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質押留置案例
❶ 誰能舉例介紹一下抵押、質押、留置的區別
我學的是會計,經濟法課程我門也學,下面的解釋不知道能不能幫你!~
抵押一般是指在抵押物上設定一個抵押,抵押物仍然歸債務人使用、處置
質押則需將抵押物放置到債權人處,有債權人負責保管
而留置則一般是指由於對標的物的修繕等活動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債務方不履行的,則債權方行使留置權,一般在交通運輸工具的修理中使用較多。並且法律對留置權行使有特別規定的。譬如一艘貨輪在海上遇險,經施救、修理恢復了原狀,若貨輪所有人拒不支付拖船費和修理費,則拖救人、修理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權了
❷ 抵押、質權、留置權三者各有什麼不同,請舉例。
抵押針對不動產,如房產機器等
質押權針對有價值的權利憑證如股票、債券
前兩項權利需要在合同中簽定,而留置權不需,通常發生在特定合同中如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只要簽訂此類合同,留置權就當然成立。
❸ 舉實例說明抵押、質押、留置
相同點:都是對動產基於合法原因的佔有,且都屬於擔保物權的范疇。
不同點我想了下應該是這幾種:
1、行使主體不同,留置權人是法定擔保物權,只有法律明文固定的幾種人基於法律特定原因才能行使。正面例子如修理者在對方不支付修理費的情況下才能留置修理物,反面例子如工程合同發包方不支付相應工程款,因為法律沒有規定此時工程作為不動產可以「留置」,所以此時承包方就不可以基於留置權行使相應的申請拍賣變現權利,而必須按照其特有的程序步驟進行,盡管兩者處理情況很相似。
2、原因不同。質押是典型的合同之債,基於合同或者可以視作合同的行為才能發生。也可以這樣理解,即質押涉及的所有權人和質押權人雙方對該物品現存的佔有狀況是有合意的。即雙方在該物品的佔有狀況發生改變之前就已經知曉了這種改變,且雙方都同意或者說至少不反對這種改變。
相對的,留置權的行使者,下面仍以修理者舉例,暫時對該物品控制是基於其他原因,可以是合同,如修理、加工承攬等等,但雙方對該留置權的產生在物的狀態發生改變時是沒有合意的。盡管在行使留置權時可能該物的所有權人也同意了這一行為,但並不意味著如果該所有權人不同意則對方就沒有行使留置權的權利。因為這一同意只是為了保障物品所有權人,讓他可以通過另行提供擔保或者償還欠款的方式消滅該留置權的能力,這種消滅不能針對對方行使該權利的權利本身。
通俗些,就是說質押是雙方你情我願的事情,留置是只要權利方願意且該行為有法律的明確依據則行為就是有效的。
3、基於上述性質分析而在具體行使上述權利時可以預期的法律後果不同。
A、因為留置權非基於合意,因此法律保護上要有一定限度,具體表現為如果留置物是可分的(如大米10袋之類,相對的不可分的如電視機一台,主要是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並無明確標准),則行使留置權必須以你所享有的債權請求權為限度,當然不可分的自然無法做這樣的要求。相對的,質押基於雙方合意,因此用明顯貴重得多的物品為自己的一般性債權作質押,只要不是因為欺詐脅迫仍然會被認定為有效,當然如果最後行事了該質押權,則變現償還後的剩餘價款仍要返還給原物所有人。
B、質押物是特定的,所以一般不允許債務人以另行提供擔保的方式單方面變更該質押。而被行使留置權人如果提供了合理有效的其他擔保,則留置權人應當返還留置物。
C、留置權只能是針對基於同一事實或相近事實的行為產生,要求條件較為嚴格。例如某人欠某廠修理費若干,此次又來修理物品,如果仍舊拖欠當然可以行使留置權,但也僅限於這一次拖欠的費用,也就意味著如果此人還清了這次的費用卻還欠著以前的修理費,修理廠也是不能留置此人物品的。因為這些債務的產生並不基於同一個事實
而質押則沒有此類限制,基於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特別是涉及到破產問題時規避債務的規定)和社會的公序良俗,則無論當事人基於何種情況產生了質押,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也正因為如此,質押並不僅限於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第三人也可以通過和債權人單獨簽訂質押合同或者在主債權合同中設立擔保條款的方式參與這一關系,法律同樣予以保護
留置權則不可能留置第三人的物(當然這里的第三人要做一個狹義理解,即不能為了讓乙還錢而基於甲乙之間的某種關系留置屬於甲的物,而不是指甲的物因為某種合法原因如質押而暫時由乙佔有,此時佔有是合法的,則行使留置權也是合法的,此時涉及的是較為復雜的擔保物權相互間效力問題,如果有興趣,可以自己看看)
俺也是復制的 感覺蠻有道理的
❹ 舉例說明留置、質押和抵押。
留置和 質押都以佔有標的為前提 只是 留置的東西是主合同的標的 比如 你委託我加工鞋子 到時候你未付款 我就有權留置該批鞋子並以其所換的款項抵償你所欠的貨款 但要有主合同即 委託加工合同 ,且鞋子是主合同的標的
質押也移轉佔有 但其標的和主合同沒有牽連 是你另外給我一定的實物,金錢,或價值憑證 來擔保履行 你一旦不履行 我就有權以這些東西抵償我的損失
抵押 不移轉佔有
❺ 留置、抵押、質押的區別
一、表達意思不同
1、留置:即放置,布置。
現今多指債權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2、抵押: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用作債權擔保的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佔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特點不同
1、留置:債權人對已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擔保和實現債權的權利。
2、抵押:抵押財產不移轉佔有,設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佔有。抵押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3、質押:債務人或第三人(質押人)須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提供動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是動產的所有人,動產質權的行使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三、規定方式不同
1、留置:留置權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任意創設,但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
2、質押:質權由當事人約定創設,不存在約定排除質權;
3、抵押: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❻ 求大神舉例解釋質權、抵押權、留置權!
你向甲借錢,以你的汽車抵押,那麼你就是債務人,他是債權人,享有抵押權(不還錢就可以版拍賣你的汽車來還權債),汽車便是抵押物,這時汽車還是你佔有,可以使用。而如果汽車交給他保管,即轉移佔有,那麼他享有的就是質權。至於留置權是法定的,比如你把汽車拿去修理而沒付修理費,那修理廠就可以留置你的汽車,享有留置權,如果一定期限內你沒有付修理費,修理廠就可以拍賣你的汽車來抵債了。以上,希望對你有用。
❼ 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都有什麼區別最好舉個例子,謝謝
質權:指復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制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享有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指債權人享有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對其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予以留置,並就該動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是法定擔保,抵押和質押是約定擔保。法定擔保優先於約定擔保。質押,留置是移轉佔有,而抵押是不移轉佔有。留置擔保的是動產,抵押擔保的是動產和不動產,質押擔保的是動產和權利。
❽ 質權,留置權,抵押權,債券,舉例
質押權:B欠A100萬,於是A和B簽訂了質押合同,B以其五輛汽車(動產)質押,並內於次日將車開到容A的車庫中,如果B到期不歸還債務,那麼A有權以這五輛車優先受償。
留置權:A委託B為其保管他的五輛汽車,並與B簽訂了委託合同,約定到期後A支付B報酬100萬,但後來合同到期A並未支付B100萬,B就可以對這五輛汽車依法行使留置權;A不履行他的債務時,B有權留置與100萬相匹配的一定數量的汽車。
抵押權:B欠A100萬,雙方簽訂了抵押合同,B以其一輛悍馬越野車做抵押,B仍然對該車進行事實佔有,但是B若到期不履行債務,A有權對此悍馬優先受償;
債權???前三個是物權法中的概念,債權是債法中的概念,A與B簽訂了一份100萬元的借款合同,A借B100萬,那麼B就對A享有債權。
不知道你能不能看懂,我看了一遍自己寫的,自己都看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