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質押
1. 訴訟或仲裁中的抵押權人不能處分抵押物出自哪個法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1)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達成延期履
行協議的;
(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履發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
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4)抵押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5)抵押合同約定的其它情況。
有上述情況之一的,經抵押當事人協商可以通過拍賣等合法方式處分抵押房
地產。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權人處分抵押房地產時,應當事先書面通告抵押人;抵押房地產為共有
或者出租的,還應當同時書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或承
租人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
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時,以抵押登記的先後順序受償。
處分抵押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處分,但
對處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設定的房地產抵押進行處分時
,應當從處分所得的價款中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
受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抵押權人對抵押房地產的處分,加下列情況而上止:
1.抵押權人請示中止的;
2.抵押人申請願意並證明能夠及時履行債務。並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3.發現被拍賣的抵押物有權屬爭議的;
4.訴訟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產;
5.其他應中止的情況。
處分抵押物所得金額,依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抵押房地產應繳納的稅款;
2.扣除抵押權人債權本息及支付違約金;
3.償還抵押權人全權本息及支付違約金;
4.賠償由債務人違反合同而對抵押權人造成的損害;
5.剩餘金額交還抵押人。
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債務和違約金、賠償金時,抵押權人有
權向債務人追索不足部分。
2. 公司正在做股權質押,如果遇到勞動仲裁是否受到影響
不影響,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款項,即使公司破產,也在優先清償之列。
3. 有勞動仲裁官司能在銀行做抵押貸款
有勞動仲裁官司能在銀行做抵押貸款;如果抵押物沒有法律糾紛是可以辦理抵押貸款的;
一、房屋抵押的申請條件:
1.房屋性質;住宅,寫字樓,別墅、商品房、成本價房、經濟適用房(對經濟適用房要求嚴)並且產權明晰20年以內
2.抵押人(年齡正常值18-65周歲)並且身體健全
3.抵押人徵信近24個月不得連累6
4.抵押人可以證明還款來源以及其他資產(大額定期存單,二套房產,股票,基金等)
5.實際用款用途明確
二、准備資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如單身需開單身證明)
2.借款人婚姻狀況證明及復印件
3.家庭房產、車產權屬證件及復印件,其他資產證明材料(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契證原件及復印件)
4.個人主要銀行賬戶近6至12個月對賬單(加蓋銀行業務章)
5.工作單位收入證明
6.家庭民間借貸條等證明材料
7.評估報告
三、房屋抵押貸款的流程:
1.提交材料
2.簽署銀行文件
3.房屋評估
4.銀行審核通過
5.銀行放貸
6.抵押登記
7.按月還貸
4. 抵押權的實現可以通過仲裁嗎
仲裁並沒有強制執行力,因此,最終還是需要藉助法院來強制執行的。
5. 股權質押登記如何走仲裁
這個直接到工商局辦理股權質押登記就可以了,無需仲裁。
6. 在什麼情況下質押權人可以自行處分質物
質權人不能在不與出質人溝通的情況下處置質物財產,而且質權人有義務妥善保管質押財產,但是有以下兩種情況:
1、因不能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並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2、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九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五條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質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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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獨有的特徵是:
(1)質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和權利,而不能是不動產。
(2)質權是以債權人佔有質物為要件的擔保物權。質權以出質人移交質押的財產佔有為成立要件,也以債權人佔有質押財產為存續要件,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質押與抵押的最根本的區別是是否轉移佔有。質押為轉移佔有的擔保物權,而抵押為不轉移佔有的擔保。)
質押是指為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所佔有的動產或權利優先受償的權利。
7. 質押合同的內容以及處理方式
質押合同主要條款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4.質押擔保的范圍;
5.質物移交的時間;
6.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質押禁止
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備註:法律禁止「流質契約」是為了保證,在債權人實現擔保物權的時候,應該有一個對擔保物清算的程序,否則,隨著物價的變化,擔保物的價值也是波動的。如果不進行清算,直接將擔保物過戶給質權人,可能會給雙方造成不公平的損失。
對質物的保管義務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
借款期限屆滿後,如何處理質物
1.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2.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3.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8. 房屋仲裁書可以用作抵押貸款嗎
房屋仲裁書不能用作抵押貸款
9. 質押人、質押權人指什麼
質押權人可以簡稱為質押人或質權人,是指佔有財產,並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
質權人行使質權只有在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仍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在此之前,質權人直接佔有質物的應盡對質物妥善保管的義務。質權人行使質權應根據質物的特點選擇適當的方式,對於動產可採取折價、拍賣或變賣的方式;對於權利證書,可採取兌現、提貨、拍賣、轉讓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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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權人具有的權利
1、佔有質物
質物應當為動產,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也可用作質押。
2、收取孳息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的孳息,但質權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質權人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質權的保全
質物有損壞或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4、優先受償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留置質物,並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後,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