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後抵押
⑴ 先抵押後質押行嗎
質押要轉移佔有,抵押不用轉移佔有。同一標的物怎麼可能既轉移佔有有不轉移佔有呢。個人認為你說的這個情況不存在。除非質押抵押不是基於同一法律行為。
⑵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是啥
一是標的物不同。抵押的標的物原則上以不動產為准,但不限於動產,法律允許某些動產如機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設定為抵押物。質押的標的物,通常是動產、權利。例如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都可以質押。
二是方式不同。抵押不轉移標的物的佔有,仍由標的物所有權人佔有;而質押則相反,出質人必須轉移質物的佔有,佔有權歸質權人。
三是擔保范圍有差別。抵押法定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而質押擔保范圍除此之外,還包括質物保管費用,為保管質物,質權人要支付必要的費用。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的一種。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其佔有的財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
(2)質押後抵押擴展閱讀
抵押與質押的聯系
1、抵押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
2、抵押與質押都應以書面形式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
3、合同中都不得約定當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或質權未受清償的抵押物或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抵押權人或質權人所有;
4、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都有向有關部門辦理登記的規定;
5、抵押物與質押物都必須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6、抵押權與質權與其各自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同時消滅。
⑶ 一項動產先抵押後質押,但抵押登記是在質押後辦理的,那麼是否質押權人優先受償謝謝了!
網友你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十九條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
在這個問題中,無論時間先後,質押權人不優先受償,這就是原則上抵押優先質押的體現。
該法條的精神在於:突出公示的效力,保護公示的公信力。因為質押是以轉移佔有為生效條件,如果以時間先後確定優先受償順序,將會造成依法保護自己權益,並對外進行公示(保護他人權益)的抵押權人明顯處於不利地位!
請結合以前的問題,深刻理解擔保法,簡單的說:擔保法優先保護那些最值得保護的人。
⑷ 辦理質押後的車輛又被抵押了怎麼辦
根據《擔保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物權法》未對余額部分再次抵押和超額抵押作出禁止性規定。登記在先的抵押權先於登記在後的抵押權受償。債權到期,可以要求對方清償債務,不履行債務的,可以起訴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執行階段可以要求法院拍賣車輛,先登記的抵押權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