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權質押登記
㈠ 房地產融資租賃是否可以辦理抵押權登記
根據目前規定房地產融資租賃不可以辦理抵押權登記,只能以房產或地產抵押申請貸款,如下:
以房子(或地產)作抵押、以經營的企業(工商執照)為貸款人申請貸款。
貸款著帶著貸款人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明(公司法人)、戶口本、結婚證、房權證、或土地證、工商執照、稅務登記證、收入證明、銀行的資金流水、房屋(或土地)的評估報告等其他材料到銀行申請,批准後到房管部門(或土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之後到銀行支取貸款。
㈡ 商鋪租賃權可否質押
商鋪租賃經營權可以質押嗎?案情簡介A公司為了獲得某銀行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申請B擔保公司為其提供連帶保證擔保。 作為反擔保手段,A公司將其承租的C市場內建築面積為100平方米商鋪一定期限的經營權准備作為反擔保的質押物質押給B擔保公司。雙方約定:一旦A公司到期無法按照借款合同償還銀行借款,B擔保公司為其發生代償,A公司將把其對上述商鋪的租賃經營權轉讓給B擔保公司。期限則根據B擔保公司代償的金額除以商鋪轉讓的年租金來計算。上述商鋪A公司已經繳納了10年的租金,物業管理費和水、電等費用在使用中按月另行繳付。 為了落實上述反擔保措施,B擔保公司與A公司訂立了商鋪租賃經營權轉讓協議,約定B擔保公司為A公司發生代償的情形下,B擔保公司有權取得商鋪租賃經營權。 為此,B擔保公司就以租賃經營權作為質押問題向湖北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劉祥斌律師進行咨詢,劉律師為此出具了咨詢答復意見。 關於商鋪經營權質押問題的咨詢答復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我們認為:以租賃經營權作為質押標的,在法律上尚無明確認可;將租賃經營權轉讓協議作為擔保措施來應用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具體意見如下: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條確定的「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而租賃經營權尚無法律規定可以作為質押標的物,因此我們認為其不能作為質押對象。 就房屋租賃經營權能否成為擔保物權之標的,在法律上無明文規定,在理論和實踐中一直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可以將租賃經營權歸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23條第(六)項的應收賬款、或第(七)項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但該種說法亦存在不足:租賃經營權並非一個應收賬款,它更多是一種對物的使用的權利;至於所謂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而我們無從找到有關規定租賃經營權屬於可以出質的財產權利的法律、行政法規。因此,我們認為租賃經營權並不能作為擔保物權的標的。 如果在協議中約定講租賃權作為擔保物權之標的,若訴訟至法院,很可能被法院認定為該約定無效。2、在租賃經營權不能作為質押標的物的情況下,為了實現對商鋪租賃經營權交換價值的控制,擔保公司與借款人訂立租賃經營權轉讓協議,以期在代償之後直接受讓該商鋪租賃經營權,以抵償自己代償的款項,如此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首先,租賃經營權畢竟是基於債權性質的租賃合同而產生,租賃合同是否得到履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出租人是否履行房屋出租合同,若其不履行出租合同,因承租該商鋪而發生的經營利益無從保障。 其次,租賃經營權約定在代償後進行轉讓,若原承租人不予配合,法院很難判其繼續履行合同——轉讓租賃經營權。若如此,作為受讓人的擔保人希望取得該商鋪經營權的預期很難實現。 最後,租賃經營的商鋪即便是順利轉讓給擔保人,商鋪所有人是否同意擔保人繼續進行轉讓或轉租將對擔保人能收回代償資金具有關鍵性影響。 即便是要在租賃經營權上對於借款人實施控制,最好將租賃經營權轉讓合同設計為獨立合同,不宜設計為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的從合同,這樣可以避免租賃經營權作為擔保物權標的而被法院予以否認的風險;如若將雙方關系設計為租賃經營權轉讓關系,宜首先取得商鋪出租人的同意,以免將借款人轉讓商鋪的行為認定為非法轉租,損害受讓人的利益。
㈢ 融資租賃抵押如何辦理抵押登記
申請流程
第一步
企業向××中心提出融資租賃申請,填寫項目申請表
第二步
××中心根據企業提供的資料對其資信、資產及負債狀況、經營狀況、償債能力、項目可行性等方面進行調查。
第三步
××中心調查認為具備可行性的,其項目資料報送金融租賃公司審查。
第四步
金融租賃公司要求項目提供抵押、質押或履約擔保的,企業應提供抵押或質押物清單、權屬證明或有處分權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並與擔保方就履約保函的出具達成合作協議。
第五步
經金融租賃公司初步審查未通過的項目,企業應根據金融租賃公司要求及時補充相關資料。補充資料後仍不能滿足金融租賃公司要求的,該項目撤銷,項目資料退回企業。
第六步
融資租賃項目經金融租賃公司審批通過的,相關各方應簽訂合同
第七步
辦理抵押、質押登記、凍結、止付等手續。
第八步
承租方在交付保證金、服務費、保函費及設備發票後,金融租賃公司開始投放資金。
第九步
××中心監管項目運行情況,督促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
第十步
租期結束時,承租方以低價回購。
(3)承租權質押登記擴展閱讀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技術設備或其他物資,作為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長期使用權,在承租期間,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滿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置租賃物。
融資租賃合同對租賃物的處理有下列三種形式:
退租法
商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按租賃合同約定的要求將租賃物退還給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處理出租物,由於租賃物在出租期滿內一般均已達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後難以再租或轉讓,所以,對租賃物期限屆滿後的處理,一般不採用這種方式法。
續租法
商在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前的合理時間內,承租人應通知出租人,就租賃物的繼續租用進行協商,確定續租期限﹑租金等內容,在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時簽訂續租合同法。
留購法
商承租人支付名義貨價後獲得出租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這種方法對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後,對租賃物的處理一般多採用這種方式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融資租賃
㈣ 租賃權抵押
1、租賃權不能抵押。租賃權不是所有權,房屋所有權才能抵押。
《擔保法》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2、租賃權不能質押。租賃權必須經出租人許可,質押不便於兌現和提存。
《擔保法》第七十五條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3、設定租賃權的房屋可以辦理抵押,但只能由所有權人抵押,租賃人無處分權。
《擔保法》第四十八條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㈤ 房屋租賃權質押可以在人民銀行備案嗎
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蓋章的申請表;(2)房屋買賣合同;(3)簽訂預售合同的買賣雙方關於房號、房屋實測面積和房價結算的確認書;(4)測繪表、房屋登記表、分戶平面圖兩份;(5)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6)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7)購房者身份證明(復印件核對原件);(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協議;(9)銀行的提前還貸證明。
按照規定時間領取房產證,一定要保存好管理部門給的領取證書的通知書,並按照上面通知的時間領取房產證。另外,在繳納印花稅和產權登記費、工本費時需仔細核對房產證的記載,尤其是面積、位置、權利人姓名、權屬狀態等重要信息。
㈥ 承租權能否設定抵押
可以抵押的財產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專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屬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㈦ 房屋抵押手續及流程
房地產抵押登記基本程序如下:
1.抵押登記申請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
(2)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3)抵押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證》;
(5)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6)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7)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2.受理申請
審查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實、齊備,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文件符合規定的,則予受理,給該申請編號並給回執,回執註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編號。
3.審核
4.登記
(1)對核准抵押登記的,在房地產權利證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並在房地產登記冊上作抵押記錄。抵押記錄應包括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物名稱、面積、價值、抵押金額和抵押期限等內容。
(2)預購的房地產抵押時,應在買賣合同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
5.收費發證
(1)登記費的收取標准按國家或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2)將已加蓋房地產抵押專用章的房地產權利證書在規定時間內退回抵押當事人(由抵押當事人憑回執、身份證明及交費憑證領取)。
6.立卷歸檔
按規定建立土地和房地產登記的檔案。
(7)承租權質押登記擴展閱讀:
我國《擔保法》規定,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以及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參考鏈接:房地產抵押登記-網路
㈧ 請問土地承租人將土地土地租賃使用權質押,商戶所有權人將商鋪的出租經營權質押是否合法
1、可以質押。只要手續齊全,銀行是可以辦理質押的。
2、可以質押。出租經營權質押,質押的出租經營權,一般是根據可以出租的年限來衡量其貸款數額;商鋪應收賬款質押,質押的應收帳款數額的一定比例來貸款。
㈨ 如何辦理租賃權抵押,哪些不動產不能抵押麻煩告訴我
1、房屋租賃在前而抵押在後,則租賃合同有效,租賃房屋因抵押而被處分後,承租人承租權利不受影響;
2、房屋抵押在前而租賃在後,租賃合同有效,租賃房屋因抵押而被處分後,承租人權利將受嚴重影響,受讓方有權要求承租人搬離出租房屋。如出租人出租時曾書面告知承租人抵押事項,則承租人損失自負,如未書面告知,則可向出租人索賠。
不動產不能抵押的有:
1、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是指所有人對其土地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我國的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權,因此我國的土地所有權不能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但是有兩個例外:
(1)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2)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但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3、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如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類的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房地產。設立抵押權要求抵押人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依法有權處分,如果權屬存在爭議,那麼抵押權的設立和實現都存在問題,從而無法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因此禁止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作為抵押物。
5、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這類建築物具有特殊的歷史意義和紀念意義,與公共利益關系緊密,不能隨便處分,因此禁止作為抵押物。
6、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處於查封、扣押、監管等限制下的房地產暫時處於不能轉讓的狀態,由於抵押人並沒有自由的處分權,因此不得抵押。
7、已經被依法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因為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其權利狀態處於不確定狀態,為保護債權人利益,也不得抵押。
8、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如以依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築物抵押的,抵押無效。
㈩ 如何辦理租賃權抵押,哪些不動產不能抵押
以下就是一些不能作為抵押物的不動產:
1、學校、醫院、國家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宗教寺院等公共福利事業的不動產。
2、軍隊的房地產(一般是不能作為抵押物的)。
3、有產權糾紛的房地產。
4、產權關系不清的房地產。
5、被法院或國家司法機關裁定予以凍結、扣押、監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6、由國家計劃即將拆遷的房地產。
7、在未獲全部共有人書面同意抵押之前的共有房地產。
8、沒有地上建築物的農村集體土地(不包括荒山、荒地等)。
9、已作過抵押但未經前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房地產也不能重復抵押。
10、違章建築,或未經國家規劃部門和建設部門批准私自建設的建築物等。
上述十類不動產都屬於不能作為抵押物的不動產,這類不動產即使在抵押雙方簽了抵押合同,也辦不了抵押登記手續,所以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