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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質押背書

發布時間: 2021-03-26 20:23:10

❶ 銀行承兌匯票質押已還清後還能再背書轉讓嗎

如票面上已經蓋「質押」字樣,則不可以背書轉讓;如果沒有蓋有「質押」字樣,照樣可以背書轉讓。

❷ 質押背書是什麼意思 能舉例嗎

以設定復質權.提供債務擔保為目制的在票據上進行的背書.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債權時,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在質押背書中,背書人為出質人,被背書人為質權人。
倉單質押沒有作背書,質押並不就絕對無效。由於倉單質押權最終要通過處分倉單項下的動產來實現,在記名倉單沒有質押背書的情況下,倉單質權人無法直接提取貨物進行處分,質押權的實現必須經過訴訟程序來實現。但如果進行了質押背書,就可以依據《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可以通過直接提取質押倉單下的貨物進行拍賣、變賣處分,以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因此,我們認為,為了有利於質押權的實現,也為了避免引起紛爭,質押時盡可能在倉單上作質押背書。
《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不明白的可以給我留言,我負責這方面的培訓

❸ 如何理解「質押背書具有抗辯切斷效力」

所謂切斷抗辯效力是指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質押背書的背書人之回間所存在的答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除非持票人取得票據時存在惡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
A企業出票給B企業,B企業背書轉讓給C企業,C企業將票據「質押背書」轉讓給D企業,C企業在票據上記載「質押」字樣並簽章。在本案中,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關系,而不是票據權利的轉讓。因此,質權人D企業並不享有票據權利。但如果C不能履行債務而由D行使質權,D取得票據權利,此時D向前手B行使票據權利的時候,B不能以BC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D。

❹ 有於抵押的票據,在主債務履行完畢,票據解除質押時,被背書人應以()的方式將質押票據退還背書人。

有於抵押的票據,在主債務履行完畢,票據解除質押時,被背書人應以(單純交付)的方式將質押票據退還背書人。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特徵:

(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擔保法》第38條:「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二)抵押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擔保法》第33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❺ 質押過的銀行承兌匯票提示付款時怎麼背書

律師您好,我是銀行的工作人員,我們收到一張蓋有「質押」字樣的委託收款的銀行承兌匯票(我行為承兌人),該怎樣判斷背書是否連續呢。如果票據背書的最後記載是:背書欄背書了「質押」字樣,被背書人是工商銀行。那麼是否應該是由工商銀行來提示付款呢,票款是否需要轉入戶名為「工商銀行」的賬戶呢?可以轉入質押時的出質人(即質押背書人)賬戶嗎?如果要轉入質押時的背書企業賬戶,工商銀行是否需在票據上再做一次背書轉讓,背書註明「解押」、被背書人為該企業,將票據權利交回給企業呢。如果工商銀行不做背書,直接由企業在「質押」背書後做「委託收款」背書,我行是否可認為該票據背書不連續呢」?另外對有「質押」字樣的銀行承兌匯票提示付款人需出具解除質押的相關證明嗎,我行是否只需審驗票據的真偽和形式上的背書連續就可以付款,是否解押可以是拒絕付款的理由嗎?

❻ 質押背書指的是什麼意思

原意為:以設定質權·提供債務擔保為目的在票據上進行的背書·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債權時,可以行使票據權利。
背書是指票據持有人於票據轉讓時,在其背面簽名或蓋章的行為。
在質押背書中,背書人為出質人,被背書人為質權人。

❼ 通過工行企業網上銀行辦理了票據質押,質押解除將自動簽收,簽收後是否需要操作提示付款

您可以根據需要辦理,如果臨近票據到期時,您可發起提示付款申請;如果未臨近票據到期,該票據可發起背書轉讓等業務。

❽ 票據質押和背書的區別

一般票據背書指持票人在票據上簽章轉讓給被背書人,被背書人取得票據,享專有票據權利,可屬再行背書轉讓。票據質押屬於權利質押,持票人(出質人)通過背書轉讓給質權人作為債務擔保,如果債務人在債務到期前清償完畢,質權人將票據返還給出質人。

❾ 質押背書是什麼意思

倉單質押沒有作背書,質押並不就絕對無效。由於倉單質押權最終要通過處分倉單項下的動產來實現,在記名倉單沒有質押背書的情況下,倉單質權人無法直接提取貨物進行處分,質押權的實現必須經過訴訟程序來實現。但如果進行了質押背書,就可以依據《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可以通過直接提取質押倉單下的貨物進行拍賣、變賣處分,以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因此,我們認為,為了有利於質押權的實現,也為了避免引起紛爭,質押時盡可能在倉單上作質押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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