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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質押演講

發布時間: 2021-03-26 19:10:08

1. 存單質押與保證金質押什麼區別

存單質押與保證金質押的區別:

1、質押方式不同

存單質押是指借款人以貸款銀行簽發的未到期的個人本外幣定期儲蓄存單(也有銀行辦理與本行簽訂有保證承諾協議的其他金融機構開具的存單的抵押貸款)作為質押。

而保證金質押是信貸業務廣泛採用的一種擔保方式,是銀行控制風險的重要的手段。借款人將金錢交存於其在銀行開立的專用賬戶,並承諾以該賬戶中的款項作為償還借款的保證。當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銀行有權在保證金專用賬戶中直接扣劃保證金用於償還貸款的擔保方式。

2、質押風險不同

存單質押的風險存在於質押是否有效設立,以及質押權的實現方式能否保障債權人(質權人) 的利益。

保證金質押的法律風險保證金質押的法律風險主要來源於兩方面:一是由於法律規定不完善而導致的風險,二是由於操作不規范而導致的風險。

(1)保證金質押演講擴展閱讀:

司法解釋中涉及保證金質押的內容有: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法釋[1997]4號)第一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案件時,依法可以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凍結和扣劃的某項資金屬於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應當提供有關證據予以證明。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存單質押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證金質押

2. 保證金質押的保證金質押的法律依據

保證金是信貸業務廣泛採用的一種擔保方式,是銀行控制風險的重要的手段。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保證金質押擔保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此種擔保方式的主要依據。司法解釋中涉及保證金質押的內容有: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法釋[1997]4號)第一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案件時,依法可以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凍結和扣劃的某項資金屬於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應當提供有關證據予以證明。
3.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法發[2000]21號)第九條:「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金融機構已對匯票承兌或者已對外付款,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喪失保證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採取扣劃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釋表明,我國審判機關對特定化後的保證金質押,例如,信用證開證保證金、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等持肯定態度,保證金可以出質。

3. 企業做保證金質押貸款的好處

保證金質押是指借款人將金錢交存於其在銀行開立的專用賬戶,並承諾以該賬戶中的款項作為償還借款的保證。當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銀行有權在保證金專用賬戶中直接扣劃保證金用於償還貸款的擔保方式。
保證金質押貸款優勢在於:規避了一些風險性,保證了協議進行的安全性。

4. 給企業開銀行承兌匯票,那保證金和定期存單質押有什麼區別呢我怎麼感覺應該是一樣的啊

有區別的。

1、使用方式不同:其兩者主要區別在於使用現金還是存單抵押。存單質押是指借款人以貸款銀行簽發的未到期的個人本外幣定期儲蓄存單(也有銀行辦理與本行簽訂有保證承諾協議的其他金融機構開具的存單的抵押貸款)作為質押。

保證金質押是指借款人將金錢交存於其在銀行開立的專用賬戶,並承諾以該賬戶中的款項作為償還借款的保證。當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銀行有權在保證金專用賬戶中直接扣劃保證金用於償還貸款的擔保方式。

2、形式不同: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單做質押從金融機構貸款。用於向金融機構貸款質押的存單,貸款機構會在核實存單的真實性以後,通知出具存單的存款銀行辦理資金凍結即登記止付手續,俗稱「核押」,並與借款人簽訂質押貸款合同,同時將存單保存在貸款機構手中,以防止存單所有人在借款人歸還全部貸款本息之前將存款提走;

3、組織不同:自然人之間或者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法人、其他組織相互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由債務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單作為債權的質押擔保。

債務人為向債權人(非金融機構) 擔保自己的履約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單交由債權人佔有,以此作為自己的債務能如期履行的擔保,並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到期後,如債務人不能全部履行債務,則債權人可以此存單上的款項優先受償。

5. 保證金可以作擔保質押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6. 保證金質押的保證金質押的合法性要求

動產質權以轉移佔有為生效要件,它並不需要轉移所有權。而金錢是種類物,是一種特殊的物,取得佔有即取得了所有權。金錢質押在轉移佔有的同時轉移了所有權,顯然有悖於動產質押的原則。但是,如果將金錢特定化,如「特戶」、「封金」等形式,使之成為「特定物」,金錢便可以成為質權的標的物了。所以,保證金質押除了應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要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一是作為保證金的金錢必須特定化;二是存放在賬戶內的金錢必須移交貸款銀行佔有。質權自質物轉移質權人佔有時設立。
(一)保證金出質應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
我國《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應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保證金質押屬於擔保的方式之一,當然應當遵守《公司法》相關規定。如果公司章程明確規定,擔保行為無須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則公司可以直接提供擔保;如果公司章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或者公司章程明確規定擔保行為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的,出質人均應向商業銀行出具公司同意擔保的決議。
(二)專用賬戶開立保證金並由貸款銀行託管
出質人應當在貸款銀行開立保證金專用賬戶,並將保證金交存入該賬戶。保證金質押期間,出質人不得使用保證金賬戶進行收付結算,且應當將保證金專用賬戶交由貸款銀行託管。
(三)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並辦理質押公證
根據《擔保法》第六十四條和《物權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以保證金出質擔保,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質權自保證金交存貸款銀行且將保證金專用賬戶交銀行託管之日起設立。我國《擔保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因此,保證金質押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司法部《公證機構辦理抵押登記辦法》的規定,向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共同提出保證金質押登記,貸款銀行自公證機構出具「質押登記證書」之日起獲得對抗第三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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