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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質押和轉讓

發布時間: 2021-03-21 01:10:00

❶ 不能轉讓的應收賬款可以用來質押

在法律上,應收賬款是一種債權,應收賬款質押是一種權利質押。就擔保法第七十五條承認的可以用於質押的權利品種看,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所代表的也是一種債權。
盡管我國法律並不禁止當事人以一定的應收賬款來設定質押,但並不是所有應收賬款都可以成為質押的標的,用於質押的應收賬款必須具備以下特徵:
(1)可轉讓性,即用於設立質押的應收賬款必須是依照法律和當事人約定允許轉讓的。如當事人在產生應收賬款的基礎貿易或者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基於該基礎合同所產生的一切權利是不可以轉讓的,基礎合同的權利義務只及於合同雙方。則履行這樣的合同產生的應收賬款債權就不能作為質押標的。此外,基於特定的與人身性質不能分割的緣由產生的應收賬款債權,也不適宜作為質押標的。
(2)特定性,亦即用於設立質押的應收賬款的有關要素,包括金額、期限、支付方式、債務人的名稱和地址、產生應收賬款的基礎合同、基礎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必須明確、具體和固定化。由於應收賬款作為普通債權沒有物化的書面記載來固定化作為權利憑證,質權人對於質物主張質權的依據主要依靠上述要素來予以明確。為此,各承認應收賬款質押國家的立法,都對質押合同關於用於質押的應收賬款的描述,作出盡可能詳盡的要求,否則在面臨訴訟時,就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時效性,即用於設定質押的應收賬款債權必須尚未超過訴訟時效。訴訟時效超過,便意味著債權人的債權從法律權利已蛻變為一種自然權利。因此,從保障銀行債權的角度出發,一方面,銀行在選取用於質押的應收賬款時應確保該應收賬款債權尚未超過訴訟時效;另一方面,在融資期限內也要對應收賬款債權的時效予以充分關注,及時督促出質人中斷訴訟時效。

❷ 對應收賬款在設定質押後如何處置

應收賬款實質上是出質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已到期或未到期的未清償債權,以應收賬款出質屬於權利質押范疇中債權質押,但應收賬款這種質押標的既不同於動產質押中的動產,也不同於權利質押中的‍股權、基金份額、知識產權等標的,這種差異的原因在於:無論質押的動產還是質押的股權、知識產權等均屬於具有絕對性的物權或類物權,而應收賬款具有相對性,不屬於絕對權。正因此,應收賬款的實現,既要受到其債權人(即出質人)對應收賬款的不同處置的影響,而且應收賬款還要受到訴訟時效制度的制約,甚至可能受到應收賬款的債務人抗辯權、追索權的制約。因而,需要在應收賬款質押的操作中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應收賬款的轉讓問題。應收賬款屬於債權的一種表現形式,本身具有可轉讓性。《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應收賬款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提存」。因而,應收賬款在出質後,出質人即不得再轉讓所質押的債權,除非經質權人同意,並須將轉讓所得支付給質權人以清償債務或在公證機關等機構進行提存。但是,應收賬款雖然在質押時進行了登記,但應收賬款的轉讓具有隱蔽性,出質人可能在應收賬款出質後再將應收賬款轉讓,這不但需要在簽署質押協議時約定相應保障措施,在簽約後進行相應監督,並在必要時由應收賬款的債務人出具相應法律文件予以保障。

‍二是,應收賬款的清收與使用問題。應收賬款是出質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已到期或未到期的債權,那麼應收賬款的相應債務人會在到期時清償或未到期時提前予以清償,對於債務因清償應收賬款而向出質人支付的款項應當如何處理,《物權法》和《登記辦法》及《操作規則》均未予明確規定。但從應收賬款質押擔保的本質來看,應收賬款因債務支付清償款而消滅時,質押的標的滅失,此時作為質押標的的替代物——所收取的款項應當用於清償應收賬款所擔保的債權或充當擔保物。如果放任出質人支取和使用應收賬款的相應債務人所支付的款項,那麼質權人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應收賬款的質押擔保就會失去保障功能。在法律法規未明確的情形下,就需要在設立應收賬款質押時對此予以約定,即出質人應在應收賬款的債務人支付清償款項時,支付給質權人用於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

三是,應收賬款在質押後的管理問題。質權人雖在應收賬款質押後對其享有質押權,但應收賬款仍處於出質人的管理之下,並且出質人是否有效管理應收賬款會影響應收賬款的有效性。這包括:出質人應在應收賬款訴訟時效屆滿前,積極採取措施催要應收賬款使訴訟時效得以重新計算,從而使應收賬款得到法院司法強制力的保護;出質人應履行其與應收賬款債務人的相應協議的約定,如按約定供應貨物、提供服務或者履行退換貨等售後服務,避免因重大違約導致應收賬款債務人解除合同或依法、依約拒絕付款。對於這些管理義務,質權人應當在與出質人的應收賬款質押協議中予以明確約定,以免因其未適當履行管理義務或採取法律措施導致應收賬款喪失訴訟時效或喪失追索性。

❸ 簡介應收帳款轉讓與應收帳款保理的異同點

應收帳款轉讓與應收帳款保理的異同點:

共同點都是轉讓給第三方,以獲得流動資金支持,加快資金周轉,解決現金流量不足的問題。

區別:

1、含義不同

應收賬款轉讓是指銀行為解決客戶因應收賬款增加而造成的現金流量不足,而及時向客戶提供的應收賬款轉讓的融資便利。

在受讓期間,銀行委託轉讓人(銷售商)負責向購貨商催收已轉讓的應收賬款,如在規定期限內銀行未能足額收回應收賬款,則由轉讓人無條件地回購未收回的部分。

應收賬款保理是企業將賒銷形成的未到期應收賬款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轉讓給商業銀行,以獲得銀行的流動資金支持,加快資金周轉。

理論上講,保理可以分為買斷型保理(非回購型保理)和非買斷型保理(回購型保理)、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2、功能和特點不同

應收賬款轉讓:

(1)及時回籠資金,避免企業因賒銷造成的現金流量不足;

(2)改善企業的財務狀況、提高資產的流動性;

(3)為企業的賒銷提供了便利。

應收賬款保理:

(一)低成本融資,加快資金周轉。

(二)增強銷售能力。

(三)改善財務報表。

(四)融資功能。

3、轉讓對象不同

應收賬款轉讓的第三方可以是企業、個人或銀行等;

保理通常都是轉讓給商業銀行。

(3)應收賬款質押和轉讓擴展閱讀:

應收賬款轉讓申辦條件

1、轉讓人應符合的條件:

a.原則上是銀行信用評級為AB級以上的優質客戶;

b.經營狀況良好,產品市場穩定;

c.符合銀行規定的免擔保借款人資格;

d.應本行要求能如實提供財務狀況、經營狀況、購貨商名錄及資信等情況;

e.轉讓人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戶。

2、受理的應收賬款須符合的條件

a.轉讓人採用賒銷方式進行商品交易所產生的應收賬款;

b.產生於合法真實的、無貿易糾紛的商品交易;

c.轉讓人與購貨商已簽定了銷售合同,且已出具該銷售合同項下的銷售發票和發貨證明;

d.應收賬款原則上屬於30天內新發生的。

❹ 應收賬款質押的質權如何實現

1、應收賬款可以作為質權標的是《物權法》的新規定,屬於權利質權。

2、但以應賬款出質,現實中還沒有太多的實例可作參考,只是《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有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即: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應收賬款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3、應當注意的是:以應由賬款出質,必須要訂立書面合同,而且必須經過「 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後你方才能依法享有對應收賬款的質權。如果不登記:質權合同成立、但質權沒有設立,你們到時無法行使質權、只有權按照質權合同的約定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4、說實話,《物權法》中要求的辦理登記的「信貸徵信機構」各地是否已經設立、設立在什麼單位或機構內我不清楚(有的地方是設在銀行),對於您提問中的問題我也不是太了解,只根據自己的理解回答,僅供您參考:
(1)「合同中約定應收賬款質押,既然是質押他們應該提供給我們什麼東西呢?」:他們應將應收賬款的權利憑證交給你們。

(2)「合同中如何約定應收賬款將來質權的實現,他們的應收賬款總不能拿過來拍賣或者變賣吧?」:
A、可以約定如果他們將來無法還款,由你們來代替他們收取那筆應收的賬款:收取後在優先償還完你們的款項後剩餘的還給他們。
B、應收賬款是一種權利,也可以拍賣或轉讓。

(3)「如果約定將來對方不還錢的話,這部分債權歸我們所有好像又違反了擔保法的歸定」:確實是違反了《擔保法》、《物權法》的規定,屬於法律所禁止的「流質條款」了。正確的約定應是:如果他們將來不還錢,你們有權將應收賬款中與你們的債款數額相應的部分自行收取,或者是將這個收款權利拍賣或轉讓後從價款中優先受償。

5、最後,再次提示:應收賬款質押,應訂立書面合同、並且必須登記。

❺ 應收賬款轉讓(保理)

關於原始發票的問題,有的銀行規定「對因特殊原因確實不能提供發票原件的,也可保留復印件「。因此發票不能完全判別是否有重復保理的情況,但是保理還都是需要在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登記,因此可以從系統里判定是否存在同一債權重復保理的情況。
你說的一次交易開兩張發票是指把交易金額分成兩張還是說虛開一張,虛開風險還是很大的,審計出來就翹翹了;如果說是兩張小發票對應同一個大交易,沒有看到有文件禁止做兩次轉讓,國內保理是以發票為單位,一張發票是單筆融資,兩張以上是打包融資。
小貸的情況不太清楚。

❻ 如何實現應收賬款質押權

1、應收賬款可以作為質權標的是《物權法》的新規定,屬於權利質權。 2、但以應賬款出質,現實中還沒有太多的實例可作參考,只是《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有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即: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應收賬款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3、應當注意的是:以應由賬款出質,必須要訂立書面合同,而且必須經過「 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後你方才能依法享有對應收賬款的質權。如果不登記:質權合同成立、但質權沒有設立,你們到時無法行使質權、只有權按照質權合同的約定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4、說實話,《物權法》中要求的辦理登記的「信貸徵信機構」各地是否已經設立、設立在什麼單位或機構內我不清楚(有的地方是設在人民銀行),對於您提問中的問題我也不是太了解,只根據自己的理解回答,僅供您參考: (1)「合同中約定應收賬款質押,既然是質押他們應該提供給我們什麼東西呢?」:他們應將應收賬款的權利憑證交給你們。 (2)「合同中如何約定應收賬款將來質權的實現,他們的應收賬款總不能拿過來拍賣或者變賣吧?」: A、可以約定如果他們將來無法還款,由你們來代替他們收取那筆應收的賬款:收取後在優先償還完你們的款項後剩餘的還給他們。 B、應收賬款是一種權利,也可以拍賣或轉讓。 (3)「如果約定將來對方不還錢的話,這部分債權歸我們所有好像又違反了擔保法的歸定」:確實是違反了《擔保法》、《物權法》的規定,屬於法律所禁止的「流質條款」了。正確的約定應是:如果他們將來不還錢,你們有權將應收賬款中與你們的債款數額相應的部分自行收取,或者是將這個收款權利拍賣或轉讓後從價款中優先受償。 5、最後,再次提示:應收賬款質押,應訂立書面合同、並且必須登記。

❼ 對應收賬款在設定質押後如何處置

應收賬款實質上是出質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已到期或未到期的未清償債權,以應收賬款出質屬於權利質押范疇中債權質押,但應收賬款這種質押標的既不同於動產質押中的動產,也不同於權利質押中的‍股權、基金份額、知識產權等標的,這種差異的原因在於:無論質押的動產還是質押的股權、知識產權等均屬於具有絕對性的物權或類物權,而應收賬款具有相對性,不屬於絕對權。正因此,應收賬款的實現,既要受到其債權人(即出質人)對應收賬款的不同處置的影響,而且應收賬款還要受到訴訟時效制度的制約,甚至可能受到應收賬款的債務人抗辯權、追索權的制約。因而,需要在應收賬款質押的操作中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應收賬款的轉讓問題。應收賬款屬於債權的一種表現形式,本身具有可轉讓性。《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應收賬款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提存」。因而,應收賬款在出質後,出質人即不得再轉讓所質押的債權,除非經質權人同意,並須將轉讓所得支付給質權人以清償債務或在公證機關等機構進行提存。但是,應收賬款雖然在質押時進行了登記,但應收賬款的轉讓具有隱蔽性,出質人可能在應收賬款出質後再將應收賬款轉讓,這不但需要在簽署質押協議時約定相應保障措施,在簽約後進行相應監督,並在必要時由應收賬款的債務人出具相應法律文件予以保障。

‍二是,應收賬款的清收與使用問題。應收賬款是出質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已到期或未到期的債權,那麼應收賬款的相應債務人會在到期時清償或未到期時提前予以清償,對於債務因清償應收賬款而向出質人支付的款項應當如何處理,《物權法》和《登記辦法》及《操作規則》均未予明確規定。但從應收賬款質押擔保的本質來看,應收賬款因債務支付清償款而消滅時,質押的標的滅失,此時作為質押標的的替代物——所收取的款項應當用於清償應收賬款所擔保的債權或充當擔保物。如果放任出質人支取和使用應收賬款的相應債務人所支付的款項,那麼質權人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應收賬款的質押擔保就會失去保障功能。在法律法規未明確的情形下,就需要在設立應收賬款質押時對此予以約定,即出質人應在應收賬款的債務人支付清償款項時,支付給質權人用於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

‍三是,應收賬款在質押後的管理問題。質權人雖在應收賬款質押後對其享有質押權,但應收賬款仍處於出質人的管理之下,並且出質人是否有效管理應收賬款會影響應收賬款的有效性。這包括:出質人應在應收賬款訴訟時效屆滿前,積極採取措施催要應收賬款使訴訟時效得以重新計算,從而使應收賬款得到法院司法強制力的保護;出質人應履行其與應收賬款債務人的相應協議的約定,如按約定供應貨物、提供服務或者履行退換貨等售後服務,避免因重大違約導致應收賬款債務人解除合同或依法、依約拒絕付款。對於這些管理義務,質權人應當在與出質人的應收賬款質押協議中予以明確約定,以免因其未適當履行管理義務或採取法律措施導致應收賬款喪失訴訟時效或喪失追索性。

❽ 應收賬款質押是什麼意思

在法律上,應收賬款是一種債權,應收賬款質押是一種權利質押。就擔保法第七十五條承認的可以用於質押的權利品種看,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所代表的也是一種債權。

這些債權與普通應收賬款債權的區別在於,這些債權由於有一定的書面憑證作為記載而表徵化和固定化了,一定程度上已經具備了物化的性質。而普通應收賬款債權由於不具備類似的權利憑證作為表徵,在權利的公示、權利的期限及金額以及支付方式等要素方面仍存在不確定性,從而在作為質押的標的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但是,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四款關於「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之規定,給普通應收賬款債權質押的合法性地位留下了空間。從國外的立法來看,應收賬款作為一種普通債權來設定質押,也得到許多國家如德國、瑞士等的立法承認。

辦理流程(1)授信申請人向銀行提供申請資料、欲質押的商務合同、應收賬款債務人的情況介紹等;(2)銀行進行貸前調查,審核授信申請人和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資質,商務合同的合法合規性,取得應收賬款債務人出具的應收賬款確認函等;(3)銀行根據相關材料進行業務審批;(4)審批通過,簽署相關法律文本,辦理應收賬款的質押登記手續,發放貸款。[

❾ 應收賬款質押後債權人轉讓債權有效嗎

有效,附著於該債權上的質權也隨之轉讓,但須經出質人同意,未經同意的,該轉讓無效;也就是說,在債務人同意的情況下轉讓質權是可以的,這時債權人變為新的受讓該質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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