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單質押擔保公司
❶ 定期存單可以質押給擔保公司嗎需要什麼手續從擔保公司貸款額度怎麼確定
好像還沒有聽說定期存單可以質押給擔保公司,存單質押業務一般只有銀行可以辦理,對於擔保公司來說,存單質押給擔保公司,風險較大,不好控制。
你直接找銀行,進行存單質押貸款就可以了,一般好像是可以全額貸出來的,但是好像要交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你可以直接找銀行質詢。
❷ 開了一筆500萬銀行承兌匯票,存單質押(擔保公司說他們出的,還有全額保證金500萬),我們怎麼做會計處理
我看您是真的亂了。500萬耶,不是小數目耶。
您的會計師也太扯了吧,這都還能搞糊塗帳。
建議您換個會計師來處理吧。
您這問題,是會計實務上的問題。您在這里問,沒人真的有辦法幫您解決的。
快換會計師幫您處理吧!!加油。
因為這種會計帳是可以做調整的,但要看怎麼調整對您最有利。您的會計師這都不會搞,那就換會計師。真的。加油!!
❸ 第三方存單質押貸款質押合同可以備注一般擔保責任嗎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回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答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產或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合同訂立並生效後,債權人成為質權人,對出質的財產享有質權。擔保法規定,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也就是說只要主債權存在,質權也同時存在。因此,質押合同不需要約定質押期限。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❹ 存單質押擔保,貸款企業方還不了錢。銀行首先怎樣處理貸款企業方。
企業固定資產:
企業固定資產貸款是指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固定資產項目投資專的中長期貸屬款。
企業貸款擔保方式:
流動資金貸款根據其擔保方式不同,可以分為信用貸款、第三方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根據其不同用途,還包括證券公司其它類貸款,主要包括不動產抵押貸款、存單質押貸款、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等,用於解決證券公司固定資產購置、營業部裝修等公司發展需要。
企業貸款貸款期限:
貸款利率有分為半年與一年,並規定貸款期限半年以內的執行半年期檔次利率,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執行一年期檔次利率。由於借款者預測的資金需求時間及落簽的借款合同期限往往與規定貸款利率所在時點不相吻合,所以實踐中便自然而然地形成種種期限性貸款利率差。
❺ 在存單質押貸款合同上可否約定承擔一般擔保責任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產或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合同訂立並生效後,債權人成為質權人,對出質的財產享有質權。擔保法規定,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也就是說只要主債權存在,質權也同時存在。因此,質押合同不需要約定質押期限。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❻ 存單質押與保證金質押什麼區別
存單質押與保證金質押的區別:
1、質押方式不同
存單質押是指借款人以貸款銀行簽發的未到期的個人本外幣定期儲蓄存單(也有銀行辦理與本行簽訂有保證承諾協議的其他金融機構開具的存單的抵押貸款)作為質押。
而保證金質押是信貸業務廣泛採用的一種擔保方式,是銀行控制風險的重要的手段。借款人將金錢交存於其在銀行開立的專用賬戶,並承諾以該賬戶中的款項作為償還借款的保證。當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銀行有權在保證金專用賬戶中直接扣劃保證金用於償還貸款的擔保方式。
2、質押風險不同
存單質押的風險存在於質押是否有效設立,以及質押權的實現方式能否保障債權人(質權人) 的利益。
保證金質押的法律風險保證金質押的法律風險主要來源於兩方面:一是由於法律規定不完善而導致的風險,二是由於操作不規范而導致的風險。
(6)存單質押擔保公司擴展閱讀:
司法解釋中涉及保證金質押的內容有: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法釋[1997]4號)第一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案件時,依法可以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凍結和扣劃的某項資金屬於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應當提供有關證據予以證明。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存單質押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證金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