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權行使的期限
㈠ 抵押權的期限
類似於抵押權期限和抵押期限這樣的約定沒有實際意義,抵押擔保不能約定抵押擔保的期限,即使有約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這是因為:
在由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的保證擔保中,為了防止債權人長期不行使擔保權利、使保證人的擔保責任處於長期不確定狀態,《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在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不依法行使權利的,將會免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
抵押擔保屬於物權擔保,既有《擔保法》的規定、也有《物權法》的規定。根據「物權法定的原則」,涉及物權的形式、內容,只能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無權自行設立和改變。《抵押合同》法律規定的必備內容中,只明確要求約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並沒有抵押物擔保的期限。所以,約定抵押擔保期間、不能免除抵押擔保責任;要免除抵押物的擔保責任,只有使抵押擔保物權依法消滅。
法律規定抵押擔保物權消滅的情形主要包括:《擔保法》規定,抵押權與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物權法》規定:1、主債權消滅;2擔保物權實現;3、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4、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就是說抵押權的消滅,只能是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有效,除此之外的約定或者規定,不發生免除抵押擔保的責任。即使發生抵押物損毀、滅失的情況,抵押物已經不存在,由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也將作為抵押債權的財產擔保,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綜上所述,無論是當事人約定的抵押期限、或者辦理抵押登記時填寫的抵押期限,都不能作為免除擔保責任的依據。即使超過約定的抵押擔保期限,抵押權人還是可以要求用抵押物清償擔保的債務。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雖然約定抵押擔保期限沒有法律依據,但不是說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不受任何時間限制。《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不受法律保護。
㈡ 抵押權期限和抵押期限的區別
類似於抵押權期限和抵押期限這樣的約定沒有實際意義,抵押擔保不能約定抵押擔保的期限,即使有約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這是因為:
在由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的保證擔保中,為了防止債權人長期不行使擔保權利、使保證人的擔保責任處於長期不確定狀態,《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在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不依法行使權利的,將會免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
抵押擔保屬於物權擔保,既有《擔保法》的規定、也有《物權法》的規定。根據「物權法定的原則」,涉及物權的形式、內容,只能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無權自行設立和改變。《抵押合同》法律規定的必備內容中,只明確要求約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並沒有抵押物擔保的期限。所以,約定抵押擔保期間、不能免除抵押擔保責任;要免除抵押物的擔保責任,只有使抵押擔保物權依法消滅。
法律規定抵押擔保物權消滅的情形主要包括:《擔保法》規定,抵押權與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物權法》規定:1、主債權消滅;2擔保物權實現;3、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4、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就是說抵押權的消滅,只能是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有效,除此之外的約定或者規定,不發生免除抵押擔保的責任。即使發生抵押物損毀、滅失的情況,抵押物已經不存在,由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也將作為抵押債權的財產擔保,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綜上所述,無論是當事人約定的抵押期限、或者辦理抵押登記時填寫的抵押期限,都不能作為免除擔保責任的依據。即使超過約定的抵押擔保期限,抵押權人還是可以要求用抵押物清償擔保的債務。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雖然約定抵押擔保期限沒有法律依據,但不是說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不受任何時間限制。《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不受法律保護。
㈢ 如何理解《物權法》202條規定的抵押權行使期間
《中華來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第二百零二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釋義:
本條提倡抵押權人在主債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也就是說,過了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後,抵押權人喪失的是抵押權受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即勝訴權,而抵押權本身並沒有消滅,如果抵押人自願履行擔保義務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
(3)質押權行使的期限擴展閱讀:
物權法上是對質押規定:
質押權一般是適用於動產物權和權利的。
對於動產來說,只要把動產交付了,那麼質押權就生效了,否則就沒效力,並且這個通常也無須登記。
對於權利來說,這個一般是指票據和證券,比如支票,股票等等,這些是要登記的,登記後就生效了。
㈣ 債權人行使抵押權,有時間限制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該條規定的是抵押權的行使期間,而不是抵押權的存續期間,該期間屆滿後,抵押權人喪失的是抵押權受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即勝訴權。
抵押權屬於他物權,物權的保護沒有時效的限制,抵押權本身並不因訴訟時效而消滅,這時抵押權對債權人而言,成為一種自然權利,但自然債務並不因喪失人民法院公力保護而消滅或解除,如果抵押人自願履行擔保義務的,抵押權人仍可行使抵押權。
㈤ 抵押權行使期限是多久
對於抵押權行使期限,《擔保法》、《擔保法解釋》、《物權法》都曾作出相應的規定。《擔保法》第12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擔保法解釋》第12條規定:「當事人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㈥ 抵押權的行使期限是多久,實現抵押權的條件是什麼
《擔保法解釋》第12條,一方面肯定了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的存續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也對主債權在訴訟時效過後抵押權的行使給予了一定的限制,即要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抵押權。《物權法》第202條,對抵押權的行使作出了進一步的限制,即要在主債權的訴訟期間內行使抵押權。
實際 中,對於這塊不明白, 直接快速在 「http://tieba..com/p/4836564474」——可去 追問至其中 律 師 專家的啊,親。
㈦ 抵押權期限的法律規定
當人們做某件事而錢不夠用的時候,他們大多數會選擇向親戚朋友們借或者向銀行貸款,隨著典當行的出現,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選擇向典當行抵押房子車子等物品來借貸。但是當你在借貸的時候,有沒有仔細看過法律條文,有沒有想過抵押權的期限呢?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用法律解答這個問題吧。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而以該財產作為債權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依法變價並優先受償。
據此定義,抵押權具有以下兩個特徵:
1、抵押權是在他人之物上設定的權利,是擔保物權,屬於物權的范疇,不受擔保期間的限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2、抵押權具有從屬性,以主債權的成立為前提,因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因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因此,抵押權並不是無期限地永久存續,除因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外,還要受主債權訴訟時效的限制。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據此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為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如果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一直沒有完成,一直在中斷或中止,則擔保物權就一直存續;如果主債務訴訟時效完成,在時間完成前抵押權人未依法行使抵押權的,抵押權則因法定期限屆滿而消滅。 而且擔保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抵押權也消滅;最高法院據此作出解釋。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期限,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有關立法資料表明,作出上述規定的理由是:1.抵押權是物權,其內容只能法定,不允許約定。2.抵押權具有絕對的附從性,只要被擔保的債權存在,抵押權就不消失。
抵押權和主債權相關密切,可謂是一體的。所以只要主債權在,抵押權就不用擔心了。看了小兔今天對抵押權期限的介紹,有沒有對抵押這回事有更進一步的了解呢?了解法律知識對於我們至關重要,法律在我們的生活中起著非常大的作用。希望朋友們多多了解法律知識,明白自己手中的各種權利的使用。
㈧ 抵押權、質權的行使是否有時效期間為什麼
您好!抄法制網-法律問答服務襲團隊為您解答如下:
一、 具體解析:
抵押權和質押權的行使是有時效要求的,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二、 法條依據:
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法制網是中央政法委機關報官方網站,有法律問題上「法制網」的法律問答欄目咨詢,資深律師為您在線提供專業權威的免費解答!
㈨ 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有時間限制嗎
我國《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據此可知,抵押權的行使是有一定的期限限制的,抵押權人必須在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及時行使,否則過期沒有行使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當時的抵押權就白設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