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倉單質押
『壹』 倉單質押與保兌倉的區別
怎麼來這里問這種問題?一般很難問到答案的。
保兌倉就是企業向合作銀行交納一定的保證金後開出承兌匯票,且由合作銀行承兌,收款人為企業的上游生產商,生產商在收到銀行承兌匯票前開始向物流公司或倉儲公司的倉庫發貨,貨到倉庫後轉為倉單質押,若融資企業無法到期償還銀行敞口,則上游生產商負責回購質押貨物。
貨押就是相當於把前面提到的保證金置換成貨物。以你的貨作為押品擔保。
保理就相當於把前面的保證金換成應收帳款,保理的另外一種表達就是應收帳款質押。你的下家給你貨款就全部先歸到銀行來作為擔保。
『貳』 什麼是倉單質押怎麼操作
如何操作要看銀行的要求.
就是把倉單質押在銀行,在銀行登記並在倉單上蓋質押章,然後貸款給你,在質押解除前不能用倉單提貨.
『叄』 倉單質押等於存放在倉庫的存貨質押嗎
之所以要分析這個問題,除了介紹一些倉單質押的基本常識外,還是為了讓人明白二者之間的區別,避免混為一談。在實務工作中,經常遇到一些對法律一知半解的人,憑著自己對法律問題的直觀理解,在各個場合上講著自以為是的行話,讓人聽了感覺象吃飯嚼著沙子,無法下咽。例如我早期接觸擔保行業時遇到一位領導,硬要在委託保證合同里寫上保證期間為一年,而其真實欲表達的意思是擔保公司為債務人擔保的主債權期限是一年,而擔保公司與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約定保證期間為從債務人履行債務期滿之日起兩年,無論我怎麼解釋保證期間的概念,但怎麼也說服不了這位領導,只好眼睜睜地看著他這么瞎寫。 倉單是倉儲保管人在接受倉儲物時向存貨人簽發的表示收到一定數量倉儲物的單據,是存貨人與倉儲保管人之間倉儲關系的證明文件,既是收到貨物的證明,又是憑以提貨的根據。倉單屬於以給付一定物品為內容的有價證券。《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倉單的內容包括: (一)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 (三)倉儲物的損耗標准; (四)儲存場所; (五)儲存期間; (六)倉儲費; (七)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八)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因此,倉單符合出質財產的基本要求:第一,代表一定的財產權利;第二,具備可轉讓性。由於倉單是一種權利憑證,屬於自付有價證券,因此倉單質押屬於《物權法》第十七章「質權」第二節權利質權中的一種質押類型。而存貨質押屬於第一節動產質權中的一種質押類型,這是二者最基本的區別。根據《物權法》有關規定,以倉單質押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而以動產質押的,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這是二者在設立要件上的區別。在倉單質押和存放在倉庫中的存貨質押中,雖然二者都需要第三方倉儲公司的介入,但倉儲公司在兩種質押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前者倉儲公司僅作倉儲貨物的保管人,後者不僅要充當保管人,還要承擔對存貨進行流動性監管的責任和義務。
『肆』 非標准倉單與標准倉單的區別,尤其是在質押方面
1、概念不同
非標准倉單質押業務是金融機構向客戶發放的,以倉儲公司為貨主出具的不可轉讓、不具有貨權性質的倉庫保管單、入庫單為特定擔保方式的授信業務。
標准倉單是由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按照交易所規定的程序簽發的符合合約規定質量的實物提貨憑證。由於標准倉單是一種流通工具,因此它可以用作借款的質押品、或用於金融衍生工具如期貨合約的交割。
2、內容不同
標准倉單的生成通常需要經過入庫預報、商品入庫、驗收、指定交割倉庫簽發和注冊等環節。倉儲質押擔保項下可辦理的授信業務主要包括短期貸款、商票貼現、開立銀行承兌匯票、進口開證等短期授信業務。
3、執行標准不同
標准倉單的表現形式為《標准倉單持有憑證》,交易所依據《貨物存儲證明》代為開具。標准倉單持有人可選擇一個或多個交割倉庫不同等級的交割商品提取貨物。
4、法律效力不同
由於出具人的資質同、程序標准不同,從而影響到其不同的法律效力,標准倉單具有公開法律意義,而一般倉單可以容易存在爭議。
『伍』 倉單質押怎麼辦理——(個人間借貸)
倉儲公司提貨時的條件是什麼必須提前問清楚,如果見倉單即放貨你就可以把它當成一種擔保方式,所以你要和倉儲公司談談才能做決定。銀行辦理這類貸款時一般會實現和倉儲公司、借款人簽三方協議的,個人借款可能做不到,不過只要交易方式能保證你的提貨權風險也不大
『陸』 誰知道什麼是倉單質押具體實行方式是什麼做倉單質押的條件是什麼
期貨上的倉單質押就是把您手中的貨物在交易所注冊成標准倉單,然後您用手中的倉單在交易所質押出70%-80%左右的保證金。
『柒』 什麼叫倉單質押
質押分:動產質押、權利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權利質押: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捌』 什麼是倉單質押
倉單是倉庫業者接受顧客(貨主)的委託,將貨物受存入庫以後向存貨人開具的說明存貨情況的存單。倉單的直接作用是提取委託寄存物品的證明文件,間接作用則是寄託品的轉讓及以此證券委擔保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證書,因此,倉單是一種公認的「有價證券」。 倉單質押是以倉單為標的物而成立的一種質權。倉單質押作為一種新型的服務項目,為倉儲企業拓展服務項目,開展多種經營提供了廣闊的舞台,特別是在傳統倉儲企業向現代物流企業轉型的過程中,倉單質押作為一種新型的業務應該得到廣泛應用。 關於倉單質押的性質,即倉單質押為動產質押還是權利質押,學說上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倉單系表彰其所代表物品的物權證券,佔有倉單與佔有物品有同一的效力,因而倉單質押屬於動產質權。有的認為倉單質押是權利質押。
『玖』 怎樣進行倉單的質押
倉單作為提貨憑證,一般會有倉儲期間記載其上。倉單設質後,倉單質押所擔保的債權會有一個清償期,從而,兩個期間的屆至會有先後,當然也不排除同時屆至的可能性。因此,在倉單質押實行時會因倉單上所記載的提貨日期先於、後於或者同時與倉單質押擔保的債權的清償期屆至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倉單質押中,質權人實行質權時須區分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倉單所記載的提貨日期先於質押所擔保的債權的清償期屆至的,依《擔保法》第77條的規定,質權人可以在債權清償期屆滿前提取倉儲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提取的倉儲物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質權的效力仍然及於該提存物上。 第二,倉單所記載的提貨日期後於質押所擔保的債權的清償期屆至的,質權人能否直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我國現行法並無規定,專家建議,如果由於質權人提前提取倉儲物而造成保管人倉儲費損失的,保管人享有救濟權。 第三,倉單所載提貨日期與質押所擔保的債權的清償期同時屆至的,因為在所擔保的債權清償期屆至時,債務人未為債務的清償,故而,質權人自可依法實現質權。在倉單質押中,質權人實現質權時,以向倉儲物的保管人提示倉單為必要。質權人向保管人提示倉單請求提取倉儲物,保管人不得拒絕交付倉儲物。質權人可依法處分所提取的倉儲物,從而優先清償其到期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