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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的質押和抵押

發布時間: 2021-03-27 17:44:14

Ⅰ 動產抵押和動產質押有什麼區別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 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中國《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 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動產質押的設定。設定動產質押,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根據中國《物權法》的規定,質押合同是諾成合同,並不以質物佔有的移轉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
動產抵押,也就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佔有而供作債務履行擔保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予以變價出售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動產抵押基本上具備了不動產抵押所具有的一切屬性。但動產與不動產相比可知動產是可自由移動的物,是比不動產豐富多樣而其價值又不亞於不動產的物。
動產抵押反擔保和動產質押反擔保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區別:
★ 反擔保物的關聯方式不同
動產抵押反擔保與動產質押反擔保的本質區別在於是否對反擔保物的佔有。動產抵押後,抵押物仍歸抵押人(債務人)佔有使用,而動產質押後,質物需移產質權人(擔保人)佔有。
★ 風險度不同
擔保人選用動產抵押反擔保時,由於抵押物仍歸抵押人佔有,抵押人有可能將抵押物挪用、轉移、變賣,增加了擔保人的風險度;動產質押由於質物移產質權人佔有,不存在質物被挪用、轉移、變賣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擔保人的安全性。
★ 變現方式不同
《擔保法》規定,動產抵押的抵押人到期不能償還債務,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商將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以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由於擔保人不佔有抵押物,因此,擔保人與抵押人對抵押反擔保物的處置協商如不成功,只能向法院起訴,以獲得補償;而動產質押擔保人有權按照《擔保法》規定,以動產折價或者拍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可見動產質押的變現方式更為快速、方便。

Ⅱ 動產質押和動產抵押的區別有哪些

1. 質押屬於擔保物權中的一種。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佔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第二個大區別就是,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如房產),因為不動產的轉移不是佔有,而是登記。

(1)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為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為抵押權人。抵押權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的無論是否約定必須依照規定;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

抵押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抵押人所有的財產,凡是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為抵押物。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還包括被擔保的主債務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權屬、抵押范圍等內容。

按照法律規定,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財產的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為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的抵押登記機關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等。

(2)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Ⅲ 簡述抵押權和動產質權的區別

質權是債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的情形時,得就債務人或第三人轉移占內有或經登記而供容擔保的動產或權利之變價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予以變價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與質權有以下區別:1.擔保標的不同(1)質權提供擔保標的有動產和權利。(2)抵押權提供擔保標的有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及動產。2.成立要件不同(1)質權以質物轉移佔有為必要,質物的佔有移轉,既是質權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2)抵押權的成立,一般須經登記才成立,不需要登記的是簽訂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轉佔有。3.擔保的機制不同(1)質權,除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外,尚具有對標的物或其權利憑證法人佔有、留置效力,由質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從而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這種留置效力為抵押權所不具備。(2)抵押權為非佔有性擔保物權,以優先受償效力來發揮擔保作用。

Ⅳ 質押和抵押的區別

一、名稱不同

抵押:抵押的財產稱之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為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為抵押權人。

質押:質押的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

二、生效條件不同

抵押: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財產的管理機關。

質押: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三、擔保方式不同

抵押:抵押不轉移抵押物。

質押:質押必須轉移佔有質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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