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式約定嗎
㈠ 約定式購回,股權質押式回購,融資融券這三種業務有什麼區別
約定購回式證券業務走向常規化運作。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是指符合條件的客戶以約定價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證券公司賣出標的證券,並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客戶按照另一約定價格從證券公司購回標的證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所產生的相關權益於權益登記日劃轉給客戶的交易行為。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簡稱「股票質押回購」)是指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簡稱「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簡稱「融出方」)融入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
融資融券交易(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或保證金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融資交易)或借入證券並賣出(融券交易)的行為。包括券商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
(1)質押式約定嗎擴展閱讀:
風險
融資融券交易作為證券市場一項具有重要意義的創新交易機制,一方面為投資者提供新的盈利方式、提升投資者交易理念、改變 「單邊市」的發展模式,另一方面也蘊含著相比以往普通交易更復雜的風險。除具有普通交易具有的市場風險外,融資融券交易還蘊含其特有的杠桿交易風險、強制平倉風險、監管風險,以及信用、法律等其他風險。投資者在進行融資融券交易前,必須對相關風險有清醒的認知,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損失、實現收益。
參考資料:網路-融資融券
㈡ 股票約定式回購和股票質押融資有什麼區別
你好復,股票約定式制回購交易是指符合條件的投資者以約定價格向證券公司賣出特定股票,並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按照另一約定價格從證券公司購回的交易行為。股票質押融資是用股票等有價證券提供質押擔保獲得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㈢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和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異同是什麼
約定式回購:應該是約定購回。全稱是「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 三者的共同點是:利用自有證券融資 區別就太多了,主要是:融資融券業務取得的額度只能交易股票,約定購回和質押無此限制。
㈣ 什麼是質押式回購交易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資金融入方)在將債券出質給逆回購方(買入返售方、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購方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額向逆回購方返回資金,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回原出質債券的融資行為。正回購方是指在債券回購交易中融入資金、出質債券的一方;逆回購方是指在債券回購交易中融出資金、享有債券質權的一方。債券所有權並未實際交割。[1]
實質內容
債券質押式回購是參與者進行的以債券為權利質押的短期資金融通業務。其實質內容是:債券的持有方(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資金融入方)以持有的債券作抵押,獲得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後則須歸還借貸的資金,並按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資金的貸出方(逆回購方、買入返售方、資金融出方)則暫時放棄相應資金的使用權,從而獲得資金融入方的債券抵押權,並於回購期滿時歸還對方抵押的債券,收回融出資金並獲得一定利息。
一筆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涉及兩個交易主體、兩次交易契約行為。兩個交易主體是指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資金融人方)、逆回購方(買入返售方、資金融出方);兩次交易契約行為是指開始時的初始交易及回購期滿時的回購交易。無論是資金融入方還是資金融出方都要經過兩次交易契約行為。[1]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證券市場的一種重要的融資方式。上海證券交易所於1993年12月、深圳證券交易所於1994年10月分別開辦了以國債為主要品種的質押式回購交易,其目的主要是為了發展我國的國債市場,活躍國債交易,發揮國債這一金邊債券的信用功能,為社會提供一種新的融資方式。
㈤ 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和股權質押業務的區別
股權質押式回購正式的稱謂是: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簡稱「股票質押回購」。是交易所和中登公司推出的標准化的「股權質押」業務。也就是說:「股票質押回購」也是「股權質押」。股權質押不是什麼新業務,信託、銀行、個人都可以直接到中登公司,但由於質押的手續繁瑣,質權人監控、處置起來很不方便。質押這個業務券商開展有得天獨厚的條件,所以交易所和中登把這個業務標准化了,推出「股票質押回購」業務,T日質押、登記,T+1日客戶就可以獲得資金。R日還錢,R+1日股票就可以到帳。就說這么多了。
㈥ 約定式回購 股權質押式回購 融資融券 三個之間有什麼相同和區別
約定式回購:應該是約定購回。全稱是「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
三者的共同點是:利用自有證券融資
區別就太多了,主要是:融資融券業務取得的額度只能交易股票,約定購回和質押無此限制。
㈦ 股權質押期限如何約定,有哪些規定
股權質押的設立以當事人同意並簽訂質押合同而設立,其內容中須約定股權質押期限,在工商登記的質押期限應當和主合同中約定的期限一致。
一、股權質押概念
股權質押中的質押屬於擔保物權。和我們常見的抵押不同,質押需要轉移和佔有質押物,而抵押不用。不動產是不能拿來質押的。像貴州百靈最大股東把他的股權拿來質押,目的也就是向銀行或者第三方貸款進行擔保。
二、判斷股權質押的標的,要從事實上來判斷。
首先,當股權出質的時候,出質的究竟是什麼權利呢?無論出質的是財產權利還是全部權利,權利都不可能向實體物那樣轉移佔有,只能是通過轉移憑證或者是登記的做法來滿足。因此究竟轉移了什麼,我們從設質的活動中無法辨明,但可以從質權執行進行考察。
其次,當債務清償期屆滿,但是設質人無力清償債務,就涉及到質權執行的問題。《擔保法》對於權利質押的執行沒有規定,但允許比照動產質押的一般規定。對於動產質押的執行問題,《擔保法》第71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因此權利質押的質權人也可以與出質人協議轉讓質押的權利,或者拍賣、變賣質押的權利。
無論協議轉讓質押的股權還是拍賣、變賣質押的股權都會發生同樣的結果,就是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否則受讓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謂的財產權利,但是既沒有決策權,也沒有選擇管理者的權利,而這些權利卻由一個與公司財產都沒有任何關系的當事人來享有,這不是非常荒謬的嗎?因此這也就反證出從一開始設質的就是全部的權利,而不是僅僅為財產權利。因為一項待轉讓的權利如果開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經過轉讓卻變成了完全的,這是不可能的。有作者亦指出,作為質權標的的股權,決不可強行分割而只能承認一部分是質權的標的,而無端剔除另一部分。
再次,當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同意出質股份時,實際上就已經蘊含了允許屆時可能出現的股份轉讓,其中包括了對於公司人合性的考慮。中國《擔保法》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於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而《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規定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和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比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設質也應當分為兩種情況,其一質權人為公司的其它股東,此時以公司的股份設質無須經過他人同意。其二,當以公司股份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設質的,則應當需要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因為如果屆期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質權人就可能行使質權,從而成為公司的股東。鑒於有限責任公司一定的人合性,需要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公司股東的過半數同意,就意味著實際上公司股份的設質是不與公司的人合性沖突。
最後,從觀念上來分析,傳統的觀念以為公司的股份的設質僅僅包括財產性的權利,這是將權利孤立地進行分割。實際上在市場經濟中的交易主體是不可能如同法學家一般將權利分割成諸多部分,並且進行考慮。另外,假如真是只能轉讓財產性的權利,那麼這種設想必然會在質權執行時產生糾紛,從而與民法定分止爭的社會功能相沖突。所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質押的標的應該包括全部的股東權利。
三、股權質押合同的設立: 股權質押的設立以當事人同意並簽訂質押合同而設立。
(一)股權質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中國《擔保法》第64條規定,「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第78條第1款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可見,在中國,股權質押只能以書面合同的形式方可設立。
(二)股權質押合同是要物合同
即質權的成立,不僅需要當事人訂立契約,而且以交付標的物為必備條件。如日本《商法》第207條規定,「以股權為質權標的的,須交付股票」。中國《擔保法》未規定以股票交付質權人佔有為必備要件,主要是因為目前股票已無紙化,股票的儲存及轉讓都通過電腦控制運行。因而《擔保法》采股票質押的登記為股票質押成立的必備要件以代替股票的轉移佔有。
(三)股權質權成立的公示
關於質權成立的公示效力,在立法上有兩種主張:
其一,成立要件主義或有效要件主義,即將公示方法作為質權的成立、發生對抗第三人效力的必須具備條件。德國民法採用這種主張,台灣民法亦同。
其二,對抗要件主義,即質權只須當事人合意即發生效力,但只有公示,才可以發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日本民法採用這一主張。股權質權的公示形式,以股份出質的,多採用以股票交付的方式;以出資額出質的,則以在股東名簿上進行登記為之。
中國《擔保法》對股權成立的公示,採用有效要件主義,即以公示作為質押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並以此對抗第三人。對公示的形式,無論是以股份出質還是以出資額出質,均採取登記的方式,只是登記的機關不同。如《擔保法》第78條規定,以股票出質的,應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關於登記內容,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無論是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登記,還是在公司股東名冊上進行記載,至少必須具備: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質的出資額或股份數(股票數或股票的編號)以及出質期限等。此外,我個人認為還應當附具質押合同。
(四)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
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設立股權質押,按照《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質押合同除滿足《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外,尚須經審批機關批准,並向原登記機關辦理備案。未按規定辦理審批和備案的,質押合同不能成立。可見,以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的股權設立的質權,因其標的物的特殊性,其設立不僅需當事人合意,尚得受行政機關的監管。審批機關的批准及在登記機關的備案,是該種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
㈧ 股票質押式回購和普通的質押有什麼區別
什麼是股票質押?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股票質押的優點:
1、標的證券受理更寬廣。
2、參與低起點(開戶不設限,交易一萬起)。
3、期限更靈活(3年內任意約定,購回可提前,可延期)。
4、交易不過戶(直接在客戶證券賬戶質押登記)。
5、資金到賬快(T日申請交易,T+1日資金到賬,可用可取)。
6、用途無限制(證券交易,實體交易,場內場外任意使用)。
什麼是股票質押式回購?
股票質押式回購是指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以下簡稱「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以下簡稱「融出方」)融入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實際上股票質押式回購是證券公司推出的類貸款業務,是指符合條件的客戶可以用他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證券做質押,向證券公司貸款,等客戶還清款項和利息後,解除股票質押,股票重新回到客戶名下。
股票質押式回購的優點:
作為新推出的業務,與同類產品相比較,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具有很多自身的優點。比如說資金效率高、融資成本低、折算率高、期限靈活等。
1、資金利用效率高。T日可以交易,T+1日資金可用,質押的股票不需要過戶,對股東地位沒有影響。
2、質押的股票性質不受限制。比如說一些限售股、外資股、董監高持有的解禁股都可以進行融資,還有持股5%以上大股東可以將超過5%的股份進行質押融資。
3、融資期限靈活,最長可達三年。業務模式也很靈活,滿足一定條件即可解除部分證券的質押,不需要到公證處、登記公司現場辦理公證、質押手續
股票質押式回購和股票質押的區別
股票質押貸款,一般是把股票(含限售股)抵押給銀行等金融機構,下款比較慢,需要2-4周或以上;或者是民間借貸,用股票做抵押,人家借錢給你。
股票質押式回購和股票質押的區別在於股票質押式回購,是證券公司的一種新業務,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質押融入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下款只需要1-3個工作日,可以做短期長期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