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件物品質押
⑴ 哪些物品可以作為質押物
質押的對象一般為動產,權利在部分情況下可以設置質押:
《物權法》第223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支票、本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⑵ 法律規定哪些東西可以用來質押
可以質押抄的物品有動產和襲權利兩種。 具有合法有效的憑證,可以進入市場拍賣或變賣的動產可以拿來質押。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流通物和其他不可轉讓物不能作為動產質押。 可以作為質押物的權利有: (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和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⑶ 物品質押後,質押權人能就該物品再次質押給別人嗎
肯定不可以啊,有毀損先直接找監管機構,應該有買保險的吧。毀損可以要求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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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可以用作質押的物品包括哪些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動產質押是指可移動並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押;權利質押質押漫畫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押。
押標物包括:1、匯票、支票、本票2、債券、存款單3、倉單、提單倉單指倉庫保管應存貨請求填發價證券提單指用證明海貨物運輸合同貨物已經由承運接收或者裝船及承運保證據交付貨物單證4、轉讓基金份額、股權.
特徵:
1.具有一切擔保物權具有的共同特徵--從屬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質權的標的是動產和可轉讓的權利,不動產不能設定質權。質權因此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金錢經特定化後也可以出質: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3.質權是移轉質物的佔有的擔保物權,質權以佔有標的物為成立要件。
⑸ 存貨浮動抵押和存貨質押有什麼區別
1、抵押物的確定性不同
在設定抵押時,存貨浮動抵押的抵押物具有不確定性,只有約定或者法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條件成就時,抵押財產才確定,也就是說抵押財產到底有多少,到此時才能確定。而存貨質押在一開始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物就是確定的,抵押物本身數量、價值相對也是確定的。
2、設定主體不同
物權法規定存貨浮動抵押只能適用於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范圍較窄。而存貨質押適用於在經濟活動中的任何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范圍較寬。
3、擔保權的客體不同
存貨浮動抵押權的客體是抵押人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不包括其他動產。而存貨質押權的客體可以為任何有交換價值的動產。
⑹ 很急!!抵押物的范圍問題。
200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對現行的擔保物權制度中抵押物范圍予以了較大擴充,即增加了可用於抵押的財產的范圍。《物權法》第178條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所以,擔保法的相應條文要重新理解哦。
《物權法》施行後抵押物的具體范圍可以分為三類,不得抵押的財產、限制抵押的財產和依法可以抵押的財產。結合你說的,現解釋如下:
(一)不得抵押的財產
1.禁止流通的財產。《擔保法司法解釋》第5條規定「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禁止流通的財產,如槍支、彈葯、毒品等。以禁止流通的財產設定抵押的,抵押合同無效,而且這樣的無效合同,往往是非法合同。
2.國家機關的財產。依據《擔保法》第8條和《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條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在自己擁有的財產上設定抵押權的行為無效。
3.《物權法》第184條規定不得作為抵押物的財產。包括:
(1)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在我國基本屬於禁止流通物的范疇,不得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屬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無處分權,不使用時,由集體收回。耕地屬於重要的自然資源,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因此,除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時,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這些設施屬於公益設施,如果改變其用途,將影響公共利益,這些設施的管理部門只有管好、用好的義務,沒有隨意處分的權利。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以此類財產作為抵押物,勢必導致在抵押權實現時會產生一系列的權屬糾紛,最終抵押權能否實現具有相當大的不確定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如人民法院在審理、執行過程中查封、扣押的財產;屬於海關監管的財產;保稅區、保稅倉庫存放的財產等,不得抵押。
4.違法、違章的建築物。《擔保法司法解釋》第48條規定「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築物抵押的,抵押無效」。抵押物違法,則不存在交換價值,最終抵押權人的抵押權無法實現。
5.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包括我國憲法規定的屬於國家所有的礦藏、水流、山嶺、草原、水面、灘塗等財產。
(二)限制抵押的財產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5條第2款規定,以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設定擔保的,在實現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該財產進行處理。限制流通的財產指法律、法規規定只能在特定主體間流通或需經特別程序流通的財產,比如金、銀、文物等。限制流通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但在實現債權時,抵押物應按照對限制流通物處理的有關規定來處理。如,限制流通的文物由文物部門收購,以收購價金清償被抵押擔保的債權。
(三)依法可以抵押的財產
《物權法》第180條規定可以作為抵押物的財產。包括: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綜合上述(一)、(二)項對禁止抵押財產和限制流通財產的分析,加上第(三)項(1)—(7)點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結論,依法可以抵押的財產,即《物權法》施行後抵押物范圍,應是禁止抵押的財產以外的所有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共有財產、不動產用益權、准不動產用益權,也包括限制流通的財產。
後面的理解是正確的哦,只要不是禁止抵押、限制抵押的小東西當然能登記,當然能抵押啊。
如有不盡之處,消息聯系。自己打的,歇歇,~~
⑺ 物品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