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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財產歸誰

發布時間: 2021-03-23 16:33:29

『壹』 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約定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嗎

現實問復題

孔某制與蘇某系大學同寢室同學,孔某因急需用錢向蘇某借款2000元並保證三個月後肯定還。蘇某表示,要借款可以,但是需將孔某的手提電腦質押給自己,如孔某三個月後無法清償借款,該電腦就歸自己所有。因急需借錢,孔某隻得同意,並與蘇某訂立了合同。三個月後,孔某因還不出2000元,蘇某即將該電腦作為自己的電腦使用。孔某認為該電腦是父母花了2萬元買的最新款蘋果筆記本電腦,才用了沒多久,就算是當二手電筒腦賣掉也遠遠高於2000元,因此找到蘇某要求返還電腦,待其賣掉後立即償還蘇某2000元,但是遭到了蘇某的拒絕,蘇某認為雙方都已經訂立合同了,現在孔某無法還錢,電腦就歸自己所有,雙方因此發生爭執。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因此,上述孔某與蘇某的約定,已經違反了《物權法》的規定,系為無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貳』 抵押物在被抵押期間的所有權歸誰

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依然屬於抵押人所有,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不可能享有所有權。抵押期屆滿專,將抵押物屬進行拍賣時,若抵押權人拍得抵押物,那他則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

一般來說,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是沒有直接的處分權。只有當抵押期間屆滿,其無法實現其債權,才能通過某些途徑處分抵押物。

(2)質押財產歸誰擴展閱讀

法律要求

關於抵押物登記的效力,《擔保法》笫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以笫四十二條規定以外的財產作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以其它財產作抵押則採取自願登記對抗主義,即由當事人自願決定對抵押物是否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辦理了登記手續,則可以使抵押權產生公信力以對抗善意笫三人,可見,抵押物是否辦理登記,其效力是不同的。

在辦理財產抵押時,除需辦理登記外,還必須注意審查財產的合法性及不同財產抵押的特殊要求,才能保證財產抵押的效力。

『叄』 什麼是質押質押物產生的孽息歸誰收取

答: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產進行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款優先受償的擔保形式。質押期間,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孽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依約定。

『肆』 什麼是財產權利質押

權利質押,是指復以所有制權之外的財產權為標的物而設定的質押。權利質押主要以債權、股東權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作為標的物。
《物權法》第223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支票、本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伍』 動產質押中所有權歸誰

所有權還是屬於提供財產的人,如果保管人因保管質物不善使之滅失或毀損的,應承擔響應得民事責任。

『陸』 質押財產是屬於出質人的,當質權人不行使質權時,出質人為什麼還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這就是因為債權人不積極行事到期權利而損害債務人權利的問題。
到期債務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的,或者到期債務由質押財產且債務人無力償付的,債務人可以申請提存質押物,或者申請法院拍賣、變賣質押物,以得價款支付債務,消除債的關系。
總之,這是債的消滅方法的一種。

『柒』 質押的財產給可以歸質權人嗎

這個是物權法抄規定的流質條款無效襲問題。不僅針對質押、抵押中流質條款亦無效。
這個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債務人的利益。因為債務人借錢時通常比較急迫,會不惜以較大價值的財產擔保較小金額的債務,這種情況下如果約定流質條款,債權人可能會依照其優勢地位,以較低的價格取得擔保物。這會對債務人不公平。
還有一種可能,抵押人與債務人不是同一人,債務人可以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故意不還欠款,基於流質條款,債權人就可以直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這對抵押人也不公平。
第三種情形,抵押物上設置多個擔保物權的話,如果有流質條款,會影響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捌』 抵押財產和質押財產是什麼意思這些財產歸誰所有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質內押是指債務人容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出質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用於抵押的財產就是常說的抵押財產,如果債務人到期不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將抵押物變賣等,但是不能自己決定處理。用於質押的財產就是常說的質押財產,即質物,質權人可以自行將質押財產拍賣等。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玖』 質押財產因不可抗力損壞的責任由誰承擔。法律依據。

首先,質權人就財產剩餘價值繼續享有質權。
其次,對於損害部分的不利後果的承擔:
1、有約定,從約定。
2、無約定,從法律規定。第一,對於不可抗力造成質押財產損壞的,法律沒有直接的規定,但是從法律的一般規定來看,質權人僅在自己對於質押財產損害有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不可抗力造成質押財產損害的,質權人不承擔責任。第二,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擔保。
以下法律條文可能幫到你:
《擔保法》第六十九條 【質物的保管義務】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質物滅失的法律後果】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

《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質權人妥善保管質物義務】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六條 【質物保全】因不能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並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拾』 質押財產和留置財產都為債權人佔有,那他們有什麼區別呢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留置,指當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折價或拍賣、變賣該留置物,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留置權是債權人對已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擔保和實現債權的權利。
留置權與質權的區別:
(1)留置權為債權未受清償前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這種佔有、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只限於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行紀合同),所以,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質權一般是由當事人約定的。
(2)留置權人佔有、扣留動產,是基於債務人不如期履行約定義務;質權人佔有質物,是基於擔保債權的實現。
(3)留置權的實現,須留置權人給債務人規定一定的期限,並通知債務人在此期限內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留置權人方可處置該留置物,實現債權;質權的實現,是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質權人通知出質人後,即可處置質物,實現債權,無須給出質人規定清償債務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佔有時,不能依據留置權請求返還原物,而只能依據佔有權請求返還原物;質物被他人佔有時,質權人可依質權請求返還質物。
(5)留置權因留置物的喪失或因債務人提供相當的擔保而消滅;質權因質物喪失,並不能返還時而消滅。
(6)留置是指債權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7)留置權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任意創設,但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質權由當事人約定創設,不存在約定排除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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