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72
㈠ 請專家介紹下私募基金的行業配置情況與公募基金有什麼區別嗎
私募重配行業比較分散,包括消費類、新能源、醫葯、周期類等行業,而私專募減持的行屬業包括在醫葯板塊、保險、周期類行業,可以看出,私募分歧比較大集中在醫葯板塊和周期類行業。今年來一些表現不佳的周期性行業出現較大幅度的反彈,房地產行業月漲幅達到了21.09%,漲幅居各行業之首,汽車、採掘、能源類漲幅也較多,漲幅分別為20.69%、18.72%、17.01%。一些策略靈活的私募對周期性行業的反彈把握較准,凈值受益明顯,但私募整體上略顯謹慎的操作使得私募整體上表現落後於大盤走勢。
㈡ 私募股權基金和私募證券基金有什麼區別
私募股權基金是從事私人股權(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追求的不是股權收益,而是版通過上市、權管理層收購和並購等股權轉讓路徑出售股權而獲利。
私募股權基金特點介紹:
私募資金
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對象范圍相對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對象都是資金實力雄厚、資本構成質量較高的機構或個人,這使得其募集的資金在質量和數量上不一定亞於公募基金。可以是個人投資者,也可以是機構投資者。
股權投資
除單純的股權投資外,出現了變相的股權投資方式(如以可轉換債券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等方式投資),和以股權投資為主、債權投資為輔的組合型投資方式。
風險大
私募股權投資的風險,首先源於其相對較長的投資周期。因此,私募股權基金想要獲利,必須付出一定的努力,不僅要滿足企業的融資需求,還要為企業帶來利益,這註定是個長期的過程。
參與管理
一般而言,私募股權基金中有一支專業的基金管理團隊,具有豐富的管理經驗和市場運作經驗,能夠幫助企業制定適應市場需求的發展戰略,對企業的經營和管理進行改進。但是,私募股權投資者僅僅以參與企業管理,而不以控制企業為目的。
㈢ 08年中國私募基金排名
1 武當1期 2007-11-12 10.28% -40.48% 1.1347 武當 深國投
2 中國龍精選 2007-06-15 6.18% -42.71% 1.4114 中國龍 雲南信託
3 億龍中國2期 2007-02-16 5.63% -40.48% 1.8115 涌金 深國投
4 星石2期 2007-07-30 5.40% -43.85% 1.174 星石 深國投
5 星石1期 2007-07-30 5.16% -43.85% 1.1725 星石 深國投
6 星石3期 2007-08-27 4.96% -43.85% 1.1343 星石 深國投
7 億龍中國 2006-04-18 -2.56% -33.53% 3.0038 涌金 深國投
8 中國龍價值5期 2007-11-22 -3.40% -42.71% 0.9775 中國龍 雲南信託
9 新同方1期 2007-07-12 -4.03% -40.48% 1.1548 新同方 深國投
10 中國龍增長6期 2007-11-08 -5.92% -42.71% 0.8805 中國龍 雲南信託
11 中國龍增長1期 2007-04-30 -6.27% -42.71% 1.7174 中國龍 雲南信託
12 中國龍增長5期 2007-11-20 -6.65% -42.71% 0.9399 中國龍 雲南信託
13 中國龍增長2期 2007-10-19 -6.73% -42.71% 0.8487 中國龍 雲南信託
14 中國龍價值6期 2007-12-04 -6.78% -42.71% 0.9467 中國龍 雲南信託
15 中國龍價值2期 2007-07-17 -7.04% -42.71% 1.3582 中國龍 雲南信託
16 天馬 2006-09-11 -7.25% -33.53% 1.5248 天馬 深國投
17 塔晶·獅王1號 2007-09-03 -8.39% -42.71% 0.9155 塔晶 華寶
18 中國龍 2003-08-01 -8.72% -42.71% 4.153 中國龍 雲南信託
19 淡水泉成長1期 2007-09-06 -9.48% -42.71% 0.972 淡水泉 平安
20 民森B號 2007-06-25 -9.61% -44.15% 1.2082 民森 深國投
21 民森A號 2007-06-25 -10.07% -44.15% 1.1995 民森 深國投
22 中國龍價值3期 2007-09-24 -10.18% -42.71% 0.926 中國龍 雲南信託
23 朱雀1期 2007-09-17 -10.33% -42.71% 0.9383 朱雀 深國投
24 朱雀2期 2007-09-17 -10.38% -42.71% 0.9365 朱雀 深國投
25 塔晶·獅王2號 2007-10-08 -11.57% -42.71% 0.8335 塔晶 華寶
26 中國龍價值4期 2007-09-29 -11.70% -42.71% 0.8576 中國龍 雲南信託
27 天馬LIGHTHORSE 2006-10-09 -12.18% -42.71% 1.7743 天馬 平安
28 景林穩健 2006-10-31 -13.64% -40.48% 2.3112 景林 深國投
29 景林豐收 2007-3-30 -13.99% -43.85% 1.3449 景林 深國投
30 盛海平安德豐 2007-02-08 -14.45% -42.71% 1.3127 盛海 平安
31 塔晶·犀牛 2007-07-20 -14.48% -40.48% 1.0734 塔晶 中泰
32 證大1期 2007-02-05 -14.50% -42.71% 1.7219 證大 平安
33 以太 2007-07-20 -16.46% -47.76% 1.0141 以太 中融
34 尚雅1期 2007-11-20 -21.22% -40.48% 0.8041 尚雅 深國投
35 金牛1期 2007-01-16 -22.15% -42.71% 0.8916 金牛 平安
36 證大價值3期 2007-08-30 -22.28% -42.71% 0.7684 證大 平安
37 證大增長2期 2007-06-15 -22.66% -42.71% 0.8986 證大 平安
38 中國龍進取 2004-06-15 -22.69% -42.71% 1.1356 中國龍 雲南信託
39 道合1期 2007-09-13 -22.99% -43.85% 0.6999 道合 深國投
40 尚雅3期 2007-12-03 -24.21% -40.48% 0.7615 尚雅 深國投
41 隆聖1號 2007-11-07 -24.52% -40.48% 0.7666 隆聖 中投
42 隆聖2號 2007-11-07 -24.78% -40.48% 0.7633 隆聖 中投
43 柏坊龍馬1期 2007-11-16 -24.86% -44.15% 0.8029 柏坊 深國投
44 金域藍灣1期 2007-12-03 -26.73% -42.71% 0.7019 金域藍灣 深國投
45 證大價值 2007-10-29 -26.83% -42.71% 0.7272 證大 華寶
46 隆聖4號 2007-11-20 -27.29% -40.48% 0.7398 隆聖 中投
47 中國龍價值1期 2007-05-31 -27.50% -42.71% 1.1753 中國龍 雲南信託
48 隆聖3號 2007-11-20 -27.53% -40.48% 0.7359 隆聖 中投
49 曉揚中國機會2期 2007-02-28 -28.07% -42.71% 0.8411 曉揚 平安
50 曉揚中國機會1期 2006-10-17 -28.22% -42.71% 1.1339 曉揚 平安
51 塔晶·華南虎1號 2007-10-24 -28.29% -48.00% 0.7365 塔晶 廈門信託
52 啟明星 2007-06-15 -28.52% -42.71% 0.8011 柘弓 平安
53 價值投資1期 2006-06-12 -34.69% -41.07% 0.656 惠理 平安
54 雲程泰增值1期 2007-08-01 -36.84% -42.71% 0.6953 雲程泰 北京信託
55 林園3期 2007-09-20 -38.09% -42.71% 0.5951 林園 深國投
56 睿信1期 2007-02-08 -38.09% -40.48% 1.042 睿信 深國投
57 明達2期 2006-10-24 -38.50% -40.48% 1.3195 明達 深國投
58 紅山2期 2007-09-06 -38.70% -43.85% 0.6393 紅山 深國投
59 美聯融通1期 2007-10-30 -38.96% -42.71% 0.5963 美聯融通 深國投
60 林園2期 2007-09-17 -39.07% -42.71% 0.5866 林園 深國投
61 開寶1期 2007-11-19 -39.36% -42.71% 0.5896 開寶 深國投
62 萬利富達 2007-03-20 -39.46% -43.85% 1.1256 萬利富達 深國投
63 林園1期 2007-02-28 -39.50% -43.85% 0.915 林園 深國投
64 紅山1期 2007-09-06 -39.51% -43.85% 0.6299 紅山 深國投
65 東方港灣馬拉松 2007-02-28 -40.84% -42.71% 0.9921 東方港灣 平安
66 道合2期 2007-11-20 -43.22% -43.85% 0.5635 道合 深國投
67 明達1期 2005-11-28 -43.64% -42.71% 1.0274 明達 深國投
68 明達3期 2007-04-02 -43.73% -43.85% 0.7296 明達 深國投
69 睿信2期 2007-06-15 -43.88% -44.15% 0.583 睿信 深國投
70 睿信4期 2007-07-03 -45.60% -44.15% 0.6157 睿信 深國投
71 睿信3期 2007-06-16 -46.65% -44.15% 0.5493 睿信 深國投
72 尚誠 2007-03-28 -47.63% -43.85% 0.8433 尚誠 深國投
平均-21.06%
㈣ 私募基金託管標準是怎樣的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私募基金託管人遴選制度,切實保障資金安全。
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二十一條
目前法規並沒有對私募有強制託管的要求,也就是說:基金合同約定要託管的,需要由基金託管人託管;
未選擇託管的,需要在合同里約定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注意,盡管當前並未有法規要求私募基金一定要進行託管,但就數據來看,有相當一部分私募基金選擇了託管。截至今年6月底,中基協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19,709家發行的66,649隻已備案的私募基金中,48,136隻私募基金選擇了託管機制,佔比約為72.22%。也就是說,有超過70%的已登記私募基金選擇了進行託管。
㈤ 我為什麼不做私募
中國人的儲蓄率其實比美國高得多,中國也有大量的高凈值客戶,中國人更對投資理財普遍有興趣,但為什麼中國要搞私募基金如此之難?
並不是銀行、信託公司在私募基金的募集、管理過程中要付出較多的費用,也不是中國私募基金很難在低租金的地方租用辦公室(這樣看起來象是個騙子公司),主要原因是中國的合格委託人和合格的股票基金管理人一樣難找。
大多數人缺乏最基本的風險意識
在上輪牛市的2006年,我當時在上海一個律師事務所里,在單位里因為股票投資得不錯,有同事就說,他可以介紹一個朋友給我,讓我代為投資股票,我當然也有興趣。
在2006年末,我才只有大概40萬的個人凈資產,面對牛市,又沒有現在已經比較普遍的融資融券業務,對資金的渴望還是比較強烈的。
同事的朋友說100萬沒問題,分成也好商量,但提出如果發生虧損,要由我承擔相當於銀行存款利息的保底收益並由我完全承擔虧損。
雖然當時我對後市還是很看好,但我還是堅決拒絕了這樣要求旱澇保收,只想坐收超額收益而不想承擔風險的委託人。
最近一兩年,中國的影子銀行風險集中暴露,媒體公開報道的就有不少城市動不動幾十億的民間借貸崩盤或陷入困境,有部分信託或是銀行理財產品不能正常兌付預期收益。
在這些事情的處理過程中,有不少投資人堅決要求銀行兌付「利息」和本金,將這些投資工具當成了銀行存款。
其實在中國,大量的居民缺乏最基本的風險意識,卻要求明顯高於無風險利率的收益率。投資觀念的改變,不比宗教信仰的改變容易太多。
在很多中國股票基金投資人心目中,合格的股票基金管理人要有以下所有的能力:
1、每一年都能取得正收益,不論是2008年還是2011年,有條件的要實現,沒條件,創造條件也要實現。最好是每一個月都能取得正收益。
2、在上述條件下,最大回撤最好在4%或更低的水平。最好最大回撤在1%以下,並且在一周內就能回補。
3、能取得明顯超過上證指數的超額收益。如果某年是創業板或是中小板行情,那麼這個要求超越的指數就成了創業板或是中小板指數。
4、要求對投資虧損提供炮灰來保證委託人的投資不出現虧損。
在美國這樣的金融市場發達的地方,堅持以上四條的人恐怕根本找不到管理人,根本沒人尿他們。
賺錢不是為了進監獄
但在中國,在中國特色的股票市場,既然都是這樣的要求,於是有些做私募基金的人就被迫做出一些承諾,反正精心設計的好幾十頁的合同,這些委託人也看不懂或根本沒有耐心看。
客觀地講,中國一些投資人還是很好騙的,雖然其中不乏一些可憐人。
2008年的暴跌後,我在媒體上看到這樣一則公開報道,有個私募基金經理,當年只虧損大概10個百分點,按說這種業績,只要還知道好歹的委託人,都應該比較滿意。但這個基金經理將老婆、孩子殺掉後自殺。
實在無法理解,我想或許是因為承諾了一些保底條款吧。
只要中國的資本市場不關閉,只要我不是死於意外,我早晚是個億萬富翁。更何況我對用別人的錢加速自己致富,又擴大中國貧富差距的事,從心理上實在是比較矛盾。
為一個人渣理財賺錢,更是比無法接受(我在上海當律師的時候,有同事有個客戶,上海男人,特別擅長騙女人的錢和色相。拜金主義的中國,勞動模範不好找,人渣多得是)。
因此,我雖然也動過做私募的念頭,但基本上不抱幻想,寧可在一個縣級市的小鎮上用自有資金滾雪球。
要太多錢干什麼呢?
正因為不抱這種幻想,大概一個月前,以前在某金融機構共事過的一個同事,他的一個朋友介紹了一個高凈值客戶,想委託他做股票投資的管理人。
他覺得一個人干不起來,打電話想讓我參與時,我雖然口頭答應去北京會個面,但心理純粹是抱著不辜負朋友好意的想法。
即使達成合作意向,我都未必重新去北京居住。
我在一個周五上午坐火車去北京,晚上和朋友吃飯時,朋友對我說不要抱太大希望,我也表示本來就不抱什麼希望。
隨便把上億資金委託給兩個原本不相識的人,這種概率實在太低。
在去酒店會面的車上,我說中國合格的委託人和管理人都難找,往往在市場下跌時要求絕對收益,在市場上漲時要求超額收益。
由於委託人飛機晚點,我還退掉了當天晚上就回去的火車票。委託人晚上九點半左右才到酒店,談了大概兩個半小時。不過沒20分鍾,我就發現達成意向和中石油在2個月內重返48一樣渺茫。
這位委託人相當年青,可能都不到30歲,他一再強調資金不成問題,一兩個億肯定不止。
他也相當坦誠,人品感覺是不錯的。他在北京有現在的辦公室和注冊好的公司,如果不是投資理念上有明顯的差異,其實是很多人私募基金經理夢寐以求的投資人。
要知道,中國目前的法律規定,通過信託發行的私募基金,購買的門檻是100萬元,最多隻能向不超過100個客戶出售(300萬元以上的投資人不受限制),因此即使在工行、招行這樣的銀行來發售,全國到處路演,准備很多材料,或許都募不到1億。
這位委託人的投資理念和投資計劃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要放大杠桿,做到四五倍,成本大概在9%左右。
我自己去年也用了杠桿,但融資融券賬戶的額度基本上1萬元都沒動,用的是正回購,融資成本不到年化3.5%,杠桿倍數不到0.5倍,但即使如此,我也很少用滿可用杠桿。
我對老婆講,我這個年齡不能孤注一擲,輸光了再去北京打工,月薪一萬多,重頭再來,似乎挺刺激,很豪邁,但根本不予考慮。
2、要求絕對避免虧損。
果然如我所料,他明確提出不能虧損,當然他說這是大原則,並不是完全要求做到。
這位委託人自己也是股票投資方面的熟手,在香港和朋友一起從大概1千萬還是幾千萬凈資產做到5億凈資產的規模,但因為種種原因,又回到1億。
這說明他自己以往有過大虧。如果因此想尋找能避免大虧損的管理人,也是比較明智的選擇,但從上面說的加幾倍杠桿,以後面的一些要求或是投資計劃,就很難兼顧了。
3、有認可的機會,要重倉甚至滿倉單只股票。
這位委託人以往在香港市場上經常是自有資金並加杠桿滿倉一隻股票,連續成功並快速致富,於是對這種做法深信不疑。
他問我們假如有某隻股票的確定的消息,或是確定的利好,能拿多少倉位。我朋友說不超過二成,我乾脆沒有回答。他提出要拿六成以上的倉位,很可能就是加杠桿後全面押上。
4、對收益率的過高追求。
委託人提出行情不好的時候,每年賺三四成就行了。如果上證指數一年有20%的漲幅,我有80%的概率能實現這個收益。但這個收益率,就是索羅斯、巴菲特、林奇也達不到。
5、明確提出可能會藉助內幕消息做。
我以前當過律師,所以對法律類的風險非常警惕,以後證監會對內幕交易查得越來越嚴,我當然不大可能為賺點錢就冒監獄生活的風險。
其實如果買好長期看好的20隻股票,進監獄10年,收益率可能比中間一年換一次倉收益率更高。不過人賺錢不是為了進監獄。
6、明確提出小盤股是投資重心。
由於以上的一些理念或是計劃,我從會面前20分鍾開始,就懶得講我的方法或是策略了。
股票市場,八仙過海,各顯神通,不能輕易說誰的方法就是對的,誰的方法就是錯的,關鍵是要堅持自己的有效方法,不要心猿意馬。
想通吃各種方法的優點而迴避所有的缺點,既想擁有孫悟空的鐵棒和72變、筋斗雲,又不想頭上有一個金箍。
根本不做私募基金的夢
為什麼巴菲特和他和合夥人芒格都是80歲左右的人了,巴菲特還得了癌症,還快樂地管理著股票基金,而彼得林奇不到50歲就退休了?我想就是來自投資人的壓力不同。
巴菲特最初的投資合夥企業,完全是他的親戚、朋友,有充分的信任,而且巴菲特約定委託人不得干預他的投資。
到後期巴菲特掌管伯克希爾哈撒韋公司,資金更是來自保險公司,而不是直接的委託人,巴菲特不需要面對一些愚蠢的問題和有壓力的質詢。
但林奇作為公募基金經理,不得不面對這些東西。林奇40多歲就滿頭白發,他早早地退休,我真是對他充滿敬意。
他功成身退,留下一個後人幾乎不可能打破的記錄,不貪戀名望和財富,實在是高。
在中國做私募,也面對林奇一樣的問題,任何一個委託人,都是自己的衣食父母,得罪不起。
很多私募基金經理,又普遍年輕,在客戶不切實際的要求之下,容易心理失衡,難以集中精力放在投資上。
更何況多數私募基金經理,根本還沒有得道。所以多數私募基金業績不佳,於是他們吹牛來募集資金,於是他們不斷地為自己辯解。
雖然這次北京之行不成功,不過還是挺愉快的。
也許到我50歲以後,我突破了做私募基金的道德障礙和心理障礙,中國這的金融市場也比較發達了,也為了為女兒在金融領域的發展,我會搞一個私募基金,但目前,我根本不做私募基金的夢。
中國也不太適合輕易做私募基金的夢。
㈥ 證券類私募基金數量規模現在怎麼樣
11月14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公布的2018年三季度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版管理業務權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9月30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總規模約52.23萬億元,其中,公募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公募基金規模13.36萬億元,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資產管理業務規模11.72萬億元,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資產管理業務規模14.18萬億元
㈦ 私募股權投資如何利用杠桿
所謂私募股權並購基金,是專注於對目標企業進行並購的基金,其投資手法是,通過收購目標企業股權,獲得對目標企業的控制權,然後對其進行一定的重組改造,持有一定時期後再出售。並購的前提是有充足的資金,那麼,私募股權並購基金該如何利用杠桿呢?
以杠桿收購為主要模式的並購基金的收購可以創造公司價值,會讓企業變得更加有效。這種價值的創造來自卓越的管理——好的計劃、好的風險控制體系和好的經營方式;價值的創造來源於能動的董事會、管理層持股、資產整合和債務約束四者的協同作用。
杠桿收購(Leveraged-Buyout,簡稱LBO)產生於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並迅速成為美國80年代並購高潮中影響巨大的一種並購模式,目前已成為並購基金的主要運作模式。
杠桿收購,是指收購主體(常常是並購基金或產業投資者)以目標公司(通常是上市公司)的資產和未來現金流為抵押和擔保舉債融資取得收購資金,收購目標公司的一種企業並購形式。杠桿收購的財務結構中,股權投資佔10%~20%,負債佔80%~90%。而並購基金並不為相應的債務融資提供擔保,完全以目標公司資產和未來現金流作為融資擔保。
與經濟生活中大量的重要創新一樣,杠桿收購是在經濟主流領域以外發展起來的。杠桿收購處在金融的邊緣地帶,但由於它運用了大量的金融工具和財務杠桿,使它演變為一種強有力的融資收購技術,同時又是一項對資本市場、公司治理與價值創造產生巨大影響的金融工程。
杠桿收購影響企業資本結構與公司治理
第一,資本結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通過利用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中的金融工具和機構投資者,杠桿收購融資使公司新的資本結構能起到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其中,債務的約束控制了代理成本的提升,促進了主動性提高現金流機制的形成,從而也創造了股東價值。
事實上,一方面,不同的資本結構影響著公司治理結構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不同的公司治理結構也影響著資本結構的制度安排。正如米勒教授所言:適當資本結構的選擇可促進公司治理結構、提高治理效率, 而好的治理結構又能確保公司經理層得到正好為其投資所需,但又不是更多的資金來完成有利可圖的項目。也就是說,資本結構可通過股權和債權特有作用的發揮及其合理配置來協調出資人與經營者之間、出資人內部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和行為。
第二,債務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詹森等學者認為,債務支出減少了公司的「自由現金流量」 (Free Cash Flow), 從而削減了經理從事低效投資的選擇空間。在公眾公司收益下滑的過程中,負債的核心問題是自由的現金流。
詹森(1991)對債務的作用得出了如下三個結論: 一是對現金流流失的控制。債務約束會幫助限制現金流的流失,通過強迫管理者償還他們應該保留的資金,債務實際上是權益資本的替代品,在這種機制下,管理者會分散現金流而不會投資在低回報率或者是虧損的項目上。
二是債務是一個有力的適應變化的代理制度。對於所有為過度舉債而陷入焦慮的公司而言,過度使用杠桿會起到副作用。它會使一個公司破產,賣掉部分公司股份,再重新關注於少量的一些核心業務。
三是預警作用。在其它環境中,債務合約的背離會創造出更大范圍內的危機,從而促使高層做出更快的反應。
四是債務能夠迫使管理者們採取一些價值創造的政策,他們通常不願意採用這種政策。
在杠桿收購中居於核心地位的債務約束作用,帶來了公司治理的變革和股東價值革命,這已被理論界和企業界所廣泛接受。自1980年代以來,越來越多的公司採用了杠桿收購的治理模式。
杠桿收購向世人展示了金融結構對於公司價值創造的積極意義:融資方式不僅影響到現金流的分布,也影響到它的管理方式;價值創造過程是一個長期的追求,杠桿收購的財富積累,不是短期的行為,也不是一種非理性的投機行為;它是積極的努力和對周圍事態長期警覺的結果;是管理者與所有者利益和諧統一的結果,也是對突發事件危機處理能力的結果。
杠桿收購對價值創造影響深遠
收購的成功,最終取決於以價值創造戰略為核心,把所有權激勵與收購的財務結構、監督機制聯系在一起,並促使它們的相互作用。杠桿收購中的價值創造是基於金融資本家作為股東所提供的咨詢、決策和激勵與控制。
第一,收購和掌控董事會——控制權約束。杠桿收購組織代表著擁有公司大量普通股的投資人,其掌控董事會的一個重要動機,在於使公司長期價值創造計劃能夠不受干擾地實施。在管理層和杠桿收購組織之間的責任分工一般是,經營戰略的決定權和操作的選擇權在管理層,而公司財政支出的控制權則在杠桿收購組織。
一是為了調動管理層的積極性,要適度給經理自主權,遵守避免干預過程管理的原則;二是並購基金控制著董事會,而董事會應高度重視價值創造的決策和管理;保留著對董事會的多數控制權;三是董事會與管理階層間不斷進行溝通與討論。
些控制董事會的措施,確保了董事們致力於達到股東所要求的目標。美國越來越多的公司現在正部分或全部採用這些措施,股東也越來越多地根據他們的意願來評價公司董事和管理者這方面的行為。
第二,達成利益共同體——(MBO)利益協同。收購中一個重要的環節,就是使目標公司中盡可能多的人成為股東。如果經理們確實為股東(包括他們自己)的最大利益著想,他們就會正確地平衡公司所有成員的利益,會更加有效地致力於增加企業的長期和短期價值。將經營者和股東利益統一起來的經營目標,是杠桿收購投資於任何企業的一個前提。
如何做到這一點呢?一是管理層持股(MBO)。並購交易結束後,管理層持股使收購後的公司能夠大大提高績效,即通過使經理們將相當多的個人財富(80%以上是借來的錢)投資於他們所管理的企業中,把他們變成為所有者,他們就有相當大的動機所有股東的最大利益服務;二是建立股票期權機制。股票期權(Stock Options)是以股票為標的物的期權合約。股票期權使雇員能夠享受公司股票增值所帶來的利益增長並承擔相應的風險;三是股票增值(Stock Appreciation Rights)機制,即雇員可以以現金或股票或兩者兼有的形式獲取期權差價收益;四是建立管理薪酬機制。
實證分析顯示,杠桿收購中非常關鍵的一步是使用財富杠桿把股權中一部分分配給管理階層,構建管理激勵機制,與管理層達成利益共同體,使股東價值最大化。另外,由於在大多數杠桿收購案例中,這些公司的管理人員也參與了收購活動, 所以大多數杠桿收購同時也是管理人員收購(MBO)。杠桿收購使處在邊緣中的MBO成為公司治理的主流工具。在MBO中,由於收購活動的發生,使得管理人員的管理動機發生了根本性改變, 他們開始更加關注股東價值的增加。
第三,結成夥伴關系——經營協同。成功的收購必須使所有者認同經理們的價值觀。杠桿收購的合夥人機制通過MBO,以一種迫使每個人都關心企業長期生存能力和價值創造的方式把外部投資者(戰略性買主或金融性買主)和經理們的利益捆綁在一起,其目的是使其中的每個人不僅把獲利能力和短期經營業績的改善相權衡,而且與投資、創新和保值的長期戰略相聯系。
資產整合與價值創造
杠桿收購後,企業的首要任務是通過剝離資產、削減勞動成本和再次上市來取得現金流和創造價值。研究表明通過整合能給公司帶來更豐厚的現金流,整合是最有可能進行價值提升的工作。
Jensen(1989)認為杠桿收購的管理、補償和金融結構直接導致了效率的提高和價值的回報。他認為,資產負債比率是杠桿收購的一大優勢。究其原因,一部分可能是由於為了償還債務而不得不努力賣出資產而收回現金,歷史經驗的證據也能對上述陳述做出相應的支持。Kaplan(1989)對杠桿收購者出售重組目標企業的頻率做出了統計。在一年內,42家杠桿收購公司中的16家賣掉了至少10%的被全部買斷的公司。美國學者Bhagat,Shleifer,Vishny(1990)提供了杠桿收購方比非杠桿收購方更傾向於將資產變現出售的證據。
有關整合創造價值的另一個也是最重要的證據是,馬斯卡里拉和維茲派恩對重組活動的研究。他們發現,自杠桿收購操作後,全部企業中超過三分之二的企業(72個中有54個)都進行過至少一次的公司整合活動。這些活動中有資產重新調整(生產設施的重組、資產剝離等)、成本降低計劃的啟動、以及營銷戰略的改變(包括產品組合、產品質量、定價以及顧客服務)。這些公司重組的結果是,所有權私有的企業在經營績效上實現了大幅度的提高。在35個數據可得的案例中, 處於杠桿收購和再次公開上市(SIPO)中間狀態的企業(期間中值為29個月)以不變價格計算的銷售額增長了9.4%,毛利潤和經營利潤分別增長了27.0% 和 45.4%。
杠桿收購的資產整合,主要有以下幾項措施:剝離和出售低效資產和部門, 從價值毀滅型項目中抽回資本;削減和控制管理費用,降低代理費用;裁減冗員,簡化公司管理機構;調整資本結構,降低資本成本;提高市場附加值(即公司的市場價值)。
㈧ 有限合夥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是否可以有兩個普通合夥人
我國新的《合夥企業法》首次引入了有限合夥,但是其中關於有限合夥人的權利規定亦有很多的不足之處,使得本土的私募股權基金在募集設立中,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之間就權益安排亦經常出現僵局,很不利於中國本土私募股權行業的發展。
一、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概念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是指由至少一個普通合夥人和至少一個有限合夥人簽訂合夥協議設立的一種基金組織形式。其中,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 GP)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參與運營管理基金的投資行為,對其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 LP)由投資者擔任,不參與基金的實質管理,並且僅以其出資額度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有限合夥制最大的特點就是資金和管理相分離,對於普通合夥人具有有效的激勵作用。
二、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運行模式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有一套適合於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模式。從整體上分析,基本可以概括為「三個主體、兩個協議、一種責任」。三個主體是指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和投資對象。兩個協議是指三個主體之間存在的合夥協議、投資協議。而合夥協議是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關鍵所在。在協議中規定了合夥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在獲得利潤後合夥人之間如何分配、遭受損失後如何承擔責任等條款(通常情況下,普通合夥人出資1%,有限合夥人出資99%),收益分配一般通用「二八定律」。一種責任是指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中僅由擔任普通合夥人角色的基金管理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為其出資比例僅占資金總數的1%卻負責該資金的經營運作和再投資,出於對投資者和投資基金的安全及保障投資收益方面的保護,普通合夥人被要求必須負有無限連帶責任。
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第61條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人數應在2至50人之間。目前,我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大多由一個普通合夥人和一個以上有限合夥人組成。有限合夥人作為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主要出資人,其主要功能在於將手中多餘的資金交給企業,並由普通合夥人負責經營管理,實現高額的投資回報率。有限合夥人不對外代表基金執行事務,因而僅以其出資額度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夥人以其專業知識全面運營公司的資金,並且會依照合夥協議享受一部分收益。這樣就實現了出資人與管理人的有效分離,保障了出資人的利益,同時使得合夥企業獲得最大化利益價值。
三、有限合夥人的法定權益規定及其完善建議
有限合夥因其靈活性、稅收優勢、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的特性,已成為私募股權基金最常用的組織形式,其中有限合夥人權利是維系該類私募基金有效運轉的關鍵規則。我國新《合夥企業法》賦予了有限合夥人諸多權利,擔任有限合夥人的投資人可享受到以下法律明文規定的基本權利:
(一)分紅權。《合夥企業法》第33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合夥企業法》第69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收益分配通常都將作為重點條款規定在有限合夥協議中,並對各方形成約束力,對於具體如何設計亦有很大的實務操作空間。
(二)剩餘財產分配權。在有限合夥企業清算解散時,根據《合夥企業法》第89條的規定,剩餘資產的分配順序為: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所欠稅費、企業債務、合夥人之間的分配。對於在清算時有限合夥企業往往會持有一些被投資企業的股份,這些企業未上市或未被收購,往往是投資運營出現了問題,退出出現困難。對於這些股份的分配,法律未作明文規定,是以實物直接分配還是變現後現金分配,應由有限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該問題會在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之間產生利益沖突。因此類股份通常較難轉讓變現,有限合夥人為保證自己的收益,需與普通合夥人協商比較有利的股份分配條款,以變現後現金分配原則為主,如只能以實物分配,亦需約定合適的股份估值條件。
(三)解散合夥企業權。在我國《合夥企業法》中,有限合夥人無法單獨行使解散企業的權利,除一些法定的解散理由外,如合夥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若要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必須與其他合夥人達成一致的意見,或者有限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如果有限合夥人對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業績不滿或對普通合夥人的管理不滿,或者企業發生其他變化時,現有法律並未賦予有限合夥人可以像公司股東在面臨公司僵局時提起司法解散訴訟的權利,即有限合夥人在企業出現僵局時並沒有通過司法解散來保護自身利益的法律途徑。
在現有法律下比較可行的辦法就是,在事先簽訂有限合夥協議時,有限合夥人應盡可能地將其可能預見並對其有利的重大解散事由及條件明確約定在協議中,以期在有限合夥企業並未如其預想順利發展並獲得投資回報時,亦可以有充足理由通過解散有限合夥企業而保障其投資本金。
(四)退夥權。在我國《合夥企業法》中,有限合夥人有三種退夥類型。一是《合夥企業法》第45條規定的約定及特定事項退夥,即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限合夥人可以退夥:(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二是《合夥企業法》第46條規定的自願退夥,即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有限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三是《合夥企業法》第78條規定的當然退夥,即有限合夥人發生以下情形,當然退夥:(一)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三)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有限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四)有限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合夥企業法》第79條規定: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
一般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均設有固定期限,因而在我國《合夥企業法》下有限合夥人尚不能進行自願退夥。綜合對前述退夥方式的分析,在我國《合夥企業法》下,有限合夥人只能通過在約定和特定事項發生時才能真正主動行使退夥權,這其中亦需在有限合夥協議中盡可能詳細地約定退夥事由,如企業投資在若干年內尚未退出、企業財務出現若干數額的虧損、有限合夥人因法律限制不能繼續參與風險投資等。
(五)參與管理權。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壟斷性地享有了管理權,同樣作為投資主體且出資占較大比重的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處於明顯的弱勢地位。
因此,對普通合夥人管理權的制衡和監督是有限合夥人權利保障的重要措施和賦予其管理權的根本目的。賦予有限合夥人管理權,不僅是對有限合夥人固有權利的正視,更重要的是在普通合夥人管理權壟斷之外,創立一個平衡點,使得有限合夥企業內部可以自行調控,達到權利制衡。但是,如果片面強調有限合夥人的管理權,不但會影響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的利益平衡關系,也可能危及有限合夥企業的利益,危害普通合夥人和債權人的利益,最終也還會危害有限合夥人自身的利益。因而在賦予有限合夥人管理權的同時,還需通過對其權利應用方向進行指導,有效防止「管理權」沖突,保障有限合夥能夠順利運行。
(六)知情權。財務問題是企業經營狀況的直接反映,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及時和有效的獲知,可以對自身投資保障有及時的判斷,並可以做出迅速反應,同時也是對普通合夥人經營管理權的直接約束,從積極的角度避免了普通合夥人經營「道德風險」的轉化。
《合夥企業法》第28條第2款規定:普通合夥人為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第69條第2款第5項規定,有限合夥人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有權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合夥企業法》賦予有限合夥人知情權的范圍亦主要集中在財務信息上,包括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對涉及自身權益的情況,可以查閱有限合夥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但是,我國對有限合夥人知情權的行使過於簡單,特別是查看信息的費用由誰承擔和知情權的具體行使要件都沒有明確規定,這兩個問題直接關繫到有限合夥人知情權的行使能否得到充分保障。
《合夥企業法》應借我國《公司法》第33條中對股東知情權強制救濟的規定,對於普通合夥人拒絕提供的情形,有限合夥人可以請求法院要求普通合夥人提供。
(七)對外代表權。根據《合夥企業法》第76條的規定,通常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亦不能對外代表合夥企業。但是經過授權後,可以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了,。也就是說只要有限合夥人獲得了有效授權,其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的交易,其後果歸於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不會因此承擔無限責任和其他賠償責任,反之無授權下的此類行為,給有限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由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然而其中「未經授權」卻帶來很多問題,例如「誰有權授權」?是「合夥企業」、「所有普通合夥人」、「執行事務的普通合夥人」還是「所有合夥人」?另外授權范圍、授權的公示方式等問題也模糊不清,在適用中必然引起爭議,進而影響到責任承擔。因此,應當對授權事項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享有經營權,因此,由普通合夥人作為授權人較為合理。至於是由全體普通合夥人還是執行事務的普通合夥人授權,由於經營權是合夥企業最重要的權利,享有經營權與無限責任直接掛鉤,因此,由所有普通合夥人授權較為合適。至於表決方式,則可由合夥協議規定。
(八)財產份額轉讓權。對於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轉讓,《合夥企業法》第73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有限合夥人財產份額轉讓相對是比較簡便的。然而,對於轉讓的效果,《合夥企業法》第24條中受讓人「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的提法,讓人不禁疑惑,受讓人是否就當然有權經修改合夥協議成為合夥人,合夥利益的轉讓和資格受讓是否掛鉤?此處的不明晰容易引起很多邏輯上的麻煩和實踐上的障礙。
對此,我國立法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將「財產利益」與「合夥人資格」的相對分離,即有限合夥人財產份額的轉讓、繼承和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情形都應當理解為「財產利益」的轉移而非「合夥人資格」的轉移,同時也不造成當然的退夥。有限合夥人財產份額所包含的利益可以因有限合夥人的意願或法律的規定而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利益的受讓者僅擁有參與分配收益的權利而沒有對合夥事務的管理權與監督權,有限合夥人並不因此喪失其有限合夥人的資格,但有限合夥人死亡或主體資格消滅的,其有限合夥人資格也隨之消滅。
(九)優先購買權。《合夥企業法》允許在兩種情形下有限合夥人可以享受對其他合夥人合夥權益的優先購買權:一是《合夥企業法》第23條的規定,在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二是,《合夥企業法》第74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主要借鑒於公司法的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規定,能夠更好地順應有限合夥企業的「人合」特徵。
(十)出質權。《合夥企業法》第72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若對照《合夥企業法》第25條的規定,即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出質,明顯降低了要求,無需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除非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出質要求的降低,充分考慮到私募股權基金中「人合性」的弱化和「資合性」的強化,同時因出質可能導致的合夥權益的轉讓,基於「財產利益」與「合夥人資格」的相對分離的立場,很大程度上只會產生有限合夥人變更的可能,對有限合夥企業的財產基礎不會造成根本的影響。
(十一)自由交易權和自由競業權
自由交易權。《合夥企業法》第70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一規定主要是由有限合夥人處於非管理人和決策人的地位決定的。
自由競業權。《合夥企業法》第71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同其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與自由交易權的法理相似,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重大決策並無實質的控制權,且其佔有較大比重的出資,其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一般都不會損害到本有限合夥企業的利益。因而《合夥企業法》對此的放權十分合理,且有助於整個風險投資基金市場的活躍,即使對此要有所限制,亦都留給合夥企業各方自由協商約定。
(十二)訴權。訴權可分為直接訴權和間接訴權。
直接訴權。有限合夥協議為合夥人之間具有最高約束力的法律文件,當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直接的訴訟主要會集中在普通合夥人是否違反了其信義義務。《合夥企業法》第32條規定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普通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即在我國普通合夥人負有法定的信義義務,只有同本合夥企業進行的交易可以通過合夥協議的事先約定或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被免除信義義務。但在實踐中,目前尚無此類的訴訟發生,舉證的要求、訴由、損害賠償的標准、訴請在多大程度上會被支持在司法中尚不清晰,是更多的依照合同的理念還是參照公司股東訴訟的標准,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
派生訴權。根據《合夥企業法》第67條第2款第7項的規定,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有限合夥人有權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但我國有限合夥人的派生訴訟制度過於簡單,無具體的執行細則。因此,對可以提起派生訴訟的有限合夥人資格、「內部權利用盡」的前提、證明要求、訴訟費用和最後勝訴費用的承擔和分配等各個要件做更明確的規定。
四、有效保護有限合夥人權益的建議
(一)完善合夥企業立法,保護和滿足私募股權投資的需求
《合夥企業法》雖然首次承認了有限合夥,但在有限合夥人權利的行使和保護方面仍缺少明確的規定,導致實踐中亦無明確的指引,因此建議立法部門進行充分調研,制定和頒布具體的合夥企業法的實施細則。
首先,應對我國已設立的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進行調研,根據實踐中的具體問題,有針對性和前瞻性地加強對有限合夥人權利的制度研究,包括有限合夥人權利的具體行使要件、救濟機制、與普通合夥人義務的對應、有限合夥人委員會的設置等。其次,在制度研究可行的基礎上,《合夥企業法》在其具體實施細則中相應增加有限合夥人權利的具體行使規范,賦予有限合夥人有權司法解散企業、有權對違約和違法分配的利益要求索回,適當拓寬參與企業管理的權利范圍,允許有限合夥人組建和參與專門委員會、對超過一定比例的已分配利益有權要求返還等,在有限合夥人享受各項權利的同時亦要輔以一定的權利約束機制。
在具備更明確的有限合夥人權利的法律規定下,普通合夥人在向投資人募集資金時,投資人作為有限合夥人承諾了基金的大部分投資,並將企業的控制權和管理權交給了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在有限責任的保護下,可以通過行使相關的權利而保證自身的收益,適當地參與到企業的管理中,在遵守保密義務的前提下獲得企業的財務信息,並及時了解到企業的其他經營情況,同時就涉及自身重大權益的事項有權向普通合夥人提議或起訴,從宏觀上約束了普通合夥人的過度冒險行為,並保證企業不偏離正常的經營軌道。有限合夥人權利安排是否妥當很大程度上影響到普通合夥人進行私募股權基金募資的成功與否,若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安排適當,不僅能維系基金自身的正常有效投資和收益,使投資方獲得豐厚回報,亦有助於普通合夥人下一輪的基金募集和設立,從而形成一個良性的投資循環。
(二)在現有合夥企業法框架下,保護有限合夥人權利架構
在現有合夥企業法無明文禁止的情況下,只要不影響企業整體利益和外部債權人利益,合夥企業法應充分尊重企業的自治權,允許合夥人在有限合夥協議中自行約定其治理機制和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安排,充分重視有限合夥協議作為自治法在調整企業內部關系中的地位與作用,有限合夥人主張的權利應最大范圍地體現在有限合夥協議中,並對普通合夥人產生較強的約束力。
對於現有合夥企業法尚未允許約定的有限合夥人權利,法律應遵循契約自由之原則,允許有限合夥投資人和普通合夥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約定,只要在不損害第三者利益的情況下,法律應充分認可有限合夥協議的法律效力,並在司法實踐中認可該等協議之執行效力,承認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之間就執行有限合夥協議約定的違約金責任和其他權利制約。
通過在有限合夥協議中充分約定有限合夥人權利,如知情權、退夥權、自由交易權等,這些有限合夥人權利條款的相互配合,組成投資人進行私募股權投資的一套核心武器,不僅可以有效地控制投資人的投資風險,而且可以較好的保障投資人在非控制企業管理下作為「消極投資人」的利益。同時,有限合夥人還可以通過這些協議條款的綁定,對普通合夥人的管理行為和冒險行為產生有效的約束和制約,保證企業在預設的軌道上發展而基本不偏離投資人最初做出投資的判斷。在法律文件和權利要求上獲得更多的權利,正是為了在實際中盡可能少的干涉企業的管理和投資決策和束縛普通合夥人的手腳。
(三)建立有限合夥人協會並充分發揮其作用
風險投資業是一個高風險性行業,從事這一行業的基金管理人不僅要有理論知識,更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還要有良好的品德修養和風險承受能力。而風險投資業由於其特性和要求,信息的透明度較差,投資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由於知識、信息、經驗、精力等的缺乏,將基金的管理和投資都交由普通合夥人,很難對擔任普通合夥人的基金管理人們進行有效的監管,在完善內部有限合夥協議的同時,也有必要需要建立一些特定的程序和外部機構來從宏觀及整體上規范和監管基金管理人和風險投資活動。
另外,各級政府還應組建風險投資行業協會,作為本地區風險投資行業的自律組織,通過對風險投資從業人員的管理來規范行業,間接維護有限合夥人整個群體的權利。該類協會應由一些資深的投資專家、財務專家、法律專家、企業家等組成,主要對風險投資從業人員進行資格管理以及從業道德管理,並為投資者提供相關咨詢。風險投資的行業協會的一個重要工作就是定期對風險投資從業人員進行考核和評估,並發放資格等級證書。風險投資能力是一個由多種因素組成的綜合能力,可以對理論水平、實際運作能力、獲利能力及信用水平、管理能力等多個方面來考評風險投資行業協會的定期考核和評估,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亦是一次重要的考驗,對投資者的投資也起到了一個重要的指導作用。當然,風險投資行業協會自身也要受到政府的一定的監督,以保證行業協會的考核與評估結果的公開、公正、公平,否則,如果行業協會自身失去了信用的話,其對基金管理人的考核與評估也就失去了意義。
(四)完善有限合夥人權利的司法救濟
目前《合夥企業法》所賦予了有限合夥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對普通合夥人、合夥企業或損害企業權利的任何第三人可以提起訴訟的權利,但這些訴訟提起的前提、訴請、訴訟主體的適格、舉證責任、訴訟費用的補償和承擔等諸多問題都尚存在疑問,亦導致有限合夥人實際提起訴訟時面臨很大的風險和不確定性。為保證有限合夥人在行使各項權利時享受有效的司法救濟,建議我國法院應本著充分尊重表達各方意思自治的有限合夥協議的精神,總結實踐經驗,出台相應的司法解釋,對此類訴訟的提起做出較為具體和可操作的規定。
(五)擴大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有限合夥人團體
有限合夥人團體的組成在很大程度上將影響到有限合夥人權利的行使,機構投資者應逐漸成為該團體的主力軍,增強話語權和抗風險能力,在壯大有限合夥人團體的同時提高整個團體的權利保護程度。
投資者進入存在諸多障礙是中國目前私募股權市場不能快速發展壯大的重要原因。應當說,我國還存在著大量風險投資的潛在投資者,比如我國現在的投資基金、信託基金、保險基金、養老基金等基金模式,如果採用有限合夥的形式,適當的將一定的基金引入風險投資領域,會極大地促進高新技術的發展。即使是對於有政府參與的風險投資,也可以參照這一模式解決政府和私人投資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在中國目前的私募股權市場,盡管諸如社保基金、保險基金、企業年金等機構投資者從資產配置和提高收益的角度考慮希望介入這個市場,但均受到所屬領域監管政策的限制,還不能大量參與市場化風險投資基金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國各類基金會擔任有限合夥人為私募股權基金提供資金還任重道遠。未來隨著監管問題的解決,機構投資者將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最大資金來源。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個監管機構應適當調整監管思路,研究和制定允許機構投資者進行私募股權投資的相關規定。
五、結語
有限合夥制現已成為國際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主流組織形式,這是與其有利的稅負待遇、良好的激勵機制、聲譽約束的有效性因素分不開的。伴隨著本土私募股權基金的熱潮,並非所有的投資人都能了解有限合夥制的一些基本規則特別是有限合夥人的權利規則,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的越位與沖突在實踐中還不能很好地協調,導致實踐中私募股權基金的運轉陷入僵局,投資人投資風險加大。我國有必要繼續加強對有限合夥人權利制度的立法研究,擴大商事主體的自治空間,完善本土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配套法律規范,促進私募股權行業、創新型國家和金融中心的發展。
㈨ 招行基金手續費
基金購買和贖回收費各不相同,可通過手機銀行或者網上銀行點擊基金名稱查看基金費率情況;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服務費等不會在您交易中收取,您無需考慮。溫馨提示貨幣基金無申購及贖回費用。
㈩ 請教建行基金問題
定投的話,就是平均了收益和風險。一般來說,你可以選擇一次性投入買基金。
當然在大盤底部的時候買比較。定投的話,你可以選擇靈活配置型基金,每月最低投100元。沒有年限年制,但是一般選擇的話,只能選3,6,9年。
也可以選擇指數型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