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質押借款
Ⅰ 無權處分抵押權可以善意取得嗎
善意第三復人合同後的取得是善意取製得,效力沒問題
你所說的無權處分中的效力待定,是無權處分人把物處分後,其處分的效力要經物主確認。是前一個環節。
例子,我拿把你的東西賣給甲了。
那麼我賣你東西的效力是待定,你追認,然後認可,則效力合法。
你追認,不認可,則效力不合法,我要賠償你,然而甲已經構成善意取得。
Ⅱ 抵押人無權處分時,怎麼辦
如果抵押權人違法處理的,應當認定無效,恢復原狀。同時,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一)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四)抵押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五)抵押合同約定的其它情況。
二、有上述情況之一的,經抵押當事人協商可以通過拍賣等合法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協議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權人處分抵押房地產時,應當事先書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產為共有或者出租的,還應當同時書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
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時,以抵押登記的先後順序受償。
處分抵押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處分,但對處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設定的房地產抵押進行處分時,應當從處分所得的價款中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Ⅲ 無權處分但經過抵押登記,是否有效
「無處分權」是一個復雜集合,包括各種類型:一是非產權人又非被委託人;二是被委託人超越專代理許可權;三屬是主體不合格,例如未成年人;四是法律規定產權人不具有處分權,例如產權人對樹木文物等不一定有處分權;五是刑事犯罪,如銷贓,洗錢,轉移走私物品等;六是行政行為不當,如行政機關把扣押財轉讓給他人;七是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等等。
我認為甲不屬於無權處分 這里的甲應指的是 母公司 或母公司的法人 乙是甲的全資子公司
全資子公司的法人財產權的處分權的載體是子公司本身,
而該處分權的具體行使是由子公司的控股股東即母公司授權子公司董事會及法定代表人來實現的。
所以我認為這不是無權處分 ,所以 應該是有效的
如果你人認為 無權處分 哪肯定是無效的
Ⅳ 無權處分他人財物 且抵押的善意的第三人 權利人和第三人分別如何維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是法律依據
Ⅳ 因無權處分訂立的質押合同,如果質押權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那麼合同效力如何物的權利人可以向質
質押合同也適用善意取得,物的所有人不能要求質押權人返還原物,但可以向質押人請求侵權賠償。
Ⅵ 抵押行為是否有效,構成無權處分嗎
一、什麼是重復抵押
重復抵押,是指債務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別向數個債權人為抵押行為,致使該抵押物上有多個抵押權負擔的抵押形式。這類抵押在同一抵押物的各個抵押權人之間,如抵押設立、擔保范圍、抵押權次序等多方面產生與一般抵押權不同之特點。
二、重復抵押的分類
1、形式上的重復抵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同一抵押物內各個具有獨立利用價值與交換價值的部分,分別向數個債權人設立抵押權。在形式上的重復抵押中,由於抵押權所依附的抵押物相對獨立,各抵押權之間沒有根本的擔保利益沖突,所以,這類重復抵押實際上是數個獨立的抵押權並存的情況。形式上的重復抵押常出現於就不動產的不同部分設立抵押的情況,如就土地使用權的不同部分或樓房的樓層等。
2、實質上的重復抵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同一抵押物的全部價值分別向數個債權人抵押,數個抵押權的范圍都及於同一抵押物的整體,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均有權拍賣、變賣、折價抵押物以清償自己的債務。
實質上的重復抵押與形式上的重復抵押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首先,形式上的重復抵押是數個獨立抵押權的並存,其抵押權所及之抵押物不重疊,而僅僅存在形式上或物理上的聯系,而實質上的重復抵押的本質在於抵押物重疊,使各個抵押權人之利益相互影響的程度很深。其次,形式上的重復抵押在各抵押權之間是平等的共處關系,彼此不存在次序問題。而實質上的重復抵押物重疊,使各抵押權人之利益發生沖突,故抵押權人之間的次序問題十分重要。再有,實質上的重復抵押,各抵押權之利益關系密切,故而在各抵押權之間,產生的相互關系之復雜程度遠超過前者。
三、什麼是無權處分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此條規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之一的無權處分行為。
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對象指向的是"無權處分合同",而非"無權處分行為"。
四、重復抵押是否構成無權處分
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
Ⅶ 無權處分人訂立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無權處分人訂立的抵押合同是無效的,但是如果經權利人同意,則該合同是有效的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權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7)無權處分質押借款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Ⅷ 建立在無權處理基礎上的抵押是否有效
這個問題有兩個關鍵行為,一個是無權處分,一個是抵押登記。內
這兩個行為在進容行過程中應是有先後的。
即先無權處分訂立了抵押合同,再進行抵押登記。
擔保法中有規定,如果是共同共有的財產,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無效。兩個基於原夫妻關系而共有的房產應當是屬於共同共有的財產。此房產的抵押必須經兩人同意才可生效。
作為抵押的先行行為,即抵押合同都已經無效了,那麼此後去房產管理部門的登記是基於先前的一個無效的行為基礎上而為的,應仍是無效。
因此,即使辦理了抵押登記,那存在於無權處理基礎上的抵押仍是無效。
Ⅸ 借款人到期不償還借款,質權人有權處分質押物是否有效
可以通知借款人,有權處分質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