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後留置權
Ⅰ 抵押、質權、留置權三者各有什麼不同,請舉例。
抵押針對不動產,如房產機器等
質押權針對有價值的權利憑證如股票、債券
前兩項權利需要在合同中簽定,而留置權不需,通常發生在特定合同中如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只要簽訂此類合同,留置權就當然成立。
Ⅱ 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如何區分
你好,留置權指的是當債權人按照合同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覆行債務的時候,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程序留置該財產,並且經過一定程序之後債務人仍不覆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定程序處分留置物,以處分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權與質押權,抵押權的區別: 1,性質不同,抵押權和質押權是約定的,但是留置權是法定的; 2,具體實行不同,當債務人不覆行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就可以實行抵押權和質押權,而留置權的實行還得經過一定的程序.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而把財產作為債權擔保的標的,作為債權覆行的擔保,當債務人不覆行債務的時候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法律規定的程序處分該財產,並因處分所得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質押權是指的以擔保債權的覆行為目的,而由債權人佔有債務人或第三人交付的物或者權利,當債務人不覆行債務的時候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標的物,並以處分標的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提供質押物的人叫作質押人,債權人叫做質押權人;質押權與抵押權的區別: (1)標的物不完全相同,一般來說抵押權的標的物是不動產,質押權的標的物是動產或者權利;(2)本質的不一樣,抵押權上抵押人不轉移標的物佔有,但是質押權不一樣,質押權必須轉移標的物佔有
Ⅲ 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
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如下:
一、成立條件不同。
1、質權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2、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二、佔有條件不同。
1、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系。
2、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
三、法律關系客體不同。
1、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
2、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四、權利實現不同。
1、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
2、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才可實現留置權。
五、消滅不同。
1、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
2、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3)質押後留置權擴展閱讀:
留置權與質權的共同點:
1、留置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當債權未受清償時,對留置物或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清償的權利。
2、留置權與質權的客體都為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動產。
3、留置權與質權擔保的范圍都為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費用和實施費用。
4、留置權人和質權人都應以善良管理人責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質物,因未盡責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質物毀損、滅失的,留置權人或質權人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5、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動產質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參考資料:
質權-網路
留置權-網路
Ⅳ 質押權與留置權的區別是什麼
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佔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佔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系;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佔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才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說明白
點,留置權是法律規定而產生的,質押權可以雙方約定,留置權形成必須是留置權人提前佔有了留置物
Ⅳ 質押和留置的區別
質押權復和留置權都屬於擔保物權,制兩者區別如下:
1.質押權屬於意定擔保物權,基本當事人的合意而產生。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在符合了法定的構成要件後自動產生。
2.質押權的標的包括財產性的權利和動產,而留置權的標的僅能為動產。
3. 佔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都移轉標的物的佔有。但在質押關系中擔保物權成立時才移轉標的物的佔有,不要求標的物與所擔保的債權具有法律上的牽連關系。而留置關系中,因債權的存在,在留置權成立前,留置權人既因合法的債權關系而取得對標的物的佔有,且要求留置物與債權存在牽連關系。
4.兩者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押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才可實現。
5.消滅不同。質押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Ⅵ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三者的異同是什麼
相同點:相同之處三者都是擔保措施;都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和承擔擔保責任。
不同點:抵押權不改變佔有;質權改變佔有,即由質權人佔有出質物;留置權具有優先性,比如基於委託、維修等情形,可以行使優先權。
1、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將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例如:某甲借某乙10萬元錢,為了保證10萬元債務能到其償還,某甲將自己價值20萬元的汽車交給某乙佔有。借款期限到,某甲無以償還10萬元借款,某乙將汽車賣掉,得款18萬元,10萬元用於償還某甲的借款,剩餘8萬元返還給某甲。
2、抵押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例如:某甲借某乙10萬元錢,為了保證10萬元債務能到其償還,甲、乙簽訂抵押合同,合同約定如到期某甲不能償還10萬元借款承諾某乙可以將某甲價值20萬元的汽車變賣,所的價款償還借款。
3、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頂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例如:甲有一塊名貴的羅馬表,不慎摔壞。甲將手錶送到乙處維修,雙方約定維修費用1000元,30日修好後甲再向乙支付維修費。之後,乙將手錶修好,但是過了60日甲還沒有來取表,也未支付維修費。乙無法聯繫到甲,所以,乙將手錶變賣得款1萬元,乙將1000元留下作為維修費,將9000元提存等甲來領取。
(6)質押後留置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一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留置權、質權、抵押權的效力優先權:
如果先成立了質權或者抵押權 然後設立留置權 那麼留置權是最優先的 然後看抵押權是否登記 如果登記了 那麼在抵押權先設立的情況下抵押權都優先於質權 但是質權的設立在先 那麼無論抵押權是否登記 都是質權優先。
如錠先成立了留置權 那麼要看誰設立的質權或者抵押權 如鉤時動產所有人設立質權抵押權 那麼留置權優先 如果是留置權人設立質權和抵押權 那麼質權和抵押權優先於留置權。
Ⅶ 質權與留置權的區別
打個比方:
1、張三向李四借錢,張三把家裡的電視機當成質押品放在李四家。(質權)
2、張三的自行車壞了,找李四修,修好了不給修理費,李四把自行車扣下來了(留置權)。
參考一下這個:
1、成立的條件不同。質權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佔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佔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系;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佔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才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