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和質權
㈠ 什麼叫質押,質權與質押有什麼區別
質權是債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的情形專時,得就債務人或第三人轉移佔有屬或經登記而供擔保的動產或權利之變價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予以變價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與質權有以下區別:1.擔保標的不同(1)質權提供擔保標的有動產和權利。(2)抵押權提供擔保標的有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及動產。2.成立要件不同(1)質權以質物轉移佔有為必要,質物的佔有移轉,既是質權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2)抵押權的成立,一般須經登記才成立,不需要登記的是簽訂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轉佔有。3.擔保的機制不同(1)質權,除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外,尚具有對標的物或其權利憑證法人佔有、留置效力,由質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從而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這種留置效力為抵押權所不具備。(2)抵押權為非佔有性擔保物權,以優先受償效力來發揮擔保作用。
㈡ 質押和質權是一個意思嗎
不是。質權與質押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質押是指設定質權的法律行為,質權內是指質權人的權利;容質押是質權產生的原因,質權是質押引起的法律後果。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交給債權人佔有並實際控制的行為被稱為質押,質權人因質押而取得的權利為質權,質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作為擔保物權的質權,具有從屬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優先受償性的特點。
㈢ 質權與抵押權有什麼區別
兩者關鍵的區別在於:抵押不需要佔有抵押物,只需要在相關部門登記即可;而質押需要轉移質物(只能為動產)的佔有,否則便不是質權。
抵押權引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為抵押權人。
質權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也叫「質押」。
《物權法》第179條的規定,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佔有的擔保財產,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的總稱。
質權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質權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請求權。質權獨有的特徵是:(1)質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和權利,而不能是不動產。
(2)質權是以債權人佔有質物為要件的擔保物權。質權以出質人移交質押的財產佔有為成立要件,也以債權人佔有質押財產為存續要件,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質押與抵押的最根本的區別是是否轉移佔有。質押為轉移佔有的擔保物權,而抵押為不轉移佔有的擔保。)
質押是指為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所佔有的動產或權利優先受償。
拓展資料:
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佔有。
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一般來說,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抵押人承擔責任,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
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起訴由法院判決後完成抵押物的處置;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質權人就可以處置。質押貸款與抵押貸款,道理是一樣的。
網路_質押與抵押的區別
㈣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是啥
一是標的物不同。抵押的標的物原則上以不動產為准,但不限於動產,法律允許某些動產如機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設定為抵押物。質押的標的物,通常是動產、權利。例如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都可以質押。
二是方式不同。抵押不轉移標的物的佔有,仍由標的物所有權人佔有;而質押則相反,出質人必須轉移質物的佔有,佔有權歸質權人。
三是擔保范圍有差別。抵押法定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而質押擔保范圍除此之外,還包括質物保管費用,為保管質物,質權人要支付必要的費用。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的一種。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其佔有的財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
(4)質押和質權擴展閱讀
抵押與質押的聯系
1、抵押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
2、抵押與質押都應以書面形式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
3、合同中都不得約定當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或質權未受清償的抵押物或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抵押權人或質權人所有;
4、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都有向有關部門辦理登記的規定;
5、抵押物與質押物都必須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6、抵押權與質權與其各自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同時消滅。
㈤ 抵押權和質權有什麼區別
二者的相同點如下:
1.二者都是擔保物權,都是為了擔保主債務實現而存在的,主債務消專滅,二者也同時屬消滅。
2.二者都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不能口頭約定。
二者不同點如下:
1.成立的條件不同。設立抵押權不需要轉移抵押物的佔有,抵押物還是債務人佔有即可;但是設立質權的質物必須轉移佔有,實際交付到債權人手中才質權才能設立成功。
2.標的不同。抵押權的擔保標的是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而質權的擔保標的是動產和權利,不動產只能設立抵押權,不得設立質權。
3.擔保效果不同。質權除優先受償以外,因為是把質物轉移給了債權人佔有,所以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抵押權因為其並不轉移抵押物的佔有,所以並不具有這樣的效果。
㈥ 質押權和質押權人有什麼區別,什麼是留質權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質權人行使質權只有在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仍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在此之前,質權人直接佔有質物的應盡對質物妥善保管的義務。
留質權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於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動產並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留置權的一般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二百三十一條【留置財產與債權的關系】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㈦ 質權與抵押權的區別
質權是債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的情形時,得就債務人或內第三人轉容移佔有或經登記而供擔保的動產或權利之變價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予以變價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與質權有以下區別:1.擔保標的不同(1)質權提供擔保標的有動產和權利。(2)抵押權提供擔保標的有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及動產。2.成立要件不同(1)質權以質物轉移佔有為必要,質物的佔有移轉,既是質權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2)抵押權的成立,一般須經登記才成立,不需要登記的是簽訂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轉佔有。3.擔保的機制不同(1)質權,除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外,尚具有對標的物或其權利憑證法人佔有、留置效力,由質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從而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這種留置效力為抵押權所不具備。(2)抵押權為非佔有性擔保物權,以優先受償效力來發揮擔保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