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質押直接追索
Ⅰ 電票質押業務,質權如何實現
首先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並以所得款項優先滿足自己的債權。當主債務到期未還而票據又已到期時,票據質押人作為主債權人,即可以依背書的連續性證明自己權利的存在,持票據提示付款人付款。如果該票據已經付款人、第三人承兌或保付,承兌人、保付人則成為票據主債務人負有絕對的保證票據兌付的義務,其餘債務人則退居其次而成為第二債務人。 若票據主債務人拒絕付款,票據質押權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其履行義務,而不必馬上行使追索權。如果付款人、承兌人或保付人將票款支付給票據質押人,在票據法上,票據質押關系應當已經完成但是根據質押合同的規定,質押人只能收取與債權相等的部分數額,其餘則須退還給出質人。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當票據已經到期而其所擔保的主債務尚未到期時,質權人也應有權兌付票款,並將票款提存,或與出質人商定提前償還債務。
Ⅱ 票據質押處理要點有哪些
要點一:質押背書
票據質押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有關規定作成質押背書。
要點二:交付退還
主債務履行完畢,票據解除質押時,被背書人(指銀行)應以單純交付的方式將質押票據退還背書人。
票據到期時,由持票人按支付結算制度的有關規定行使票據權利。
要點三:未履行
質押票據所擔保的債務到期後,背書人未能如期履行債務時,被背書人依法實現質權,但不得將票據進行轉讓或者貼現。
被背書人在票據到期時按支付結算制度的有關規定行使票據權利。
被背書人為銀行的,比照商業匯票貼現到期收回的處理手續,並在托收憑證備注欄註明「質押票據收款「字樣。
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執行票據糾紛案件時,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據,經當事人申請並提供擔保,可以依法採取保全措施或者執行措施:(一)不履行約定義務,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當事人所持有的票據;(二)持票人惡意取得的票據;(三)應付對價而未付對價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據;(四)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於貼現的票據;(五)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於質押的票據;(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據。票據權利的保全方式,包括票據提示、作成拒絕證書、中斷時效等。1、按期提示票據。持票人在法定期間內提示票據行使票據權利,就是保全票據權利的方式之一,我國票據法明確規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間內提示票據請求付款被拒絕的,方可行使追索權;期前追索的進行也以按期提示請求承兌被拒絕為條件之一。2、作成拒絕證書。我國票據法規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時,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證明。3、中斷時效。一般說來,與普通民事債權相同,訴訟可以中斷時效,保全票據權利。
Ⅳ 票據質押的定性
票據質押的標的物
票據質押是以票據為標的物而成立的一種質權。所謂票據(本文所稱的均指票據法上的票據)是指狹義的票據,由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或委託他人於到期日無條件按票載的金額付款的有價證券。但他有別於其他的有價證券其具有以下特徵
2.1.1票據是一種設權證券
有價證券的一個顯著特徵,即它是一種權利憑證,能證明當事人權利的存在。票據這一有價證券所反映的權利是由票據行為所創設。票據以證明的權利是票據形成後新創設的權利,不是在票據形成前所有的權利。
2.1.2票據是一種完全證券
權利和權利憑證合為一體的,為完全證券。權利和憑證可以分離而存在的,為不完全證券。因而票據權利人向票據債務人行使權利必須出示票據。例如:我國《票據法》第四條第二款 規定: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出示票據;票據權利人轉讓票據權利的,須交付票據。
2.1.3票據是一種無因證券
票據的簽發、背書、承兌、保證等往往基於一定的原因關系。然而原因關系的無效、被撤銷或者票據的簽發、背書等無原因關系並不影響票據的效力,這就是票據的無因性。
2.1.4票據是一種要式證券
我國《票據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匯票、本票、支票的格式應當統一。票據憑證的格式和印製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票據交易的程序,是票據簽發、背書、承兌、保證等票據行為的程序。票據債務人在實施這些行為時,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的方式進行,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就如前面票據法第八條所規定的那樣,否則無效。這充分說明了票據的要式性。
2.1.5票據是一種文義證券
票據行為屬法律行為。意思表示又以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為為要素。通常表意人通過表示行為表現出來的效果意思與表意人的內心的意思是一致的,然而,表示上的效果意思與內心的效果意思不一致的情形時有發生。票據是一種按票載文義確定效力的證券。即便是票據上的所作記載與實際不一致,仍應以票載的文義確定其效力。
2.1.6票據是一種流通證券
票據從先前的主要用於銀錢輸送,演變為主要作為信用工具使用後,票據的流通性便成為票據的主要特徵之一。商事主體在暫無資金的情況下,通過票據的簽發和轉讓做成了一筆又一筆交易,建立了一組又一組商事關系。票據對經濟社會的作用和價值在其流通中得到充分的體現。
因票據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那麼以它為標的物的票據質押其實質就是在原票據上為法律行為也應有其內在的特殊規律性。
票據質押的性質應為權利質押
票據質押為動產質押還是權利質押學說上有不同的看法。就從我國目前法律上關於票據質押的設立也是把它和動產質押相提並論。首先,從我國《擔保法》的規定看,票據質押是規定在權利質押中。我國《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單,倉單、提單。由此可見,票據質押為權利質押的一種。其次,如果認定票據質押為動產質押,則說明票據質押的標的物為動產。
但是,票據是一種特殊的物,並不是動產,而是設定並證明持券人有權取得一定財產權利的書面憑證。同時,由於票據是一種文義證券,上面所記載的權利義務與票據是合為一體的,從最純粹的意義上講,票據本身不過是一張紙而已,無論對誰來說無任何意義,有意義的是記載其上的財產權利,所以票據質押不能認定為動產質押。因此對於票據的設質不能和動產質押的設立相提並論。這個問題將在票據質押的設立上進行詳細的探討。
票據質押應為一種票據行為
票據質押是否應為一種票據行為,這是理順票據內部關系的關鍵。定性不同必然導致不同的法律效力和不同的質權實現途徑。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也大相徑庭。本文認為,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票據質押大都是一種票據行為,但有時也可能出現不是票據行為的情況。我國《擔保法》第七十六條只規定「權利質押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並未如《票據法》第三十五條一樣嚴格地要求設質必須履行背書的手續,且載明「質押」字樣。這也說明我國擔保法立法的粗漏。
如果出質人沒有在票據上背書只寫明「質押」字樣,然後交付給質權人,此時質權人就不能行使票據法上的權利。除出質人外所有人均可以以背書不連續、持票人無法證明自己的權利來源合法為由抗辯持票人。擔保法上規定不明確,這種情況容易引起出質雙方對於質權如何實現的糾紛。由於這種未背書的票據質押不能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因此無所謂票據的原因關系和票據關系的劃分了,並且對保護質權人的權利顯然是不利的。本文認為,為完善此項規定,我國擔保法應借鑒《瑞士民法典》第九百零一條、《日本民示典》第三百六十六條、以及我國台灣《民法》第九百零八條的規定,在未來的修訂中增加票據出質須以背書形式為之的要求,這樣才能與《票據法》相銜接,同時也便於質權通過《票據法》的安全流通機制實現。
票據質押履行了《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的設質背書的連續,則票據質押就應定性為一種票據行為。並且在設質背書的情況下,將票據質押理解為一種票據行為對把握票據質押不同於一般權利質押的特性有著重要的作用。對比之下,票據行為的要式性、無因性、文義性、獨立性、連帶性票據質押無一例外的應該具有。
2.3.1票據質押的要式性
票據質押的要式性體現為票據質押必須以法定方式進行,以便當事人從統一的票據款式中明了行為的法律性質及清晰地辨認出票據上的權利和義務。出質人必須清楚無誤在票據背面遵循背書連續的規則,將出質的意思予以記載時簽名蓋章,註明背書時間。出質人作完全出質背書,即指明被背書人的姓名或名稱,也可以不註明此項內容而采及空白背書的形式。至於質押所擔保的債務的種類、數量、償還期限等則完全不必記載在票據上,這屬於票據的原因關系的內容,只須由質押合同予以規定。
2.3.2票據質押的無因性
票據質押與其它的票據行為一樣,只要具備法定的形式要件即可生效,不論其實質內容如何。易言之,票據質押的意思一經背書記載,轉移給被背書人佔有,票據質押就具備了票據法上的效力,不論票據的原因關系即質押合同效力如何,更不論質押合同所約定的主債務是否有效,都不會對票據質押行為的有效性發生影響。票據質押僅為票據的目的而獨立存在,質押權人為實現票據質押權而向付款人請求付款,或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時,付款人或被追索人不得以票據質押的原因關系,或者是質押的債務無效而抗辯票據債務的承擔,只有出質人自己作為直接的當事人除外。
2.3.3票據質押的文義性
票據質押的意思表示只能依票據記載的文字為確定依據,即使是文字記載與事實不符,也仍可以票據文義來認定意思表示,不允許當事人以票據以外的證明方法對票據文義進行更正和補充。所以當事人不得以票據沒有記載的內容主張權利或抗辯票據權利,對於票據行為的解釋也應盡可能遵守外觀的解釋、客觀解釋和有效解釋的原則,不必脫離票據文義去探究當事人的本意。當事人之間即使沒有發生主債權和債務關系,或沒有質押合同關系,只要設質背書已經合法完成,票據質押關系也可有效成立。或者即使當事人之間因為疏忽大意或法律知識的缺漏將轉讓背書做成了質押,仍不妨礙票據依文義解釋方法而成立。
2.3.4票據質押的獨立性
票據質押行為雖然與出票行為、各級前手的轉讓背書行為、以及票據的承兌、保付行為在同一張有效票據上,但這些票據行為都各自獨立發生效力,不受其它票據行為的影響。票據質押的獨立性體現在,票據質押的有效性並不受前一流通環節票據行為的影響,即使某一環節出現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簽名,或偽造票據、偽造票據簽名現象,也只會致使該環節不具備票據法上的效力,而不至於將此危險波及所有的環節所有種類的票據行為,票據質押當然也不會受影響。同理假若票據質押因為法定原因出現效力瑕疵,也不會影響其他票據行為的有效性。這種票據行為的相互獨立性,便於切斷票據行為的危險波及力,保障票據流通和交易安全。
2.3.5票據質押的連帶性
這並不是意旨票據質押設定後,出質人所有前手(包括出票人)都可以在條件成就時與質權人連帶地對出質人主張質權,而是說,出質人的所有前手(包括出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參加承兌人和參加付款人)都可能與出質人一起,對質權人的債權在票據金額范圍內連帶承擔擔保責任。票據質押的最大實際意義即在於這種連帶性,它使質押所擔保的主債務的履行除了出質人的信用以外,還牽入了第三人的信用,以及這些信用的財產保障。在主債務人自己以票據設質的情況下,如果票據的債務人僅僅就出質人一個,票據質押就會完全流於形式,變成一種難以起到擔保作用的純粹信用。正是在這個意思上說,我們主張票據質押是一種連帶信用擔保。
Ⅳ 票據質押權人,如何實現票據質權
首先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並以所得款項優先滿足自己的債權。當主債務到期未還而票據又已到期時,票據質押人作為主債權人,即可以依背書的連續性證明自己權利的存在,持票據提示付款人付款。如果該票據已經付款人、第三人承兌或保付,承兌人、保付人則成為票據主債務人負有絕對的保證票據兌付的義務,其餘債務人則退居其次而成為第二債務人。
若票據主債務人拒絕付款,票據質押權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其履行義務,而不必馬上行使追索權。如果付款人、承兌人或保付人將票款支付給票據質押人,在票據法上,票據質押關系應當已經完成但是根據質押合同的規定,質押人只能收取與債權相等的部分數額,其餘則須退還給出質人。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當票據已經到期而其所擔保的主債務尚未到期時,質權人也應有權兌付票款,並將票款提存,或與出質人商定提前償還債務。
Ⅵ 帶追索權和不帶追索權票據的區別
針對應收票據的貼現,如果是附有追索權的貼現,則應當將其視為一項抵押借款進行核算,不應注銷應收票據。
企業持有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銀行貼現
借:銀行存款
財務費用(實際收到的金額-票據面值之間的差額)
貸:短期借款(附有追索權,實際屬於質押貸款)
應收票據(不附追索權)
Ⅶ 票據質押如何實現
票據質押所確立的是設質背書的被背書人一種附條件行使票據權利的資格。 ? 票據質押所確立的是設質背書的被背書人一種附條件行使票據權利的資格。這種條件不是質權的成立條件,而是行使條件。也就是說質權人只享有對票據權利行使的期待權。當設質背書完成後,被背書人雖然已經取得完整的票據權利,但是這種權利卻不能馬上由作為質權人的被背書人行使,必須等到條件成就時,被背書人行使票據權利方為合法。 這時的條件可以理解為期限,即主債務到期的期限。在主債務到期前,票據權利人一般是不能行使票據權利的。但債務到期的事實仍然不足以保證票據質權人行使票據權利,還必須有債務人的到期不還債的事實予以證明,才能視為條件的真正成就。一般而言,當以上條件成就時,除前文所述的票據轉讓外,票據質押權人實現質權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幾種: 1、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並以所得款項優先滿足自己的債權。當主債務到期未還而票據又已到期時,票據質押人作為主債權人,即可以依背書的連續性證明自己權利的存在,持票據提示付款人付款。如果該票據已經付款人、第三人承兌或保付,承兌人、保付人則成為票據主債務人負有絕對的保證票據兌付的義務,其餘債務人則退居其次而成為第二債務人。 若票據主債務人拒絕付款,票據質押權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其履行義務,而不必馬上行使追索權。如果付款人、承兌人或保付人將票款支付給票據質押人,在票據法上,票據質押關系應當已經完成但是根據質押合同的規定,質押人只能收取與債權相等的部分數額,其餘則須退還給出質人。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當票據已經到期而其所擔保的主債務尚未到期時,質權人也應有權兌付票款,並將票款提存,或與出質人商定提前償還債務。 2、行使票據追索權,並用所得款項優先滿足自己的債權。當票據到期未獲付款,或在到期前不獲承兌,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時,票據質押權人在進行了行使或保全票據權利的行為後,可以向其前手追索,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款項。由於票據關系人發行、轉讓、質押票據所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是對內的一種連帶關系,相對於付款人、承兌人來說則只是一種補充擔保,所以只有當票據請求權不能實現或無法得到滿足時,持票人才能行使追索權。使其前手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正因為如此,可以認為,追索權是付款請求權的一種補充或保障性的權利。為第二次請求權它有效地起到了保障票據債權流通、票據制度規范運行的作用。倘若票據質權人能夠通過行使追索權而獲得票款,則可優先滿足自己的債權,即使是對出質人行使追索權時也是如此。追索的標的是票據所載的全部票款,而不是主債權的數額,因此票據債務人不能以主債權數額小於票面金額予以抗辯。不過在所有的被追索對象中,只有出質人可以依票據原因關系的瑕疵而抗辯質權人的追索權。
Ⅷ 票據質押和貼現的區別
抵押:是指把東西押給銀行
質押:是指把東西押給民間個人或團體
貼現 : 是指遠期匯票經承兌後,匯票持有人在匯票尚未到期前在貼現市場上轉讓,受讓人扣除貼現息後將票款付給出讓人的行為。或銀行購買未到期票據的業務。
ps:抵押是銀行、質押是民間(俗稱高利貸)
Ⅸ 電票系統開展質押業務應遵循的規則
首先向付款人請求復付款,並以所得制款項優先滿足自己的債權。當主債務到期未還而票據又已到期時,票據質押人作為主債權人,即可以依背書的連續性證明自己權利的存在,持票據提示付款人付款。如果該票據已經付款人、第三人承兌或保付,承兌人、保付人則成為票據主債務人負有絕對的保證票據兌付的義務,其餘債務人則退居其次而成為第二債務人。 若票據主債務人拒絕付款,票據質押權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其履行義務,而不必馬上行使追索權。如果付款人、承兌人或保付人將票款支付給票據質押人,在票據法上,票據質押關系應當已經完成但是根據質押合同的規定,質押人只能收取與債權相等的部分數額,其餘則須退還給出質人。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當票據已經到期而其所擔保的主債務尚未到期時,質權人也應有權兌付票款,並將票款提存,或與出質人商定提前償還債務。
Ⅹ 應收票據質押做有追索權保理業務,業務到期後如何做賬
你說的還是有點不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