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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行動產質押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3-17 21:29:31

① 動產質押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首先,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動產質押業務,是指企業將動產(包括商品、原材料等)存放在銀行指定或認可的倉庫作為質押物,質押物在銀行監控下流動,據此向銀行申請貸款(或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融資方式。其次,動產質押在法律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設定動產質押,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根據中國《物權法》的規定,質押合同是諾成合同,並不以質物佔有的移轉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

② 動產抵押典當業務和動產質押典當業務有什麼區別

抵押的話要去登記,但動產不受債權人控制。質押的話一般受控制,所謂人質,就是控制專的。舉個例子, 汽車屬典當。

  1. 抵押:去車管所做個抵押登記,但車子還是債務人在用。

  2. 質押:車子直接放在債權人那裡。

    對於債務人來說,抵押好,因為他的車子還可以用,可以賺錢或運營。對於債權人來說,質押好,因為債務人跑了的話,車子都在的。

③ 動產質押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權利質押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 請高手來講解一下吧!!!!!!!!!!

諾成合同只要當事人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合同,所以無論是動產質專押合同還是屬權利質押合同都是諾成合同。
不同的是,動產質權要在質物交付時才成立。而權利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④ 高手進,典當糾紛的問題:在清償期屆滿的情況下,動產質押的典當合同和一般的有質押的借款合同有什麼區別

標的物不同,當票是借貸契約的一種特殊形態,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回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答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而一般的質押只是一種保證。
絕當後,當物雙方暫不處理的,是典當行的自由,與法院無關。
當行可以對超過絕當期5日進行拍賣處理(具體可依據合約),在甲方沒有處理前,乙方也可以依據典當合同將絕當物贖回。

⑤ 動產質押合同中的質權人是個人可以嗎

依據我國《物權法》第十五條、二百一十二條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簽訂時成立並生效,但是,質押權自質物交付時成立。

⑥ 動產質權糾紛和質押合同糾紛的區別

依據我國《物權法》第十五條、二百一十二條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簽訂時成立並生效,但是,質押權自質物交付時成立。

⑦ 典當合同與抵押合同有什麼區別

1999年8月,楊柳武為了給住院的妻子籌集醫葯費,經人介紹將其六間平房出典給某典當行。典價為2萬元,估價為11萬元,典期1年。雙方簽訂當票一張,約定「超過期限未來典當行辦理手續,就當房屋歸典當行所有。」此外,雙方還簽有一份典當補充協議,協議約定:「典當成交後,先扣除4個月的利息,每月利息為700元,如不按時交息,利息加倍。如需續當,先把本金、利息贖回後,重新辦理典當手續。」隨後,雙方到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手續。按補充協議的規定,典當行在交付典金時扣除了4個月的利息,實際付給原告價款17200元,原告又付了4個月的利息,現仍欠4個月的利息。在其後的1年中,該房屋仍由原告居住。
2000年9月,典期屆滿,楊柳武因一時未籌到足夠的資金,未辦理回贖。不久,典當行通知楊柳武,此房屋已變成絕賣(即不能回贖)。楊柳武在籌足資金後,要求回贖,典當行堅決不同意,雙方多次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
為此,楊柳武起訴到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協助回贖出典的房屋。
問題:楊柳武能否要回該房屋?
答:典權是我國固有的一項不動產物權。舊中國法律對典權有十分完善的規定。新中國成立後,對公民之間以私有房屋為客體的典權,在司法實踐中一直是承認的。典權是典權人支付典價,對他人的不動產進行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典價一般低於賣價,在典權設定時一次付清。典權期滿後,出典人有權退出典價,取回典物。出典人如逾期不贖,典物即歸典權人所有。而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抵押物的佔有,以抵押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或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名義上簽訂的是當票,而且協議內容中也反復使用「典當」一詞,但實際上典當行一方並未在簽訂合同至爭議發生期間佔有、使用該房屋。原告一方在依約使用「典金」期間,也交納了利息。同時,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其性質並不屬於房屋典當法律關系。相反,從本案事實來看,原告一方當事人急需用錢,願付利息,而被告一方當事人只是想放款收息,並未佔有、使用對方的房屋並取得收益的目的與行為,故屬於以房屋作抵押的借貸關系。本案中雙方法律關系的實質是以房屋作抵押的借貸法律關系。因此,應當依照《擔保法》關於抵押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據此,法院認定本案為「抵押借款糾紛」,並依法作出如下判決:(1)認定雙方所訂立的合同為抵押借款合同,借款額應為17200元。(2)訴訟爭議的房屋歸原告楊柳武所有,如楊柳武不能清償債務,則可依法拍賣該房,典當行可以從拍賣該房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⑧ 動產質押典當與財產權利質押典當的區別

動產質押典當就是可動產的黃金首飾、手錶、車輪、字畫、文物、等可以暫時存放在典當行的東西;財產權利質押典當就是銀行匯票、存款單、股票、公司股份、商標使用權、專利使用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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