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權
⑴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可以質押的有_______。
我覺得D也正確,不要鑽牛角尖。
4、股權質押股票雖然也屬於有價證券的一種,但股權既非單純的債權,也非單純的物權,而是一項新型權利。這里應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討論:
(1)依《擔保法》78條第1款規定,以股票出質人,質押合同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時生效。這里的規定過於籠統,例如,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票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記名股票的轉讓自交付時起發生轉讓的效力(公司法146條)。如果不對此作出區分顯然不妥。《擔保法解釋》作了變相修正,按照103條的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以無記名股票出質,質押合同自交付時其生效,但不過不經背書記載,不得對抗第三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某些特定的股票不具有完全流通性,因此也禁止在這些股票上設定質押(參見公司法145、147、149條)。
(2)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擔保法78條第3款)。也就是說,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出質,在股東內部沒有限制,但對外出質則需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必須購買其股份,不購買又不同意,視為同意出質,在質權實行時,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⑵ 按照《擔保法》的規定,可以質押的權利包括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嗎
當然包括!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債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⑶ 5.我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 ) A.不動產質押 B.財產質押 C.權利質押 D.定金質押
C權利質押
⑷ 根據《擔保法》規定,可以作為權利質押合同標的的權利包括( )。
E必須是對的!!!應當書面簽訂 而且需要辦理出質登記
⑸ 擔保法規定哪些權利可以抵押
擔保法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⑹ 擔保法中的「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的區別
抵押權,標的為不動產抵押,比如住房、建築、辦公樓等。一般不轉移標的物 的佔有關系抵押人仍可以 占 有標的物,抵押權人不直接佔有標的物, 但可能要求進行登記。質押,標的物為動產,而且要轉移佔有關系,比如存摺質押,手機質押等。留置權 只適用於法律規定的情況,即 加工承攬合同、保管合同、運輸合同中,收貨人不給 錢,佔有方可以不交貨。它們之間的區別很大 。
⑺ 一般抵押權的擔保法相關規定
《擔保法》第56條: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 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擔保法解釋》 第74條: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二)主債權的利息; (三)主債權。
第75條: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擔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減輕或者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 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 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通常而言,抵押權的實現一般應當具備以下四個條件:其一,抵押權合法有效存在。其二,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
但依照《物權法》第196條的規定,在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以及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比如抵押物因抵押人的原因造成價值減少而抵押人又不能恢復原狀或增加擔保的特殊情況下,即使債務並未屆期,抵押權人也可以實現抵押權。其三,債務人沒有清償債務,既包括沒有清償全部債務,也包括尚有部分債務沒有清償,因為依據抵押權的不可分原則,債務人雖然只有部分債務未履行,抵押權人仍然可以對全部抵押物主張實現抵押權。其四,對於債務未清償,非因債權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若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是由債權人一方當事人的原因造成,則抵押權人不得實現其抵押權。比如,債權人拒絕接受債務人的全面適當履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