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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物買賣

發布時間: 2021-03-18 06:34:07

『壹』 被執行人將應歸還的質押物變賣,應如何執行

劉甲和劉乙系弟兄倆。劉甲欠劉乙2920元,劉乙向其要帳時,劉甲將拖拉機質押給劉乙並讓劉乙開走。後劉甲以劉乙不歸還拖拉機為由提起訴訟,劉乙提起反訴,法院判決讓劉甲歸還欠款2920元,劉乙歸還拖拉機。此判決生效後,劉甲向法院申請執行,並將2920元交到法院,而劉乙卻將拖拉機低價賣給朱某,得款4800元,朱某買受拖拉機後下落不明。劉甲堅持要回自己的拖拉機。對此案件的執行,有以下幾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此案執行標的物現處於滅失狀態,已無法執行,故應中止執行。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乙得到拖拉機款4800元,應將4800元退還劉甲。將劉甲交的款給付劉乙。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當裁定改變執行標的,應按拖拉機滅失時的價值按比例進行折價,將折價後的數額返還申請執行人。同時將劉甲所交款給付劉乙。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這是因為,本案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被執行人交付的是特定標的物,因而應當執行原物。但是,執行標的物已被劉乙賣給朱某。從民法原理上說,拖拉機的所有權在於劉甲,劉甲將拖拉機質押給劉乙,劉乙僅僅具有質押權,而無所有權。

本案中並無劉甲超過其質押期限而未履行債務的情況。因而此買賣行為無效。因此可以將拖拉機從朱某手上追回?賣拖拉機確所得的4800元讓劉乙退還給劉甲。但本案中買受執行標的物的朱某下落不明,其買受的拖拉機也不知去向,因而可以視作執行標的物已經滅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7條的規定,應當裁定折價賠償或按標的物的價值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

『貳』 債權人將質押物變賣,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相關的法律條文

合法佔有(借用、質押等)的無權處分的財產都適用《物權法》善意取得: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叄』 抵押的物品可以轉讓嗎

司法拍賣被抵押的物品能買嗎

[最佳答案] 可以.只要原來被執行人是有房產證回的,買後可以過戶答的.請注意:可以拍賣,簽訂了委託拍賣合同,不等於就是賣出去了.委託拍賣合同和貨物買賣合同不同:委託拍賣合同是幫拍賣物品,不代表就是成功賣掉了...

問問2018-04-27

『肆』 已抵押的房屋怎麼買賣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伍』 物權法常識:抵押物可以進行買賣嗎

適用條款:《物抄權法》第一百九襲十一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陸』 抵押期間轉讓抵押物怎麼處理

1、《物權法》第191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2、《擔保法》第49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3、《擔保法解釋》第67條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

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6)質押物買賣擴展閱讀:

1、可以當作抵押物的財產: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以後可以抵押。

(六)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一)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四)抵押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五)抵押合同約定的其它情況。

有上述情況之一的,經抵押當事人協商可以通過拍賣等合法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協議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權人處分抵押房地產時,應當事先書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產為共有或者出租的,還應當同時書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

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時,以抵押登記的先後順序受償。

處分抵押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處分,但對處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設定的房地產抵押進行處分時,應當從處分所得的價款中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抵押權人對抵押房地產的處分,因下列情況而中止:

(一)抵押權人請求中止的;

(二)抵押人申請願意並證明能夠及時履行債務的,並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三)發現被拍賣的抵押物有權屬爭議的;

(四)訴訟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產;

(五)其他應當中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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