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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設立質押權

發布時間: 2021-03-21 00:29:43

① 為什麼不動產的用益物權不能設立質押債權

你好用益物權只可以設定抵押,不能出質,如果出質則與用益物權設立的目的相違背。用益物權本身在於對物的使用、佔有,如果出質,則違背這一使用目的。

② 為什麼不能用佔有改定的方式設立質權

交付作為動產質權的生效要件,屬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作另外的約定,否則無效。創設質權的行為應當公示,公示是質權的生效要件。質物依其性質可以移轉佔有的,應當交付,不能以佔有改定方式設定質權。

「如許設定人仍繼續質物之使用收益,而成立質權,則等於無公示方法的動產抵押之設定,不免有害於善意取得其物之所有權或質權之第三人利益,而動搖一般動產交易之安全,故民法規定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代自己佔有質物,禁止以佔有改定之方法,以設定質權。」

故以佔有改定方式設立質權行為無效,應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2)不可以設立質押權擴展閱讀:

我國《物權法》第212條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這里說的「質押財產」是動產。

質權的設立是否限於動產的現實交付呢?交付是交付佔有,通常所說的交付,是指現實交付。

觀念交付是現實交付的對稱,也稱為擬制交付,觀念交付,實際佔有並不發生變化,標的物並不過手,只是佔有的本權發生了變化。觀念交付包括簡易交付、佔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我國台灣地區通說認為,不得以佔有改定方式設立質權。台灣地區《民法典》第885條規定:「質權之設定,因移轉佔有而生效力。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代自己佔有質物。」有學者據此得出結論:「由是可知,受讓佔有,不限於現實交付,即簡易交付及指示交付亦可,惟不得依佔有改定為之,以維持質權留置效力。」

「為確保質權之留置作用,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代自己佔有質物,因而以佔有改定,移轉動產佔有之方式,於動產質權之設定無適用餘地,否則,不生質權設定之效力。」

「如許設定人仍繼續質物之使用收益,而成立質權,則等於無公示方法的動產抵押之設定,不免有害於善意取得其物之所有權或者質權之第三人之利益,故民法規定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代自己佔有質物(民法885條第2項),禁止依佔有改定之方法,以設定質權。」

「如果出質人與質權人約定由出質人繼續佔有質押的動產,則動產質權不成立。道理在於,佔有改定情形,無法公示質權的存在,影響交易安全。」

上述觀點,肯定觀念交付可以設立質權,但排除了佔有改定。

③ 哪些權利可以質押,權利質押成立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質押合同生效與質權設立(質押權成立)是不同的兩碼事,不能將二者混淆。從物權行為理論來看,質押合同是物權變動的起因,質權設定則是物權變動的結果,原因應當與結果相分離;從目的來看,質押合同重在明確出質人和質權人的權利義務,質權設定則重在增強公信效力,確立質權人對抗第三人的優先權,質押合同生效不等於股權完成設質。

④ 為什麼不能用佔有改定的方式設立質權

交付作為動產質權的生效要件,屬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作另外的約定,否則無效。創設質權的行為應當公示,公示是質權的生效要件。質物依其性質可以移轉佔有的,應當交付,不能以佔有改定方式設定質權。

「如許設定人仍繼續質物之使用收益,而成立質權,則等於無公示方法的動產抵押之設定,不免有害於善意取得其物之所有權或質權之第三人利益,而動搖一般動產交易之安全,故民法規定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代自己佔有質物,禁止以佔有改定之方法,以設定質權。」

故以佔有改定方式設立質權行為無效,應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⑤ 不動產可以設立質權嗎

現實問題

時某向孟某借款50萬元,雙方約定由時某將房子質押給孟某,孟某在時某借款期間住在該房子里,直到一年借款期限屆滿,時某還清借款。一年後,時某還不出50萬元,孟某繼續居住在該房子里,時某要求孟某搬走遭到了拒絕,雙方因此發生了爭執。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我國《物權法》明確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所以,接受質押的只能是動產而不能是不動產,時某與孟某關於房產質押的合同無效,法院不會支持項某的訴請。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百零八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二百一十二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⑥ 為什麼不動產上不能設立質權

質權是要求交付生效的,不動產不存在交付。一般不動產只能設定抵押

⑦ 根據物權法規定,下列權利中不能設定權利質押的是

C房屋所有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支票、本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7)不可以設立質押權擴展閱讀

一、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二、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於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並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三、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四、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五、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應收賬款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⑧ 質押權的成立和設立的區別是什麼

1、抵押權的設立和抵押合同是兩個不同法律規定的。抵押權的設立屬於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定,抵押合同的生效屬於合同法規的。
2、抵押權是否設立要看其是否符合物權法或者擔保法規定的條件,例如對於不動產是否進行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是否生效則看起合同要件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規定。
3、舉例來說,對於將房屋用於抵押,如果雙方在簽訂抵押合同後沒有進行抵押登記的,則抵押權沒有成立,但是抵押合同卻已經生效(排除其他情況)。

⑨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下列哪一類權利不能設定權利質權

C:房屋所有權。

《物權法》第223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支票、本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9)不可以設立質押權擴展閱讀:

權利質權是為了擔保債權清償,就債務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權利設定的質權。權利質權是一種准質權。權利質權的標的是權利。在性質上說法 律教育網原創其特點主要有:

(1)必須是財產權;

(2)必須是可以讓與的財產權;若該權利不能讓與,不僅不能就該權利的變賣價金受償,也不能由質權人取得權利。

(3)必須是不違背質權性質的財產權。質權是動產質權,不動產原則上不能設定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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