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交付質物
⑴ 質押權人可否向質押人要求交付從物
動產質權的效力及於質物的從物。但是,從物未隨同質物移交質權人佔有的,質權的效力不及於從物。
所以可以要求質押人交付從物。
⑵ 質押不交付質押物質押生效嗎
如簽訂質押協議,可以行使質押權
⑶ 質押合同是與主合同一起生效還是交付質押物時生效
對你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擔保法》中關於「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時生效;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給質權人佔有時生效」的規定,屬於立法上的重大缺陷,沒有正確區分物權的原因行為和物權的變動結果。
二、司法實踐中,以及2007年實施的《物權法》,已經完善、改變了《擔保法》的立法不足。質權屬於擔保物權的一種,質權合同的效力獨立於質權的設立,是否交付質物給質權人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只是質權設立的標准。
三、只要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一致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一經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四、如果質押合同是與主合同同時訂立,那麼,在二份合同成立之時即同時發生法律效力。
五、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4條第1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5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78條: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12條: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⑷ 簽訂質押合同並交付質押物,起訴時能否以留置權主張權利
A不能按照物權法第230條的規定,主張對上述500瓶酒行使留置權。因為其債權人沒版有佔有的動產為留權置財產。
《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⑸ 質押合同若不交付質押物,是不是質押就未成立那麼質押是諾成還是實踐呢
質押合同是諾成合同,並不以交付質物為合同生效要件。
質押人不交付質物,質權人有權要求其交付。
⑹ 抵押物和質押物的區別
物本身沒有絕對的區別,區別在於法律性質:抵押物抵押時不需要交付,質押物必須交付。
⑺ 質押物和抵押物的區別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的權利。抵押的標的可以是不動產,如房屋等,但土地所有權不能作為抵押物;也可以是動產,如生產資料、生活資料或者知識產權等一些特殊權利。抵押物在抵押期間,非經債權人同意,抵押人將同一抵押物轉讓給他人的,其行為無效。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佔有,而將該動產或者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動產或權利折價或者變賣償還債務。《擔保法》第69條規定,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1)、抵押標的為動產與不動產;質押標的為動產與權利。(2)、抵押物不移轉佔有;質物移轉佔有。(3)、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4)、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股票、知識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5)、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
抵押與質押的共同點:(1)、抵押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2)、抵押與質押都應以書面形式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3)、合同中都不得約定,當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或質權未受清償的,抵押物或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抵押權人或質權人所有,(4)、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都有向有關部門辦理登記的規定,(5)、抵押物與質押物都必須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6)、抵押權與質權與其各自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同時消滅。(7)、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賠償金,應作為出質財產。(8)、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的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9)、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超過債權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超過債權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10)、無論抵押或質押,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都享有對該抵押物或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價款的優先受償權。(11)、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轉讓所得價款應提前清償債權。(12)、抵押物不移轉佔有;以股票出質設定質押,由於股票市場電子化,股票無須移轉佔有。(1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使用權等權利設定抵押;質押人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其他權利設定質押。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在於: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2.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佔有就可以。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4.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另我國擔保法對兩者的定義有作規定。
⑻ 質押物的質押物的移交
1、質押物移交時,監管人應按《質押物監管協議》收取監管費用,未收取的,可請求質押雙方協助行使留置權;
2、監管人應另行編制《質押物交接清單》,會同原質押物接收人或原質押雙方共同核對清點,各方在交接表上簽字確認後交付實物。
⑼ 質押物交付給質權人指定或授權的第三人佔有,質押合同生效嗎
當然生效,此時第三人為質權人的佔有輔助人,替代質權人進行佔有,不影響質權的成立。
如無另外約定,質押合同自雙方真實意思表達之日起成立生效。
合同的生效與否與質權成立並無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