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兜底存單質押方式
1. 什麼叫存單質押
存單質押貸款是以儲戶的未到期的本、外幣定期存單和銀行承銷的1999年以後憑證式國債做質押,從銀行取得一定金額的人民幣貸款,並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存貸結合業務。
2. 存單質押的存單質押的方式
存單質押的方式有二:
一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單做質押從金融機構貸款。用於向金融機構貸款質押的存單,貸款機構會在核實存單的真實性以後,通知出具存單的存款銀行辦理資金凍結即登記止付手續,俗稱「核押」,並與借款人簽訂質押貸款合同,同時將存單保存在貸款機構手中,以防止存單所有人在借款人歸還全部貸款本息之前將存款提走;
二是自然人之間或者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法人、其他組織相互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由債務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單作為債權的質押擔保。債務人為向債權人(非金融機構) 擔保自己的履約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單交由債權人佔有,以此作為自己的債務能如期履行的擔保,並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到期後,如債務人不能全部履行債務,則債權人可以此存單上的款項優先受償。
此兩種方式的質押在我國法律上稱之為「權利質押」或「權利質權」,其中存單質押的相關規定分別見於我國《擔保法》第75- 7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0- 102 條和《物權法》第223- 224 條。
目前,存單質押已被各國廣泛採用,如在英國等歐洲各地被作為債賬或其他應收款擔保之列予以認可,而美國《統一商法典》則在最近的修訂中把存款賬戶作為動產擔保交易的擔保物種類之一,以消除此前因普通法的不確定性而給存款人融資帶來的不便。
3. 存單質押的方式都有哪些
存單質押是指借款人以貸款銀行簽發的未到期的個人本外幣定期儲蓄存單(也有銀行辦理與本行簽訂有保證承諾協議的其他金融機構開具的存單的抵押貸款)作為質押
4. 銀行低風險業務中的全額保證金或存單質押有什麼異同
顧名思義,保證金是存在保證金帳戶中的,多為公司類業務;存單質押是用定期存單來作為保證方式的,不管是儲蓄存單還是單位存單在出質後其帳戶性質以及原來的計息方式都不變.
5. 存單質押的存單質押的種類
存單作為自然人的債權憑證,在現實中是權利人一項特殊的財產證明,它賦予權利人(存單所有人) 隨時向出具存單的金融、儲蓄機構請求支付存單所載金額的權利,一旦提出請求,則債務人須無條件支付權利人全部款項本息,除非債務人出具有效證據證明存單的非真實性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的查封、凍結程序已執行,否則無任何抗辯理由。基於此,在現代經濟生活中,存單常被用於債權債務關系的擔保形式,即存單質押。
6. 存單質押與保證金質押什麼區別
存單質押與保證金質押的區別:
1、質押方式不同
存單質押是指借款人以貸款銀行簽發的未到期的個人本外幣定期儲蓄存單(也有銀行辦理與本行簽訂有保證承諾協議的其他金融機構開具的存單的抵押貸款)作為質押。
而保證金質押是信貸業務廣泛採用的一種擔保方式,是銀行控制風險的重要的手段。借款人將金錢交存於其在銀行開立的專用賬戶,並承諾以該賬戶中的款項作為償還借款的保證。當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銀行有權在保證金專用賬戶中直接扣劃保證金用於償還貸款的擔保方式。
2、質押風險不同
存單質押的風險存在於質押是否有效設立,以及質押權的實現方式能否保障債權人(質權人) 的利益。
保證金質押的法律風險保證金質押的法律風險主要來源於兩方面:一是由於法律規定不完善而導致的風險,二是由於操作不規范而導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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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中涉及保證金質押的內容有: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法釋[1997]4號)第一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案件時,依法可以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凍結和扣劃的某項資金屬於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應當提供有關證據予以證明。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存單質押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證金質押
7. 有沒有銀行工作人員,給我解釋下存單質押,謝謝
1、現在各個銀行都是只辦理自己所轄營業網點的存單質押業務,其他銀行的均不辦理。
2、存單質押率通常是90%--95%。貸款利率一般都執行基準貸款利率(不上浮)。
3、貸款期限不超過存單期限,通常是不超過1年。
4、借款人及配偶、存單人及配偶均需要到銀行簽署借款合同、質押合同等文件,也要提供個人、戶籍、婚姻等證件及復印件。
你還有疑問,可以追問,我回答你。
8. 質押存單是什麼意思
存單質押是指借款人以貸款銀行簽發的未到期的個人本外幣定期儲蓄存單(也有銀行辦理與本行簽訂有保證承諾協議的其他金融機構開具的存單的抵押貸款)作為質押。
存單作為自然人的債權憑證,在現實中是權利人一項特殊的財產證明,它賦予權利人(存單所有人) 隨時向出具存單的金融、儲蓄機構請求支付存單所載金額的權利,一旦提出請求,則債務人須無條件支付權利人全部款項本息,除非債務人出具有效證據證明存單的非真實性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的查封、凍結程序已執行,否則無任何抗辯理由。基於此,在現代經濟生活中,存單常被用於債權債務關系的擔保形式,即存單質押。
(8)銀行兜底存單質押方式擴展閱讀:
存單質押的方式:
1、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單做質押從金融機構貸款。用於向金融機構貸款質押的存單,貸款機構會在核實存單的真實性以後,通知出具存單的存款銀行辦理資金凍結即登記止付手續,俗稱「核押」,並與借款人簽訂質押貸款合同,同時將存單保存在貸款機構手中,以防止存單所有人在借款人歸還全部貸款本息之前將存款提走;
2、是自然人之間或者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法人、其他組織相互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由債務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單作為債權的質押擔保。債務人為向債權人(非金融機構) 擔保自己的履約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單交由債權人佔有,以此作為自己的債務能如期履行的擔保,並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到期後,如債務人不能全部履行債務,則債權人可以此存單上的款項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