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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質押記載

發布時間: 2021-03-19 09:24:33

❶ 銀行承兌匯票如何質押,辦里質押後在票面有沒有相關的註明

銀行承兌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銀行承兌匯票質押時以背書形式記載「質押」字樣,這就是一種設質背書。設質背書是指背書人以銀行承兌匯票票據權利設定質權為目的所作的背書。在進行設質背書時,應該在票據上記載「質押」的字樣。一旦在票據上設定質權,則被背書人因為設質背書而取得了質權,作為債權的擔保。此時擔保的效力就和《擔保法》中的質權效力是一致的。對於設質背書的票據,被背書人只能夠進行委任背書,而不能在進行轉讓背書或者設質背書。
銀行承兌 匯票質押按同期貸款利率上浮利率點,貼現直接按貼現利率。匯票質押到期可贖回,貼現到期不可贖回。

❷ 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

根據我國《票據法》,匯票的背書人,可以將匯票權利作為質物,質押給被背書人回,被背書人就成為質權人。答
在質押背書中,背書人為出質人,被背書人為質權人。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關系,即在背書人(原持票人)與被背書人之間產生一種質押關系,而不是一種票據權利的轉讓與被轉讓關系。因此質押背書成立後,即背書人作成背書並交付,背書人仍然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並不因此而取得票據權利。但是,被背書人獲得質權人位置後,在背書人不實行其債務的狀況下,能夠行使票據權益,並從票據金額中按擔保債權的數額優先得到歸還。換言之,假如背書人實行了所擔保的債務,被背書人則必需將票據返還背書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五條 ……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❸ 對記載「不得轉讓」的票據質押或貼現的,如何申請票據保全或強制執行

票據權利的保全指票據權利人為防止票據權利喪失所進行的行為。

票據權利的保全方式包括票據提示、作成拒絕證書、中斷時效。

(1)按期提示票據。持票人在法定期間內提示票據行使票據權利,就是保全票據權利的方式之一,我國票據法明確規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間內提示票據請求付款被拒絕的,方可行使追索權;期前追索的進行也以按期提示請求承兌被拒絕為條件之一。

(2)作成拒絕證書。我國票據法規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時,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證明。

(3)中斷時效。一般說來,與普通民事債權相同,訴訟可以中斷時效,保全票據權利。

票據保全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人民法院在審理、執行票據糾紛案件時,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據,經當事人申請並提供擔保,可以依法採取保全措施或者執行措施:
(一)不履行約定義務,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當事人所持有的票據;

(二)持票人惡意取得的票據;

(三)應付對價而未付對價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據;

(四)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於貼現的票據;

(五)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於質押的票據;

(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據。

❹ 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為什麼要背書記載「質押」字樣

這是票據法規定的,不記載的不構成質押。

❺ 票據質押時沒有記載「質押」字樣,而是另行簽訂質押協議。

第六十三條 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專,將該動產屬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六十六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上述是擔保法的規定,因此,如果A背書給B,那是不符合擔保法的規定的,B無權處理質押的匯票,A可以要求C返還。

❻ 票據質押權的生效內容有哪些

我國《擔保法》第76條規定「以匯票、本票、支票……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根據這一規定可知,《擔保法》對於票據質押的生效要件強調的是合意和交付,即出質人應與質權人經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並在約定的期限內交付票據,質押合同自交付票據之日起生效。在實踐中,質押合同簽訂與交付可能出現時間上的不一致,如果規定質押合同在票據交付後生效,則必然導致質押合同對質押雙方沒有任何約束力。而我國《票據法》第35條規定「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票據法》第81條、第94條分別規定本票和支票適用匯票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5條規定「……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由此可知,《票據法》對票據質押的生效要件強調的是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與交付。

❼ 票據質押背書時須記載質押事項。那麼借款人履行債務後,票據要返還借款人。此時是否要回頭背書給借款人

解除質押不用背復書,是單純交制付的方式。

也就是A公司質押給B銀行,A公司做質押背書,被背書人是B銀行。

解除質押時,B銀行什麼也不用做,只把票交還給A公司就可以了。

A公司可以接著背書給C公司,也可以做委託收款背書。也就是背書欄里A公司在連著蓋2遍章。

❽ 如何區分票據質押和票據貼現

一、票據質押 票據質押是擔保債務履行方式的一種。我國《擔保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匯票、支票、本票……可以質押」。我國《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可以行使票據權利」。 票據質押是擔保債務履行方式的一種。我國《擔保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匯票、支票、本票……可以質押」。我國《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可以行使票據權利」。但由於上述規定比較籠統,銀行工作人員在受理質押票據業務的操作上遇有很多困擾。本文擬對票據質押的原理、質押背書的表現形式及其操作做一詳解。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這表明票據作為文義證券,要嚴格以其記載發生效力。同其他質押形式相比,票據質押在票據記載形式上有其明確的要求,即必須進行背書簽章、記載被背書人名稱、註明表達「質押」意思的字樣。實務中,僅憑簽訂質押合同,而不做質押背書不能確立其質押關系,票據質押也不生效力。基於此,筆者認為,質押背書應被認為是票據質押的生效要件、非對抗要件。出質人未在票據上進行背書簽章的,持票人不能取得相應質權,不能基於質權行使票據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在構成票據質押的條款中對此也予以了明確。二、票據貼現 對持票人來說,貼現是將未到期的票據賣給銀行獲得流動性的行為,這樣可提前收回墊支於商業信用的資本,而對銀行或貼現公司來說,貼現是與商業信用結合的放款業務。 一般而言,票據貼現可以分為三種,分別是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 貼現是指客戶(持票人)將沒有到期的票據出賣給貼現銀行,以便提前取得現款。一般工商企業向銀行辦理的票據貼現就屬於這一種; 轉貼現是指銀行以貼現購得的沒有到期的票據向其他商業銀行所作的票據轉讓,轉貼現一般是商業銀行間相互拆借資金的一種方式; 再貼現是指貼現銀行持未到期的已貼現匯票向人民銀行的貼現,通過轉讓匯票取得人民銀行再貸款的行為。再貼現是中央銀行的一種信用業務,是中央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而運用的一種貨幣政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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