購重組等日益活躍,而在「退出」機制逐步由漫漫討論層面開始走向現實的今天。代持股份的代價就越來越大了。這一點不可不察。[1]
代持股隱名投資在公司法律事務中較為常見。務必做好代持股的法律風險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