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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已經被質押資產證券化

發布時間: 2021-03-19 23:55:14

① 資產證券化募集資金償還銀行質押貸款可行嗎

正規銀行辦理的流程是:首先,借款人需向銀行提交除身份證以外的一回系列材料,包括答
(1)貸款申請審批表;(貸款人在貸款機構直接填寫)
(2)居住地址證明;(居委會開具的證明或繳納的水電氣繳費發票)
(3)工作和收入證明;
(4)銀行規定的其他資料。
其次,銀行對借款人提交的申請資料審核通過後,雙方簽訂借款合同。
最後,銀行以轉賬方式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② 資產證券化到底是什麼意思能不能舉個簡單的例子說明一下

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
舉例簡單通俗地了解一下資產證券化:
A:在未來能夠產生現金流的資產
B:上述資產的原始所有者;信用等級太低,沒有更好的融資途徑
C:樞紐(受託機構)SPV
D:投資
資產證券化——B把A轉移給C,C以證券的方式銷售給D。
B低成本地(不用付息)拿到了現金;D在購買以後可能會獲得投資回報;C獲得了能產生可見現金流的優質資產。
投資者D之所以可能獲得收益,是因為A不是垃圾,而是被認定為在將來的日子裡能夠穩妥地變成錢的好東西。
SPV是個中樞,主要是負責持有A並實現A與破產等麻煩隔離開來,並為投資者的利益說話做事。
SPV進行資產組合,不同的A在信用評級或增級的基礎上進行改良、組合、調整。目的是吸引投資者,為發行證券。
過去有很多資產成功進行了證券化,例如應收賬款,汽車貸款等,現在出現了更多類型的資產,例如電影特許權使用費,電費應收款單,健康會所會員資格等。但核心是一樣的:這些資產必須能產生可預見的現金流。

③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存在哪些風險

一、基礎資產真實性風險
對於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投資者來說,投資資金安全的最根本保障就是融資租賃公司能夠准時且足額的收回租金。影響融資租賃公司回收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因素有很多,比如融資租賃公司的信用、經營狀況或者管理能力等。但是,能夠保證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業務准時且足額收回租金的最大前提,則是融資租賃項目的真實性。
2015年末,e租寶事件的發酵,對整個行業造成了非常嚴重的負面影響,影響了整個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從2014年7月「e租寶」上線至2015年12月被查封,「鈺誠系」相關犯罪嫌疑人以高額利息為誘餌,虛構融資租賃項目,持續採用借新還舊、自我擔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累計交易發生額達700多億元。「e租寶」採用假項目、假三方、假擔保的三部障眼法製造了一個龐大的龐氏騙局。其對外宣稱的經營模式是先由鈺誠集團下屬的融資租賃公司與項目公司簽訂協議,然後在「e租寶」平台上以債權轉讓的形式發標融資;融到資金後,項目公司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租金,融資租賃公司收到租金後再向投資人支付收益和本金。在正常情況下,融資租賃公司賺取項目利差,而平台賺取中介費。
然而,「e租寶」通過收購企業或是注冊空殼公司等方式在「e租寶」平台上虛構項目。在當時警方已查證的207家承租公司中,只有1家與鈺誠租賃有真實的業務聯系。不僅如此,鈺誠集團還直接控制了3家擔保公司和一家保理公司,為「e租寶」的項目擔保。融資租賃公司引入有關聯關系的擔保機構,使得擔保起到的實際效力大大降低,當項目出現實際風險時,債權人的資金回收面臨較大風險。
因此,只有當融資租賃項目是真實存在時,承租人與融資租賃公司簽署了合同後,承租人才有法律義務支付租金,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投資者本息安全才能有真正的保障。
二、基礎資產可能面臨重復抵押融資的風險
運營不規范的融資租賃公司運用資產證券化業務進行融資時,還有可能給投資者帶來另一種危害投資者資金安全的行為,即用同一筆融資租賃資產進行重復融資。例如,一些已經轉讓給銀行或是其他金融機構進行融資的應收租金,在未解除抵質押的情況下,轉讓給SPV作為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基礎資產時,即會出現上述問題。這種風險一般相對較小,因為在承辦此類業務時,律師會對入池基礎資產是否處於抵質押狀態進行核查。但是如果涉及到循環結構的產品,此類風險將會加大,因為律師可能不會逐筆進行核實,而是基於報備時的資產入池標准進行一些形式審查。這種情況下,此類的風險控制將主要依賴於計劃管理人是否能夠依據謹慎性原則篩選新的合規基礎資產。另一種風險在於,已經作為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底層基礎資產的融資租賃款被重復抵押做其他的融資。
重復融資的最大危害在於,資產本身的價值無法覆蓋融資金額,甚至大大低於融資金額。如果出現風險,處置資產獲得的收入無法覆蓋融資金額,投資人的本息就會受到危害。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下設了專門的動產融資登記服務機構「中登網」,正規的金融機構在進行應收賬款轉讓的時候,都會在中登網進行登記。登記的目的有兩個,第一是證明資產的真實性,第二是防止同一份應收賬款被重復融資。
謹慎的計劃管理人在承做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業務時,會上中登網查詢應收租金是否已經轉讓給了其他金融機構或互聯網金融平台。如果不存在此狀況,計劃管理人與融資租賃公司決定承做資產證券化業務後,也會主動在中登網進行資產轉讓登記,避免融資租賃公司後續再使用同一筆融資租賃資產進行重復融資。但是在實際業務操作中,目前大部分承做資產證券化的融資租賃基礎資產較為分散,筆數較多,無法實現逐筆進行登記,只有在權利完善事件中約定,在出現某些風險事件時才會去補充登記,這就存在一定的風險漏洞。
三、將融資租賃不動產收益權作為基礎資產的風險
雖然在實踐中融資租賃的租賃物范圍很廣,但是我國法律文件中還沒有對租賃物范圍的規定,只有《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列舉了租賃資產范圍,均為動產(含動產所附帶的無形資產),沒有列及不動產。外資融資租賃公司是否能以不動產作為租賃物進行融資租賃交易存在爭議,一種認為《管理辦法》不是法律,不應該成為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另一種認為外商投資企業是特殊企業,需要依法批准才可以設立,因此其經營需要在批准范圍之內。
如果法院認定不動產不適合作為租賃物,那往往會認定已經成立的交易為借貸關系,就要適用借貸的法律關系,為融資租賃而做的安排在借貸關系中可能就不被保護,這是融資租賃公司承做不動產業務所面臨的風險之一。
與此同時,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及內資融資租賃公司運用「不動產收益權」作為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也存在法律瑕疵。在實踐中,譬如以高速公路、大橋、大壩等不動產作為基礎資產發行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產品,該類融資租賃物只能採取售後回租的方式進行。某單以發電站大壩不動產為基礎資產的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項目上報後並未通過交易所的審核,可見監管機構對該類基礎資產也並不是很認可。不動產融資租賃並不適宜作為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的主要原因如下。
1、「不動產收益權」不是物權,也不是債權,其不能納入民法現有權利體系,並不構成一種權利,也無法清晰界定其范圍和邊界,所以不具備基礎資產應具備特定化特性。
2、「不動產收益權」作為資產證券化的專項計劃資產(基礎資產)無法獨立於原始權益人的固有資產(不動產),脫離了對該項不動產本身權利的享有(或所有權,或用益物權、或租賃權)。該「不動產收益權」本身並不能產生收益或現金流,比如把一個水電發電站分割成大壩、發電機組等不同的租賃物,如果分別以大壩、發電機組等作為租賃物承做不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那麼這些單獨的租賃物是無法變賣,無法處置,無法對融資租賃應收賬款提供任何擔保,所以就不符合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通過處置抵質押物回收資金的要求。
3、「不動產收益權」不屬於動產,無法以物權法上的轉移佔有來實現向專項計劃的權利轉移;「不動產收益權」也不屬於不動產,從而也無法以物權法上的登記(即將該權利變更登記於專項計劃名下)來實現向專項計劃的轉移。比如高速公路、水壩等作為租賃物,對於此類型的基礎資產真正有價值的是相應的土地,但是相應的土地無法隨不動產收益權轉讓給SPV。
4、「不動產收益權」也難以作為買賣合同標的及信託財產,因為從法律上講,買賣合同的訂立及履行、信託合同的訂立及信託財產由委託人向受託人交付都是法律行為,而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之一是標的須可能、確定、妥當。由於「不動產收益權」難以特定化,也難以實現轉移及交付,因此其本身難以作為買賣合同標的及信託財產,所以即使「不動產收益權」套用信託模式也不適合作為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
目前,承做不動產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想通過資產證券化業務進行融資的動力很足,但是「不動產收益權」並不適合作為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不動產融資租賃業務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融資租賃,更像是信貸業務,主要面臨的風險是信用風險,所以需要考慮運用其他的增信措施來規避相關風險。如果融資租賃公司只是為了融資,應該考慮其他的融資渠道,並不一定非要應用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
四、通道類資產證券化業務面臨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風險
以融資租賃公司為通道,以銀行為委託方為例,一般採用的方式即無追索權保理的方式,即銀行向融資租賃公司推薦融資客戶,融資租賃公司和融資客戶簽訂融資租賃合同,隨即將應收賬款向銀行進行保理,銀行提供資金以促成整個交易。在這樣的通道業務中,銀行負責資金來源和資產安全。
然而唯一的不同就是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租賃項目不具有獨立性,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的應收賬款已經賣斷給銀行,但租賃物的所有權仍然屬於融資租賃公司,一旦融資租賃公司自身經營不善,那麼這部分租賃物也將被當成融資租賃公司的資產遭受查封,導致承租人(銀行的客戶)無法正常經營,銀行只能被迫捲入融資租賃公司的糾紛當中,債權安全收回面臨很大的由於融資租賃公司本身引起的風險。此外,作為通道類業務,由於融資租賃行業競爭較為激烈,通道費用較低,雖然租賃公司對通道類業務形成的資產不承擔風險,但一旦發生違約情況,一般情況下,會由資金委託方主導後續催收等工作,同時不良資產將會計入租賃公司的統計數據,因此,租賃公司在風險管控上並沒有主導權。
五、股東背景較弱的風險
根據《管理規定》,融資租賃公司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應當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為基礎資產產生預期現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項目的原始權益人及資產服務機構一般都為融資租賃公司本身,而且大部分融資租賃公司都承擔著對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項目提供差額補足的承諾,或是提供不合格資產的替換或是回購承諾。從業人員的專業能力及風控能力對於其業務經營的穩健性及持續性至關重要,融資租賃公司不但承擔著融資租賃基礎資產存續期間的貸後服務職責,而且承擔著融資租賃基礎資產的損失回收服務職責,提供這些專業化的質量是否能夠滿足專項計劃的要求關系著預期現金流產生的額度及穩定性。
融資租賃業務在我國興起的時間還不長,眾多的融資租賃公司的成立時間也較短,融資租賃行業經營數據嚴重缺乏,這都給預測基礎資產的損失率和回收率帶來一定的困難,尤其是成立時間不長的中小型融資租賃公司,其經營的穩定性及持續性對於基礎資產產生現金流的可靠性影響性非常大,較強股東背景的中小型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穩定性更好,對於資產證券化的還本付息更有保障。
較為成熟的大型融資租賃公司已經佔領了傳統的優勢行業。新成立的,尤其是小型融資租賃公司開展業務比較困難,只能去尋找新的有特色的業務去開拓市場,這時候股東的產業鏈客戶就可以為融資租賃公司提供豐富的客戶資源,推進其發展。較強的股東背景可以為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提供業務支持、資金支持、合理的戰略定位、較為嚴謹的風控措施,這些支持都為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還本付息提供了重要保障。
六、承租人退租風險
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承租人退租將增加當期的基礎資產現金流,但會減少基礎資產未來的現金流入,有可能會導致專項計劃在未來特定租金回收期間取得的現金流入低於預期現金流,對於固定攤還的優先順序資產支持證券,以後各期本金和利息的償付都有可能受到影響;對於過手攤還的優先順序資產支持證券,當期的利息可能有影響。
七、設置循環購買結構可能會面臨基礎資產不足或質量惡化風險
部分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項目設計了循環購買的交易結構,因後續被用於循環購買的基礎資產規模於專項計劃設立日還未最終形成,基礎資產規模、期限匹配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因此存在各循環購買日時點專項計劃賬戶可用於循環購買資產余額大於融資租賃公司提供的可被用於循環購買的基礎資產規模及期限未能完全匹配的可能,或是各循環購買日時點專項計劃賬戶可用於循環購買資產質量次於初始入池資產質量,從而導致循環購買期內專項計劃資產未能被充分利用於進行循環購買的風險,或是循環購買的基礎資產質量惡化的風險。
八、基礎資產行業集中度較高的風險
以真實租賃為主開展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一般會深耕一個或幾個產業,並對產業鏈的上、下遊客戶進行開發從而提供產業鏈融資。相較銀行等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對自身開展業務的某一或某幾個產業具有較高的專業性,但相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融資租賃公司形成的租賃資產行業集中度較高,行業分散性較差。尤其對於那些和經濟周期密切相關的行業,一旦宏觀經濟進入下行周期,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逾期率將會明顯增加,由逾期轉為不良的概率也會明顯增長。因此,入池基礎資產租賃租金的行業集中度相對較高使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產品面臨較高的行業集中度風險。
九、單筆基礎資產佔比較高導致的集中度風險
雖然計劃管理人和原始權益人在篩選基礎資產時會盡可能地考慮到控制單筆租賃資產的未償本金余額佔比及不同行業租賃資產的比重等,但是部分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資產池中,基礎資產筆數可能在10筆左右,每筆基礎資產對應一個承租人,單筆基礎資產占總資產比重可能會很高,該等租賃租金的回收情況將對資產池整體租金回收情況產生較大影響。一般該風險通過以下兩種措施進行緩釋:第一,由原始權益人或是原始權益人的母公司提供差額支付承諾;第二,通過大額壓力測試等測算手段增加次級的比例。一般原始權益人會持有全部次級資產支持證券,最先承受資產池損失帶來的風險,因此原始權益人有較強的盡職意願全面管理資產池的風險。
十、債權人與債務人關聯性較高可能導致集中性違約風險
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為自己的股東或是股東的相關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業務,該類業務屬於關聯交易,關聯交易額度是受到限制的,一般來講取決於監管機構和融資租賃公司自己的限制。融資租賃公司自己的限制一般以公司章程規定,關聯交易不超過多少規模;商務部對管理的融資租賃公司有關聯交易制度,但是沒有限制具體規模。
部分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項目的基礎資產池中,承租人大部分為關聯企業,為同一實際控制人,具有較高的相關性風險。原始權益人與基礎資產的承租人也為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企業,關聯性較高,具有集中違約風險。
綜上,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評級中的風險關注點較多,以上僅對主要的風險關注點進行了梳理,並結合一定的案例進行了詳細的分析。隨著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不斷創新,未來將通過更加豐富的案例對該類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特殊性進行歸納總結。

④ 來看看哪些資產可以被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中對資產的核心要求只有一點:一段時間內持續產生穩定的現金流 .
一、可以證券化的「資產」類別
資產證券化常見的資產類別包括金融機構信貸資產、企業債權資產、企業收益權資產、企業不動產四大類:
1、金融機構信貸資產
銀行類金融機構持有的信貸債權資產;
包括各類金融機構的住房抵押貸款、汽車銷售貸款、個人消費貸款、商業地產抵押貸款、企業貸款、不良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信用卡應收賬款等。
示例如:
05-建元、07-建元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產品;
08-通元、12-上元的個人汽車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產品;
2014招行的個人信用卡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產品;
13-民元、13-郵元的一般企業貸款資產證券化產品;
06-信元、08-建元的不良貸款資產證券化產品。
2、企業債權
非金融機構/企業在成產經營過程中形成的各類債權;
包括保理應收款、企業應收款、小額貸款、委託貸款、信託收益權等。
示例如:
吳中01-07浦間的市政工程資產證券化產品;
東證-阿里巴巴的小額貸款資產證券化產品。
3、企業收益權
非金融機構/企業因過去的生產經營投入而形成的未來可以帶來收益的各項收益權;
包括樓宇/汽車/設備/飛機/交通工具/機械租賃收益權、市政水電氣/公用基礎設施收費權、路橋/經營場所收益權、票款收益權、ppp收益權等。
示例如:
遠東一期的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產品;
華能瀾滄江水電氣資產證券化產品;
莞深高速路橋收費權資產證券化產品;
南京城建公用基礎設施收費權資產證券化產品;
華僑城歡樂谷經營場所門票收益權資產證券化產品。
4、不動產資產
包括各類商業地產、工業地產、保障房、養老地產和醫療地產,即各類公募/私募reits產品。
示例如:
蘇寧雲創私募reits產品;
鵬華前海萬科公募reits產品。
二、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負面清單制度

因為我國證監會在2014年發布公告取消了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行政審批,並開始實行資產證券化的資產負面清單制度,隨後我國基金業協會在授權下發布了《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負面清單》。
通過該負面清單明確了基礎資產篩選的消極標准,該清單確認了六類資產,總結下來包括五類:
1、債務人是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設立的融資平台公司的資產,例如以政府作為還款來源的各類bt項目,但ppp模式除外;
2、不動產資產中,未開發/未完工的不動產項目,但保障房項目除外;
3、礦產資源、土地出讓收益權的資產項目;
4、准物權資產,包括提單、倉單、產權證書等准物權資產,即那些本身不產生任何現金流入但需要通過處置後才能產生現金流入的資產;
5、無關聯的資產組合,法律界定及業務形態屬於不同類型且缺乏相關性的資產組合,如基礎資產中包括企業應收賬款和高速公路收費權的不同類型資產。
三、資產的要求條件

為了保障資產能夠在未來能夠產生可預期穩定現金流的這一核心要求,對資產的要求條件:
1、構成獨立的財產權:
要求在法律上能夠准確、清晰地對財產權范圍予以界定,沒有抵押、質押等限制性權利的財產權,權利的實現無須依賴於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
2、權屬清晰的資產:
資產需要符合法律法規,權屬清晰,資產的獲取、存續不存在任何條件、限制。
3、可合法、有效轉讓:
要求資產本身可以合法/有效的轉讓,滿足資產證券化的「真實出售」目的。
如結合我國《合同法》、《擔保法》的相關規定不能轉讓的債權包括:
a:合同性質具備人身屬性的債權;
b: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c: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合同債權。
此外,基於我過合同法對債權轉讓有效性的要求,在債權轉讓過程中也有對債務人相關通知義務的要求。
4、資產所涉及法律關系標准化程度較高,具有同質性:
要求債權、收益權涉及的法律關系標准化程度較高,基本基於格式化的合同產生,債務人的付款期限相對穩定、可預測。
5、資產所涉及的債務人組合風險度較低:
要求債權、收益權涉及的債務人群體較多,分散性較強,集中度較低,不存在唯一或個別比例過高造成不能償付/一次性償付導致過高的風險。
四、2015進行證券化的資產情況

自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實施備案制以來,根據微信公號為「小時代大資管」的統計數據顯示:
2015年業已完成基金業協會備案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共計97單,總金額達到975.66億元。
從基礎資產類型來看,主要涵蓋小額信貸資產、融資租賃債權、供熱、供水收費收益權、高速公路通行費收費收益權、信託受益權、應收賬款、bsp票款債權、污水處理收費收益權、保理融資債權等。
1、從備案產品數量來看
2、從備案產品的資金規模上來看
可見,被譽為煉金術般融資利器的資產證券化,熱度在持續升高之中,作為其底層支撐的「資產」,其種類的豐富度也在不斷提升,同時對於資產的前期篩選、中期轉移/交割、後期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⑤ 股權被質押了部分可以做資產證券化嗎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 是近年來出現的一種金融創新,在發達國家已有一些卓有成效的實踐。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手段,我國法律界與經濟界開始關注這一問題,並在某些領域開始實驗。 盡管經濟學家認為,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現狀已基本具備了實施資產證券化的條件,但法學家們依然擔心中國推行資產證券化的法律環境是否成熟?其立法與司法如何規范與調整這一新型的金融活動?現行法律制度對推行資產證券化是否存在阻礙,如何進行修改或廢除?這些問題的提出成為近年來法律界關心的熱門課題,其論著和討論日益增多。本文試圖從一個方面探索與資產證券化最為相關的擔保制度中的權利質押問題,並著重對一般債權是否可以擔保進行初步分析。
一、資產證券化中的權利質押
從法律的角度看,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主要是應收帳款,即發起人擁有的對其他人的債權。發起人憑藉手中的債權擔保來進行融資,這種權利擔保一般採用質押形式。
通說,權利質押是質押的一種重要形式,它以擔保債權的履行而設立。一般認為,以所有權以外的可轉讓的財產權利而作的債權擔保是權利質押的基本屬性。因此,可以出質的權利必須是:私法上的權利、可讓與的財產權、以及有權利憑證或有特定機構管理的財產權。 我國《擔保法》對可以質押的權利作了列舉式規定(第75條第1款規定的四種形式),但對第4項「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未作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對「其他權利」的界定頗有爭議。傾向於擴大解釋的「肯定說」認為,只要符合可出資權利的一般特性要求,所有的財產權均可以出資 :「否定說」認為,應嚴格遵守法定質押原則。如果沒有法律上的規定,
其他權利均不得出資;第三種觀點認為,符合出資權利一般特性要求的權利原則上可以出資,但如果權利本身不具有商業上的穩定性,又不能控制的,則不宜作為質押的標的。 在資產證券化中,用於債權擔保的權利質押除了具有上述權利質押的一般要求以外,還必須符合資產證券化的本質特性。其一,這種權利質押是以可預見的現金流為支承的。可預見的現金流是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前提,也是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投資的依據。最早的資產證券化的資產便是住宅房屋抵押貸款,以後又出現了信用卡應收賬、汽車貸款應收賬、版權專利費收入等。其二,這種用於質押的債權應該具有同質性,以便組建資產池。同質性是指,某些資產應具備標准化的法律文本,以便發起人將不同的債權集合成資產池。例如,銀行取得的住房抵押貸款債權,其權利憑證是貸款銀行和借款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住房抵押貸款合同。這類合同都是標准化的文本,發起人可以將不同銀行享有的住宅抵押貸款債權集合成資產池,進行證券化。
二、一般債權、股份作為標的物的權利質押
學界與立法都把權利質押作為質押的一種,並與動產質押相提並論。但事實上,權利質押的成立方法和實現方法與動產質押有很多不同,尤其是債權和股票作為標的物的權利質押,其擔保作用類似於抵押。這種特殊性在資產證券化中就顯得十分突出,我們以債權和股份為例。在債權作為權利質押的情況下,由於質權人僅佔有權利憑證或僅在登記部門登記,其權利本身的真實性與權利憑證上記載的權利可能存在差異。因此,在權利質押後,如果發現權利不存在或權利落空,對質權人就會帶來損害。此外,我國現行法律沒有要求權利質押一定要通知權利的義務人,所以出質人在出質權利後還可以採取欺騙手段從權利義務人處取得權利,或放棄權利,甚至使權利消滅。在資產證券化交易過程中,資產由原始權益人將資產組合後轉移給SPV(特殊目的載體),這種轉移在法律上表現為一個契約。如果前面所提到的權利的真實性有問題,那麼將直接導致後面的契約的合法性。當資產出售後,SPV會確定一個服務商負責向原始債務人收取款項,還要委託一個信託機構負責對服務商收取款項進行管理並向債券投資者進行支付。這一連環流程都會由於權利不存在而帶來一系列法律糾紛,所謂「皮之不存,毛之焉附」的邏輯在這一流程中可見一斑。由此,一般債權作為權利質押,尤其是用於資產證券化的權利質押,在法律操作上應該有更明確、嚴格的規定。從擔保法的角度,對自始不存在的權利出質的處理,司法實務的做法是先確定質押合同無效;如果出質人的行為構成民事欺詐的,對債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如何避免這一問題,涉及到債權證書和公示性這兩個環節。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對一般債權的質押程序作出相應的規定,擔保法僅規定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也就是說,一般債權並不一定要表現為證書形式。問題是,一般債權如果沒有證書證明,作為質押的安全性和擔保性就較弱了。因此,對沒有證書的一般債權,如果用於資產證券化中的權利質押,還必須強調先製作債權證書,再交付佔有,否則質權不能有效成立。
此外,一般債權的公示性也十分重要。在資產證券化中,一般債權質押僅僅交付債權憑證並不能完全保證質權人的利益。例如,以現金作為一般債權,如果第三債務人直接向債務人清償,這些財產與債務人自己的財產混在一起,將影響質權人擔保的優先權的行使。因此,當出質人交付了債權憑證後,還必須行使一個公示程序,以保證質權人的利益。資產證券化所要進行的證券化的資產大部分是一般債權。而現行法律對一般債權質押的規定有十分籠統,這就導致實踐中的許多問題和法律糾紛難於解決。因此,以一般債權設質的應持謹慎態度,其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都應考慮在內。
在以股份作為權利質押的情況下,盡管此類質權的設定方式與債權質押的設定基本相同,但具體方式和要求因股份、股票的性質不同而異。在我國,股份有合夥股份和公司股份兩種。合夥股份的出讓須全體合夥人同意,因此不宜設質。公司股份設質,根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質,有不同的法律規定。前者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有嚴格的法律限制。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公司發行的股票為表現形式,在交易場所可依法自由轉讓,因而最適宜設質。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記名股票應以背書方式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同時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和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我國《擔保法》和《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對此作了專門的規定,即股票出質應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可見,出質登記不僅是質權的對抗要件,而且還是其成立的要件。對於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公司法》未作具體的限制。理論上,無記名股票交付後質押合同即生效。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設質,按《擔保法》第78條的規定,其成立要件是將股份出質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且出質人將其股份出質應經過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此類質押合同必須以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才能生效。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股份質押後,質權人享有的權利可以適用動產質權的一般規定。所不同的是,股份設質後,股東不因股票出質而喪失議事表決權等與人格屬性密切相關的權利,即公益權。即質權人不能以佔有股票取代股東的地位而參與公司決策和管理。此外,法律上還對股份出質人的行為有明確的限制。即出質人未經質權人的同意,不能進行導致股份消滅的行為。如與第三人進行致使入質股權消滅或變更的法律行為。我國《擔保法》第78條規定:「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價款應向質權人提取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當質權人出讓股票優先受償時,如果實際所得高於所擔保債權額,應將餘款返還出質人,如果實際所得低於所擔保債權額,仍可要求出質人補足餘款。
三、權利質押在資產證券化中的風險
我們知道,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來源於原始權益人對原始債務人享有的債權。這些資產都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即可預期的現金流或可被轉換為可預期的現金。這里,可預期性就顯得十分重要,它決定了資產支撐證券的價值。在資產證券化中,權利質押會使應收賬款的可預期性受到以下風險的威脅。第一,債務人可能延遲履行或不履行付款義務,使預期目的落空。債務不履行可能有許多因素決定。例如,一般債權出質時,未作權利證書或出質人未將債權憑證交付質權人,導致延期履行或不履行義務。此外,有些債權清償期先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的,出質人未將債權的價格給主債權人或提存第三人。
第二,信用風險的轉移使質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在資產證券化中,債權被轉讓給特定的目的實體(SPV),由於SPV本身不是直接貸款人或信用提供者,所以它不對債務人的信用進行審查。對發起人來說,由於應收款項轉讓給SPV,其信用風險也就轉讓給投資者,所以他也會放鬆對債務人的審查。這種信用風險的轉讓使投資者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第三,應收帳款的擔保融資在操作中還有一些法律上的障礙。例如,現階段對於應收賬款的擔保大多通過一般債權質押來操作。問題是,現行《擔保法》對一般債權質押沒有明確的規定,這種無法可依導致實踐中難於操作,尤其是債權人無法對自己的行為作出准確的判斷。因此,債權人對設置一般債權質權興趣不大。與此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一般債權的安全性也一直受到質疑。債權人在一般債權上設置的質權,其優先地位得不到保障,其安全性低於抵押權。在抵押權中抵押物雖沒有轉移佔有,但抵押權人能有效地獲得對抵押的物上權利,從而可以防治債務人抵押財產或重復抵押的風險。在動產質押中,質權人通過佔有轉移物,對物有留置權。這種權力對當事人有較大的壓力,因而其擔保能力較強。 相比較而言,一般債權質押就存在很多風險。質權人僅僅佔有的是債權憑證,這一憑證本身並不代表債權,況且質權人佔有的債權憑證也不能完全阻止債務人轉移債權;退一步說,轉移之後,質權人也難於行使對物上的追索權,尤其是當質押的標的是現金的話,更談不上所謂的物上權利了。
從以上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權利質押在資產證券化中仍有一些法律問題有待解決。當一般債權設押時,我們必須要考慮這種質押的特點和法律操作上的難點,尤其是對這種質押的出質人的處分權應有必要的限制。這部分內容大多規定在各國的民法典中,我們相信,在我國未來的《民法典》里也會有相關的規定。

⑥ 解釋一下國有資產證券化

最簡單的解釋:
就是將國有資產上市——國企上市!!讓市場來監管國有資產,讓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這時近幾年國企改革的方向!!

⑦ 資產證券化期間資產所有權可以轉移嗎

不可以,屬於違規!我們交易所就是做資產證券化的,企業資產是類似抵押在我們這里的,如果轉移,屬於單方違約和違規,吃官司的

⑧ 資產收益權轉讓還能做資產證券化嗎

能。
轉【財新網】2016.2.26
收益權從所有權中發展出來又獨立於所有權人,成為可交易的標的。資產所有權人將資產收益權轉讓與受讓人,受讓人因此獲得資產收益。資產所有人的原始資產並未轉讓,轉讓的只是原始資產所產生的經營收益,收益權具有相對獨立性與可轉讓性。
收益權與收益很多情況下並無區分或者難於區分,但實際上,二者還是有所區別的。簡單說,收益權是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投資人)獲取資產收益的權利與資格,而收益則是收益權人因持有資產支持證券而獲得的具體收益。就資產支持證券的持有人來說,資產收益不是凈收入,它包括本金和本金產生的孳息。同時,收益也可能是負的,即收益少於本金。
收益權作為基礎資產在轉讓中不能像債權轉讓那樣實現真正的風險隔離,只能實現風險的轉移。原始權益人將收益權基礎資產轉讓給了A,A再將收益權進行資產組合後,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名義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募集資金用於支付購買基礎資產的對價,原始權益人通過資產換資金方式獲得融資。但這一過程中,原始權益人並不像債權作為基礎資產轉讓那樣喪失主體資格,原始權益人仍然負有繼續收取資產收益的義務與職責。在債權轉讓中,原始權益人作為債權人轉讓債權後,其主體資格由新的債權人繼受,原始權益人順利退出,債務人也不再向其履行而向新的債權人履行。因此,收益權的轉讓並不能在原始權益人與資產支持證券的持有人(投資人)之間建立風險隔離牆,當資產支持證券的持有人到期不能收回本金和預期收益時(即資產池的回收資金不能完全兌付持有人),他們是可以向原始權益人追索的,此時的基礎資產轉讓就不是風險隔離而只能是風險相對轉移。
以高速公路收費收益權資產證券化為例,其基礎資產是收費收益權,原始權益人高路公司需要將收費收益權轉讓給A。一般來說,原始權益人的原始資產就是公路(路基與路面)、沿線站所與收費亭等。多數情況下,高路公司在向銀行融資過程中,已經將沿線站所的固定資產及收費收益權抵押或質押給了銀行。在進行資產證券化時,就需要將抵押的原始資產與收費收益權基礎資產進行解押,或者通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募集的資金將上述抵押或質押權利負擔進行解押。
收益權的資產證券化難以實現原始權益人會計上的資產出表。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出表與否,不僅關繫到資產負債表上的償債指標,也關繫到利潤表上的業績指標,因此成為發起人是否願意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動力之一。以高速公路收費收益權為例,因它是一種未來才能確定的債權,收入只能在未來某一時點才能確認,盡管代表了一定意義上的資產,但並不構成會計意義上的資產,不能作為收入在資產負債表中體現。既然沒有入表,也就自然談不上出表,故由原始權益人(發起人)比照抵押借款融資進行會計處理。而對於債權類基礎資產的轉讓來說,因債權轉讓有既定的債權合同做基礎,債權轉讓收入計入資產負債表左邊的資產,而不是計入資產負債表右邊的負債,從而實現原始權益人(發行人)增加收入,降低負債的資產出表目的。

⑨ 請教,資產證券化和資產支持票據有什麼不同

嚴格意義上講,資產支持票據與過去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性質是不同的,版後者應該具備風險隔權離的基本特徵,在此前提下,發行人可以突破融資規模限制,甚至可能以高於主體的評級獲得更低的融資成本。而指引對於ABN 的交易結構中是否要進行嚴格的風險隔離安排並沒有做出非常具體的要求。

(9)資產已經被質押資產證券化擴展閱讀

資產證券化,是指以基礎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設計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的過程。它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

資產支持票據,是一種債務融資工具,該票據由特定資產所產生的可預測現金流作為還款支持,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資產支持票據通常由大型企業、金融機構或多個中小企業把自身擁有的、將來能夠生成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出售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將這些資產作為支持基礎發行商業票據,並向投資者出售以換取所需資金。

參考資料

網路-資產證券化網路-資產支持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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