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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質押

發布時間: 2021-03-24 13:40:25

『壹』 土地所有權為什麼不可以質押

因為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不能進行交易,所以不能質押。

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土地所有權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佔有,使用和處分土地,並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一般來說,土地所有權屬於財產所有權的范疇。但是土地所有權相對於一般財產所有權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

1、主體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權屬的穩定性

4、權能的分離性。

土地所有權內容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同時對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有三條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違反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3、土地所有權禁止交易。

(1)所有權質押擴展閱讀:

我國土地所有權的法律特徵有以下幾點:

1、土地所有權是一項專有權,其權利主體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或農民集體,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

2、交易的限制性。《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顯然,土地所有權的買賣、贈與、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投資,均屬非法,在民法上應視作無效。

3、權屬的穩定性。由於主體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國的土地所有權處於高度穩定的狀態。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的土地實行徵用」以外,土地所有權的歸屬狀態不能改變。

4、權能的分離性。土地所有權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是一種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在土地所有權高度穩定的情況下,為實現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使之成為一種相對獨立的物權形態並且能夠交易。

因此,現代物權法觀念已由近代物權法的以「所有為中心」轉化為以「利用為中心」。

5、土地所有權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權的壟斷性,就是說一塊土地只能有一個所有者,不能同時有多個所有者。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權的前提是,一些人壟斷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從自己個人意志的領域」。

6、土地所有權的追及力。土地為他人非法佔有時,無論轉入何人或何單位控制,所有權人都可以向他主張權利。

『貳』 動產質押中所有權歸誰

所有權還是屬於提供財產的人,如果保管人因保管質物不善使之滅失或毀損的,應承擔響應得民事責任。

『叄』 不動產所有權為何不能質押

不動產作為擔保財產是不能轉移的,因此不能質押,只能辦理抵押手續。
1、質押的定義: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2、不動產的定義: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財產,如土地、房屋、探礦權、采礦權等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
補充:通過以上兩點,可以看出,不動產作為不可移動的財產,要做到由由質權人負責保管是不可能的。

『肆』 所有權、抵押權、使用權三者之間的關系

甲方把一輛車抵押給乙方,甲方擁有所有權,乙方擁有抵押權和使用權。

『伍』 質押轉移所有權嗎

不轉移。抄
質押實際是擔保的一種形式,通過接受質押享有質押權的質押權人在主債務人沒有清償債務的情況可以就質押物向質押人主張權利,如果就如何清償債務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一般通過訴訟方式實現質押權。
在債權發生前或者發生過程中,債權人應憑借自己的強勢地位,要求債務人提供債權實現擔保,不僅僅可以是質押,房產等不動產抵押亦可。
另,辦理質押以動產交付為生效要件,辦理不動產抵押,需要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陸』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是啥

一是標的物不同。抵押的標的物原則上以不動產為准,但不限於動產,法律允許某些動產如機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設定為抵押物。質押的標的物,通常是動產、權利。例如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都可以質押。

二是方式不同。抵押不轉移標的物的佔有,仍由標的物所有權人佔有;而質押則相反,出質人必須轉移質物的佔有,佔有權歸質權人。

三是擔保范圍有差別。抵押法定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而質押擔保范圍除此之外,還包括質物保管費用,為保管質物,質權人要支付必要的費用。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的一種。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其佔有的財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

(6)所有權質押擴展閱讀

抵押與質押的聯系

1、抵押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

2、抵押與質押都應以書面形式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

3、合同中都不得約定當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或質權未受清償的抵押物或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抵押權人或質權人所有;

4、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都有向有關部門辦理登記的規定;

5、抵押物與質押物都必須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6、抵押權與質權與其各自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同時消滅。

『柒』 質押期滿,未獲清償,是否能直接取得抵押物所有權

按相關法律規定,質押到期,未獲清償,但是不能直接將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六十三條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第六十六條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捌』 質權與所有權的區別

質權是債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的情形時,得就債務人或第三人轉移佔有或經登記而供擔保的動產或權利之變價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予以變價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與質權有以下區別:1.擔保標的不同(1)質權提供擔保標的有動產和權利。(2)抵押權提供擔保標的有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及動產。2.成立要件不同(1)質權以質物轉移佔有為必要,質物的佔有移轉,既是質權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2)抵押權的成立,一般須經登記才成立,不需要登記的是簽訂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轉佔有。3.擔保的機制不同(1)質權,除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外,尚具有對標的物或其權利憑證法人佔有、留置效力,由質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從而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這種留置效力為抵押權所不具備。(2)抵押權為非佔有性擔保物權,以優先受償效力來發揮擔保作用。

『玖』 抵押物在被抵押期間的所有權歸誰

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依然屬於抵押人所有,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不可能享有所有權。抵押期屆滿專,將抵押物屬進行拍賣時,若抵押權人拍得抵押物,那他則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

一般來說,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是沒有直接的處分權。只有當抵押期間屆滿,其無法實現其債權,才能通過某些途徑處分抵押物。

(9)所有權質押擴展閱讀

法律要求

關於抵押物登記的效力,《擔保法》笫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以笫四十二條規定以外的財產作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以其它財產作抵押則採取自願登記對抗主義,即由當事人自願決定對抵押物是否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辦理了登記手續,則可以使抵押權產生公信力以對抗善意笫三人,可見,抵押物是否辦理登記,其效力是不同的。

在辦理財產抵押時,除需辦理登記外,還必須注意審查財產的合法性及不同財產抵押的特殊要求,才能保證財產抵押的效力。

『拾』 所有權和質權可以共存嗎

是可以並存的,而且必需是並存的,所有權是完整的物權,我們稱之為自物權,而質權是他物權的一種。物的所有權人將該物質押於債權人的情形就是所有權與質權並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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