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適合質押
A. 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
由於案情中未加詳述,暫時假設武某系善意,且七千元的價格系合理(如折舊等),同時也確已交付,那麼該電腦所有權屬武某,吳某隻能請求周某賠償損失。
取得所有權原因如下:
1、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在不法將其受託佔有的他人的財物(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的,如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系出於善意,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2、善意取得應該符合以下條件: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以上,望有幫助。
B. 抵押權和善意取得制度的問題
1,建議你看 擔保法解釋,
2,該抵押物是否登記時決定性條件,
3,求那些二把刀,回答的時候,不懂就別回答,特別是專業性強的問題,
第六十七條: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C. 什麼是商標質押權善意取得制度
一、 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簡述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能夠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可以出質。參照動產質權的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出質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質權人)有權實現注冊商標質押權,即就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提供質押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為質押財產。
二、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1、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財產佔有人向第三人移轉標的物所有權或為第三人設定其他物權,即使標的物佔有人無處分權,善意取得人仍可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其他物權。
2、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依據《物權法》的規定,通常第三人在同時符合以下三點時,可以善意取得物權:第一,受讓人受讓該標的物時是善意的(受讓人充分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第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第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公示,需要登記的已經登記,需要交付的已經交付。
3、善意取得的法律後果
善意取得人依照前文所述的規定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無處分權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權善意取得制度架構
基於前文所述:注冊商標質押權善意取得推定適用物權的善意取得制度,質權人在與出質人訂立質押合同時主觀上善意,並依據《物權法》、《商標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商標質押登記後,合法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如債務人到期未履行質押擔保事項,質押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質權,通過拍賣、變賣等方式對取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特別說明的是,注冊商標質押權善意取得並不要求質權人支付合理對價,僅要求出質人沒有處分權、質權人善意不知情,這有別於普通意義上的善意取得。
四、以案說法
1、案例簡況
2011年自然人胡某與北京來夫公司簽訂商標代持協議,約定由來夫公司代胡某在豆腐等商品項目上申請MM商標,並約定商標注冊成功後,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為胡某,來夫公司形式上代持。商標局2012年對MM商標核准注冊【第****1201號】,並送達商標注冊證至申請人北京來夫公司。後MM豆腐經過自然人胡某的良好經營,在全國形成了較高的知名度。2016年來夫公司因業務往來對上海昌首公司負債300萬,來夫公司經股東會決定將MM商標質押給上海昌首公司,約定還款期限為2017年1月21日,並共同委託知資通IPTOCAP代為辦理商標質押登記。2016年6月商標局受理該質押登記並核發MM商標的質權登記證。後來夫公司經營不善,到期未償還債務,2017年1月30日上海昌首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拍賣MM商標,對拍賣後的價款優先受償。自然人胡某作為第三人出庭,胡某向法庭主張自己為MM商標的實際所有權人,並向法庭出示其於2011年同北京來夫公司簽訂商標代持協議,請求法院判決來夫公司與上海昌首公司簽訂的MM商標質押合同無效。
後法院經審理認為:MM商標注冊證載明的所有權人為來夫公司,上海昌首公司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並基於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同來夫公司訂立商標質押合同,並無故意損害胡某利益的主觀惡意。且已於商標局辦理質押登記,質押擔保的主債務已經到期。上海昌首公司對MM商標的質權應得到保護。
案件處理結果:上海昌首公司對MM商標的拍賣價款(450萬)優先受償,上海昌首公司與北京來夫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自然人胡某喪失對MM商標的實際控制權,之後胡某對北京來夫公司提起了違約訴訟。
2、案例點評
案例中商標質權人上海昌首公司即通過商標質押權善意取得制度維護了其民事權利。其在與出質人北京來夫公司訂立質押合同時為主觀善意,在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商標質押登記後,合法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而後債務人北京來夫公司到期未履行債務,質押權人上海昌首公司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就拍賣取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而MM商標的實際控制人胡某損失最為嚴重,因商標證書載明的商標所有權人為代其持有的北京來夫公司,故其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上海昌首公司。
五、實務操作建議
1、對質權人(債權人)的建議
第一,質權人在與商標出質人訂立質押合同時,一定要充分了解出質商標的效力狀態(有效期限、有無權利瑕疵等),並讓出質人出具商標權屬無爭議聲明;商標所應用的產品或服務的市場運營情況(如行使質權,拍賣或變賣出質商標的價款是否可以足額清償到期債務)。
第二,質押的雙方須到商標局辦理質押登記,注冊商標質權登記才能設立,質權人的合法權利才能得到保障。
此外,建議質權人要求出質人或債務人提供其他擔保形式,保證到期債務得到足額清償。
2、對商標實際控制人的建議
建議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商標,此時商標權才能夠得到充分的保障。如委託他人代為持有商標,建議簽訂商標代持協議,並就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明確的約定,註明無權處分的法律後果,以保障自身的權利,方便求償。
六、總結
注冊商標專用權需要經過不斷的經營和維護才能積累和提升其綜合價值,這其中凝結了商標使用人和商標權人的辛苦付出。從商標的申請、使用、再到利用商標提供質押擔保、行使商標質權,這些都需要在法律規定的框架下進行。只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范操作,才能保護自己合法的商標權利。
D. 什麼是商標質押權善意取得制度
一、什麼是質押權的善意取得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轉質權人是指因轉質而取得質權的人。適用善意取得,但是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具備條件 1、善意取得的標的物限於動產。以下幾類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一是登記為對抗要件的特殊動產,例如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或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質權人誤信出質人有處分權缺乏合理根據;二是貨幣,因為貨幣所有與佔有合而為一,貨幣的佔有人視為貨幣的所有人;三是記名有價證券,因為記名有價證券依背書設定質押,不會發生誤認出質人為所有人的情形;四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例如毒品、槍械等;五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是遺失物和盜贓物。 2、質權人取得動產的佔有。具體包括三種佔有方式:一是現實交付,現實交付可以由質權人自己佔有,也可以由質權人的代理人佔有;二是簡易交付,即質權人已經佔有動產,質押合同成立時,視為交付成立;三是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質人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質權人,以代替交付。但不包括佔有改定,即出質人與質權人特別約定,標的物不移交於質權人,仍由出質人繼續佔有使用。佔有改定在質權設定中不具有物權的公示效應,不能依佔有改定的發生設定質權,因此實務中當事人約定由出質人或者出質人的代理人代為佔有質押財產的,不構成設定質權意義上的有效交付,質權不生效。 3、須以設定質權為目的。即出質人將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須有設定質權、擔保債權的意圖和目的。 4、質權人須為善意。善意是指質權人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因為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在於兼顧質權人與所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應當使質權人承擔一定程度的注意義務。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出質人為無處分權人的,應認定為非善意。對於過失的判斷,憑借交易經驗即可作出的判斷作為衡量善意與否的客觀標准。例如,質權人與出質人之間的擔保交易足以使一個正常人生疑,應推定為惡意。善意的舉證責任,對質權人應當採取推定為善意,而由主張惡意的人負舉證責任。
E. 我國的善意取得制度只適用於動產吧不動產不適用
善意取得起源於西方,最早僅適用於動產,後在不動產中存有不少案例,但對此一直存在爭議。
F. 抵押權適用善意取得嗎
我國《擔保法司法解釋》中規定了質權和留置權的善意取得制度,但未對抵押權是否適用善意取得予以規定。我國《物權法》對物權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該條文明確規定了物權的善意取得制度,既包括不動產和動產,也包括其他物權。結合《擔保法司法解釋》對質權和留置權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抵押權與質權、留置權同屬於擔保物權,因此,抵押權應同樣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動產抵押以登記為公示方法。物權公示的公信力乃是不動產抵押權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
但抵押權與質權、留置權的主要區別是動產不轉移佔有,還包括不動產抵押。因此,在認定抵押權適用善意取得時,應嚴格把握抵押權適用善意取得的條件:
(一)不動產登記簿存在權屬登記錯誤,或抵押人雖對抵押動產無處分權但佔有該動產;
(二)無權處分人設立抵押權的行為。這是指行為人(登記名義人)在沒有處分權的情況下在他人的不動產或動產上設立抵押權的行為。
(三)債權人在抵押權設立時系出於善意。善意的判斷時間應為抵押權設立之時。
(四)已進行抵押權設立登記。因不動產抵押以登記為公示方法,如果抵押權未經登記,真正權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權設立的效力,而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G. 物權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適用於物權法生效以前的行為嗎
不過追溯期的情況下也應有效,因為善意取得制度這個司法實踐早就有了
那你應當歸還,原來你以為的善意取得應該此時理解為代為保管
H. 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范圍
對於善意取得的范圍,只有不動產和動產中的委託佔有物才能夠構成善意取得制度,由於欺詐行為所取得的除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3.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4.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外,其他都可以適用。贓物與遺失物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I. 為什麼抵押權不適用善意取得
我覺得,在我國,抵押權的形成都是要經過登記程序的,這就排除了抵押權「善意取得」的可能性。
拿房屋抵押權來說,雙方簽訂抵押合同並不能使抵押權形成,而只能通過去房管部門辦理抵押權登記的形式實現抵押。登記後,抵押權人保管房屋產權證,還能領到一個綠皮的他項權證,這兩個證件上都載有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期限等事項,抵押到期後去辦理解壓手續才能使抵押人拿回產權證。
而辦理抵押登記期間,抵押物的任何權利瑕疵都是能被雙方當事人掌握的,而動產質押之所以有「善意取得」,就是因為雙方的信息不對稱產生的,所以,既然動產的信息能夠在行政部門了解到,就不存在這樣的事情嘍。 這是我的理解,不知道對不對。
至於你說的那樣的情況,我覺得也是你的理論和實踐脫離的結果。你只要房管部門問一下,就知道辦抵押不是說光拿著你的房屋產權證就能夠辦的,同時要提交的還有你的戶口本,結婚證等好多的證明,還要提交房屋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而且要在特定的地點,特定的人在場的時候當場簽字才有用。這也就杜絕了你說的事情發生的可能。
法律不和實際聯系在一起就什麼也不是。我以前上學,現在在律所的經驗就告訴我這個道理。
J. 善意取得制度適用不動產嗎
善意取得不僅適用於動產也適用於不動產
《物權法》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這裡面明確包括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