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能否質押
㈠ 不動產為什麼不能質押呢
不動產作為擔保財產是不能轉移的,因此不能質押,只能辦理抵押手續。
1、質押的定義: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2、不動產的定義: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財產,如土地、房屋、探礦權、采礦權等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
拓展資料: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動產質押是指可移動並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押;權利質押質押漫畫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押。
動產質押的質權人因保管質物不善使之滅失或毀損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在可能造成滅失或毀損質物時,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質物,而質權人則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對質物拍賣或變賣後用於優先受償或者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一般質押都是典當人以典當的形式,典當給典當行。近幾年很多擔保公司也涉足質押行業,找正規知名的擔保公司,不僅速度快(最快24小時就能收到款),而且比較安全。
㈡ 不動產質押如何處理
1、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不動產質押合同,並載明出質的不動產。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質押合同為要式合同,必須履行特定的形式,即除了合同當事人設質的一致意思表示外,還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合同才能成立。如果當事人只是以口頭約定的方式設定不動產質押的,債權人即使佔有了質押的不動產,也應以該質押關系不符合質押合同的形式要件而確認質押不成立。質押合同沒有載明出質的具體的不動產的,因該質押合同無明確的質權指向對象,缺少質權成立的物質基礎,也應當歸於不能成立。
2、出質人對出質的不動產必須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對出質的不動產,出質人應當具有所有權或者依法享有處分權才能出質。否則,不發生質權設定的效力。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4條關於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佔有的動產出質,債權人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仍可對質物行使質權的規定,筆者認為,該規定僅適用於動產質押,而不能擴大和套用到不動產質押上來,不動產質押出質人對質物一定要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處分權,否則,質押都應當認定為無效。
3、擔保法第37條規定的不得用於抵押的財產,該財產不能用於質押。抵押與質押,除了在是否轉移佔有和公示方式上存有根本的區別之外,在其他方面並無本質的不同,因此不得抵押的財產理所當然也不得用於質押。如: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等等。這些財產都不得用於質押,如用於質押的,應當認定質押無效。
4、出質人必須將不動產移交於質權人實際控制、佔有。不動產移轉佔有雖然比較困難,但出質人將出質的不動產移交質權人佔有是不動產質押生效的要件,出質人只有將出質的不動產移交於質權人,質權人實際控制、佔有了該不動產,質押才能生效。否則,質押不生效。在確定是否「移轉佔有」上,要把握住兩條:一是移轉佔有為確已完成的實際佔有,而不能採用間接佔有、推定佔有的佔有方式;二是質權人佔有不動產須持連續狀況,直到債權消滅為止。對於以不動產設質後,質權人讓出質人代為佔有該不動產的;質權人佔有出質的不動產後,因對質物保管困難等原因,又將該不動產返還給出質人佔有的;以及質權人行使質權前放棄了對不動產佔有的情況的,均應認定該不動產質押無質權設定的效力。
5、質權人佔有的不動產,應當與質押合同載明的出質的不動產相一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的司法解釋第89條規定了「質押合同中對質押的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佔有的財產為准」。筆者認為,該規定是針對動產質押所作出的,對於不動產質押,應本著合同效力從嚴掌握的原則,不宜參照此執行
。
㈢ 不動產所有權為何不能質押
不動產作為擔保財產是不能轉移的,因此不能質押,只能辦理抵押手續。
1、質押的定義: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2、不動產的定義: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財產,如土地、房屋、探礦權、采礦權等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
補充:通過以上兩點,可以看出,不動產作為不可移動的財產,要做到由由質權人負責保管是不可能的。
㈣ 不動產能否用於質押如有糾紛,我能否行使質權
不能,不動產只能辦理抵押,質押是將動產將債權人,在債務人到期不還債的情況下可以對質物進行處分用於還債且質押必須交付質押物,否則即使有質押合同也不產生質押的擔任作用; 抵押是指以動產或不動產作為擔保,抵押人保證將來對抵押權人的債權得以清償,我國法律明文規定,以不動產進行抵押的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抵押自辦理登記之日起生效,故你和同事之間即不成立質押也不成立抵押關系,建議你和同事變更質押合同為抵押合同,然後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該房產的抵押登記。
㈤ 不動產可以用來質押嗎 國內和國外的情況相同嗎
不動產不可以質押。
因為法律規定能質押的只有動產和除用益物權以外的財產權利,不動產不包括其中,而且不動產的價值那麼大,質押就是把東西交給債權人保管,不利於不動產的利用,這是對資源的一種浪費。
至於國內外情況是否相同,我沒有去研究過,但從個人想法上,我覺得是一樣的,道理從前。
(5)不動產能否質押擴展閱讀:
質押分類:
質押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區別於以往認為質押合同是實踐合同的觀點,新的觀點認為質押合同也應當是諾成合同),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動產質押是指可移動並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押;權利質押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押。
動產質押的質權人因保管質物不善使之滅失或毀損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在可能造成滅失或毀損質物時,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質物,而質權人則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對質物拍賣或變賣後用於優先受償或者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質權人對權利質押載明兌現日期或提貨日期的各種票單日期先於債務履行期的,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貨,並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金或提取的貨物用於提前清償債務或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㈥ 不動產能作為質押標的物嗎
不能,質押的法律概念中,按照《擔保法》和《物權法》規定,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㈦ 不動產可以設立質權嗎
現實問題
時某向孟某借款50萬元,雙方約定由時某將房子質押給孟某,孟某在時某借款期間住在該房子里,直到一年借款期限屆滿,時某還清借款。一年後,時某還不出50萬元,孟某繼續居住在該房子里,時某要求孟某搬走遭到了拒絕,雙方因此發生了爭執。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我國《物權法》明確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所以,接受質押的只能是動產而不能是不動產,時某與孟某關於房產質押的合同無效,法院不會支持項某的訴請。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百零八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二百一十二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㈧ 為什麼不動產不能作質押
質押是要把抵押的物品拿到人家那裡去存放的,這才叫質押,不動產不能移動,所以不能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