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權的客體
⑴ 權利質權客體那些權利可以質押
權利質押,是指以出質人提供的財產權利為標的而設定的質權。並非所有的財產權利都可以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可以質押的財產權利應當是以其價值作為擔保,在這一點上權利質押與動產質押之間,並無差異,不因客體是有體物或無體物,而有性質不同,只是質權設定及實行的方法,有較大差異。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這些都是可靠的債權的權利憑證。為防止三角債的惡化,其他主合同債權尚不能出質;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這項規定,是為了今後逐步擴大權利質押的范圍而設定的。
除擔保法規定的以上這些財產權利以外,其他權利均不得質押,均不得成為權利質權的標的。
⑵ 請問抵押權和質權的客體中都有權利這一項,那請問這兩種權利作為兩種擔保物權的客體有什麼不同呢 另外
抵押可以用不動產設置,也可以在動產上設置。而質押只能在動產上設置。
不動產抵押需要登記。抵押不需要轉移佔有。
質押一般不需要登記,登記只是對抗要件,質押需要轉移佔有。
抵押權屬於物權,不能作為權利質押的客體。一般權利質押的客體是債權、股權之類的經濟權利。
⑶ 簡述質押權如何產生
質押是抄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襲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動產質權是指可移動並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權;權利質權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權。
⑷ 抵押權客體需要滿足什麼客觀條件
《物來權法》第一百八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源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⑸ 不屬於權力質押客體的是
《物權法》第223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支票、本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⑹ 抵押權的客體有權利嗎
無論是抵押權還是質權均可以某些財產權利為客體,但權利抵押權的客體限於不動產用益物權版,列如建設權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而權利質權的客體是不動產用益物權之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如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
⑺ 哪些財產性權利可以成為權利質權的客體
《物權法》第223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支票、本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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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債權可以作為質押的客體嗎
質押分為物的質押和權利質押,物的質押是需要轉移佔有,但權利質押轉移的是權利憑證,如股票,你質押的是股權,但你轉移的是你的權利憑證。
⑼ 不能作為抵押權的客體指的是什麼
學校、幼兒園、醫院育設施、醫療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不得用於抵押。
⑽ 質押權的含義與構成要件
質押屬於擔保來物權中的自一種。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佔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第二個大區別就是,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如房產),因為不動產的轉移不是佔有,而是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