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質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質押擔保時
1. 應收賬款質押向銀行貸款應注意哪些
個人向銀行貸款需要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
3、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有些銀行會要求申請人辦過本銀行的信用卡或向本銀行貸過款且信用記錄良好。
個人向銀行貸款需要的材料: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證、戶口簿;
2、婚姻狀況證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證、已離婚的需出具法院民事調解書或離婚證(註明離異後未再婚)。
(1)出質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質押擔保時擴展閱讀:
擔保制度對信用風險的規避:
市場經濟所具有的巨大活力進而對融資的大量需求,是現代擔保制度得以產生並發展的根本原因,擔保制度分為人保與物保兩大種類。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調查,我國「由個人和第三方提供擔保的貸款占貸款總額的35%;由擔保物擔保的貸款占貸款總額的34%。
同時由擔保物和第三方保證擔保的貸款占貸款總額的6%」,發達市場經濟融資擔保主要是物保的方式,「大約70%—80%的貸款都是有擔保物的貸款。擔保物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信息不對稱和逆向選擇的問題,激勵借款人償還貸款。」
然而,「在當下之中國,能夠為銀行所接受的擔保物往往只能是作為不動產的土地和房屋,並且,土地、房屋的抵押登記、評估等各項費用均十分高昂,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包括抵押登記、評估及抵押的實現費用等,其成本佔到了質押成本的20%左右」。
如此高昂的費用使借款人不得不轉向有體動產和權利的擔保方式。動產質押限制了債務人將質押財產用於商業運作的能力,限制了動產擔保制度的發展,「實踐中,動產質權往往僅適用於個人消費融資的情形,而與現代商事融資幾乎沒有關系。」在此情形下,權利質權的重要性得以凸現。
2. 請問向非金融機構借款時以「股權出質」抵押的,工商局是否給予登記呢有沒有相關規定呀!
我國物權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非上市公司股權出質登記機關。
股權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某公司(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為質物向銀行申請的貸款,它是在融資擔保方式上的一種創新。
股權質押貸款的基本條件:1、申請質押的股權依法可以流通,即上市公司章程等內部規章、法律文件對公司股權的質押、轉讓未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規定。2、申請質押的股權在此次質押之前必須是未設立質押或有效質押已解除,即借款人對所質押的股權必須擁有完全的所有權與處分權。3、上市公司股票未被實行特別處理、限制轉讓或暫停上市。
我國《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以公司股權進行質押區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規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法律專家對後者作出修改如下: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被質押股份所在公司的工商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股權質押貸款優勢表現在:第一,企業貸款成本低、時間快。以武漢某公司為例,公司若使用抵押房地產的方法貸款2500萬,房地產評估費、權證費及保險費用保守估計要花30萬以上,且需要2-3個月時間。而該公司此次股權質押貸款只花了數千元評估費用,登記和審批完全免費。算上前後籌備時間也只花了一個月時間。第二,銀行風險降低。從前基本沒有銀行會接受股權質押貸款,因為風險太大。企業還可以在抵押期間將股權轉讓,銀行如果找不到股東,將承受很大損失。而根據新《規定》,企業股權在質押期間,將被工商部門鎖定,無法進行轉讓,風險大大降低。
不過,單純股權質押貸款的風險也不容忽視。這主要是因為股權價值很難評估,且無法預料其保值性如何。一般來講,金融機構主要是根據企業的凈資產以及每股凈資產來確認企業股份的價值,然後按照一定的折扣率給予授信。所以銀行在開展業務的時候,仍需要選擇現金流充足、貸款期限較短、企業實力雄厚、信譽良好的企業。商業銀行在開展股權質押貸款業務時,應注意兩點:首先要清醒認識到股權質押存在的風險。股權質押屬於權利質押,相對於實物質押,股權質押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股權變現時,其價值的實現取決於該權利對應的財產價值。股權質押的風險在於股權的價格很有可能因公司經營不善而下跌。當股權價格下跌後,轉讓股權所得的價款,有可能不足以清償債務。雖然《擔保法》規定變價收入不足抵償債務時,債務人需要就不足部分繼續進行償還。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債務人時常因缺少能力而使進一步償還成為泡影。因此,商業銀行在接受股權質押時,還要對企業資產加以鎖定,即限制企業某些經營行為,以免股權價值被掏空。其次在接受股權質押時,須對該股權質押情況及質押成立條件進行充分了解。《擔保法》對股份和股票設定質權採取不同的生效條件:以股份質押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以股票質押的,質押合同以出質人和質權人向證券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因此,接受股權質押時,商業銀行一定要實際查看股東名冊或向證券登記機構查詢股權質押情況。
3. 未成年人出質人怎麼辦理質押貸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有權代表子女從事民事法律行為,只要房屋的所有權人是孩子,在取得子女的同意後,可以辦理貸款
4. 已經質押了的財產又被出質人抵押給了銀行,並且辦理的抵押登記,可以向法院起訴撤銷抵押權嗎
1、你的質權依法成立、2、別人登記的抵押權依法成立,3,、你的質權只有你們三人知道,而另一抵押權則為公眾可自由查詢知道,顯然抵押權的公信力大於你的質權。4、你不能撤銷他人登記的抵押權。
5、我的建議:你可以要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或者另行提供擔保。如果是他人動產質押你可以要求質押人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5. 請問銀行做質押人和擔保人有區別嗎
質押與保證是兩種擔保形式,質押需要提供質押物作為擔保,並由債權人(銀行回)佔用,提供質押物的答人就是質押人;而保證是以人作為擔保,提供保證的人的就是擔保人。
質押權又稱質權。質押人即出質人,質押權人即質權人。在質權法律關系中,佔有質物並享有質權的債權人為質權人;轉移財產並設定質權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
質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轉移佔有的、作為履行債務擔保的特定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有權就該財產賣得的價值優先受償的一種擔保物權。
擔保承擔連帶責任。
6. 出質人的權利有哪些,銀行接受出質時要注意什麼
銀行在接受出質的新型權利,應注意以下幾點:
1、書面質押合同仍然是辦回理相關質押手續的必答經環節。不能因為有登記手續而疏忽書面質押合同。
2、對於新型權利質押的登記,必須確定適格的登記機關,否則登記將無效。尤其是在「其他股權」的登記問題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能還會結合新法規的要求出台相應的具體登記管轄及操作的細則。銀行在辦理手續時,應確保程序上合法合規,防範利害關系人抗辯登記的合法有效性。
3、對於應收賬款的質押,應建立配套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相應的格式質押合同,因為此類權利的質押的合法有效和足值問題與其他權利的擔保存在一定的差異。這是因為這里的「應收賬款」既有具有物權屬性的各類收費權,也包括了「債權」類的應收賬款,其表現形式復雜多樣。銀行不僅應當關心這些應收賬款自身的合法有效性,而且應該合理地評估其價值,以確保未來擔保權益實現中變現的及時性和充分性。
7. 出質人把貨物質押銀行!出質人欠我錢 我可以啦走貨物嗎
剛看到這里,也想到同一問題: 質押權設立後,出質人是否可以轉讓質物?質權人是否可以轉讓質物?
首先,在不影響質權人所享有的質權的情況下,出質人可以轉讓質物,因為出質人作為物之所有權人(不包含《物權法》第84條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時,出質人≠
所有權人),當然有權自行處分(包含轉讓行為),並不需要質權人的同意。如果影響質權人質權,需要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一致,也就是要質權人同意才行。
其次,要具體區分:
1、動產質權:
出質人轉讓:看是否影響質押權而決定是否需要經質權人同意。
質權人轉讓:未經出質人同意,質權人不得使用、處分(《物》214)(處分,含除轉質外的一切行為,包含轉讓、抵押等等)
2、權利質押1、2、3項
出質人轉讓:同前。
質權人轉讓:再轉讓,屬無效行為(《擔釋》101)
3、權利質押4、5、6項
出質人轉讓:必須經協商一致(質權人同意)且將價款提前清償或提存,否則不得轉讓。(《物》226-228)
質權人轉讓:必須經協商一致(出質人同意)且將價款提前清償或提存,否則不得轉讓。(《物》226-228),227條實際適用動產質權規定的。
8. 保證金質押的保證金質押的合法性要求
動產質權以轉移佔有為生效要件,它並不需要轉移所有權。而金錢是種類物,是一種特殊的物,取得佔有即取得了所有權。金錢質押在轉移佔有的同時轉移了所有權,顯然有悖於動產質押的原則。但是,如果將金錢特定化,如「特戶」、「封金」等形式,使之成為「特定物」,金錢便可以成為質權的標的物了。所以,保證金質押除了應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要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一是作為保證金的金錢必須特定化;二是存放在賬戶內的金錢必須移交貸款銀行佔有。質權自質物轉移質權人佔有時設立。
(一)保證金出質應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
我國《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應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保證金質押屬於擔保的方式之一,當然應當遵守《公司法》相關規定。如果公司章程明確規定,擔保行為無須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則公司可以直接提供擔保;如果公司章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或者公司章程明確規定擔保行為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的,出質人均應向商業銀行出具公司同意擔保的決議。
(二)專用賬戶開立保證金並由貸款銀行託管
出質人應當在貸款銀行開立保證金專用賬戶,並將保證金交存入該賬戶。保證金質押期間,出質人不得使用保證金賬戶進行收付結算,且應當將保證金專用賬戶交由貸款銀行託管。
(三)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並辦理質押公證
根據《擔保法》第六十四條和《物權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以保證金出質擔保,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質權自保證金交存貸款銀行且將保證金專用賬戶交銀行託管之日起設立。我國《擔保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因此,保證金質押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司法部《公證機構辦理抵押登記辦法》的規定,向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共同提出保證金質押登記,貸款銀行自公證機構出具「質押登記證書」之日起獲得對抗第三人的權利。
9. 出質人以山羊絨為質押物作為質押擔保向銀行申請融資授信,由中儲在自管庫內進行監管。三方監管協議中約定:
存儲期間,沒有進出庫發生,質物完好。出質人逃逸,銀行到中儲倉庫對質物進行抽樣檢專驗,檢驗結果為「屬羊毛」,並非 「一級山羊絨」,兩者價格差距很大。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儲恢復已缺失的質物——「一級山羊絨」。經過法院審理後裁定,駁回銀行上訴。問題: 請闡述法院駁回銀行上訴的五條依據 請問都是哪5條
10. 郵儲銀行質押物的條件
1.質押的范圍
(1)商業銀行可接受的財產質押
① 出質人所有的、依法有權處分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動產:
②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③ 依法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④ 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中的財產權等知識產權;
⑤ 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包括合同債權、不動產受益權和租賃權、項目特許經營權、應收賬款、侵權損害賠償、保險賠償金的受益轉讓權等。
(2)商業銀行不可接受的財產質押
①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② 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
③ 國家機關的財產;
④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⑤ 珠寶、首飾、字畫、文物等難以確定價值的財產;
⑥ 租用的財產;
⑦ 其他依法不得質押的其他財產。
2.質押材料
出質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質押擔保,應在提送信貸申請報告的同時,提送出質人提交的「擔保意向書」及以下材料:
(1)質押財產的產權證明文件;
(2)出質人資格證明:
① 法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合格的企業法
人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營業執照;
② 非法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授權委託書。
(3)出質人須提供有權做出決議的機關做出的關於同意提供質押的文件、決議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證明(包括但不限於授權委託書、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作為出質人的,應查閱該公司或企業的章程,確定有權就擔保事宜做出決議的機關是股東會還是董事會(或類似機構)。
(4)財產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質的文件。
3.質物的合法性
(1)出質人對質物、質押權利佔有的合法性
①用動產出質的,應通過審查動產購置發票、財務賬簿,確認其是否為出質人所有。
②用權利出質的,應核對權利憑證上的所有人與出質人是否為同一人。如果不是,則要求出示取得權利憑證的合法證明,如判決書或他人同意授權質押的書面證明。
③審查質押的設定是否已由出質人有權決議的機關做出決議。
④如質押財產為共有財產,出質是否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2)質物、質押權利的合法性
①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動產,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動產不得作為質物。
②凡出質人以權利憑證出質,必須對出質人提交的權利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確認。確認時向權利憑證簽發或製作單位查詢,並取得該單位出具的確認書。
③凡發現質押權利憑證有偽造、變造跡象的,應重新確認,經確認確實為偽造、變造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案。
④海關監管期內的動產作質押的,需由負責監管的海關出具同意質押的證明文件。
⑤對於用票據設定質押的,還必須對背書進行連續性審查:每一次背書記載事項、各類簽章完整齊全並不得附有條件,各背書都是相互銜接的,即前一次轉讓的被背書人必須是後一次轉讓的背書人;票據質押應辦理質押權背書手續,辦理了質押權背書手續的票據應記明「質押」、「設質」等字樣。
⑥對以股票設定質押的,必須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股票。
4.質押價值、質押率的確定
(1)質押價值的確定
① 對於有明確市場價格的質押品,如國債、上市公司流通股票、存款單、銀行承兌匯票等,其公允價值即為該質押品的市場價格。
② 對於沒有明確市場價格的質押品,如上市公司法人股權等,則應當在以下價格中選擇較低者為質押品的公允價值:
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或稅務機關認可的財務報告中所寫明的質押品的凈資產價格;
以公司最近的財務報告為基礎,測算公司未來現金流人量的現值,所估算的質押品的價值;
如果公司正處於重組、並購等股權變動過程中,可以交易雙方最新的談判價格作為確定質押品公允價值的參考。
(2)質押率的確定
① 信貸人員應根據質押財產的價值和質押財產價值的變動因素,科學地確定質押率。
② 確定質押率的依據主要有:
質物的適用性、變現能力。對變現能力較差的質押財產應適當降低質押率。
質物、質押權利價值的變動趨勢。一般可從質物的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及質押權利的經濟性貶值或增值三方面進行分析。
5.質押的效力
質押的效力主要涉及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①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質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②質押擔保的范圍。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