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質押財產種類
❶ 不得抵押的財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就明文規定了以下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及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❷ 抵押財產的范圍包括哪些,不能抵押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不可流通)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上等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可流通)
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可以抵押,但是有如下兩種例外情形:
(1)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2)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但是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同時抵押,但在未來仍不能改變土地使用權的性質。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此種情形是為了公共利益而設。但是需要注意,擔保法解釋第53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抵押是處分行為,此種情形是由於處分權之欠缺)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此種情形所有人喪失了處分權)
6.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築物抵押的,抵押無效。
7.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但農作物抵押有效。
❸ 不能進行抵押的財產有哪些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不可流通)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上等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可流通)
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可以抵押,但是有如下兩種例外情形:
(1)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2)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但是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同時抵押,但在未來仍不能改變土地使用權的性質。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此種情形是為了公共利益而設。但是需要注意,擔保法解釋第53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抵押是處分行為,此種情形是由於處分權之欠缺)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此種情形所有人喪失了處分權)
6.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築物抵押的,抵押無效。
7.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但農作物抵押有效。
❹ 不能設定抵押的財產包括哪些
擔保法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 土地所有權;
二、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 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事業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的設施;
四、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 依法取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物是擔保債務履行的財產。
❺ 哪些財產不得抵押
現實問題
岳某因缺錢,遂找到銀行借款,銀行要求其提供擔保,於是岳某想將自己一套因為訴訟已經被法院查封的房屋抵押給銀行,但是遭到了銀行的拒絕,岳某感到很疑惑,難道被查封了就不能抵押了嗎?
律師解答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有些財產是不得抵押的,其中: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是法律明確規定不能抵押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❻ 不能作為抵押物的財產有哪些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84條的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權;(2)耕地專、屬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據此,法律法規對於能夠作為抵押物的財產是有一定的限制規定的,個人或者單位在接受抵押物時一定要注意該財產是否是法律法規禁止作為抵押物的財產。
❼ 哪些財產不可作為質押的標的,哪些財產不可作為質押的
首先要充抄分理解「質押」的內在含襲義。
質押是指在質押日期起,財產在誰的手裡。一旦質押產生,質權人就有把財產拖走的權利,而質押人無權拒絕,只要質押人不按時履約,被拖走的財產就要被處理(拍賣、變賣、折價處理等)。這跟抵押是相反的,抵押是財產暫時在抵押人手裡,期限一到,一旦抵押人沒有履約,抵押標的物就要被處理(拍賣、變賣、折價處理等)。
所以凡是質押的財產標的物,一定具有下列特徵:
1、質押的財產標的物一定是動產,絕對不是不動產;
2、質押的財產標的物一定沒有權利瑕疵;
3、質押的財產標的物一定是自然人或者法人私有,而非國家或集體公有。
故而像房產、國家所有的地產、國家所有的地皮、土地、林地、耕地、山地、森林等國有資產不可能被質押。只有私有的動產才能被質押,如汽車、私人飛機、股票、債券等。
❽ 可以抵押的財產有哪些哪些財產不得作為抵押物
1、可以抵押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條 抵押財產范圍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條 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2、不得作為抵押物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8)不能質押財產種類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抵押權基本權利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一百八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關系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條 鄉鎮、村企業的建築物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五條 設立抵押權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四)擔保的范圍。
第一百八十六條 禁止流押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一百八十七條 不動產抵押登記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八十八條 動產抵押效力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