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債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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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是一種法律安排,在這種法律安排下,你(委託人)把財產所有權交給別人(受託人),他運營這個財產,並把運營收益交給你指定的人(受益人)。至於受託人如何運營,取決於信託所依據的法律,以及信託法律文件里的約定。而基金是一種投資安排,也就是說一群人(可以是少數幾個人,也可以是不特定公眾)把錢以一定形式放在一起,按照一定方式去投資並享受收益。這里的「一定形式」有多種選擇,可能是公司,可能是合夥企業,也有可能是信託。由上述分析可見,信託和基金的交集就是,投資者(信託的委託人)把錢集中起來,通過信託法律安排交給信託公司(信託的受託人)投資運營,投資收益根據比例分配回投資者本人(信託的受益人)。這種為了投資的信託安排通常稱為「單位信託」。在上述交集之外,信託(傳統上,在國外而言)還可以起到投資之外的其他目的,比如族財產傳承、晚輩生活資金提供(著名例子之一是希特勒在奧地利學習美術期間,生活費用來自家族某位長輩投資的中投在線)。而基金除了信託模式,國際上常見的還包括公司形式(即錢全部投到xxx投資公司里,投資者是xxx投資公司股東,根據所持股權的等級與份額享受投資回報)、合夥形式(私募基金和對沖基金用的比較多)等。
具體來看,可從以下六方面區分: 1、在安全性方面 信託產品的安全性高於基金,風險較低。 2、投資渠道方面
信託產品的投資范圍相當廣,既可以投資證券等金融產品,也可以投資實業,而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目前數股票和債券居多,但也包含其他投資渠道範圍。 3、法律方面
兩者適用的法律有差別。 4、監管方面
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必須經過證監會的批准,運行中受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而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募集無需銀監會的批准,但需要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並在運行中接受銀監部門的監管;
5、資金募集方面就信託而言,信託公司接受委託人的資金信託合同不得超過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異地推介集合信託計劃的,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
6、投資流動性方面
開放型的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的回贖和轉讓都沒有大的限制,封閉式基金,通常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動性也較強(但轉讓時通常折價較高)。而對於信託計劃,在信託期限屆滿之前,不得回贖,但可以依法轉讓,流動性較差。
B. 私募債、信託、資管相同點和區別是什麼
(一) 信託:銀監多次限制非標
作為非標資產的重要通道,相關信託業務也受到了不利影響。2013年3月份的「號文」提出商業銀行理財資金投資非標的余額在任何時點均以理財 產品余額的35%與商業銀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披露總資產的4%之間孰低者為上限;2014年1月份的「107號文」對影子銀行業務進行界定,對信託、理財 進行整治,並明確商業銀行不得開展理財資金池,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非標准化理財資金池等具有影子銀行特徵的業務;2014年4月份的「11號文」加強對農村 中小金融機構非標投資的監管;2014年5月份央行版的「127號文」提出了比傳說中的9號文更為詳細的規定,對銀行同業業務投資非標做出了限制。從一連 串的政策來看,監管層對非標整治的范圍和力度都在加大,未來銀行同業會計科目將變得更加規范,大量非標資產將重新計量風險並計提相應資本與撥備,同業類型 的非標規模也將會下降。另一方面,「99號文」針對信託提出了,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非標准化理財資金池等具有影子銀行特徵的業務,進一步限制了信託非標資產 的發展規模。
(二) 私募債:銀行間債市獲支持
債市受到政策支持,銀行間私募債作為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創新品種,將同步獲得支持。2012年「金融十二五」規劃提出穩步擴大債券市場規模,推進 產品創新和多樣化,加強債券市場基礎設施建設,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著力培育商業信用,強化市場約束和風險分擔機制,提高市場運行透明度,為債券市場發展 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在操作方面,近來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127號文)在限制銀行同業業務投資非標的同時,會刺激債券的需求量,是對 債券市場的變相支持。此外,據傳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建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三家外資機構被允許進入 銀行間債券市場,6月份起券商資管的債券集合產品被允許在銀行間市場開戶,這將大大提高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流動性。
(三)對比
監管機構對於標准化債權市場的支持由來已久,只是掣肘於當前債券市場多頭監管的混亂局面。從近兩年的監管政策來看,債權市場的標准化是大勢所 趨,銀行間市場作為債券市場的主要組成部分已經為接收非標融資做出了准備,而非公開定向工具則是目前最具備相應條件的融資工具。從政策方面來講,私募債能 夠獲得比信託更好的支持。
資管計劃與信託的區別:
相同點:
1.必須報備監管部門,信託是銀監會監管,資管計劃是證監會監管
2.資金監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嚴格規定
3.認購方式相同,項目合同、說明書等類似
4.本質相同通道不同,都屬於投融資平台,都可以橫涉資本市場、貨幣市場、產業市場等多個領域
不同點:
1.全國68家信託公司有發行資格,而資產管理公司只有36家,資源稀缺性更加明顯
2.資產管理公司投研能力強,尤其在宏觀經濟研究、行業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在這樣的研究團隊指引下選擇可投資項目,能有效的增加對融資方的議價能力並降低投資風險
3.資管計劃具有雙重增信,經過資產管理公司、信託的雙重風險審核
4.資管計劃小額暢打,最多200個名額
5.收益高,資管計劃一般比信託計劃高1%/年;期限短,資管計劃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C. 公募基金和私募信託有啥區別嗎
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區別如下:
1、募集的對象不同。公募基金回的募集對象是廣大社會公眾,答即社會不特定的投資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對象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包括機構和個人。
2.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資金是通過公開發售的方式進行的,而私募基金則是通過非公開發售的方式募集,這是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區別。
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對信息披露有非常嚴格的要求,其投資目標、投資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則對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較強的保密性。
4.投資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投資品種、投資比例、投資與基金類型的匹配上有嚴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資限制完全由協議約定。
5.業績報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業績報酬,只收取管理費。而私募基金則收取業績報酬,一般不收管理費。對公募基金來說,業績僅僅是排名時的榮譽,而對私募基金來說,業績則是報酬的基礎。
6.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除了一些基本的制度差別以外,在投資理念、機制、風險承擔上都有較大的差別。
D. 信託是有分私募和公募的還是說信託就是屬於私募
信託就是屬於私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六條
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第七條
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第八條
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第九條
設立信託,其書面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第十條
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
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
(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三)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託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第十三條
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託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託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私募債信託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五十條
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可以解除信託。信託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設立信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
(一)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二)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三)經受益人同意;
(四)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解除信託。
第五十二條
信託不因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但本法或者信託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終止:
(一)信託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二)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三)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四)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
(五)信託被撤銷;
(六)信託被解除。
第五十四條
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
(一)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
(二)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
第五十五條 依照前條規定,信託財產的歸屬確定後,在該信託財產轉移給權利歸屬人的過程中,信託視為存續,權利歸屬人視為受益人。
第五十六條
信託終止後,人民法院依據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原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的,以權利歸屬人為被執行人。
第五十七條
信託終止後,受託人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請求給付報酬、從信託財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時,可以留置信託財產或者對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提出請求。
第五十八條
信託終止的,受託人應當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受益人或者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對清算報告無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但受託人有不正當行為的除外。
E. 信託vs 私募債 二者有什麼不同
私募債發行:1、發行成本低。2、對發債機構資格認定標准較低。3、可不需要提供擔保內和信用評級。容4、信息披露程度要求低。5、有利於建立與業內機構的戰略合作。
信託發行:1、發行成本高。2、對交易對手資格認證標准較高。3、需要股權、土地、應收賬款、連帶擔保等一系列風控措施和信用評級。4、信息披露程度要求低。5、主要做大企業的融資。
F.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和信託產品哪個好
從產品角度兩者都屬於固定時間固定收益的債類產品,但毫無疑問信託比中小企業私募債優質。
監管體系:中小企業私募債只要去證監會備案就可以了,換言之,證監會對其不進行實質性的監管,所有的交易結構到風控全部掌握在券商手裡。且證監會是出了名的對客戶不負責任的。從監管而言,信託集合產品不僅需要備案還需要銀監會審批,監管體系更為全面。
載體機構:作為發行的載體機構,券商的業務太過於多樣化,術業有專攻,信託做的業務以固定類收益產品為主,因此在此類業務上更專,更精,且信託機構從注冊資本金還是股東背景上,大部分都要強於券商。
產品交易對手和交易結構:私募債本來面向的就是中小企業,擬上市公司等等,這些企業大多資產規模有限,作為股權投資是有良好的發展空間的,但是私募債的實質是債,控制債違約最好的方式就是足額的擔保物,私募債的交易對手相對來說都沒太大資產的,一般都無法提供抵押物,增加了潛在的處置風險。而信託對抵押物的要求一般較高,且對抵押物的處置能力較好,交易對手選擇也都是比較強的。一般即便融資人不能還錢,也可以通過處置抵押物變現給投資兌付的。
收益方面:私募債的收益跟風險完全不成正比的(一般產品而言),私募債的一般收益率都低於年化10%,而對應的債務違約風險卻相對較高,典型的風險大於收益的產品。
G. 信託和私募兩者有什麼區別
區別:
1、在安全性方面。信託產品的安全性普遍高於私募基金,這主要是因為信託受銀監會的嚴格監管,行業較為規范,且信託公司本身注冊資本雄厚決定的。
2、在投資渠道方面。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監管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可投資於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以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如紅酒、藝術品等其他投資標的。而信託產品的投資范圍也相當廣,既可以投資證券等金融產品,也可以投資實業,兩者投資范圍限制區別不大。但信託投資實業的居多,投資金融的多為通道類產品;而私募基金投資股票股權之類的證券投資基金為大多數。
3、在流動性方面。信託根據簽訂的協議,在信託期限屆滿之前,不得回贖,但可以依法轉讓,流動性較差。而私募基金經常有封閉期和贖回費的設定,導致轉讓折價高,流動性也較差。
4、門檻性。信託類的門檻很高,一般都是100萬起步,並且不能大范圍公開宣傳,只能特定的小范圍宣傳和推介;2016年「7.15新規」出台後,根據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投資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機構,以及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但就市場實際情況而言,由於信託有大小額配比限制,100萬能買到的信託產品已經越來越少了。
5、收益性。目前市面上的信託產品多為固定收益,收益區間在10%以下,而私募基金隨標的不同,收益構成也不同,浮動收益較多,不能統一比較。總體上來說,金融產品的風險與收益是成正比的,投資者需要謹慎對待每個項目。
H. 關於私募債權基金的種種疑問現在信託能做到8%-12%收益,而市場上遇到私募債券基金能做到15%-20%
其實私募基金(起點50萬或者100萬以上的)都是比較正規的,其實私募和信託運行版方式差不多,私募屬於單權個品種的信託,或者就是募集資金來購買信託產品,當然你說的15-20%收益的是單一的產品,為什麼收益率比信託高呢,因為風險性,信託產品一般要經過信託公司和銀監會的雙重審核才能批下來,而私募相對容易多了,所以很多做不成信託的項目就通過私募的方式發行了,當然成本也提高了;另外,信託公司運營的成本比較高。
從安全性來說,信託私募雖然都不保本保息(承諾保本保息都是不合法的,大多數是不懂的人或者本身就是騙子),但是信託公司實力強大,固定收益產品有個剛性兌付的原則,就是項目出問題的話,信託公司兜底,但是私募就不行,就那麼一個項目,出了問題,抵押物不能變現的話,很難保障能拿到本金和利息的
I. 現在手上有一個中小企業的私募債,想找銀行、信託、基金或保險的投資機構。
選擇私募債比較雞肋,如果不是太優質或者有足夠的關系,很難找到投資者的,當然如果符合這些條件,也不至於你來網上尋求幫助了,慢慢找吧,也許這個做不成,能積累一些人脈也未嘗不可,不要被騙就好
J. 信託是什麼跟債券有什麼區別
首先是基礎法律關系不同。債券的基礎法律關系是債權債務關系,實質上是發債人對投資人的負債;而信託產品只是基於信託關系,即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在受託人完全履行了相應的信託合同的約定義務後,不對承擔委託人承擔其他的責任。簡言之,債券投資原則上是要「保本保息」的;而信託投資更重要的是「風險自擔」,不得承諾本息不受損失。
其次是在目前的法律法規下,二者的載體不同。債券目前的主要載體是標准化、無紙化的「電子」證券;而信託產品則必須以書面信託合同為基本載體;
第三是相關的發行渠道不同。債券主要的發行方式是公開募集,原則上沒有最低投資金額和份數的限制;而信託產品法定私募,最低投資金額不低於人民幣5萬元,一般的信託產品(主要是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份數不得超過200份。
第四是流動性不同。債券基於其標准化、無紙化的特性,可以在公開的證券市場上進行即時的轉讓,亦可在商業銀行進行抵押;而信託產品的載體是紙質的信託合同,其轉讓是比照《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權利與義務的轉讓,需要有一系列書面工作要做,流動性較差,一般商業銀行不接受其抵押或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