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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質押審批

發布時間: 2021-03-23 01:46:21

1. 股權質押的法律規定

中國《公司法》對股權質押缺乏規定。真正確立了中國的質押擔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擔保法》,其中包括關於股權質押的內容。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再次明確股權可以質押。
《擔保法》第七十五條(二)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可以出質。另外,1997年5月28日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了《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將其股權質押給債權人」予以特別確認。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以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物權法》關於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登記程序的規定與《擔保法》不一致。因《物權法》頒布在後,股權質押的法律實踐操作以《物權法》為准。
根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應經審批機關批准和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未經審批機關批準的股權變更無效。未經登記機關登記的則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綜上可見,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質押應在證券登記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未上市的內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押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質押登記,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質押應向審批機關辦理審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2. 《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6]81號
頒布時間:2006-4-24發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外匯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務主管部門、外匯管理局,各直屬海關,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2005年10月27日審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經於2006年1月1日實施。為了准確適用法律,規范、便民、高效地開展外資審批和登記管理工作,促進外商投資企業健康發展,提高我國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現將《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

附:《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商 務 部
海 關 總 署 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

為了准確適用法律,規范、便民、高效地開展外資審批和登記管理工作,促進外商投資企業健康發展,提高我國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現就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和登記管理如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國家關於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提出以下執行意見。

一、外商投資的公司的登記管理適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其他規定。

二、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可以同中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形式依法設立公司,也可以外商合資、外商獨資的形式依法設立公司。

以外商獨資的形式依法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符合《公司法》關於一人有限公司的規定;外國自然人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還應當符合《公司法》關於一人有限公司對外投資限制的規定。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經依法設立的外商獨資的公司維持不變,但其變更注冊資本和對外投資時應當符合上述規定。

三、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其組織機構由公司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公司法》通過公司章程規定。

外商合資、外商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應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四、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登記的申請期限應當符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但是,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資、外商獨資形式設立公司的,應當按照《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的規定,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審批機關確認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五、申請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審批和設立登記時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的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申請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審批和設立登記,除提交《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相應文件外,還應當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該委託書應當明確授權境內被授權人代為接受法律文件送達,並載明被授權人地址、聯系方式。被授權人可以是外國投資者設立的分支機構、擬設立的公司(被授權人為擬設立的公司的,公司設立後委託生效)或者其他境內有關單位或個人。

公司增加新的境外投資者的,也應當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上述文件。

外商投資的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時不再提交合資、合作合同和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六、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依法將外商投資的公司類型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並根據其設立形式在「有限責任公司」後相應加註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合資)」、「(外國法人獨資)」、「(外國非法人經濟組織獨資)」、「(外國自然人獨資)」、「(台港澳與外國投資者合資)」、「(台港澳與境內合資)」、「(台港澳與境內合作)」、「(台港澳合資)」、「(台港澳法人獨資)」、「(台港澳非法人經濟組織獨資)」、「(台港澳自然人獨資)」 等字樣,在「股份有限公司」後相應加註「(中外合資,未上市)」、「(中外合資,上市)」、「(外商合資,未上市)」、「(外商合資,上市)」、「(台港澳與外國投資者合資,未上市)」、「(台港澳與外國投資者合資,上市)」、「(台港澳與境內合資,未上市)」、 「(台港澳與境內合資,上市)」、「(台港澳合資,未上市)」 、「(台港澳合資,上市)」等字樣。

公司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國家利用外資產業政策及其相關規定,在公司類型後加註有關分類標識(如 「(外資比例低於25%)」、「(A股並購)」、「(A股並購25%或以上)」等)。

對於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經設立的外商投資的公司,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在其變更登記時依上述規定做相應調整。

七、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以後,可以依法開展境內投資。公司登記機關不再出具相應的境內投資資格證明。

外商投資的公司營業執照尚未按本意見第六條載明公司詳細類型,且又申請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出具「非自然人獨資」的證明。

八、外商投資的公司的注冊資本可以用人民幣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兌換的外幣表示。作為公司注冊資本的外幣與人民幣或者外幣與外幣之間的折算,應按發生(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的中間價計算。

九、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一次性繳付全部出資的,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足;分期繳付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其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並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繳足,其餘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要求股東應當在公司成立時繳付全部出資的,從其規定。

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十、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和《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就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作出規定以前,股東以《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所列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經境內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實繳出資時還必須經境內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

中外合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的實物(含設備)、工業產權等非貨幣財產(土地使用權除外)出資的,其價格可以由合營各方評議商定。

十一、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以自己的名義通過借貸等方式籌措的資金應當視為自己所有的資金,經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以後可以作為該股東的出資。

十二、外商投資的公司申請變更登記的期限應當符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國務院決定公司和公司登記事項在變更登記前須經批準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逾期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報原審批機關確認文件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十三、外商投資的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提交相應的文件。因下列情形辦理有關登記事項變更登記時還應當提交原審批機關的審批文件以及變更後的批准證書:

(一)注冊資本;

(二)公司類型;

(三)經營范圍;

(四)營業期限;

(五)股東或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

(六)外商投資的公司合並、分立;

(七)跨審批機關管轄的地址變更;

(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不涉及營業執照和批准證書載明事項的除外)。

除前款規定情形以外,外商投資的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應當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30日內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十四、外商投資的公司遷移(跨原公司登記機關管轄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移手續。跨審批機關管轄的,應當向遷入地審批機關提出申請。遷入地審批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徵求遷出地審批機關意見;遷出地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徵求意見函後的5個工作日內回復;遷入地審批機關收到意見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原公司登記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徵求遷入地登記機關意見;遷入地登記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原公司登記機關根據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和審批機關同意遷入的意見,收繳營業執照,出具遷移證明,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和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遷移的公司憑遷移證明和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向遷出地審批機關繳銷批准證書,到遷入地審批機關領取批准證書,向遷入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十五、外商投資的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注冊資本變更登記時繳付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冊資本,其餘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六、申請人在下列情況下申請注冊資本變更時,對於作為實物出資的進口貨物按規定可以免稅的,申請人應當向海關書面說明有關情況,並先憑《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申請辦理進口設備的憑保放行手續,在取得變更後的公司營業執照後,再辦理相關的減免稅手續:

(一)外商投資的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申請以進口實物出資並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的公司並購境內企業同時增加註冊資本時申請以進口實物出資並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三)外商投資的公司因注冊資本的其他變動申請實物進口並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十七、外匯管理部門在辦理以下業務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變更後的公司營業執照:

(一)外商投資的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申請變更外匯登記或者開立、變更資本金賬戶;

(二)外國投資者或外商投資的公司並購境內企業同時增加註冊資本時申請辦理外匯登記或開立資本金賬戶;

(三)外商投資的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而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減資核准件;

(四)外商投資的公司因資本變動而辦理其他變更外匯登記。

十八、外商投資的公司的下列事項及其變更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一)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不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公司章程(含投資總額的變更);

(二)公司董事、監事、經理;

(三)公司分公司的設立和注銷;

(四)公司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

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延期出資、實繳注冊資本,不再辦理備案手續,而應當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

外商投資的公司辦理備案事項,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備案報告、證明備案事項發生的相關文件。備案文件齊備的,公司登記機關予以備案,並應申請人的要求,出具備案證明。

十九、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變更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的,應當簽署新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並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被委託人名稱、地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也應當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在公司登記檔案中記載。

外國投資者沒有辦理上述備案的,公司登記機關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公司登記機關記載的被授權人,視為向外國投資者送達。

二十、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辦理股權質押備案,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出具的股權質押備案申請書、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質押合同。公司登記機關接受備案後,應申請人的要求,可出具載明出質股東名稱、出質股權占所在企業股權的比例、質權人名稱或姓名、質押期限、質押合同的審批機關等事項的備案證明。在質押期間,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股東不得轉讓或再質押已經出質的股權,也不得減少相應的出資額。

二十一、外商投資的公司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撤銷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撤銷變更登記申請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涉及外資審批事項的,還應當提交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作出准予撤銷變更登記的決定,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的,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二十二、外商投資的公司解散事由出現以後,公司未在《公司法》規定的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債權人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外商投資的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債權人可以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的規定向審批機關申請進行特別清算。海關監管貨物應當先辦結海關手續,並補交相應稅款。

二十三、外商投資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提交相應文件。其中,清算報告還應當附稅務機關的注銷證明、海關出具的辦結海關手續證明或者未辦理海關登記手續的證明;外商投資的公司提前終止經營活動申請注銷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法院裁定解散、破產或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設立許可或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除外)。

二十四、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或撤銷分公司,無須原公司登記機關核轉,直接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外商投資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國家有關外商投資限制類項目以及服務貿易領域的專項規定,設立和撤銷分公司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逾期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報原審批機關確認文件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二十五、公司登記機關不再辦理外商投資的公司辦事機構的登記。原已登記的辦事機構,不再辦理變更或者延期手續。期限屆滿以後,應當辦理注銷登記或根據需要申請設立分公司。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從事公司經營范圍內的聯絡、咨詢等業務。

以辦事機構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查處。

二十六、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發起人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按照《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適用原則實施處罰。2006年1月1日以前設立的公司,其出資時間以設立登記時為准。

對於中外合作的公司,逾期不履行出資義務的,按照《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九條規定,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按本條第一款處理;對於外商合資或外商獨資的公司,逾期不繳付的,公司登記機關除了按本條第一款處理,還可以按照《外資企業法》第九條規定,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十七、外商投資的公司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經營活動的,公司登記機關適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處罰。

外商投資的公司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禁止類項目經營活動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認定為「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適用《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十八、台灣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華僑)投資設立的公司,以及外商投資的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的創業投資公司投資設立的公司,其審批登記管理參照適用本意見。

3. 如何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質押

答:申請股權質押的外商投資企業須提交:
1. 企業股權質押申請書;
2. 外商投版資企業徐速騰騰權空董事會及其他投資者關於同意出質投資者將其股權質押的決議;
3. 出質投資者空間與質權人簽訂的質押合同;
4. 出質投資者的眾多創造出資證明書;
5. 批准證書;
6. 營業執照復印件;
7. 驗資報告;
涉及委託簽字的應提供委託授權書等。已質押股權不得轉讓或重復質押。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質押事項由原來發放批准證書的審批部門受理審批。

4. 內資公司股權質押境外金融公司

中國《公司法》 [2]對股權質押缺乏規定。真正確立了中國的質押擔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擔保 股權質押《擔保法》法》,其中包括關於股權質押的內容。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 [3]再次明確股權可以質押。
《擔保法》第七十五條(二)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可以出質。另外,1997年5月28日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了《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將其股權質押給債權人」予以特別確認。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以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物權法》關於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登記程序的規定與《擔保法》不一致。因《物權法》頒布在後,目前股權質押的法律實踐操作以《物權法》為准。
根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應經審批機關批准和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未經審批機關批準的股權變更無效。未經登記機關登記的則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綜上可見,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質押應在證券登記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未上市的內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押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質押登記,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質押應向審批機關辦理審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5. 外商投資企業在辦理股權變更中應注意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變更,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投資者或其在企業的出資份額發生變化。導致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情況主要有:企業投資者之間協議轉讓股權;企業投資者經其他投資者同意向其他受讓人轉讓股權;企業投資者協議調整企業注冊資本導致股權變更;由於股權質押導致質權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取得股權;企業投資者破產、解散、被撤銷或死亡,其繼承人、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該投資者的股權;企業投資者合並或分立,其合並或分立後的承繼者依法承繼原投資者的股權;企業原投資者不履行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出資義務,經原審批機關批准,變更投資者或變更股權。在辦理股權變更過程中,應注意以下一些法律問題。

首先,企業投資者的股權變更必須經原審批機構的批准並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方為有效。企業投資者之間的私下協議變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股權變更應遵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不得通過股權變更而使公司的經營超越指導目錄規定的范圍。

第三,除非外方投資者向中方投資者全部轉讓股權,股權變更不得導致外方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低於企業注冊資本的25%.也就是說,外方投資者的投資比例占企業注冊資本的0.01%-24.99%的,將不被視為外商投資企業。

第四,原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中方投資者的股權出讓而使企業變成外資企業,如果該企業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五條所規定的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即從事:公用事業、交通運輸、房地產、信託投資和租賃,則該企業中方投資者的股權變更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經貿部批准。

第五,以國有資產投資的中方投資者的股權變動時,必須經有關國有資產評估機構對需變更的股權進行價值評估,並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經確認的評估結果應作為變更股權的作價依據。在辦理股權變更時,企業還必須向審批機關報送以下文件:1、中方投資者的主管部門對該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簽署的意見;2、國有資產評估機構對需變更的股權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3、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上述資產評估報告出具的確認書。

第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關於股權質押的規定,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可以將其股權質押給債權人。如果出質人未按規定履行債務,則質權人或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和合同規定取得該出質的股權,從而成為該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在辦理股權質押和因質押引起的股權變更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投資者將股權質押給其債權人時,應當徵得其他各方投資者的同意;

2)應當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並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方為有效,口頭質押或不辦理批准手續質押無效;

3)質押以其已繳付出資部分形成的股權為限。投資者不得質押未繳付出資部分的股權;

4)投資者不得將其股權質押給本外商投資企業。其原因是我國公司法禁止公司收購股東的股權,而質押是可能導致股權被動收購的一種法律行為;

5)在質押期間,出質投資者作為企業投資者的身份不變。未經出質投資者和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質權人不得轉讓出質股權。

第七,如果企業投資者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出資義務,經守約的投資者申請,並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可以變更投資者或變更股權。守約方投資者應當在報批時准備好企業驗資報告和守約方催告違約方繳付或繳清出資的證明文件。如果有新的投資者參股,還應向審批機關保送新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違約方已經按照企業原合同、章程規定繳付部分出資的,還應向審批機關保送企業對違約方的部分出資進行清理的有關文件。

第八,企業投資者之間協議轉讓股權或企業投資者向第三方轉讓股權。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在股權轉讓時,無論是在投資者之間轉讓還是投資者向第三方轉讓,都須經其他投資者的同意,並報經審判機構批准。投資者在轉讓股權時,其他投資者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的權利,否則其轉讓無效。由於外商投資企業沒有關於股東會的規定,因此企業在報審批機構批准時,應附全體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以顯示全體投資者同意股權轉讓。如果股權轉讓的董事會決議不能得到通過,其他投資者又不願意購買該出讓的股權,該股權是否可以轉讓?根據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法律似乎就不能轉讓。但是,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股權變更時涉及到的法律問題較多,無論是出讓方或受讓方,以及外商投資企業本身,都需要考慮各自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並尋找合適的方法解決它,使股權轉讓能順利進行。

6. 合資企業股權質押怎樣辦理

我國的《擔保法》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由此可見,權利質押也是一種擔保方式。中外合資企業的中方或者外方在合資企業中的股權是一種財產權,投資者可以將其質押作為擔保。對於中外合資企業的中方或者外方投資者將其在合資企業中的股權進行質押等事宜,對外經濟貿易部於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發布了《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該《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將其在合資企業中的股權進行質押的有關報批程序作過規定。
根據該《規定》,一家合資企業的中方或者外方投資者將其在合資企業中的股權進行質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希望將其股權進行質押的中方或者外方投資者必須已履行其出資義務。
(二)投資者不得將其在合資企業中的股權質押給合資企業本身。
(三)合資企業的中方或者外方投資者希望將其在合資企業中的股權質押時必須徵得其他投資者的同意。
(四)合資企業的中方或者外方投資者希望將其在合資企業中的股權進行質押時必須報審批機構批准。
根據該《規定》,你們公司的中方或者外方投資者准備將其股權質押給銀行時,應當簽署以下文件並向你們公司原審批機構(區外經委或者市外資委)辦理有關報批手續:
(一)合資企業董事會同意中方或者外方投資者將其部分或者全部股權質押給質權人(貸款人)的決議。
(二)合資企業其他投資方同意合資企業的中方或者外方投資者將其部分或者全部股權質押給質權人(貸款人)的書面證明。
(三)將其在合資企業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股權進行質押的中方或者外方投資者與質權人(中資銀行)簽訂的質押合同。
(四)將其在合資企業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股權進行質押的中方或者外方投資者的出資證明。
(五)由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為合資企業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審批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如果審批機關批准你們公司中方或者外方投資者的股權質押申請,你們公司應當在領取審批機構的批復後三十天內到原登記機關(工商局)辦理質押文件備案。
希望上述解答對你們公司有所幫助。尚建平律師

7. 股權質押的流程是什麼

1、 可以申請股權出質的企業類型

有限責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填寫表格等材料

填寫《股權出質設立申請表》等表格:提交執照復印件,質權合同,質權人、出質人身份證明等文件、證件。

3、 現場材料提交

攜帶齊所有提交的材料,預約成功後於電話提示的受理時間到投資服務大廳取號辦理。

4、 領取股權出質通知書

受理後取得股權出質通知書。登記申請材料被受理後,請按工作人員的提示到投資服務大廳一層發照窗口領取股權出質通知書。

(7)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質押審批擴展閱讀

股權質押的效力,是股權質押制度的核心內容。股權質權的效力是指質權人就質押股權在擔保債范圍內優先受償的效力及質權對質押股權上存在的其他權利的限制和影響力。

1、對所擔保債權范圍的效力

因權利質押,法律未作特別規定的,准用動產質權的有關規定,所以與動產質權相同,股權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一般由當事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但各國的立法大都有關於質押擔保范圍的規定。

主要包括:主債權、利息、遲延利息、實行質權的費用及違約金。中國台灣地區《民法》對違約金未作規定,但台灣有學者認為違約金代替因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時,為質押所擔保,對於不適當履行所約定的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不屬於擔保范圍。

中國《擔保法》第67條規定,「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法律對質押擔保范圍的規定,有兩方面的作用:

一是為當事人約定擔保范圍提供參考,或者說提供範本;

二是在當事人對質押擔保范圍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援以適用。但法律對質押擔保范圍的規定,屬於任意性規范,當事人在約定時,可予以增刪。當事人在合同中對擔保范圍所作的約定與法律規定不一致時,應從其約定。

2、對質物的效力

股權質權對質物的效力范圍,一般應包括:

⑴質物。即出質股權。質物是質權的行使對象,當然屬於質權的效力范圍。

⑵孳息。即出質股權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紅利、公司的盈餘公配等。中國《擔保法》第68條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但該條之規定,仍是一種任意性規范,「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對質權人的效力

股權質權對質權人的效力,是指股權質押合同對質權人所生之權利和義務。首先,股權質權人所享有的權利,一般應包括:

⑴優先受償權。質權人可就出質股權的價值優先受償。這是質權人最重要的權利。這種優先受償權主要體現在:第一,質權人就出質股權之價值優先於出質人的其他債權人受清償。第二,質權人就出質股權優先於後位的質權人優先受清償。

從理論上講,質權以交付佔有為設立要件,這就排除了出質人再就質物設立質權的可能性,但依外國的立法例,質物的移轉佔有,不以現實交付為限,而允許簡易交付、指示交付,這些變相佔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質物上設定兩個以上質權成為可能。

中國《擔保法》對能否在同一質物上設定兩個或兩個以上質權,未作明確規定。但中國《擔保法》以轉移佔有為動產質權之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故可以認為,在動產上設定兩個或兩個以上質權是不允許的。

但對股權質押,中國《擔保法》並未要求必須轉移佔有,而是以進行登記為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所以在股權上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質權是可行的,而且,只要後位質權的當事人同意也應允許,以尊重當事人締約上的意思自治,充分發揮股權的擔保功能。

第三,質權人就出質股權所生之孳息,有優先受償權。根據中國《擔保法》第68條第2款之規定,質物之孳息,應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而後才能用於清償質權人之債權。

⑵物上代位權。因出質股權滅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賠償金或代替物時,質權及於該賠償金或代替物。中國《擔保法》第73條規定,質物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

⑶質權保全權。質權保全權,又被稱為預行拍賣質物權。是指因質物有敗壞之虞,或其價值有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質權人的權利時,質權人得預行處分質物,以所得價金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代充質物。

對股權質權,因股權價值的不穩定性,使股權價值易受市場行情和公司經營狀況的影響而發生較大變化,尤其對股票,此傾向更甚。所以股權質權人所享有的質權保全權,對確保其債權的安全極為重要。

4、對出質人之效力

出質人以其擁有的股權出質後,該股權作為債權之擔保物,在其上設有擔保物權,出質人的某些權利因此受到限制,但出質人仍然是股權的擁有者,其股東地位並未發生變化,故而出質人就出質股權仍享以下權利:

⑴出質股權的表決權。對出質股權的表決權,究竟由誰行使,國外有不同的立法例:一種以法國為代表,認為出質股權的表決權應由出質人行使。如法國《商事公司法》第163條第3款規定,「表決權由作抵押的證券的所有人行使。為此,受質人應其債務人的請求&;按法令確定的條件和期限寄存其抵押股份」。

瑞士《民法典》也采此觀點。一種以德國為代表,認為抵押權人不得妨害股東表決權之行使,但應將作為抵押權標的的股份交付於有信用的第三人,如銀行或股東的代理人,經該股東之同意代為行使,違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日本《商法》對於出質股權的表決權由誰行使未作明確規定,但中國有學者據日本《商法》第207條關於股份出質須轉股票佔有之規定,認為股權為用益權,應由用益權人行使表決權。我個人認為,股權的表決權是股東特有的權利,非持有股東之委託,他人不得代為行使。

即使在股權質押期間,也不能例外。中國《擔保法》和《公司法》對此均未作出規定。但依照中國《擔保法》,股權質押並不以轉移佔有為必須,而是以質押登記為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

質押登記只是將股權出質的事實加以記載,其目的是限制出質股權的轉讓和以此登記對抗第三人,而不是對股東名冊加以變更。在股東名冊上,股東仍是出質人。據此,可以推斷,出質股權的表決權,應由出質人直接行使。

⑵新股優先認購權。在股權的諸多權能中,包含新股優先認購權,該權能屬於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是股東基於其地位而享有的一個優先權,非股東不能享有。所以在股權質押期間,該權能仍屬於出質人享有。

⑶余額返還請求權。股權質權實現後,處分出質權的價值在清償債權後尚有剩餘的,出質人對質權人有請求返還權。出質人的義務,在股權質押期間,主要為非取得質權人的同意,不得轉讓出質股權。

8. 現在如何辦理有限公司的股權質押手續

我看你的問題快到期了!我不忍心才給你回答.你只要到當地省級股權轉讓託管中心去辦理即可!各地有各地的股權轉讓規定,每個地方的要求都不一樣,它是地方性的條例,但都制定了股權轉讓實施細則,你去了找工作人員要一份就知道了怎麼辦理股權質押手續了!股權轉讓的手續相當復雜,還要召開股東會議,要在其他股東同意的情況下才能辦理的.

9. 外商投資企業解除股權質押需要提交的材料

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申請書
2、外商投資企業權力機構決議專
3、投資方權力機構或上級主管單位的決屬議或意見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股權質押備案證明
5、出質人與質權人簽署的解除股權質押協議
6、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解除股權質押備案證明
7、批准證書復印件
8、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9、指定(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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