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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權的實現是否需要法院裁決

發布時間: 2021-03-18 06:22:31

1. 質權和留置權的實現必須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嗎

質權和留置權的實現

1·按照法律規定留置權的實現方式有兩種: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通過折價使債權受償。規定債權人、債務人協議折價,主要是為了防止留置權人自行變價從中漁利現象的發生;二是申請依法拍賣、變賣,從價款中受償。債權人通過折價、拍賣和變賣方式所得價款要大體相當於債權的數額,多出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債務人補足。

2·按照法律規定質權的實現方式有兩種:一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
二是申請依法拍賣、變賣,從價款中受償。

提示: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留置財產。

2. 抵押權要在判決才能執行嗎 最高院答復

抵押權屬於擔保物權,實現擔保物權需要人民法院的裁定或判定後才能實現。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質押協議是否有效

質押協議只要符合民法公平、公正的前提,雙發意思表示真實,而且已經簽字或蓋章確認,即是有效的協議。
我國法律另外規定,不轉移質押物的質押協議無效。其他的協議都有效。

4. 質權的實現必須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嗎

質權的實現
1·按照法律規定留置權的實現方式有兩種: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通過折價使債權受償。規定債權人、債務人協議折價,主要是為了防止留置權人自行變價從中漁利現象的發生;二是申請依法拍賣、變賣,從價款中受償。債權人通過折價、拍賣和變賣方式所得價款要大體相當於債權的數額,多出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債務人補足。
2·按照法律規定質權的實現方式有兩種:一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

5. 債權人處置質押物需要法院判決嗎

質權人不得擅自任用、處分質物的理由主要有:首先,當事人設定動產質權目的在於擔保質權人的債權能夠得到清償,質權人佔有質物,使質物脫離出質人而為質權人所掌控,質權人的擔保物權得以保障。其次,質權從其性質上看是擔保物權而非用益物權。動產質權與抵押權相比,其根本區別在於擔保物的移轉與否,抵押不移轉抵押物,仍由抵押人佔有、使用,而動產質權移轉質物的佔有,將屬於出質人佔有的質物轉至質權人的控制之下,這是由於用於抵押的物大多是不動產,而用於質押的是容易移轉的動產,質權人佔有質物的作用在於控制質物,保證債權實現。再次,無論是抵押還是質押,物的擔保在於其交換價值而非使用價值,從這個意義上說,質權人取得質物、控制質物是為了質物不被出質人隨意處分而使擔保落空,質權人使用、處分質物顯然不是設定質權的目的。因此,質權人非經出質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處分質物。
非經出質人同意,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不得擅自使用、處分質物,質權人違反本條規定,使用或者處分質物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禁止質權人擅自使用、處分質物的規定體現了動產質權的設定目的及其特徵。質權人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質物、處分質物的,一旦造成質物毀損、滅失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質權人要根據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綜上可知,是不需要法院判決但需要對方同意。可以 到http://tieba..com/f?kw=%C2%C9%CA%A6&fr=index看下 律師的詳細見解,和具體法律限制條件,

6. 質權人可以拍賣質物嗎還是必須經過法院請給予詳細解釋與法條

《物權法》對抵押權和質權的實現方式予以差別化規范,質權人無需與質押人協商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也不負擔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的義務。

《物權法》第195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根據文義解釋,只有在經雙方協商一致的情形下,抵押權人才能不經法院而直接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否則,抵押權人只能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物權法》第219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根據文義解釋,雙方協商一致並不是質權人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前提條件,同時,質權人並不負擔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的義務。

(6)質押權的實現是否需要法院裁決擴展閱讀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曾發布《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若干問題的解答》,該文件第4條就「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的申請人范圍」問題進行了解答。

該條文明確規定「因質權人、留置權人可以自行拍賣、變賣擔保財產並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故當質權人、留置權人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時,人民法院應當釋明,告知其按照物權法的規定行使權利。如果質權人、留置權人堅持通過特別程序實現擔保物權,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因此,質權人享有質押物處置權的觀點已經得到了部分實務部門的認可。

7. 銀行因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應如何處置質押物程序是什麼需要法院判決嗎回答請附相關法律依據

如果質押人(本案是借款人)和銀行能夠協商處理,便可協商處置質押物;如果協商不了,就只能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依據是《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實現質權】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司法程序有兩種,一種是借貸糾紛的訴訟,一種是擔保權實現程序。二者都是由法院來處置。
借貸糾紛訴訟,即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借款人還款並承擔違約責任。其中的質押物,通過法院的執行程序進行拍賣、變賣、折價等,銀行就拍賣所得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擔保權實現程序,是銀行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按特別程序處理擔保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條【處理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有質押擔保的借貸,

8. 質押物是否必須交給法院保管

質押物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發生質押關系的動產物品。質押物不一專定非要法院保管。
《擔屬保法》第69條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
第73條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
抵押擔保與質押不同,抵押的債務人也以繼續佔有抵押物,抵押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不償還債務為前提。

9. 質押無效,法院會保護質權人的權利嗎

1、我國《物權法》第226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處置等級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司法實踐中,不少法院認為股權在轉讓協議簽訂之前已設立質押,因此協議無效。

本條關於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的規定並不屬於對合同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因轉讓出質的股權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其合同本身應當是有效的,即合同在債權領域應當發生效力,只是在物權領域其效力無法發生變動。

2、我國合同法、公司法均未規定工商登記是股權轉讓協議的生效要件。工商登記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管理手段,股權轉讓的變更登記屬於公示性登記,是對於股權轉讓效力的進一步擴展和延伸,使其產生對公司外部第三人的效力,但並非是股權轉讓協議生效與否的法定要件。換言之:

(1)就公司內部關系而言,公司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之日即為股權交付、股東身份(股東投資權利、義務、風險和收益)開始轉移之時。

(2)就公司外部關系而言,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權變更登記行為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即生效,股權受讓人經過工商變更登記為目標公司的股東身份和權利受法律的保護。

故而股權質押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只要合同各方當事人的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其簽訂的合同均屬合法有效的合同或者協議。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已質押的股權質押人不得隨意轉讓,但不能以此認定已質押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因為質押人與受讓人簽署轉讓合同後受讓人將取代質押人擁有股東身份,其權利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但為了避免質押人與債券人因股權質押發生糾紛,質押人在清償前最好避免將已質押的股權轉讓給第三方。

10. 新《民事訴訟法》施行後,抵押權如何實現

新《民事訴訟法》施行後,抵押權實現的方式主要三種:

1、由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2、抵押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3、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實現抵押權。

《民事訴訟法》抵押權的實現方式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六條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物權法》關於抵押權的實現方式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10)質押權的實現是否需要法院裁決擴展閱讀: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①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權設定如果無效或者已被撤銷,則不能實現。

②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准。

③債權人未受清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表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遲延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

④債務未受清償不是由於債權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償債務而使債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未受清償是由於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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