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不公證
❶ 辦理股權質押 出資證明書是否可以不出具
辦理股權質押 出資證明書要出具。
股權質押一般同時簽署「股權質押合同」和「股權轉讓合同」,在條件成就時通過股權轉讓的形式實現質權。
股權可以質押給個人,辦理去公司注冊地工商局。
股權出質登記所需提供資料:
1.《股權出質登記申請書》(出質人、質權人簽字或蓋章);
2.出質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製作要求:載明:「與原件一致」字樣,簽名、捺印;1份;
3.出質人所在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無需年檢後)、復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復印所得復印件,加蓋公章;1份);無需組織機構代碼
4.質權人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復印所得復印件,加蓋公章;1份);帶上原件。無需組織機構代碼。質權人為個人,提供第2條所述材料。
5.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
要求:(1)粘帖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由質權企業、出質人簽名或加蓋騎縫章,無需企業法人簽名授權,1份);(2)載明「與原件一致」,並簽名。
7.現場列印出質企業股東出資證明書(1份);
8.股權(出質)合同1份;
備註:
1.「股東出資證明」工商局列印原登記注冊時提交的文件;
2.出質屬於「企業變更注銷」項目;
3.審核完畢,列印「股權出質設立登記通知書」,一般無需繳費。
❷ 股權質押不登記有效力嗎
不登記不產生質押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七十八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2)股權質押不公證擴展閱讀: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
第五條申請出質登記的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的股權。對於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
第六條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應當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提出。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可以由出質人或者質權人單方提出。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質權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質股權權能的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
(三)質權合同;
(四)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第八條出質股權數額變更,以及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名稱)或者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名稱更改的,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❸ 股權補充質押需要公證什麼文件
股權質押的前提是注冊資本金到位,所質押的股權未做任何第三方質押。申請出質的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的股權。
一. 出質人向質權人企業提供初審所需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
2.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
3.公司章程
4.企業股東名冊
5.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東身份證
6.股東出資證明書
7.由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為企業開具的驗資報告
8.最近期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
9.企業對外欠款及對外擔保情況說明
10.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股權質押的決議
11.股權質押貸款申請書
12證明款項用途及還款來源的材料(供銷合同).
根據初審業務的真實性,簽訂臨時合作備忘錄,出具初審報告.
二. 第三方擔保公司資料及出質人與第三方擔保公司簽定的保證合同.
1.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
2.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
3.公司章程
4.企業股東名冊
5.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東身份證
6.由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為企業開具的驗資報告
…..
擔保意向書、擔保函。
三. 質權評估.
根據出質人提供抵押股權進行估價,確定出質人融資額度,以及股權抵押期限。(派專項人員嚴格審查材料,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評估,出具評估報告)
四. 審核通過,確定擔保費及保證金,利息後簽定合同.協議。
五. 質權人與出質人共同進行股權質押工商部門質押登記。
所須材料清單:
1.質押雙方出具質押登記申請書原件.
2.質押雙方出具質押登記聲明書.
3.出質人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股權質押的決議(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親筆簽名)原件
4.股權質押合同及公證書.
5.出質方的出質證明書.
6.雙方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7.雙方法人.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8.雙方法人.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9.雙方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10.最近期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
11.由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為企業開具的驗資報告
12.出質方股權登記託管卡原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證明.
質押雙方持上述文件到託管處,辦理質押凍結,出具股權質押凍結證明書.
註:已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權除外.
外商投資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原公司設立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辦理出質登記.
❹ 股權質押登記一定要先辦理強制執行公證嗎
按法律規定,股票出質並不要求先辦理強制執行公證。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七十八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❺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只登記不公告違法嗎
二)上市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標的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款對此問題的回答是否定的。這是因為,我國《公司法》嚴格貫徹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三原則。《公司法》禁止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權的標的,目的便在於貫徹資本三原則。因為一旦債務屆期而債務人不能清償時,公司可能因折價受償而取得本公司的股票,從而動搖資本三原則。但事實上,質權的實行除了折價受償外,還可以通過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以拍賣或變賣的方式實行質權不會影響資本三原則的貫徹。當然,這樣做可能會引發內幕交易或操縱股價的問題,但也不能因噎廢食。總的來說,《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似乎顯得慎重有餘而靈活不足。
(三)國有股的質押問題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基於此,以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為出質標的設定質權,必須經過一定的審批程序。根據《財政部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1]651號)的規定,這個審批程序是通過備案制度實現的。具體來說,以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在質押協議簽訂後,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報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備案,並根據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按照規定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國有股質押登記手續。這個通知對國有股質押還有如下限制:1、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於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2、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用於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3、以國有股質押所獲得的貸款資金,不得用於買賣股票等。
(四)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理解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股東大會召開前3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根據這一規定,是否意味著股東大會召開前3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能進行股份轉讓。並非如此,因為,這一條並沒有禁止股份在規定期間內的轉讓,只是轉讓後,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無法記載於股東名冊。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確定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者可獲得股利分配的股東,如果股東名冊一直處於變動狀態,則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者可獲得股利分配的股東就無法確定。《公司法》的規定似乎沒有考慮上市公司股票集中託管、登記的事實。在證券集中託管、登記的體制下,股東名冊是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而非上市公司生成。但即使如此也不妨礙股份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只不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系統中股票持有人是變動不居的,而公司股東名冊中登記的「股東」是不變的,只有他們享有出席股東大會的權利或者領取股息的權利,但不能根據這個股東名冊上登記的股東的申請辦理質押,除非他們也是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系統中登記的股票持有人。
(五)所有的上市流通股是否都可以辦理質押登記
在現階段,根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綜合類證券公司可以以其自營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和證券投資基金券辦理質押貸款登記,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票尚不能辦理質押登記。但是質押是質權人與出質人協商的結果,如果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出質,債權人也接受了這種出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否應為其辦理質押登記呢?因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辦理上市證券登記業務的機構,如果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辦理這樣的質押登記,無異於堵塞了他們辦理質押登記的唯一渠道。這樣的結果,從小處說,不利於物盡其用,也與同股同權的法律要求相背離;從大處說,阻礙經濟的發展與市場的穩定。因此,無論是A股還是B股,無論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無論辦理質押登記的目的是為了擔保銀行貸款債權還是擔保其他債權,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業務都應當全面展開。
三、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的問題
(一)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中出質人、質權人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關系問題
登記雖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義,但是登記本身並不是一個法律行為,它只是一個事實行為,是質押合同的履行行為,但這個事實並不是憑空產生的,而是基於一定的法律關系發生的。要想理解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中出質人、質權人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之間的關系必須首先了解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法律地位。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承擔以開立賬戶和證券託管為基礎的各項職能,具有權利和義務的雙重屬性,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證券法》使用了「職能」一詞,而非「職責」。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職能具有權利的屬性是因為,《證券法》規定,證券持有人所持有的證券在上市交易前,應當全部託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而且,證券登記結算採取全國集中統一的運營方式,只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能夠辦理上市證券的登記與託管。另一方面,正是因為只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能夠辦理上市證券的登記與託管以及以此為基礎的其他相關服務,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就必須接受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有關服務申請,否則該申請人就喪失了接受服務的渠道,其合法權利將會受到限制甚至喪失,因此,辦理開戶、登記、託管並在此基礎上開展其他相關服務,是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基於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職能的理解,就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來說,出質人、質權人與證券登記及結算機構之間形成了一種具有法定性的委託關系。一方面,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接受出質人與質權人合法的登記申請,在這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受託人,受託事項是辦理質押登記;另一方面,在沒有法律對此委託關系有特別規定的情形下,這種委託關系應適用合同法乃至民法關於委託合同的規定。有了這樣的認識,對上市公司股權質押中,界定出質人、質權人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登記中各自的責任就有了比較明確的思路。也正是基於這樣的認識,就可以很好的理解上市公司股權質押中《擔保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因為證券的無紙化以及證券的集中登記、託管,在上市公司股權質押中,保管質物的責任已不是質權人,而是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履行其對證券登記資料的善管義務。
❻ 股權質押 強制執行公證 有何意義
按法律規定,股票出質並不要求先辦理強制執行公證。
相關法律規定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權第七十八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想更多了解的話 可以加這個氣俄號,首先是六二三,然後後邊的三位數字:九三一,最後的三位位數字是:三八四
❼ 股權質押進行公證有意義嗎
股權質抻就是把「我」持有的股票(股權)當作抵押品,向銀行申請貸款或為第三者的貸款提供擔保。
❽ 房地產企業辦理股權質押必須要去做公證嗎
按法律規定,股票出質並不要求先辦理強制執行公證。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七十八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