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權何時設立
1.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2.其他股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你說的股票應該是指上市公司的股票,股票質押應當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質押權在登記時設立。
㈡ 抵押權的設立
1.不動產抵押合同的簽訂
一般來說,簽訂不動產抵押合同要經過審查、估價等程序。抵押物的審查可分為三個方面:抵押人主體資格審查、抵押物權屬審查、抵押物的價值審查。如何確定抵押物的價值,是簽訂抵押合同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同題,如果抵押物價值小於或等於所擔保債權的數額,在處分抵押物時,抵押權人就可能不夠清償。
因此,抵押財產的准確評估直接關繫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切身利益,評估過高則可能損害抵押權人利益,過低則可能損害抵押人利益。抵押財產的評估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因為抵押物的價值是變動的,如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則可能因土地的升值或者貶值而影響原有價值。因此,應由評估機構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評估,而不能~
方單獨認定。確定了抵押財產價值,還要確定抵押率。確定抵押率通常考慮的因素包括:所擔保債權、抵押物在擔保期限內的折舊、實現抵押權所需的費用及其他支出、稅收等。
2.不動產抵押合同的登記
不動產抵押合同何時生效,(擔保法)實施之前有三種規定。一種規定自簽訂之日生效,一種規定為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還一種規定自公證之日起生效。(擔保法)參照國際通行作法,規定以房地產為抵押標的物的抵押台同「自登記之日生效:同時《擔保法>對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其他附著物的抵押登記部門作了規定。但對登記期限登記費用等並未規定。實踐中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限大都是半年或者一年,這樣,使得抵押人要不斷辦理延續登記手續和再次交納登記費用,影響了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積極性。
㈢ 我國物權法關於抵押權設立的基本規定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根據《擔保法》第三十四條有明確版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以權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是抵押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當事人以其它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公證部門。
抵押權為不轉移標的物佔有的物權,抵押權的公示主要是登記,抵押權的成立與存續,只需登記即可,不必轉移標的物的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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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的相關規定要求:
1、有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債權人能就抵押財產賣得的價金優先於債務人的普通債權人而受清償;就抵押財產賣得價金的優先受償權還表現在兩物權之間,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設定兩個以上的抵押權,先次序之抵押權人優先於後次序抵押權人而受清償。
2、抵押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等程序中享有別除權,即抵押財產應從債務人的破產財產中除去,抵押權人對此別除出來的抵押財產賣得的價金有優先受償權。
3、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表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遲延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
㈣ 質押權的成立和設立的區別是什麼
1、抵押權的設立和抵押合同是兩個不同法律規定的。抵押權的設立屬於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定,抵押合同的生效屬於合同法規的。
2、抵押權是否設立要看其是否符合物權法或者擔保法規定的條件,例如對於不動產是否進行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是否生效則看起合同要件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規定。
3、舉例來說,對於將房屋用於抵押,如果雙方在簽訂抵押合同後沒有進行抵押登記的,則抵押權沒有成立,但是抵押合同卻已經生效(排除其他情況)。
㈤ 動產浮動抵押權何時設立
在工商局辦理動產抵押登記後,當天設立
㈥ 質權自何時起成立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212條的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在這里,我們有必要明確一下交付的概念。交付是指物品佔有的轉移。
㈦ 簡述權利質權成立的形式條件
作為一種擔保物權,質權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必須以擔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擔保法》第64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關系除可單獨簽訂質押合同外,也可以由主合同的質押條款體現。
2、質物必須是可轉讓和可扣留的動產。
3、質物交付質權人佔有。《擔保法》的64條第2款規定:「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此為質權成立的最重要的要件。質押合同屬實踐合同,在合同簽訂後,並不必然成立、生效,只有在動產質權的標的物即質物交付時才成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