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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談判

發布時間: 2021-03-17 15:02:42

1. 我公司將股權質押給個人,且已登記備案,但是質權人未履行合同,請問應該怎麼處理

你好,我是趙光緒律師。根據你的提問,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質權人承擔因為沒有履行義務的違約責任(相信你們應該在股權質押合同裡面明確約定雙方責任了)。這樣法院判決後,你就可以拿著判決將該質押解除。當然你可以與該質權人進行協商談判解決。

因為你描述案情太過簡單,本律師只能按照字面意思回答,這與實際案情可能存在偏差。如需相關法律幫助和進一步了解案情,可電話聯系趙光緒律師[聯系電話可以通過網路搜索趙光緒律師獲得]。祝你一切順利!

2. 股票質押新規出台 都有哪些值得大家著重關注

股票標的,融資額。融資人的實際需求,期望利率,股票的折扣率跟質押率等等,關鍵就是了解融資人有多少股票能質押,想融多少,能不能談判,再跟券商或者銀行的人反復協商

3. 想知道股權質押協議和股權出質協議的區別,以及這兩個同時以相同的股份卻質押的金額不一樣是為什麼

一、股權質押和股權出質是相同的行為,只是名稱上的不同。
二、如果一定要說他們有什麼不同,要看約定的條款有什麼差異,比如說你說的質押的價格不同就是差異之一。
三、至於為什麼價格會有差異,最主要在於質押時的股票價格不同,比如說2015年牛市時每股100元的股票,當時質押10000股,可以質押100萬元;現在熊市每股只值20元,再質押10000股,只能質押20萬元。
四、如果不是上市公司,沒有股票,就看質押時公司的價值,質押時公司值錢就能多質押一些錢,質押時公司不值錢,質押的錢就少。
五、至於質押時公司值不值錢,一方面看公司的實際情況,另一方面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談判能力。

4. 競爭性談判中標後甲方以我方價位過低為理由要求我方交50%的質押金,且

這個企業是財務管公同嗎?簽合同和付款不應是一個部門。財務管合同里關於稅、發票的事項。

5. 質押物經協商可以抵頂債務嗎

質押物經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一致,可以折價抵頂出質人所欠質權人的債專務,法律依據是屬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

6. 股權質押類信託產品公司股價是7.5元,質押價是3.4元,警戒線是5.5元,平倉線是4.6元,這些價格什麼意思

質押價是3.4元簡單說就是 ,這東西 抵押一股,信託公司借他3.4元。(實際價值是7.5元)。

禁戒線就是股價跌到這個點位的時候,信託公司要求項目方補錢,或者股票。

如果到了4.6元(相當於3.4元拿過來的,4.6賣了,信託公司還是賺)就直接賣了。變現。

7. 郵儲銀行質押物的條件

1.質押的范圍
(1)商業銀行可接受的財產質押
① 出質人所有的、依法有權處分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動產:
②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③ 依法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④ 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中的財產權等知識產權;
⑤ 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包括合同債權、不動產受益權和租賃權、項目特許經營權、應收賬款、侵權損害賠償、保險賠償金的受益轉讓權等。
(2)商業銀行不可接受的財產質押
①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② 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
③ 國家機關的財產;
④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⑤ 珠寶、首飾、字畫、文物等難以確定價值的財產;
⑥ 租用的財產;
⑦ 其他依法不得質押的其他財產。
2.質押材料
出質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質押擔保,應在提送信貸申請報告的同時,提送出質人提交的「擔保意向書」及以下材料:
(1)質押財產的產權證明文件;
(2)出質人資格證明:
① 法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合格的企業法
人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營業執照;
② 非法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授權委託書。
(3)出質人須提供有權做出決議的機關做出的關於同意提供質押的文件、決議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證明(包括但不限於授權委託書、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作為出質人的,應查閱該公司或企業的章程,確定有權就擔保事宜做出決議的機關是股東會還是董事會(或類似機構)。
(4)財產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質的文件。
3.質物的合法性
(1)出質人對質物、質押權利佔有的合法性
①用動產出質的,應通過審查動產購置發票、財務賬簿,確認其是否為出質人所有。
②用權利出質的,應核對權利憑證上的所有人與出質人是否為同一人。如果不是,則要求出示取得權利憑證的合法證明,如判決書或他人同意授權質押的書面證明。
③審查質押的設定是否已由出質人有權決議的機關做出決議。
④如質押財產為共有財產,出質是否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2)質物、質押權利的合法性
①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動產,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動產不得作為質物。
②凡出質人以權利憑證出質,必須對出質人提交的權利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確認。確認時向權利憑證簽發或製作單位查詢,並取得該單位出具的確認書。
③凡發現質押權利憑證有偽造、變造跡象的,應重新確認,經確認確實為偽造、變造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案。
④海關監管期內的動產作質押的,需由負責監管的海關出具同意質押的證明文件。
⑤對於用票據設定質押的,還必須對背書進行連續性審查:每一次背書記載事項、各類簽章完整齊全並不得附有條件,各背書都是相互銜接的,即前一次轉讓的被背書人必須是後一次轉讓的背書人;票據質押應辦理質押權背書手續,辦理了質押權背書手續的票據應記明「質押」、「設質」等字樣。
⑥對以股票設定質押的,必須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股票。
4.質押價值、質押率的確定
(1)質押價值的確定
① 對於有明確市場價格的質押品,如國債、上市公司流通股票、存款單、銀行承兌匯票等,其公允價值即為該質押品的市場價格。
② 對於沒有明確市場價格的質押品,如上市公司法人股權等,則應當在以下價格中選擇較低者為質押品的公允價值:
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或稅務機關認可的財務報告中所寫明的質押品的凈資產價格;
以公司最近的財務報告為基礎,測算公司未來現金流人量的現值,所估算的質押品的價值;
如果公司正處於重組、並購等股權變動過程中,可以交易雙方最新的談判價格作為確定質押品公允價值的參考。
(2)質押率的確定
① 信貸人員應根據質押財產的價值和質押財產價值的變動因素,科學地確定質押率。
② 確定質押率的依據主要有:
質物的適用性、變現能力。對變現能力較差的質押財產應適當降低質押率。
質物、質押權利價值的變動趨勢。一般可從質物的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及質押權利的經濟性貶值或增值三方面進行分析。
5.質押的效力
質押的效力主要涉及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①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質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②質押擔保的范圍。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8. 什麼是債券質押式報價回購

以下為上交所官方釋義:「債券協議回購是指交易雙方自主談判和協商議定,資金融入方(以下簡稱「正回購方」)在將債券進行質押登記並向資金融出方(以下簡稱「逆回購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返還本金,並按約定回購利率支付資金利息,同時解除債券質押登記的交易。」
交易雙方自主談判和協商議定是重點,也就是說質押券、利率、期限、折算率全部是自主協商,交易所和中登不再承擔共同對手方的責任。按照交易所的操作指引,幾乎所有債券都可以做為質押券,利率、折算率,只要不超過100%都可以。從質押券范圍上看,協議回購的質押券可以是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債券,包括公開發行的和非公開發行的,私募債也可以,低評級債也可以。從期限上看,協議回購的期限是1-365天,由交易雙方自主確定。
其次,哪些人能參與?
按照交易所操作指引,金融機構或其產品可以做為融資方,其它符合條件的機構只能作為融券方。
以下為原文:
第十條 參與協議回購的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信託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保險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產品等;
(三)其他符合本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
(四)本所認可的其他投資者。歡迎聊聊協議回購那些事
請注意,金融機構和產品可以做為融資方,這其中包括私募基金及其管理的產品!
其三,如何交易?
跟銀行間交易類似,點對點報價,談價,成交,下單。有券的找金主,有錢的找券主,談好了,通過券商下單交易即可。

9. 企業向銀行貸款時談判要點有那些

除非貸款幾千萬以上,否則不叫談判,叫銀行審核你

10. 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哪個優先

關於質權與抵押權競存的問題,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九條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 所以抵押權優先於質押權受償。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權優先於質押權必須有個前提,即抵押權有效設立且依法登記。按照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則:未經登記的抵押不能優先於質押權受償。

根據上分析,一個擔保物上多個擔保物權相沖突時,應當按照以下順序優先受償:

留置權——登記的抵押權——質押權——未經登記的抵押權

(10)質押談判擴展閱讀: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第十八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第十九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國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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