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展期
金奧50號私募基金計劃展期一年這么辦?你看一下與私募基金簽的協議,如果允許私募展期你沒有辦法。
B. 如何應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規范第1-3號》
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自律規則的規定,並按照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協會)的要求,及時進行資產管理計劃備案,接受協會備案管理和風險監測,真實、准確、完整地報送備案材料和風險監測報告,對備案材料和風險監測報告的真實性、合規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對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變更、展期、終止等行為進行備案,按時提交備案材料。所有資產管理計劃均應在協會完成備案並取得備案證明後,方可申請為其開立證券市場交易賬戶。
三、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定期報送資產管理計劃運行報告和風險監測報告,發生對資產管理計劃有重大影響事件的,還應及時向協會進行報告。
四、協會接受資產管理計劃備案不能免除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按照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產品信息的法律責任。
接受備案不代表協會對資產管理計劃的合規性、投資價值及投資風險做出保證和判斷。投資者應當自行識別產品投資風險並承擔投資行為可能出現的損失。
五、協會將建立健全資產管理計劃備案核查流程,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通過書面審閱、問詢、約談等方式對備案材料進行核查。資產管理計劃合規性存疑的,協會可以向中國證監會進行咨詢、報告,也可以對資產管理人出具備案關注函或進行現場檢查,資產管理人應當予以配合。
六、協會將加強資產管理計劃備案核查力度,對於違反法律法規及自律規則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其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暫停備案等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七、協會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並與中國證監會及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等自律組織建立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機制。
C.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22項說明 私募「保殼」誤區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22項說明
昨日(2月26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系統中開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板塊,此板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上傳《法律意見書》的同時,填寫22項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況說明,列印出後由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兩名律師簽字,加蓋律所公章,簽署日期後上傳到登記備案系統!
以下為小龍蝦整理的完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系統22項重要情況說明:
1.關於已備案的私募管理人經營范圍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的問題解答(七)》和《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專業化經營原則相關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經營范圍僅應當包含:「投資管理」、「基金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咨詢」或「私募基金投資業務」等相關字樣。
其中,「投資基金」「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普遍適用於私募證券和私募股權基金,「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咨詢」只是用於私募股權基金。
這個問題不僅僅影響到後續發行產品。同時,還影響律所出具《法律意見書》時的觀點判斷。
2. 關於年度審計報告
由於部分私募機構缺少專業的財會人員、代理記賬公司瀆職等原因,導致內部財務帳目混亂,使得會計師事務所無法順利進行年審工作。建議私募機構盡快尋找專業的理賬公司梳理清楚賬目,否則可能影響出具審計報告的時間。
3.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基金從業資格相關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一)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考試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及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根據中國基金業協會《關於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基協字[2015]112號),符合相關考試成績認可規定情形的,可視為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此類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從事資產管理相關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1000萬元以上。
(三)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期貨從業資格考試、銀行從業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或者通過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等金融相關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
(四)中國基金業協會資格認定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擬通過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認定方式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還應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考試,方可認定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應當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關於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學時的後續培訓方可維持其基金從業資格。
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自查相關高管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情況,並於2016年12月31日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高管人員資格重大事項變更申請,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申請。
接下來為樹友們送上最全攻略「保殼+考證+信批+法律意見書」,直上青雲拿下私募新規!
希望能助力私募小夥伴在新規大道上越走越好!
「保殼」攻略
說起「保殼」,最近券商忙著給私募發產品,大抵就是這回事。小夥伴們請先對號入座,看有沒有需要,再決定是否需要參看此攻略。
步驟一:自查你的公司是否需要保殼?
剛成立私募公司,拿到協會備案的私募小夥伴,需要仔細看三個時間,以確定自己是否需要馬上去發個產品、備案登記到協會系統裡面。
(1)2016年2月5日後新登記成為私募管理人的,需在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備案私募產品;
(2)截至2月5日,登記滿12個月的,需在5月1日前備案產品;
(3)截至2月5日,登記不滿12個月的,需在8月1日前備案產品。
未做到以上情形者,協會將注銷其私募管理人登記。
意思就是最早一批5月1日、8月1日,還有後面的6個月之內,私募必須要有至少1隻產品備案登記在協會系統裡面,自主發行、投資顧問類型的都可以。(從以往備案的情形來理解,投顧的也可以,嗯,應該是如此的。)
這時,找券商、期貨資管等渠道都是可以的,先去發個產品。
步驟二:高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私募小夥伴急急忙忙去券商那發了一隻產品,然後該怎麼玩?高管都先去報名協會3、4月的從業資格考試吧。在協會首頁-從業人員管理-從業資格考試報名,可以選擇預約考試或4月全國統考。
(具體辦理步驟參考《基金從業資格「考證」攻略》)
步驟三:辦理法律意見書
再看看自己手上有木有法律意見書吧,備案產品時用得上。
協會有一條說,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產品的私募,應當在首次申請備案產品之前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怎麼辦法律意見書,現在出去問個有經辦證券業務的律所,律師基本上都會比較熱情地問你,但是價格從幾千到幾十萬差距很大,小夥伴需要仔細甄別。基金君打探了一圈,基本上5萬左右的還算靠譜,10萬的規格有點高,可能是豪華版。
(具體辦理步驟參考《法律意見書攻略》)
步驟四:私募要及時報送信息
不是光辦完上面幾個大項就萬事大吉,私募小夥伴還要注意定點、及時報送信息,否則在備案產品等多個方面都會受阻。
協會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及時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等信息報送義務。
如果沒有及時披露信息,會怎麼樣?該怎麼辦?
(1)在私募完成整改之前,協會將暫停受理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
(2)累計達2次的,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通過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對外公示。異常機構公示,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後才能恢復;
(3)私募違反《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被列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企業公示名單的,協會將暫停受理私募產品備案申請,還要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對外公示。新申請私募登記的機構被列入名單的,協會將不予登記。
步驟五:私募要提交年度財務報告
財務狀況也需要進行匯報,會計事務所一般有財務報告的內容,相對容易。
協會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如果沒有及時提交年度財務報告,會怎麼樣?該怎麼辦?
(1)在私募完成整改之前,協會將暫停受理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同時列入異常機構對外公示,直到整改後至少6個月才能恢復;
(2)新申請私募登記的機構成立滿一年但未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協會將不予登記。
法律意見書攻略
步驟一:先來看看哪幾類私募需要提交《法律意見書》,以便對號入座。
(1)新申請私募管理人的,需通過登記備案系統提交,作為必備申請材料;
(2)已登記但沒備案產品的,應在首次申請備案產品前按照要求補提;
(3)已登記且備案產品的,協會將視具體情形要求其補提;(還有寬限)
(4)已登記的私募申請變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協會認定的其他事項的,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這個有點不一樣,公司有變化的私募要注意)
步驟二:《法律意見書》是個什麼東東,可以先自查一下。
是什麼?法律意見書對申請機構的登記申請材料、工商登記情況、專業化經營情況、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及分支機構情況、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外包情況、合法合規情況、高管人員資質情況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具體來說,包含十四項,律師小夥伴會逐一幫助私募進行盡職調查。
(1)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
(2)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3)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4)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請說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5)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請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冊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系,並說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
(6)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7)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8)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9)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10)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11)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
(12)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的情況。
(13)申請機構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准確、完整。
(14)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步驟三:如何配合律師工作,辦理《法律意見書》?
律師小夥伴當然是很精通業務的,但私募小夥伴也要配合工作。
1.盡職調查。2.積極整改,以求合規。3. 督促管理規范經營。4. 由兩名執業律師簽名,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並簽署日期。5.提交給協會。
有幾個注意點:
1. 用於登記的《法律意見書》的簽署日期應在私募管理人提交登記申請之日前的一個月內;
2.報送後,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記申請材料;若確需補充或更正,經協會同意,由原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另行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
步驟四:協會公示
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經辦執業律師信息及律師事務所名稱。
(公示,監管手段,以求監督律師、私募管理人,盡職做好法律意見書。)
基金從業資格「考證」攻略
步驟一:自查是否需要去協會報名考證?
(1)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私募,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私募,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3)注意: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步驟二:高管如何能夠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其實作為高管,還是都在3、4月報名考個證吧。
高管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1)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包括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
(2)最近三年從事資產管理相關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1000萬元以上;
(3)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期貨從業資格考試、銀行從業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或者通過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等金融相關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
(4)協會資格認定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點:符合(2)或(3)的私募,仍需要通過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考試,才能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步驟三:以前考過的私募如何維持基金從業資格?
以前拿到資格的小夥伴也並非高枕無憂。
協會規定,已取得的高管人員,應當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關於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學時的後續培訓方可維持其基金從業資格。
步驟四:拿到資格後怎麼用?
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自查相關高管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情況,並於2016年12月31日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高管人員資格重大事項變更申請,以完成整改。
信息披露攻略
私募作為備案、保殼工作後,作為一個機構,要穩定運行,還要及時進行信息披露。具體規則來說,分為披露平台、內容、時間、規則等多個大項,在這里用Q/A的形式幫小夥伴們解答。
一、信息披露的平台
Q1:私募做信息披露有什麼特別的地方?
A1:私募基金管理人除了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向投資者進行披露之外,還應當按照協會的規定通過指定的私募基金披露備份平台報送相關信息。
Q2:投資人如何查閱這些披露的信息?
A2:投資者可以登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進行信息查詢。
私募過往業績以及基金運行情況將以私募向備份平台報送的數據為准。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Q3:一般私募基金需要披露的內容包含哪些?
A3:總共有10項,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宣傳推介文件,基金銷售協議中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如有),基金的投資情況,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安排,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證監會及協會規定的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Q4:私募產品在募集時需要注意披露哪些信息?
A4:包括9大事項:(1)基金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稱、基金架構(是否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類型、基金注冊地(如有)、基金募集規模、最低認繳出資額、基金運作方式(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續期限、基金聯系人和聯系信息、基金託管人(如有);(2)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稱、注冊地/主要經營地址、成立時間、組織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情況;(3)基金的投資信息: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投資方向、業績比較基準(如有)、風險收益特徵等;(4)基金的募集期限:應載明基金首輪交割日以及最後交割日事項(如有);(5)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價模式;六是基金合同的主要條款:(6)出資方式、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式、管理費標准及計提方式、基金費用承擔方式、基金業務報告和財務報告提交制度等;(7)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安排;(8)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誠信情況說明;(9)其他事項。
Q5:私募產品在運行期間需要披露哪些信息?
A5:私募需要在每年4月結束前向投資者披露7大內容:(1)報告期末基金凈值和基金份額總額;(2)基金的財務情況;(3) 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和運用杠桿情況;(4) 投資者賬戶信息,包括實繳出資額、未繳出資額以及報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額總額等;(5) 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6)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包括計提基準、計提方式和支付方式;(7)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信息。
Q6:私募產品發生哪些重大情況時需要向投資者披露?
A6:有14種情況都屬於重大事項,需要披露,包括(1)基金名稱、注冊地址、組織形式發生變更的;(2)投資范圍和投資策略發生重大變化的;(3)變更基金管理人或託管人的;(4)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5)觸及基金止損線或預警線的;(6)管理費率、託管費率發生變化的;(7)基金收益分配事項發生變更的;(8)基金觸發巨額贖回的;(9)基金存續期變更或展期的;(10)基金發生清盤或清算的;(11)發生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12)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正在接受監管部門或自律管理部門調查的;(13)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14)基金合同約定的影響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三、信息披露的時間
Q7:私募產品在運行期間的披露頻率和時間要求?
A7:至少要進行季度披露,私募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信息。同時,年報披露的時間是在每年結束之日起6個月以內。
Q8:規模大的私募產品披露時間有更高要求嗎?
A8:需要實行月度披露制度,單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規模金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應當持續在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信息。
四、信息披露的禁止行為
Q9:私募產品披露信息有哪些行為是不允許的?
A9:私募披露信息時不得存在以下行為:(1)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2)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3)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4)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5)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6)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7)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8) 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梧桐樹下V
私募「保殼」誤區有哪些?基金業協會最新解讀六大熱點
中國基金業協會對於私募基金的規范舉措,一時間攪動市場。私募忙保殼,券商、律所等則紛紛推出私募保殼服務手冊,保殼指南,比拼各種一站式服務。
就2月5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人再度強調了市場上存在的問題,券商中國記者從中歸納了行業最為關注的五大熱點問題。
第一熱點,是否暫停了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工作?基金業協會就此表示,仍繼續依法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機構正常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手續,登記流程、登記時限均保持不變。
第二熱點,強調私募登記和備案只是自律管理的第一步,絕不是「一備了之」。
第三熱點,就所謂「保殼」、「賣殼」等一條龍服務,基金業協會強調,無論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還是券商、律所和會所,各方都應審慎選擇業務合作對象,審慎評估合作對象的資質以及業務開展中的合規風險、法律風險、代理人道德風險以及其他可能給投資者帶來的潛在風險,避免一哄而上,盲目發展業務。
第四熱點,細化和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法律意見書》,同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資質做出要求。
第五熱點,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協會暫不辦理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將顧問管理型基金作為其管理的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備案申請,以及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將顧問管理型基金作為其管理的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備案申請。
第六熱點,如何報考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若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每年度完成15學時的面授或者遠程學習形式的後續培訓,並按要求接受中國基金業協會的從業資格管理。
D. 發行人在其私募債券存續期內是否還應及時披露有關重大事項
在基金募集期投資者只能買入基金,也就稱為基金認購,投資者認購基金的價格是按基金份額凈值算(即1元)。基金的認購份額數量會有一定的限制,如果提前達到份額數,基金的募集期可以提前結束,募集超過了份額限制數量就不能被確認;如果募集的規模沒有達到預先公告說明的規模,則該基金不能成立。
E. 如何在海外注冊私募股權基金 離岸
境外私募基金投資境內企業上市的幾種模式:
一、借道外資銀行模式
流程:
1、私募基金在中國境內成立一家中外合資企業B,基金持股比例低於25%,B公司原則上屬於內資公司;
2、在帳戶內存入一筆美元,存款利率為3%;
3、外資銀行C的中國境內分行向B公司貸出金額相等的人民幣貸款,貸款利率為7%,雙方約定貸款可不斷展期;
4、由B公司向A公司注資並獲得股份;
5、A公司成功國內A股上市
6、鎖定期結束後B公司拋售A公司股份獲得回報。
特點:對尚未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獨資投資公司的境外私募股權基金,該模式能夠有效解決資金進出中國國內以及外幣資金與人民幣資金相互轉換的問題;
由於中國政府對人民幣貸款利率和企業之間提供貸款利率的限制,境外私募股權基金只能匯出投資本金,而無法通過支付高利息的方式匯出投資收益。投資收益留在境內,這在國內好項目層出不窮以及人民幣升值大趨勢下,未嘗不可。
二 股東借款模式
流程:
1、 私募基金建立100%控股離岸公司C;
2、 私募基金在中國境內成立一家中外合資企業。基金持股比例低於25%,B公司原則上屬於內資公司;
3、 C公司向B公司提供借款,利率參照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4、 由B公司用借款向A公司注資並獲得股份;
5、 A公司成功國內A股上市;
6、 鎖定期結束後B公司拋售A公司股份獲得回報;
7、 償還股東貸款和利息。
特點:類似借道外資銀行,該模式能有效解決資金進出中國國境以及外幣資金與人民幣資金相互轉換的問題;同樣,由於中國政府對人民幣貸款利率和企業之間提供貸款利率的限制,境外私募股權基金只能匯出投資本金,而無法通過支付高利息的方式匯出投資收益。
三、信託代持股模式
流程:
1、 私募基金在中國境內成立一家中外合資企業;
2、 在C銀行離岸帳戶內存入一筆美元,存款利率為3%
3、外資銀行C的中國境內分行向B公司貸出金額相等的人民幣貸款,貸款利率為7%,雙方約定貸款可不斷展期;(C銀行境內外分行通過日常帳務往來)
4、 B公司用人民幣資金購買D公司定向發放的信託受益憑證;
5、 由D信託公司向A公司注資並獲得股份;
6、 A公司成功國內A股市場上市;
7、 鎖定期結束後D信託公司B公司的指令拋售A公司股份獲得回報;
8、 D信託公司用所得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贖回B公司持有的信託受益憑證;
9、 B公司向C銀行境內分行還本付息。
10、 PE從C銀行的離岸帳戶中提取存款。
特點:該模式是在借道外資銀行模式基礎上演變而來,模式利用信託這一「保護傘」一定程度上規避了國家對外商投資限制類或禁止類行業的限制;
由於目前信託業缺乏有效登記等制度,信託公司作為企業上市發起人股東無法確認其代持關系,因此,證監會對於信託PE所投資的企業公開上市持謹慎態度。
四、股權回購模式
流程:
1、 私募基金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投資平台B(控股或參股);
2、 與國內目標企業簽訂股權投資協議和回購協議根據協議獲得A公司部分股份,並規定回購股權的價格和期限;
3、 等期限滿了按照回購協議回購股份。
特點:該模式主要規避政府對企業之前提供貸款的管制;一方面,目標企業具有很高的成長性,但又不願意接受股權投資,同時又很難獲得銀行授信支持;另一方面,中國政府對非金融企業之前的授信行為規定非常嚴格的利率上限,私募基金對目標企業承諾的貸款高回報率欲罷不能;
該模式實質上是採取假股權真債權的方法來規避政府對企業間貸款行為的管制。
五、收購控股內資投資公司的境內殼公司
流程:
1、 PE委託國內企業注冊機構進行內資公司B和內資投資公司A的注冊,B公司為A公司的控股公司;
2、 企業注冊機構墊資成立內資公司B;
3、 企業注冊機構墊資成立內資投資公司A(資本限額1000萬人民幣);
4、境外私募PE收購B公司,B公司由內資公司變成外資企業;(由於內資B公司為內資投資公司A的控股公司,因此通過收購內資公司B,外資PE間接擁有了一家內資的投資公司。)
特點:
該模式利用了中國法律模糊之處,即母公司的性質發生變更,但並沒有強制性規定要求子公司同時完成性質變更,基金成功的鑽了法律的空子,通過收購母公司的方法控制了一家內資投資公司;
該模式操作下,境外中小私募股權基金既能在中國境內設立投資實體,又能適當規避中國政府的相關規定。
F. 私募場外期權業務為什麼被全線暫停
據媒體報道,日前,多家期貨子公司接到監管部門電話,要求期貨子公司即日起暫停私募基金作為風險管理子公司場外衍生品業務的交易對手方,不得新增業務規模,存續業務不得展期。此前,4月10日晚間多家券商已收到相關監管要求,從4月11日起暫停證券公司與私募基金開展場外期權業務,證券公司不得新增業務規模,存量業務到期自動終止,不得續期。至此,私募基金參與場外期權的通道已被全部暫停,場外期權業務進入全面整頓。據了解,年內場外期權監管政策將落地,券商參與場外個股期權的門檻或提升;場外期權的規范化交易將開啟。
G. 投顧執業資格符合新規私募基金高管資格嗎
一、《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簡析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內部控制指引》」)分為五章三十三條,主要從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的目標與原則、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及內部監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設進行自律管理,構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的自律監管框架。
(一)目標與原則
《內部控制指引》第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總體目標是:(一)保證遵守私募基金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二)防範經營風險,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三)保障私募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四)確保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財務和其他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目前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不設行政審批,整個私募投資的業態也尚處於監管未成體系的階段,有鑒於此,基金業協會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以自律的形式形成符合目標的內控制度並運行,核心還是信息披露和募集行為,後續發布的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助於內控制度的進一步落地。
(二)內部控制的健全、有效
《內部控制指引》第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與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應當包括下列要素:(一)內部環境:包括經營理念和內控文化、治理結構、組織結構、人力資源政策和員工道德素質等,內部環境是實施內部控制的基礎。(二)風險評估:及時識別、系統分析經營活動中與內部控制目標相關的風險,合理確定風險應對策略。(三)控制活動: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採用相應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范圍之內。(四)信息與溝通:及時、准確地收集、傳遞與內部控制相關的信息,確保信息在內部、企業與外部之間進行有效溝通。(五)內部監督:對內部控制建設與實施情況進行周期性監督檢查,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現內部控制缺陷或因業務變化導致內控需求有變化的,應當及時加以改進、更新。
第七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牢固樹立合法合規經營的理念和風險控制優先的意識,培養從業人員的合規與風險意識,營造合規經營的制度文化環境,保證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
該等條款從企業文化、合規理念、風控優先、信息溝通等角度對內控的健全和有效提出了要求,總體說來較為原則,但也有以下較為實質性的的條款:
如第八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這是否意味著管理人目前流行的跟投基金投資的項目將受到限制?畢竟如果將管理人的主營業務界定為管理基金,那麼直投便不是其主營業務,這有待於後續實踐中基金業協會的進一步態度。
第九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健全治理結構,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工作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
根據第第十二條的規定,這2名高管人員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設置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將風控提到一個較高的高度。
到底什麼才屬於合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呢?後續出台的《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的規定做了區分,即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一)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考試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及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根據中國基金業協會《關於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基協字[2015]112號),符合相關考試成績認可規定情形的,可視為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此類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從事資產管理相關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1000萬元以上。(三)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期貨從業資格考試、銀行從業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或者通過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等金融相關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四)中國基金業協會資格認定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擬通過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認定方式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還應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考試,方可認定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應當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關於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學時的後續培訓方可維持其基金從業資格。
(三)控制活動的具體要求
《內部控制指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四條從業務流程式控制制、授權控制、募集控制、財產分離、防範利益沖突、投資控制、託管控制、外包控制、信息系統控制和會計系統控制等具體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了規范。其中較為實質的條款包括:
第十七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募集的,應當委託獲得中國證監會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募集私募基金,並制定募集機構遴選制度,切實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全;確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以及不變相進行公募。
這意味著如果人委託募集的,受託人必須具有相應的銷售資格,進一步規范募集行為,這在後續發布的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中應該會有進一步的體現。
第十九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防範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間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公平對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護投資者利益。
同一個基金管理人管理數支基金的現象較為常見,《內部控制指引》進一步明確要求管理人的公平對待原則,防止利益輸送。
第二十一條規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私募基金託管人遴選制度,切實保障資金安全。
今後,私募基金由銀行等託管人託管將成為常態,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資金的使用。
(四)制度制定和上傳
《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九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並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及上傳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指引》發布後,預測將會有大量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律師起草、修訂、規范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以滿足監管要求。
二、《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簡析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分為七章三十一條,主要從信息披露的主體和對象、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方式、各種期間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事務管理、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等方面進行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和披露方式
《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具有信息披露義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個信息披露義務人時,應在相關協議中約定信息披露相關事項和責任義務。
信息披露義務人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義務人法定應承擔的信息披露義務。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也就是說,信息披露的主要義務人還是基金管理人,但如存在託管人的,託管人也是義務人,且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通過約定免除其法定的披露義務。
關於披露的方式,根據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通過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報送信息;投資者可以登錄相關平台查詢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過往業績以及私募基金運行情況將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報送的數據為准。
即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採取信件、傳真、電子郵件、官方網站或第三方服務機構登錄查詢等非公開披露的方式向投資者進行披露,並應通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報送信息。但一定要保持其信息披露的「非公開性」,即不得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就披露的具體要求應有基金合同約定,即十五條規定:基金合同中應當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的內容、披露頻度、披露方式、披露責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項。
但根據《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起草說明,本辦法規定投資者可以登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進行信息查詢。投資者登錄平台後只能夠查詢到其購買的基金產品的相關信息,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會負責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的建設和維護,並保護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資者的商業秘密。由於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目前正在建設之中,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具體實施安排,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另行通知。
(二)信息披露內容
根據《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基金合同;(二)招募說明書等宣傳推介文件;(三)基金銷售協議中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如有);(四)基金的投資情況;(五)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六)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七)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安排;(八)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十)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三)信息披露禁止行為
《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為:(一)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三)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四)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五)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六)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七)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八)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私募與公募畢竟不同,不僅披露頻次、內容有差別,同時,私募也不得公開披露。另外,對業績進行預測以及使用極限詞語宣傳是私募宣傳中比較常見的現象,目前,新《廣告法》對此也進行了禁止性規定。
(四)不同期間的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了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內容,即應當在宣傳推介材料(如招募說明書)中向投資者披露如下信息:(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稱、基金架構(是否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類型、基金注冊地(如有)、基金募集規模、最低認繳出資額、基金運作方式(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續期限、基金聯系人和聯系信息、基金託管人(如有);(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稱、注冊地/主要經營地址、成立時間、組織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情況;(三)基金的投資信息: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投資方向、業績比較基準(如有)、風險收益特徵等;(四)基金的募集期限:應載明基金首輪交割日以及最後交割日事項(如有);(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價模式;(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條款:出資方式、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式、管理費標准及計提方式、基金費用承擔方式、基金業務報告和財務報告提交制度等;(七)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安排;(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誠信情況說明;(九)其他事項。
2、基金運行期間的信息披露
根據《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私募基金運行期間分為季度披露和年度披露,即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信息。單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規模金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應當持續在每月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信息。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4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以下信息:(一)報告期末基金凈值和基金份額總額;(二)基金的財務情況;(三)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和運用杠桿情況;(四)投資者賬戶信息,包括實繳出資額、未繳出資額以及報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額總額等;(五)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包括計提基準、計提方式和支付方式;(七)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信息。
3、臨時性信息披露
除季度披露(規模大的還包括月度披露)、年度披露外,《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也規定了臨時性披露制度,即根據第十八條的規定,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投資者披露:(一)基金名稱、注冊地址、組織形式發生變更的;(二)投資范圍和投資策略發生重大變化的;(三)變更基金管理人或託管人的;(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五)觸及基金止損線或預警線的;(六)管理費率、託管費率發生變化的;(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項發生變更的;(八)基金觸發巨額贖回的;(九)基金存續期變更或展期的;(十)基金發生清盤或清算的;(十一)發生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十二)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正在接受監管部門或自律管理部門調查的;(十三)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十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影響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其他
此外,《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還對信息披露事務的管理、自律性要求、罰則等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並不是一刀切,其規定並不是完全適用於所有類型的私募基金。即根據《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起草說明,由於證券類私募基金與股權或其他類私募基金在流動性、估值、認購贖回等方面存在差異,辦法對二者披露的內容和頻度也有一定區分。辦法中有關信息披露內容有些可能對於股權或其他類型私募基金來說確不適用的,此種情況下可以參照適用。中國基金業協會也會根據不同類型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披露內容和格式指引,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參照使用。
三、登記事項公告簡析
《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登記事項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加強信息報送、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高管人員資質要求(見本文第一部分)等四個方面加強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相關事項,主要內容如下:
(一)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
根據《登記事項公告》的規定,為了防止「招搖撞騙」,基金業協會此前發放的紙質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電子證明不再作為辦理相關業務的證明文件。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以通過協會官方網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最新情況,以中國基金業協會網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和「私募匯」手機APP客戶端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實時基本情況為准。社會公眾和投資者可通過上述兩個官方渠道查詢相關信息。
(二)「光桿司令」將被禁止
根據《登記事項公告》的規定,對於沒有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將分類處理,具體如下:
1、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2、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登記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3、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登記不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被注銷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實業務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機構,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以在官方網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的方式,為該申請機構再次辦結登記手續。
(三)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要求
《登記事項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1、自《登記事項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同時,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通過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
(http://gs.amac.org.cn)對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異常機構公示,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後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2、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成立滿一年但未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不予登記。
(四)提交法律意見書的要求
這是本次最重磅的要求,看來律所的生意來了,即《登記事項公告》發布之日起,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部分重大事項變更,需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中國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具體適用如下:
1、自《登記事項公告》發布之日起,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需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作為必備申請材料。對於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請但尚未辦結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機構,應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2、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即「光桿司令」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次申報基金產品時必須補交法律意見書。
3、已登記且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國基金業協會將視具體情形要求其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雙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一定需要補交法律意見書。
4、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
關於法律意見書的具體要求和格式,協會發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根據該指引,該法律意見書也屬於《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規定的范圍,必須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對本指引規定的內容發表明確的法律意見,製作工作底稿並留存,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見書》,保證《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兩名執業律師簽名,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並簽署日期。用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法律意見書》的簽署日期應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之日前的一個月內。《法律意見書》報送後,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記申請材料;若確需補充或更正,經中國基金業協會同意,應由原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另行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需要律師發表法律意見的事項包括:(一)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二)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三)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四)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請說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五)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請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冊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系,並說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六)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七)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八)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九)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十)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上海契石投資咨詢有限公司,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十一)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十二)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的情況。(十三)申請機構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准確、完整。(十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此外,對於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需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相關事項逐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的要求參見上述《法律意見書》的相關要求。
從前述需要律師發表法律意見的事項來看,相當繁雜,從管理人的主體資格、人員、內控、風險等各個層面都提出了要求律師出具意見的要求。
《內部控制指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登記事項公告》這三大招出台後,可以預見的是,基金業協會將會全面修訂《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並頒布私募基金募集、基金合同內容與必備條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從事投資顧問服務、託管、外包等系列行業行為管理辦法和指引,不斷完善私募基金行業自律管理的規則體制,營造規范、誠信、創新的私募行業發展環境。
H. 新增LP是做重大事項變更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 及時向投資者披露:
(一) 基金名稱、注冊地址、組織形式發生變更的;
(二) 投資范圍和投資策略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 變更基金管理人或託管人的;
(四) 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實際控制人 發生變更的;
(五) 觸及基金止損線或預警線的;
(六) 管理費率、託管費率發生變化的;
(七)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發生變更的;
(八) 基金觸發巨額贖回的;
(九) 基金存續期變更或展期的;
(十) 基金發生清盤或清算的;
(十一) 發生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
(十二) 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正 在接受監管部門或自律管理部門調查的;
(十三)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 仲裁;
(十四) 基金合同約定的影響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投資人(LP)有變化,即投資者的申購、贖回基金份額,不屬於產品重大事項變更,在季度更新中及時更新體現就可以。
I. 私募場外期權業務為什麼被全線暫停
據媒體報道,日前,多家期貨子公司接到監管部門電話,要求期貨子公司即日起暫停私募基金作為風險管理子公司場外衍生品業務的交易對手方,不得新增業務規模,存續業務不得展期。此前,4月10日晚間多家券商已收到相關監管要求,從4月11日起暫停證券公司與私募基金開展場外期權業務,證券公司不得新增業務規模,存量業務到期自動終止,不得續期。至此,私募基金參與場外期權的通道已被全部暫停,場外期權業務進入全面整頓。據了解,年內場外期權監管政策將落地,券商參與場外個股期權的門檻或提升;場外期權的規范化交易將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