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義持股協議
① 掛名法人與老闆簽代持股協議法律上有效嗎
您好,在法律上代持股協議是有效的。
但是在股東權利的行使上,對外的話是依照公司股東名冊的記載行使權力,也就是名冊上寫的誰的名字,誰才能行使權力。
代持股協議的約定只約束掛名法人與老闆,老闆可以依照代持股協議要求更名。
適用《公司法》第71條第2款之對外轉讓股權規則,首先須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間達成股權轉讓合意,進而才能談得上其他股東的同意問題,其他股東的同意才有意義。僅僅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能代替顯名股東做出處分意思、處分行為,隱名股東不得自行主導公司變更股權登記,畢竟顯名股東雖然名為「顯名」,但「顯名」這個定語並不會對其股東權利本身有任何限制,他擁有完整的股東權利,隱名投資關系僅作用於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隱名股東不得為無權處分。倘若名義股東不同意轉讓,在有股權轉移義務之約定時也不願意轉讓其股權,此時實際出資人只能基於其與名義股東間的隱名投資合同關系,主張名義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請求其履行合同約定之處分股權之給付之債。通過法院判決的強制力代替名義股東處分股權之意思,從而做出股權處分行為,滿足股權轉讓行為要件,促使發生股權移轉的法律效果。
② 掛名股東協議有用嗎
所謂掛名持股就是指實際出資人在出資或受讓股份時不出名,以他人名義持股,股權由實際出資人享有,風險也由實際出資人承擔的情形。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簽訂的確定掛名持股關系的協議就是掛名持股協議。該協議的效力狀態如何呢?目前尚無法律的明確規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審理公司糾紛若干問題的意見(徵求意見稿)》,在一定限制內承認了掛名持股協議的效力。分析如下:
掛名持股協議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規避法律的,如規避公務員不得經商、軍隊不得經營非軍用企業的規定等,這些掛名持股協議是無效的。另外一種是非規避法律型的掛名持股協議,這類協議效力表現在三個方面:一、隱名投資人與名義持股多之間的效力。只要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行規定,應認可其效力,雙方之間形成合同之債;如二者出現股東權確認爭議,應以協議的約定來確定真實的股東。二、對第三人的效力。我認為,如第三人為善意,即第三人不知曉也不可能知曉掛名持股的背景時,由名義持股人作為股東來處理與第三人的關系;如第三人知曉掛名持股的背景,則應以實際投資人作為股東,處理與該第三人的關系 。三、對公司及其它股東的效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的有關規定,如果隱名投資人隱名投資的事實為有限公司半數以上股東知道,並且公司接受隱名投資人行使股東權利的,可以認定隱名投資人享有股權。可見,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掛名持股協議對於公司及其它股東是有效的。
③ 以他人名義購買股權怎樣擬協議
你與他實際上是一種借貸關系,不存在「算你入股」的關系
因為你只能是借錢給他,而不能直接購買他們公司的股權,股東是他而不能是你
那麼既然是借貸關系,就應該由他出具借條即可,但作為你,你的行為又屬於投資行為,所以在借條中還應約定投資回報具體條款。
另外還應約定具體時間,因為如果他公司的投資回報很高,而他想自己得到投資收益,那麼他什麼時候把錢還給你,借貸關系也就終止了,你就不能再享受到他們公司的股權紅利了。
借款協議
一)由張三向李四借人民幣計:壹拾捌萬元整。全部用於購買某某公司股權,股權收益全部歸李四所有。每年結算一次,具體結算時間以公司分紅為准。
二)借款期限為N年。到期一次性歸還。
三)如公司因種種原因不能上市,應全額歸還本金及借款期間的利息,利息計算以年**計算。如公司無力償還本金,則有張三負責償還。
本協議未盡之言以《民法》相關規定為准
本協議一式三份,公證處及雙方各執一份
年、月、日
友情提示:你應該直接到他們公司咨詢一下相關上市的事宜,因為一般情況下,一個公司從上市前的籌備到正式能夠滿足上市條件,這個過程是相當長的,三五年是很正常的事,而且很多公司最終不能上市的情況也很多。總之謹慎為之吧。
④ 名義股東和實際出資人之間的協議
此協議無法寫。法律保護的是公司章程里出資人的利益。追究的也是他們的責任。這種先小人後君子的做法,行不通。
個人建議,如果實際出資人不方便出面,可以找他的直系親屬出來頂替,這個名義股東任職為公司經理,同樣可以經營公司。這樣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可以保全自己的利益。
⑤ 什麼是《委託持股協議》名義持股可以不用承擔相關的法律義務嗎
委託持股即持股人是名義股東,投資人是隱名股東,這是公司法允許的。名義持股關系是個受託代理關系,其最終民事責任由委託人承擔,但受託人未盡受託義務,則要承擔相關責任。
委託持股協議來行使權利的股東,其股東地位和權利存在著較大的風險。委託持股協議的效力不能對抗登記公示的效力。如果出現受託人將委託人的股權有償轉讓給善意第三人的情況,委託人不能主張善意第三人返還。受託股東的債權人主張執行受託股東的股權,委託人不能以委託持股協議對抗受託人的債權人。
受託人的繼承人能否將受託財產繼承,如果受託人或委託人破產,受託財產是否作為破產財產,都沒有法律相關的規定,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委託人的股東權利就存在著很大的爭議和風險。
⑥ 股份代持協議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
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當然股份代持,由於實際出資人並未列於股東名冊,也無法通過股東會行駛股東權,相比直接持有股權,還是有一定風險。但仍是一種可行的方案。
(6)名義持股協議擴展閱讀:
代持股協議,指代為持有股份、享有股權的委託協議書。產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種,可能是真實的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或者是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找別人代持股,或者是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別的要求。
但是,不管基於什麼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協議書。簽訂代持股協議則存在一定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
產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種,可能是真實的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或者是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找別人代持股,或者是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別的要求。
但是,不管基於什麼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協議書。簽訂代持股協議則存以下法律風險:
一、合同效力糾紛
如果代持股協議的內容沒有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主要是沒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沒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股協議是合法的。但是,這種合法也僅限於簽訂協議的雙方之間,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
另外,根據中國法律規定,中國有些產業限制外國投資者(包括港、澳、台投資者)投資或者禁止外國投資者投資。
如果外國投資者規避中國法律規定,通過股權代持方式進入相關行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此時實際出資者和名義股東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會因違反中國法律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
二、實際出資人不進行工商登記存在的法律風險
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託的持股代理人,並不是實際的出資人,但是,對外來講,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的是股東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實際出資人雖然出資但是自己的名字並不顯示在工商登記資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股東的身份不被認可。由於實際出資人的姓名並不記載於工商登記資料上,那麼在法律上實際出資人的股東地位是不被認可的,股東的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一系列的權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導致風險的存在。
同時代持股人轉讓股份、質押股份的行為,實際出資人都很難控制。
2、代持股人惡意損害實際股東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濫用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權利給實際出資人造成的財產損失。
3、由於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導致訴訟而被法院凍結保全或者執行名下的代持股權。當代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並將代持股權用於償還代持股人的債務。實際出資人如果未能及時阻止,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發繼承或離婚糾紛等。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則其名下的股權作為財產將有可能涉及繼承或離婚分割的法律糾紛。實際出資人不得不捲入相關糾紛案件中,才能維護自己的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